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法网基础强化阶段法理讲义-杨帆
2011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命题以选择的形式出现在试卷的第一卷,分值为15-20分之间。
考试分值由三大部分组成: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保险、支付);2.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外管制制度、世贸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税法)。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国际贸易法特点:知识点多、复杂,出题以小的案例的形式来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例如:中国一个A公司,外国一个B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出口货物买卖的合同。
考察点:1.通过什么术语来签的合同;2.卖方的发货问题:如发货时间延迟、发货质量没有保证、发货的数量有问题等;涉及到运输、海运中承运人的问题,提单、保函、承运人责任制的问题。
海上出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3.保险中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责任;4.支付(托收、信用证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切蛋糕理论”。
国际贸易法,两刀切成四块:1.买卖关系:依据是《2000年术语通则》、《80公约》;2.运输:海运,依据是一法三规则;核心:承运人的责任制;3.保险:保险险别;4.支付:最重要的两种支付方式:托收和信用证。
解题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和托收的流转关系以及各个参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范围。
复习思路:做减法抓重点、知识点、主脉。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一、贸易术语考试方式:1.2000年术语列表;2.就某一个术语单考这个术语;3.综合运用能力。
13类术语中的基本内容: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各组特点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运输内陆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交货时装运港船舷买方买方买方注1注1注1各种运输海运内河海运内河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运费保险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承运人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舷装运港船舷交货时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注1卖方注1卖方海运内河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海运内河各种运输各种运输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注2注2注2注2注2陆上运输到货合同海运内河海运内河各种运输各种运输注1:以E、F及C中的两个开头的,由买方来承担保险费。
2011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讲义

前言一、概述1.今年的形势整体是向好的,国际公法和去年的分值不相上下,出题的班底也没有变化。
2.距最终的司法考试约有一个月时间,大家应该把自己手中的任何一本教材所涉及的国际公法的相关内容温习一遍,另一方面大家应辅以适量的题目来进行复习。
国际公法串讲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从法条的角度对国际公法进行简略的复习,另一方面为大家精选了一些题目,有1/3的真题,有2/3是今年新出的题目,这些题目的信度和效度都非常好,希望大家对这些题目有一个很好的把握。
国际公法今年大纲要求了八章的内容,08年大纲的第二章是07年大纲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合并,即07年国际公法的主体和国际法律责任合并为今年的一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公法的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它们同时也是责任的主体,尤其是国家。
要谈责任,首先要谈主体,所以,在内容上没有太大的变化。
具体说包含这样几部分内容。
还是要从整体上对国际公法有一个把握,包括每一部分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导论》中,最重要的内容,第一项首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尤其是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两个次重点,分别是国际法的渊源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第一节,国际法的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1.在国家中,最重要是的国家的承认问题,什么样的情势就代表国家的默示承认与不代表国家的一种默示承认;2.关于国家的继承,条约事项的继承,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等;3.国家的豁免问题。
作为国际组织,一方面应了解政府间国际组织,最重要是联合国的相关内容。
另一方面了解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时,仅仅从其性质上和调整其适用的法律方面进行简单的了解。
第二章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我们既要了解一般国际法律责任中构成的要件,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的情况以及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在今年的备考中,还要略微注意一下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哪些行为可以排除行为的不当性。
在新的有特色的国际法律责任当中,应知道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叫做“四个公约”、“三个态度”。
(杨帆)法研辅导中心基础班法理讲义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法研辅导中心2012年暑期班法理授课讲义(作者:杨帆)法研辅导中心教务处2011年8月第一讲法学一、法学的性质--实践性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们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们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5.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不同于自然科学),反映的是具有价值观、价值意义和价值倾向的社会事实。
二、法学思维2008年法学综合一简答第1题:简述法律思维的特点?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的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法学的结论必须具有论证理由和说服力;(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家总是根据法律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
第二讲法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了解)(一)应然法与实然法应然法实然法涵义“应该怎样”“实际怎样”结论应然法和实然法之间没有直接跨越的通道,不能从“实然法”的角度来解释和界定“应然法”,也不能从“应然法”的角度来解释和界定“实然法”(二)自然法和实在法(强调与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实在法称谓Natural Law Positive Law本源人类心灵固有的活动,促使人类心灵形成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人类社会的产物,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强调“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三)“国法”国法(国家的法律)的外延:①制定法(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不成文法(习惯法)、④教会法。
二、法的特征(重点)(一)法的规范性1.社会规范: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2.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二)法的国家意志性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制定法(成文法)第九章立法法的认可明示认可成文法对“养老扶幼”道德的认可默示认可习惯法家法族规、村落规约、帮规教规、行业规范(1)法和国家的关系(2)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①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2011法检系统内部培训班三国法讲义-杨帆(女)

国际公法部分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一/77)ACA .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 .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 .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 .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典型例题】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加入该条约。
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
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一/29)DA. 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B. 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C. 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D. 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3、条约冲突的解决:45、条约的解释(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2、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首先禁止侵略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包括:①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②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③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④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⑤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⑥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⑦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杨帆法理宪法法制史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举要----杨帆一、法的作用1 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
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2006-1-52,多)A 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 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C 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 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2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2002-1-32,多)A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D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3 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999-1-37,多)A ④B ①②C ②D ③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1998-1-24,单)A 个别指引B 确定的指引C 有选择的指引D 非规范性指引【考点专题讲座】以上4题考察的知识点是法的作用。
对于法的作用,从这十年的试题来看,主要集中考察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规范作用凡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当然也具有规范作用,而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即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2011尚德重点学科班杨帆理论法学讲义_图文(精)

理论法学第一部分201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分析w ww .j iu ti an 99.c om二、试题特点三、备考建议一、分值统计w ww .j iu ti an 99.c om第二部分论述题相关理论依据w ww .j iu ti an 99.c om可争讼性可裁判性行为的标准裁判的标准法即标准确可预测稳定统一w ww .j i u t i a n 99.c o滞后僵硬滞后僵硬法律概念法律概念【解说】 1、非正式渊源对正式渊源的弥补作用第一,正式的法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第二,使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第三,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两种解释的莫 an 99 ww w. ji ut i .c o m 能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法律人为了给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就要诉诸于法的非正式的渊源。
Page 2【解说】①作为正式渊源补充法律的漏洞②作为判例的基础直接适用于法律。
③适当的时候作为对制定法突破与背离的正当依据。
Page 3 ww w. (1)习惯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ji ut i an 99 .c o m(2)习惯成为正式法源的条件①客观要件:必须是一定区域内长期存在的、为民众一直遵守且反复适用的惯行;②主观要件:参与这一惯行的社会成员,对于该惯行的适法性产生确性;③形式要件:该习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ji ut i an 99 .c o m 3、判例:统一解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ww Page 4 w.理论储备二:由“和谐社会”引发的相关理论理论储备二:由“和谐社会”引发的相关理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正义合目的性自然法学 ji ut i 和谐社会充满活力自由秩序 an 人、自然和谐相处 Page 5 ww 诚信友爱 w. 99 安定有序 .c o 诚实信用信赖保护 m 安定性分析法学(一)自由 1、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 2、法律特别是公法——“法无授权即禁止” 3、法律限制自由的正当性论述(1)伤害原则(3)•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Page 6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ut i an 99 .c o •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2)法律家长主义 ww w. ji m(一自由1、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2、法律特别是公法——“法无授权即禁止”3、法律限制自由的正当性论述Description of the co ntents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1伤害原则(3冒犯原则(2法律家长主义(4法律道德.j iutian99.com(二正义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平等的对待保护弱者正义的社会必然要有两个原则:w w w .j iu ti an 99.c om文字上明显的歧视人权的目的。
2011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私法讲义

前言1.把握08年考试命题的特点以及复习的侧重点。
2.考前提示。
预测分值会占到15分左右,选择题形式。
命题的规律很强,难度不是很大。
由三部分基本内容组成:(1)冲突法的分论部分;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适用。
历年考试会占到一般左右的分值。
集中考查法条——《民法通则》第八章(第142-150条)、《票据法》第五章(第94-101条)、《海商法》第十四章(第268-276条)、《民通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第178-195条)。
比较容易得分。
(2)国际私法总论部分;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相关制度。
历年考试会占到三分之一左右的分值。
难度比分则部分要大。
(3)程序部分。
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按照知识点来复习。
法条部分:《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第七部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78条到195条)。
《票据法》第五章《海商法》第十四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考试价值不大,注意是效力优先,不是顺序优先。
在民法领域内。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第179条、180条、181条;《票据法》第96条都是关于能力问题的。
自然人能力分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只有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1)外国的民事行为能力:《民通意见》第180条、181条: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4 第四节 法的要素、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分类标准
类 特征
别
举例
产生的基础
公理 性原 则
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 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 法律原则
法律平等、诚实信 用、无罪推定、罪刑 法定
政策 性原 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 四项基本原则、计划
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 生育原则、建设社会
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 主 义 市 场 举例
规则的内容 规定不同
授权性 规则
义务性 规则
职权性 规则
权利性 规则
命令性 规则
禁止性 规则
有„„„职权
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有„„ 义务,须得„„,要„„,应„„, 必须„„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 当„„,严禁„„,不要„„
2
分类标准
类别
举例
确定性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规则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委任性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规则
准 用 性 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
规则
则,参照„„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 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 规则
任意性 规则
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 的模式
【经典考题】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这个条文,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 (2008 延/一/5) A.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原则 B.该条规定属于法律规则中的授权性规则 C.该条规定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指引作用 D.审理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员可以该条规定判断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合法还是违法、有效还 是无效,就此而言,该条规定具有评价作用 。 【答案】B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 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 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09/一/10)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答案】B 3.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一/9)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 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 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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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法的本体(1)第一讲法的本体【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讲法的本体(2)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的概念的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基于此,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定义法的要素: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权威性制定。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也叫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正式性体现: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国法”及其外延1.国法的定义国法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2.国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四.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规范性的含义:(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2.法律调整的对象:(1)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
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更多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2)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
3.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1)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不具有文化意蕴;法律规范是一种文化现象。
(2)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
(3)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而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
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注意】一般而言,“法的普遍性”主要是就第一种含义来说的。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1.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仅为社会主体设定义务,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紧密相连,正是通过这种设定,法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
【注意】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它们与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之一。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1.国家强制力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2.国家强制力的使用必须要合法,合法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使用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无程序即无正义,因而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必须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1.法的可诉性的定义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基于此,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律下的定义:“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2. 法的可诉性的构成要素:(1)可争讼性。
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注意】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五.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确定性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注意】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局限性(1)空白、漏洞(2)不确定性(3)僵硬性第一讲法的本体(3)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二.法的价值分类(一)秩序【注意】秩序和规则的关系①有秩序必有规则,无规则则无秩序,即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这里的规则并不仅仅指法律,它可以是习惯、习俗、宗教规范等;②有规则不一定有秩序。
有规则要形成秩序,还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严格的实施规则,其次被实施的规则必须是确定的、稳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换言之规则必须具有安定性。
(二)自由自由的定义学说众多,各家意见也不尽统一,对于考生来说没有必要纠缠于概念的争议中。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3.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三)正义1.正义的含义正义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从实质内容看,正义体现按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2.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公正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程序正义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教材中的排序时: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这并非唯一的排序。
2.个案平衡原则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3.比例原则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第一讲法的本体(4)第三节法的要素[1]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