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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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公务卡结算说明
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XX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计财[2013]11号)、计划财务处《关于学校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温馨提醒》等文件的要求,学校经费项目中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从2016年4月1日起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说明必须一事一单,一事一审,不能将不同事项合并、汇总审批。
年月日。
河南XX大学公务卡实施细则

河南XX大学公务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单位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增强公务支出透明度并推进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07)1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豫财库(2012)41号)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信用卡)。
第二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第三条公务卡的持卡人为学校在职正式职工。
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付信息系统。
第四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公务(信用)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建设银行;(三)中国建设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F1)中国建设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委托学校财务部门发给职工。
第五条学校有新增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手续;有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持卡人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名下公务卡内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办理销户等手续。
第六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南京大学关于推行公务卡的通知-财务处

南京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卡功能及使用要求第一条公务卡是指由中央预算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的信用卡,推行公务卡制度,直接作用是将传统的现金支付结算改为公务卡支付结算。
本办法所指公务卡适用公务卡为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
第二条根据公务卡的用卡环境以及银校互联建设情况,我校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为公务卡代理银行,公务卡信用额度默认为5万元,个人可根据公务支出需求,按发卡行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额度调整。
第三条持卡人必须严格执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严禁透支提取现金、越权开支、不按程序开支和恶意透支,如发生此类现象,学校将按规定通知代理银行核销公务卡,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支出,无论因公或因私消费,均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归还,因归还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公务卡如有遗失,应及时到代理银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因未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持卡人在离职或退休时应及时申请办理公务卡注销。
注销前须将其透支款还清,注销时由持卡人拨打代理银行客服电话或携本人身份证及公务卡至代理银行柜台办理。
购买公务机票常见问题解答

购买公务机票常见问题解答一、关于公务机票购买方式问题购票人可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为本人或其他公务人员购票,但需要保证出行公务人员持有的公务卡必须开通且在有效期内。
购票人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票的,应当事先在网站进行用户注册。
购票人为未办理公务卡、公务卡额度不足的人员以及需要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购票的,可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在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
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票的,需要在支票、汇款等票据上标注资金用途为“公务机票购票款”,填写的单位名称应与系统记录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关于购买市场低价机票问题购票人在购买公务机票时,如果在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如:电商平台)查询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票价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购票人可以购买,但购票人应当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按照单位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程序报销。
三、如何办理政府采购机票退票、改签?在服务商渠道(代理机构、航空公司营业部及柜台)购买政府采购机票需要退票或改签时,可直接联系出票服务商办理。
退票时,可根据代理机构或航空公司开具的退款单据进行报销。
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政府采购机票需要退票时,登陆后选择“我的订单”,进入需要退票的订单页面并点击“申请退票”按钮,按照航空公司页面相关提示申请退票。
需要报销时,可致电该航空公司客服联系邮寄退款单据;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政府采购机票需要改签时,请直接致电航空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办理。
四、购票人能否使用一张公务卡同时为多人购买公务机票?可以。
购票人持公务卡为多名同行公务人员购买公务机票时,在公务人员身份验证全部通过的情况下,可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通过服务商渠道同时为最多个“同行购票人”购票,并使用本人或他人公务卡支付。
西南政法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渝财库〔2011〕27号)、重庆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3〕32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信用卡)。
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书报杂志订阅、印刷费、差旅费、会务费、会费、邮电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租赁费、小型维修费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确实不具备刷卡支付的公用经费支出,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可使用现金结算。
教职工可参看重庆市财政局联合重庆银联公司发布的公务卡使用手册使用公务卡。
手册参照重庆市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对重庆市范围内与预算单位公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商铺信息进行了汇集分类,旨在促进重庆市银行卡刷卡环境的完善,方便持卡人了解银行卡受理商铺分布情况,更好地使用公务卡。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四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一)首次开卡,以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整理汇总后,交学校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新进人员可以在来财务处办理工资卡时,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由财务处集中,送发卡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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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西南交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计财[2013]11号)、计划财务处《关于学校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温馨提醒》等文件的要求,学校经费项目中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从2016年4月1日起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未使用公务卡结算说明必须一事一单,一事一审,不能将不同事项合并、汇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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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制度改革解读

公务卡制度改革解读主讲老师谢路一一、公务卡概念公务卡又称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是专门针对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而设定的一种信用卡,具体分为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武警公务卡、军队公务卡等种类。
二、公务卡改革历程(一)2005年,招商银行与中兴通讯公司联手发行了国内首张公务卡。
(二)2007年5月14日,央行和财政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公务卡应用推广会议,共同推动公务卡在中央和各级地方预算单位的广泛使用。
(三)2007年7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中央预算单位开始试行公务卡,也由此迈开了公务卡改革的第一步。
(四)《国务院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7〕34号)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行公务卡试点”。
(五)《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57号)提出“继续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至所有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研究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六)2011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从2011年开始,中央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除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项目外,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16个公务支出项目都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
地方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七)2012年9月27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通知要求,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不迟于2012年9月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二级以下中央预算单位2012年年底前统一办理公务卡,同时县乡预算单位年底前也要将改革覆盖到所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

东北林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 号)及《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 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务卡的性质和办卡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指我校教职工持有的具有一定信用额度的银行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第三条公务卡办卡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我校教职工。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管理职责第四条计划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在学校的授权下,代表学校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办理教职工公务卡,录入并维护公务卡信息,负责新增、调动、退休等教职工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
(四)负责公务卡政策咨询工作,以及每月与发卡行进行公务卡报销还款核对工作。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五条公务卡持卡人所在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批准本部门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对本部门持卡消费人员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
(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三)在本部门持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销时,协助持卡人办理借款手续。
(四)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将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款项交回计划财务处。
(五)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在出现调离、辞职、退休等情况时按规定办理清退相关手续。
(六)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公务卡结算及有关政策宣传与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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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库[2012]1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各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但目前仍有一些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尚未全面实施改革,影响整体改革进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12年底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
(一)中央各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
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要迅速启动改革,不迟于2012年9月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尚未实施改革的二级以下中央预算单位,要确保2012年年底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
(二)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县乡。
在进一步扩大省、市两级改革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县乡预算单位改革的推进力度,确保2012年年底前将改革覆盖到所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
(三)用卡环境尚不成熟的县乡,预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
二、加强公务卡相关制度建设
(四)完善公务卡管理办法。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健全完
善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
(五)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
地方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
有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也要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六)统一公务卡用卡标准。
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
对于之前已经核发、未采用专用BIN的公务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当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在有效期满后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
(七)规范公务卡发卡程序。
预算单位要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严禁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
(八)加强公务卡支持系统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
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优化和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提高公务卡支持系统运行速度和稳定性;要在制度和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四、改善公务卡制度推广环境
(九)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使公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务卡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单位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管理规定和报销还款具体操作,提高办卡、用卡积极性,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提高公务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
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及时反馈资金还款等信息;加强公务卡数据统计,密切关注公务卡使用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反馈。
(十一)进一步改善公务卡受理市场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协调与公务支出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企业积极受理公务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确定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供应商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
公务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要扩大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机具布设范围,加大布设密度,增加机具数量,特别是加大中西部地区的布设力度。
五、及时准确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十二)各中央部门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和2013年1月底前分别向财政部报送截至2012年9月末和截至2012年年末改革进展情况表和业务数据统计表(见附件)。
(十三)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1〕167号)规定,按时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公务卡数据统计,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数据,应当与代理银行数据核对一致,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表
2.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业务数据统计表
/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209/t20120912 _682122.html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