增值税扩围的初探
关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几点思考

已支付 的增值 税 ,而必须就 全部收入
间的分包 、 外包和转 包 , 不利于服务业
是从 2 0 0 0年 起 。 结合 国 内、 国外 客观 缴纳营业税 。 这样 , 抑制了服务企业 之
家税务 总局 网站统计 , 上 海已有 1 2万 经济形 势的变化 ,我 国逐 步推行 了以 户企业经确认 纳入试点 范围 。其 中一
进式扩 围对 策。
【 关键词 】增值税 ; 营业税 ; 服务业
我 国“ 十二 五” 规划 明确提 出要 加 启动 了新 中国成 立 以来规模 最大 、 范 互不 交叉。在这种对 货物和服务分 别 快税制 改革 ,积极构建 有利于转 变经 围最广 、力度 最强 的分 税制 改革 。 调 征 收增值 税和营业税 的情况下 。 未被 济发展 方式的财税体 制 , 并将 “ 扩大 增 整、 撤并和开征 一些税种 , 税种设置 由 增值税 覆盖的行业 由于 上一环节 的已 值税征 收范围 。相应调 减营业税等税 原来 的 3 7个减 少 为 2 3个 , 初步实 现 缴税 款不能抵扣 ,因而重复征税现 象
改革 开放后 ,我 国税制 改革 基本 在我国也被选择 为主体税种 ,根 本原 率档次很少 ( 一般 为基本税 率和优惠 可 以划分 为三 个阶段 。一 是 1 9 7 8年 因在于有利于消 除重复征税 ,促 进社 税率两个档次 ) , 因此一般不会 成为影 后, 我 国彻底摒 弃了 “ 非税论 ” 和“ 税收 会 分工 ; 有利于清晰计算 出 1 3退税 , 促 响资源配置和纳税 人经营决 策的主要
无 用论 ” 观点 , 至 1 9 9 3年 , 恢 复 和 新 进 对外贸 易。1 9 9 4年税制改 革 。 对货 因素 ,从 而具有 税收 中性 的特 征 , 而
浅谈增值税扩围改革

浅谈增值税扩围改革摘要:随着增值税转型的完成,增值税扩围问题的讨论也渐渐"热"起来,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一改革将克服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一些弊端,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制;但改革的推行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阻力,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运筹,才能解决改革中的瓶颈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营业税增值税是指以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但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的不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宽窄有所不同。
第一类征收范围仅限于工业制造环节;第二类征收范围包括工业制造和货物批发两个环节;第三类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制造、货物批发和货物零售三个环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就是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征收范围;第四类征税范围在第三类的基础上扩展到了服务业,即在制造、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将服务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一类的征税范围最广,是最完善的增值税,也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
2009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完成,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扩围改革,就是把现在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增值税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
以逐步完善我国增值税以及流转税体系,促进我国税制的进步与发展。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弊端(一)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部分货物、劳务在流转过程中抵扣链条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等问题理论上最完善的增值税其征税范围应包含制造、批发、零售以及劳务服务,应就其货物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价值和实现的价值增值征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并未对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征收增值税,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对大多数税目以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没有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营业税纳税人交营业税,而不交增值税,其购进的货物与增值税应税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就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而承担了这部分的增值税,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增值税扩围论文:关于增值税扩围的探讨

问题论文增值税扩围论文:关于增值税扩围的探讨摘要:本文从增值税区别于营业税的优点入手,结合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体制所暴露的问题,充分论证了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简称“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
但是增值税扩围的改革,不是轻而易举的。
接下来通过分析增值税扩围将会面临的困难,来对扩围的顺利进行提出建议关键词:问题增值税扩围困难建议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确定增值税与营业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的税制。
增值税主要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税,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领域起作用;营业税主要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在劳务流通领域起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体制日益显示出其内在的缺陷,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暴露出众多问题。
因此有必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简称“增值税扩围”)一、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一)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具有的特点与优点1. 实行多环节课税,但不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各个环节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无论流转环节的多少,只要增值额相等,税负就相等。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重复课税,体现了税收公平与中性原则;同时也可以使企业税负不受其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影响,有利于企业向专业化协作等更高效率的组织形式发展。
2. 相关经济主体在纳税上具有相互制约性。
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凭购货发票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上游单位偷逃税款必然使下游单位多缴税款,在利益驱动下,下游单位会主动监督上游单位缴纳税款。
这样能减少税款的流失,降低了增值税的征管成本。
3. 实行出口退税,增强国内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出口环节国家对商品在此前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使商品以不含税价参与国际贸易,有利于扩大我国的贸易往来。
由于增值税具有如上公平、中性、不重复征税等优点,使得其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
但是只有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到各个社会生产环节,才能做到抵扣链条完整,才能做到只对增值额征税,从而保证增值税中性、公平、不重复征税的特点。
增值税“扩围”问题思考

增值税“扩围”问题思考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是我国“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
主要从理论上分析增值税“扩围”重要性及所面临的问题,并在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上提出相关建议。
标签:营业税;税收收入分享1 增值税“扩围”的重要性1.1 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目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或进口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未包括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及其他劳务服务,极易造成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易往来的双重征税。
即营业税纳税人为经营需要购入商品和劳务不能抵扣已支付的增值税,而必须就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重复征税问题突出,对生产、消费的扭曲效应较大。
若把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这些行业,则可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的作用,从而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
1.2 有助于新型服务业的发展由于企业外购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免。
从税负方面考虑,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的服务。
这就导致服务生产的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倘若营業税并入到增值税中去的话,企业便无需顾虑上述情况,更多的选择服务外包,促进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发展。
1.3 有利于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金融危机后,我国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努力扩大服务出口,作为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战略。
然而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进行退税,同时其所承担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使得出口型服务贸易业务无法享受到国际通行的出口零税率的做法。
在较之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上,我国的服务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实行增值税扩围,能够大力推进服务业“走出去”的战略并公平参与国际竞争达到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2 增值税“扩围”面临的挑战2.1 增值税“扩围”的顺序选择问题目前我国征营业税的行业共有9个即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
增值税扩围浅析

增值税扩围浅析摘要:2011年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2012年在上海首先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的试点改革,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在现行17%和13%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符合“简税制、宽税基”的税制改革要求。
但增值税扩围也带来了不少问题:比如中央与地方收入如何分配,税率如何制定等问题。
因此政府还应制定详细合理的增值税税收政策。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扩围一、增值税改革的内容2011年国务院批准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在今年起,上海市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按照11%和6%两档税率先行试点,并争取在“十二五”期间逐渐推向全国。
二、增值税扩围的影响安体富(2011)表示对增值税进行改革,是具有指标性意义的,影响巨大,企业、个体户和个人都渴望从中获益。
缴纳相关增值税的企业和个体户是直接受益者,尤其有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
虽然试点仅在上海进行,但增值税覆盖面较大,试点所能带来的优惠力度至少达千万元级别。
孙钢(2011)认为对交通运输业实施试点的理由则是:交通运输业是增值税“链条”中重要一环,修复好这一环,对完善增值税意义重大;另外,该行业的营业税收入不大,试点改革不会影响大局的稳定和行业的发展。
但是他也指出,交通运输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对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可能遇到的问题,只要解剖好这只“麻雀”,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应。
(一)增值税扩围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张斌(2011)认为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收支缺口扩大,推动预算外制度收入膨胀。
营业税是地方税,而且是地方第一大税种。
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目前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
一旦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营业税将有四分之三上缴中央,地方税收受到很大影响。
而且,虽然地方在增值税方面收入增加,但是远远比不上营业税收入,这样一来,地方经济增长阻力增加、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不足程度扩大,产业政策实施弱化。
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问题研究

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税收制度的改革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其中,增值税扩围改革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关键一环,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问题,通过分析当前增值税制度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潜在的影响,探讨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路径,以期为我国税收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概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将分析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背景,包括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税制改革的需要以及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如税基拓宽、税率调整、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难题。
本文还将对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估,包括促进经济增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税收效率等方面的积极影响。
本文将提出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具体路径和政策建议。
通过对国内外增值税扩围改革经验的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文将提出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措施,以期为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持。
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理论基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税收中性、税收公平以及税收效率等税收基本原则之上。
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其征税对象广泛,税基宽广,且具有中性特征,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助于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扭曲效应。
通过将更多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消除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税制差异,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同时,增值税的普遍征收也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避免某些行业或企业因税制差异而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
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助于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
通过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扩大税基,提高税收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关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制度也面临着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其中,增值税扩围改革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围绕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这一主题,阐述其背景、现状,分析相关政策,并探讨改革带来的优势和措施建议。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在传统的营业税制度下,一些服务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国自2012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
目前,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试点城市和行业中,增值税扩围改革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于促进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支持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立场。
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增值税扩围改革可以促进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必要手段,有利于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在增值税扩围改革相关政策方面,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在试点城市和行业中,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调整了税率。
这些措施旨在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另外,政府还加强了对增值税的监管力度,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增值税扩围改革带来了多方面的优势。
消除了重复征税,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促进了服务业发展,优化了产业结构,推动了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提高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有利于实现税收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提高了社会福利水平。
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消除更多的重复征税现象。
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征税范围。
优化税率结构。
针对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税率政策,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增值税“扩围”的可行路径

增值税“扩围”的可行路径自1979年增值税引入我国税制至今一直处在持续的改革与完善之中,虽然增值税已经历了两个建设阶段,但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实际需求与国情特色,增值税制的改革必须继续推进,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完善的、规范的现代型增值税制。
本文主要探究增值税“扩围”实施的对策,从理论上论证并提出实行增值税“扩围”的可行路径,以供相关部门做决策参考。
一、分步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引入增值税,增值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而经历了不同的变革。
第一个阶段——过渡阶段为1983年增值税改革。
此阶段总体上征税范围局限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环节,对产品税、增值税采用不交叉征收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增值税普遍性原则、中性原则和简化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第二阶段——过渡阶段为1994年增值税改革。
本阶段对原有的增值税模式进行了全面的、彻底的改革,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确立了我国流转税制格局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
第三阶段——转型阶段为2009年增值税改革,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但征税范围未扩大。
虽然每阶段改革涉及的具体问题不同,但唯一的原则不变,即为我国经济建设发挥其所长。
本次增值税“扩围”的目的亦然。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已成功转型为市场经济,但是却仍处于并长期处于初期的市场经济中。
在这一背景下,增值税的完善应当满足并符合现阶段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应继续分步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继承前阶段改革成果,持续完善我国特色税制。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业发展状况,相关增值税“扩围”的具体步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阶段,将与货物交易联系紧密的、目前征收营业税的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仓储业等;因这些行业兼具货物销售和劳务双重性质,改征增值税后货物从生产、流通直至最终消费不会出现增值税链条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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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的初探增值税扩围的初探一、前言(一)研究问题的背景和意义1.研究问题的背景利改税”在中国正式推出增值税后,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全面的税收制度改革,建立了以货物销售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征收对象的增值税制,劳动和其他无形资产,对税收制度,征收房地产税,创造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并存。
这种分税制度是同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改革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
其中大家讨论最多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无法抵扣,从而使企业承担双重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发展;另一方面是增值税征税范围有限,将与生产制造过程紧密相联系的服务行业排除在外,影响了市场的扩大和产业升级。
经过多年的转型试点,2009年增值税全面转型,正式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也意味着1994年我国税改之后遗留的两大问题之一得到了圆满解决,解决另一遗留问题的时机也进一步成熟,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2.研究问题的意义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实施以来,其自身所具备的宽税基,税不重征,税负公平等优点愈来愈为世界各国所以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税制的改革重点领域,增值税扩围改革不仅关系到我国的税制结构,而且涉及到广大企业的生存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是增值税税收中性作用发挥的最大障碍,增值税扩围无疑对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及我国增值税制的规范具有重大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主要由于过重的税负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从而也使我国产业结构处于严重失衡状态,主要表现为制造业和服务业不匹配,制造业比重高于服务业。
中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所以必须对现行的劳务征收营业税的征收方法进行改进,增值税的扩围无论是对我国服务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市场公平的实现还是对中国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1.国内研究成果现阶段对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论述大多见于期刊、专业杂志等文章中。
国内的一些学者和相关专业人士对扩围改革中会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的方法做了详细的分析,对改革的路径选择也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扩围改革已成为大势所趋,上海增值税试点的实施更是为其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做了充足的准备,关于扩围改革一些有代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分步扩围改革王建平(2008)指出在征收范围的确定上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
在当前至少应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然后一个一个的其他服务和农业征税范围包括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把断裂的增值税链条连接起来。
(2)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贾康指出如何解决好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成为目前我国增值税扩围的难点,应适度调整各方利益,以减少改革过程中的阻力。
并指出了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
(3)扩围改革后的税率设计姜明耀(2011)利用投入产出表,借鉴国际上估算增值税税基的成熟方法,模拟测算了增值税“扩大”改革的影响以不同的速率为每一个行业和服务行业理论税负。
(4)扩围的路径选择杨金社(2010)从近年来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基、税额增长率及税额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趋势,说明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评估了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的方案,并指出了其改革路径。
2.国外研究成果爱伦·A·泰特(1992)在比较了各国增值税制度及执行结果后认为,增值税包含从生产到零售各个环节更加可取。
如果只对进口商品和制造环节征税,则税基太小,且纵向联合的企业会将利润移向下游单位,侵蚀增值税收入。
他还认为,不仅应对商品征收增值税,而且当劳务作为一种投入使用时,也应对其征收增值税。
斯蒂芬·R·刘易斯在他的《寻求发展的税收:原则与应用》中,认为“增值税实质上是一种具有一系列抵免以前每一加工和分配阶段所付税额规定的一般零售税。
抵免制可以避免如周转税所带来的税额累计。
”而“易管理、税基广的增值税可以减少一些其他形式销售税所具有的不良属性,特别是可以消除税额在行业成本结构中的意外积累。
”但同时他也提到在欠发达国家增值税的应用存在着一些弊端,就是因为增值税要求企业有更加全面的账簿记录,而且增值税的综合课税范围意味着包括更多的纳税单位,增加管理成本。
二、增值税理论分析(一)增值税概念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装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从理论上来说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新创造出来的价值,也就是我国定义的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的部分,但具体到每个国家,由于各国的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增值额可以大于、等于或小于理论意义上的增值额。
(二)增值税的特点1.不重复征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征。
增值税仅对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中的增值额进行征税,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因素。
另外,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较少,绝大数货物都按统一税率征税从而使增值税具有了税收中性的特征。
2.征收范围广,税源充足。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到与商品和劳务的生产与经营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是增值税的税源来自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
3.税负易于转嫁。
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能够随着产品的流转最终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并且增值税采取道道征收但又对于上一环节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抵扣,有利于鼓励生产和投资。
三、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一)增值税在我国的出现1.改革开放后第一次税制调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在符合我国发展阶段和国情的基础上开启了经济发展的全新时代。
此时开始酝酿的税制改革对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重新定位,其中以“利改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的研究和推进,改造和解决了原有的旧的工商税制问题,充分发挥了税收的功能,也激活了我国的经济,但此时的增值税只是消除了部分重复征税的产品税的改进而已。
2.我国增值税的萌芽1979年起,国内陆续有文章开始介绍国外增值税的原理与运作模式,作为能消除重复征税的新税种受到了广泛关注。
1980年起在广西、上海等地的机械行业开始试行增值税。
1981年,财政部新发的通知规定分别以10%、6%的税率对机器机械、农业用具、日用机械3个行业试行增值税。
1982年财政部发出《关于检发<增值税暂行办法>希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的通知》,要求各地选定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3项产品,自1982年7月1日起按照《增值税暂行办法》试行增值税,将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级和产业。
经过前期的一系列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的出台标志着增值税作为独立的税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
3.存在的问题增值税的初步建立弥补了原有工商税制的不足,丰富了我国税收体制,为我国的税制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并经过不断的发展最终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因此增值税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其也有不完善之处,具体为:1、征税范围偏窄,仅在部分行业中实行。
2、与营业税两税并行,分工模糊。
3、只是消除了部分重复征税的问题,重复征税仍然存在。
因此可以说八十年代的增值税只是初具雏形,并不属严格意义上的增值税制度。
(二)增值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1.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的进一步完善是在1994年,这次的税制改革可以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此时的税制改革一方面考虑到了我国原有的税收负担水平,另一方面还为了抑制当时过热的投资经济,因此在当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1994年的税收改革又称为分税制改革,因为主要是对税收收入权的分配。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增值税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征税范围:此次改革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生产、销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各环节。
(2)纳税义务人:包括所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和报关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此次改革采取了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的模式。
原总体税负水平为14.3%~14.4%之间,由价内税换算为价外税后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4)计税方法:以不含增值税税金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价外计税的方法。
2.存在的问题1994年的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比改革前的25%跃至改革后的50%以上,迅速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并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不过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依然还是遗留了一些问题:(1)固定资产无法抵扣。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企业为生产产品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作为产成品销售时缴纳了增值税,但在购进作为自用固定资产后却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样就并没有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
(2)征税范围不完整。
目前,我国的建筑业、交通运输、广告业等领域征收营业税,在与这些行业相关的生产行业造成了重复征税问题,这样就使我国我国的产业升级及第三产业的发展阻碍重重。
(3)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在基于年度销售会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模和水平的征收分为两类: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抵扣计税机制,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的方法。
这样适应了各自的经营情况,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总体税负较重,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三)新一轮增值税改革1.改革过程2004年7月1日起,标志着增值税转型试点在东北地区正式启动,增值税转型试点率先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的石油化工业,汽车制造业等6个行业开始实行,规定试点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已欠税款,抵扣方式变为全额抵扣,从而促进了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换代。
由于前期试点的初步成功,国家又将试点范围扩展到我国中部的山西、安徽、河南、湖南。
湖北、江西6省的26个城市的8个行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增值税改革的全面实施,积累了更多的经验。
经过多地多年的试点,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着一政策,从此,我国的增值税就正式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从试点到全面展开,使我国的征管水平得到了提升,这也为我国增值税的“扩围”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改革内容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已有增值税制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1)将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这也意味着消费型增值税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彻底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
(2)统一增值税税收政策。
对农产品可按照13%的扣除率抵扣,以及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进行抵扣,取消了本已不再执行的对来件装配、来料加工的免税政策。
(3)调整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原来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有4%、6%两档,现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统一调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