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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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胎儿的利益怎样保护

民法典胎儿的利益怎样保护

民法典胎⼉的利益怎样保护在我们⽣活中,每⼀个的⼩⽣命的降临的时候,家⾥的⼈都⾮常的⾼兴,胎⼉未出⽣前他的⽣命跟母亲是⼀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后才能实现。

那么民法典胎⼉的利益如何保护?下⾯由店铺⼩编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胎⼉的利益怎样保护胎⼉出⽣后活体,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的,但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六条【胎⼉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中关于胎⼉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1、⽣命权。

⽣命仅指出⽣后⾃然⼈的⽣命。

胎⼉虽然是⽣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前他的⽣命和母亲是⼀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

胎⼉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

法律未规定胎⼉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这是对胎⼉权益的严重损害。

3、财产继承权。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继承法中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 遗产分割时对胎⼉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的孩⼦⼀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出⽣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受遗赠权。

虽然在《民法典》规定的受遗赠⼈享有受遗赠权,胎⼉尚未出⽣,被认为不是法律上的⾃然⼈,胎⼉并没有受遗赠权。

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步思考仍存在弊端。

假如在遗嘱明确表⽰将遗产遗赠给胎⼉,当出现胎⼉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

⽽胎⼉不幸没有出⽣,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知。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如果读者有哪些法律问题要了解的,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论胎儿利益的保护

论胎儿利益的保护

论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它涉及到医学、伦理和法律等多个领域。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医疗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关注被放在了胎儿的权益保护上。

保护胎儿利益不仅仅是医学科技的进步,更是社会道德和法律伦理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胎儿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胎儿利益的保护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

人类自古以来就怀着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对胎儿的保护和尊重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古代,人们就有尊重胎儿的传统,比如在中国古代就有“胎儿教育”之说,即孕妇在怀孕期间要经常听取正面的音乐,看正面的书籍,对胎儿进行积极的教育。

在现代社会,我们更需要对胎儿进行更加全面和严格的保护,因为科技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使得人类有能力进行更多样化、更复杂的医学操作,而这其中就涉及到了胎儿的权益保护。

胎儿利益的保护是法律的要求。

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规定了对胎儿的保护措施,比如禁止对胎儿进行非法的人工流产、禁止进行基因编辑等等。

这些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不仅仅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的维护。

保护胎儿利益的法律是社会和政府对生命权益的认可与保障,是对社会伦理价值的体现。

保护胎儿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除了医生和政府的努力之外,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胎儿利益的保护中来,包括家长、教育机构、媒体和公众。

家长要从怀孕开始就要尊重胎儿的生命,注重孕期的保健和营养,避免接触有害物质,保持心情愉快。

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孕妇的健康教育,提高孕期保健的意识和知识。

媒体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关注胎儿利益的保护,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公众要加强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关注和支持,发现有违反胎儿利益的行为及时举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在实际工作中,保护胎儿利益需要医生等医疗人员的共同努力。

医生首先要严格遵循医疗伦理标准,尊重患者的意愿,尤其是孕妇和胎儿的权益。

在治疗和手术过程中,医生要尽量减少对胎儿的伤害,采取更安全和更科学的医疗方法。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是指孕育在母体内的未出生婴儿,他们是人类生命的一部分,应当也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针对胎儿的权益,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以保障胎儿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本文将就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胎儿权益的重要性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是生命的延续和希望的象征。

他们无法自我保护和主张权益,需要社会和法律的保护。

胎儿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观。

如果不加以保护,胎儿可能会面临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生命受到威胁和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对于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原则1. 生存权益优先原则胎儿作为未出生的婴儿,最基本的权益就是生存权。

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得到最大的保障。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因为各种原因而损害胎儿的生存权益,包括医疗、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

2. 优先保障健康权益胎儿作为未出生婴儿,其健康权益也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优先保障其健康权益。

这就需要从孕期保健、遗传疾病筛查、母体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发,切实保障胎儿的健康权益。

3. 禁止性别歧视原则在一些地区和文化中,由于对生男孩的偏好,很容易导致对胎儿的性别歧视。

这种现象不仅是对胎儿的一种伤害,更是对人类价值观的一种破坏。

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的原则之一就是禁止性别歧视,确保每个胎儿都能够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1. 加强孕期保健服务孕期保健是保障胎儿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政策,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孕妇的保健服务,确保母体和胎儿的健康。

对于孕妇应当进行相关的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使她们能够正确地进行孕期保健。

2. 完善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加强胎儿基因检测和遗传疾病筛查的监管和管理,防止一些不法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的权益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人权、妇女权益以及道德伦理等复杂的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各国对胎儿权益的保护程度存在着差异,尚未形成普遍的共识。

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将胎儿视为正在发展中的人类生命,赋予其某种程度上的法律保护。

这通常体现在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或未经允许的终止妊娠行为实施惩罚。

美国的《故意杀害胎儿法案》规定,如果某人故意杀害妊娠的妇女,并导致胎儿死亡,将被定罪并面临刑事处罚。

一些国家通过相关法律确保孕妇在怀孕期间得到特殊的保护和照顾,以保障胎儿的权益。

这包括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休假权以及禁止对孕妇进行的歧视等。

欧洲大部分国家的工作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孕妇的权益,确保她们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的工作权益,如调整工作时间和岗位。

目前仍然存在一些法律争议,尤其是关于堕胎问题。

一方面,支持堕胎合法化的人认为,妇女应该拥有自主权,可以根据各自的意愿和处境选择是否终止妊娠。

反对堕胎合法化的人认为,胎儿具有独立的生命价值,有权利获得保护和尊重。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一些国家对堕胎立法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法国和德国等国家对堕胎实行限期制度,规定只有在怀孕早期才能合法进行堕胎;要求在堕胎前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信息,以确保女性能够做出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

还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鼓励保护胎儿的权益。

英国的《儿童法案》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有希望保存的生命”,并确保出生的婴儿获得适当的抚养和照顾。

这种立法倾向于将胎儿视为已经有了一定人权保护需求的生命。

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着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情况。

在保护胎儿权益的需要充分尊重妇女的自主权和个人选择权,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未来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形成更加全面和公正的法律框架,保护胎儿的权益。

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胎⼉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我国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的,⽽⾃然⼈的民事权利能⼒是从出⽣后开始享有的,但对于胎⼉的民事权利能⼒,有特殊保护规定,那么民法典中关于胎⼉利益保护的规定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关于胎⼉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然⼈民事权利能⼒的起⽌】⾃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胎⼉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然⼈民事权利⼀般有哪些1、财产权和⼈⾝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配并排斥他⼈⼲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可以以⾃⼰的⾏为使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可以对抗的义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权利的(1)绝对权,⼜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不确定,权利⼈⽆须通过义务⼈实施⼀定的积极协助⾏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称对⼈权,是指权利⼈和义务⼈均为特定⼈,权利⼈必须通过义务⼈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定⾏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胎儿的健康权也得到法律保护。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有权保护胎儿
的健康。

如果妇女在怀孕期间受到虐待、药物滥用或其他伤害,这些行为可能被视为对胎
儿权益的侵犯。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孕期保健服务,以确保胎儿的健康
和生存。

在一些国家,妇女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权益,比如补贴或休假,以保证她们能够
维护自己和胎儿的健康。

胎儿的发展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胎儿的大脑和身体发育需要受到足够的营养供应,法
律规定孕妇有权获得适当的饮食和医疗保健,以促进胎儿的健康发展。

一些国家还规定,
孕妇有权获得产前检查和咨询服务,以确保胎儿的发育和成长。

胎儿的权益在法律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完善之处。

不同法律对于胎儿的权益的认
定和保护程度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将胎儿视为生命的一部分,从受孕开始享有权益,而其
他国家则视胎儿为妇女的一部分,只在胎儿达到一定发育程度时才承认其权益。

由于胎儿
处于母体内,并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如何界定和维护胎儿的权益也是一个难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胎儿权益的重视和关注。

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也应加强专业知识和伦理意识的
培训,确保胎儿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最重要的是,社会应关注孕妇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胎儿能够健康成长。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生命尊严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胎儿的权益和保护。

在过去,很多国家和地区未能充分保护胎儿的权益,造成了许多不公平的情况。

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着手出台相关法律来保护胎儿的权益,以确保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胎儿是一个正在成长的生命个体,他们也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胎儿的权益不仅仅是对生命的尊重,更是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发展的关注和考虑。

保护胎儿的权益可以避免流产、人为堕胎以及其他人为造成的生命消亡,保护了胎儿的生存权和生命权。

胎儿的健康成长对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保护他们的发展权利有利于培养更多的健康、有活力的新生儿,对国家的未来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部分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来保护胎儿的权益随着人们的法制观念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胎儿的权益。

美国通过了《胎儿权利法》,规定了从怀孕开始,胎儿就具备了法律上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受教育权。

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以保护胎儿的权益。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保护胎儿的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三、我国在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不足我国在胎儿权益的法律保护方面,尚存在不足。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儿童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对胎儿权益的具体保护还不够完善。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宗教观念以及人口政策等多方面的影响,对于胎儿权益的关注度和保护程度不够高。

亟需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和保护措施,以提升我国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水平。

为了保护胎儿的权益,确保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需要明确规定胎儿的权益和保护措施,确保从法律上对胎儿进行全面的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的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胎儿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胎儿是可能拥有生命的个体,因此,胎儿的权益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胎儿的权益,以及法律在保护胎儿权益上的作用。

胎儿是一个生命个体的概率是很高的,因此保护其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胎儿的权益的一些可能的例子:1. 健康:即使胎儿还没有出生,但其健康也应该得到保护。

母亲应该遵守合适的饮食和生活方式,以确保胎儿的健康。

2. 生存权:胎儿的生存权同样应该得到保护。

即使是在母亲的子宫里,胎儿也应该被视为一个有权利生存的人类个体。

3. 安全:保障胎儿的安全也是非常重要的。

母亲应该避免任何可能的危险,以确保胎儿的安全。

4. 获得适当的医疗护理:如果胎儿出现任何医疗问题,他们应该获得尽可能的适当医疗护理。

5. 接受教育:胎儿也应该有权利接受适当的教育。

这包括适当的语言、文化和精神的教育。

尽管胎儿的权益被普遍认为是重要的,但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并不完善。

以下是一些目前存在的法律:1. 保障胎儿的健康: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限制女性的行为以保障胎儿的健康。

例如,在怀孕期间,某些药物和饮食应该避免,而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

2. 危害胎儿罪:法律可以惩罚任何在怀孕期间有意伤害胎儿的行为。

例如,如果一个人因酗酒导致无意识的损伤了自己的胎儿,他们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医学干预:在一些情况下,胎儿可能需要接受医学的干预,例如胎儿的手术或其他治疗措施。

法律可能需要授权医生进行治疗,以保障胎儿健康。

总结胎儿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母亲应该对胎儿的健康和安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以确保其权益受到保护。

尽管法律已经做了一些关于胎儿权益的保护的法律,但目前这方面的法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关注这个问题,并努力推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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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何为胎儿 (2)二、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 (2)三、我国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4)四、胎儿权利保护的途径与方法 (6)五、下面我就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的途径与方法提出几点看法 (6)六、胎儿利益的保护措施 (7)(一)分阶段考察胎儿利益的保护 (7)(二)诉讼时效 (8)试论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摘要】胎儿者,在母体内之儿也。

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时止,谓之胎儿.他们不仅仅是新生命的起点,也是法律上一类尤为特殊的群体.众所周知,<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不难看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自然不能取得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都日益重视起来,几乎无一例外的在法律中设有特殊规定,以便更好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本文主要试论述了胎儿的概念,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我国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等问题,最后还讨论了胎儿权利保护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胎儿; 民事法律地位; 继承; 继承份额一、何为胎儿关于胎儿的概念,根据医学辞典的解释:胎儿是指受孕12周(也有认为是8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才是胎儿.而在此之前是受精卵和胚胎期,而不是胎儿。

这是生物学和医学上关于胎儿的定义。

很明显,这样的定义如果借用到法律上的胎儿则会显得牵强附会,而且如此定义胎儿的概念必然会导致受孕12周内的胎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难以服众,况且如何确定怀孕的时间。

这12周的期限是否一定准确,还有对孕妇怀孕的鉴定也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总之是得不偿失的。

因此民法上不接受医学上关于胎儿的界定。

那么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胎儿这一概念呢?我国台湾法学家胡长清曾提出这样的观点:胎儿者,在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时止,谓之胎儿.我认为这个定义就给了胎儿一个比较贴切的法律定位。

法律所保护的是人之权利,我们应该将"人权"放在首位.只要胎儿有成为自然人的结果产生,那法律就应加以保护,并以其基本利益作为中心点,注重其社会影响性,使这些新的生命在子宫中成长的那一刻起就得到了胎儿的法律地位,依法受到保护。

二、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但却意味着一个新的生命已经在孕育之中,我们每个人都要经历这样一个从母体受孕到出生的过程,此间,不仅其未来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某些现实的利益更需要得到人们的关注,对于胎儿,只因其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因此各国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者的前提下都在法律中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但是关于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共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 总括的保护主义(一般主义)。

视胎儿(只要起出生时尚生存)和已出生婴儿→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早在罗马法时期,著名法学家保罗就曾说过: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看待.学说上称这一主张为一般主义.瑞士和台湾仿罗马法采用一般主义,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出生前之胎儿,以存活出生为条件,有权利能力。

"台湾民法第七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2. 个别保护主义,并不一般的规定胎儿的权利能力,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如继承,损害赔偿,遗赠等法律关系中视胎儿为已出生.如法、德、日等国民法。

法国民法第906条第1项规定"为有受生前赠与能力,以于赠与时已受胎为已足"。

第725条规定尚未受胎者,不得为继承人"。

德国民法规定"胎儿在继承开始前,视为既已出生"(第1923条第2项和第2108、2109条)抚养义务人被杀时,其应受抚养之第三人,虽于其时尚为胎儿,对于加害人亦有赔偿请求权(第844条第2项后段)。

日本民法分别就损害赔偿请求(第721条)、继承(第886条)、受遗赠能力,规定胎儿有权利能力。

3. 绝对主义,胎儿元权利能力,但例外时,如继承,损害赔偿,遗赠等法律关系中应当给予特殊保护.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即属此类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通过对上述三种立法主义的了解,我认为就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而言,绝对主义最不可取:胎儿利益的保护方式,纯为立法技术问题,并不涉及何等基本原则之违背.至于个别主义,采用者认为其具有使用范围明确的优点,但就胎儿利益保护问题,立法者完全有可能挂一漏万,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为立法者事先预见,因此总括的保护主义定为最佳选择.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老先生也认为,上述的三种立法主义,就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而言,总括的保护主义最有力,建议制定民法典时改采此项,以顺乎人情及民法进步之潮流,强化对胎儿的保护。

三、我国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随着人权越来越为人所重视,自然人在胎儿时期的利益保护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但是在我国也仅只有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对胎儿继承权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此,我也就关于胎儿的继承权保护做一些详细的论述.继承的定义:指在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遗留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案例回放:薛某于2∞4年9月因交通事故死亡,留有遗产5万余元,现薛某的父母提出要分割这5万余元。

薛某的妻子王某现怀孕3个多月,王某问胎儿能否继承遗产?"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时当然转移于继承人.因此只有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时生存的继承人才具有继承能力.胎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虽未出生,但为了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我国法律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若判决在分割薛某财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法律关于胎儿对遗产权利保护的规定加以确定。

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i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去世。

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做法是正确的.继承能力,又称继承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继承权的资格,亦即得为继承人的能力.继承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继承权的资格,不管是否参加遗产的继承都具有这样的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剥夺.继承能力是一种资格,与其年龄,智力等因素元关.不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不同而不同。

依照民法的基本理论,我国享有继承能力的人也应该是生存的人.胎儿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因而应无继承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制定了对胎儿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在上一节对此也做了重点分析。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胎儿是否有继承能力,但法律规定应该对胎儿予以保护.在法定继承中,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只是法律规定的为了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利益的特别措施.但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成为他的遗产,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则为胎儿保留的份额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也可以在遗嘱中指定胎儿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但于胎儿未活着出生时,指定由其继承或者受领的遗产份额须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代位继承中,胎儿应当视同生存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若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是尚未出生的胎儿,此胎儿就是代位继承人,当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另外,胎儿对于遗产权利的行使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既然母亲是出生婴儿的法定代理人,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可以由母亲代为保管。

以上是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特殊权益的保护论述,除此之外,我国其他法律也有涉及胎儿权益的保护的地方,虽然没有明确的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但是仍然在胎儿权益保护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比如:母婴保健法等优生优育的法律是集中保护胎儿生命,健康的法律。

劳动法及劳动保护法规中对怀孕妇女的保护也体现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婚姻家庭法中,为保护女方和胎儿的身心健康,在离婚限制条件中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娃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我国刑法第49条也规定了审判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不仅是处于人道主义考虑,而且是一种对生命权尊重的体现,虽然母亲犯罪,但未出世的胎儿是无辜的,不应该被剥夺生命权,这也是我国法律法中融情的一面。

对于我国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我认为还应该加大力度,在更多方面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明确胎儿的某些具体权利,并予以保护,这样当胎儿权益受到侵害时,使其有法可依,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四、胎儿权利保护的途径与方法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胎儿这一弱势群体因为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如果胎儿在其孕育过程中受到损害致其出生后畸形或残疾,或者其未来监护人在胎儿孕育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以至丧失劳动能力,从而使胎儿的被抚养权受到侵害时,都很难在其出生后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的案例举不胜数,很多在胎儿期间遭受损害而要求赔偿的纠纷,大部分都不了了知了,根本原因是找不出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胎儿权益进行完全的保护,从而致使大量的受害人无处哭诉.因此,在社会文明达到如今这样一个高度,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一下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该如何切实保护胎儿的利益。

五、下面我就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的途径与方法提出几点看法保护胎儿民事权利实际上保护的是一种期待权。

该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的条件就是胎儿活着出生。

如果胎儿出生是死的,其所享有的期待的尚未实现的民事权利便归于消灭。

胎儿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胎儿权利的保护必须分阶段进行。

在胎儿未出生阶段,胎儿不可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有监护人或代理人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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