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直播制度(10点)章程规章制度.doc
播音员主持人直播管理制度

播音员主持人直播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播音员主持人直播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播音员主持人在直播过程中的行为举止,确保直播内容符合国家法规及相关规定,保障节目的质量和观众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播音员主持人,包括直播、网络直播、电视台直播、广播直播等各种直播方式。
三、职责与义务1、播音员主持人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直播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播音员主持人应当对所直播的内容负责,并如实向观众传达正确信息。
3、播音员主持人应当尊重观众和嘉宾,在与观众和嘉宾进行互动时,尽量保持礼貌和尊重。
4、播音员主持人应当具备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辨析能力,保证节目内容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5、播音员主持人应当严格按照节目计划和时间表进行直播,并合理规划时间,充分保证完整性和连贯性。
6、播音员主持人应当积极参与各种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做到勤学、乐学、善学。
7、播音员主持人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尊重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商业规定。
四、行为准则1、播音员主持人在直播过程中,应当保持稳重、冷静的态度,避免过度激动的表现和言辞上的不当。
2、播音员主持人在直播过程中,应当注意用语及语言技巧,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避免出现脏话、种族歧视等不正常言行。
3、播音员主持人在直播过程中,应当注意不得出现侵犯他人权益或侵犯社会公德的行为,避免出现辱骂、恶意羞辱等不正常言行。
4、播音员主持人在直播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制度和规定,不得私自添加广告或进行其他商业性行为。
5、播音员主持人在直播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节目流程进行,不得随意擅自变更或延误直播时间。
6、播音员主持人在直播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节目内容,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合理和符合公序良俗。
五、违规处理1、如果播音员主持人发现自己的直播内容有问题,请立即与公司相关人员联系,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如果播音员主持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教育谈话,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主播规章制度

主播规章制度主播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主播的行为,提高直播质量,保障观众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从事直播工作的主播。
二、守则1. 诚信守法:主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2. 尊重观众:主播应尊重观众的意见和权益,不得辱骂、侮辱观众,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观众。
3. 正能量传播:主播应传播正能量,积极向观众传递健康、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4. 设备维护:主播应合理使用直播设备,保持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如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5. 预告宣传:主播应提前告知观众直播时间、内容,确保观众能够正常观看直播。
三、行为规范1. 语言规范:主播应使用规范的语言,不得使用不文明词汇和粗俗语言。
2. 衣着规范:主播应穿着得体、大方,不得穿着暴露、低俗。
3. 行为规范:主播应尽量避免各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黄、赌博、暴力等内容。
4. 广告宣传:主播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盲目宣传、推销低质量产品。
5. 礼品赠送:主播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公司资源,不得收受观众礼物并索要观众礼物。
四、违规处理主播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告知主播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并要求改正。
2. 暂停直播:暂停主播的直播权限,限期整改。
3. 取消合作:若主播的违规行为严重或屡教不改,公司有权终止与主播的合作。
总之,主播规章制度的制定旨在促使主播遵循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提高直播质量,为观众提供优质的直播内容,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希望所有主播能认真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直播环境。
娱乐主播直播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主播的直播行为,保障直播内容的健康、积极,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平台上进行娱乐直播的主播。
第三条主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传播正能量,为观众提供健康、有益的娱乐内容。
第二章直播内容规范第四条直播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德;2. 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色情、赌博等不良信息;3. 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侮辱、诽谤他人;4.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5. 不得散布虚假信息,误导观众;6.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直播过程中,主播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擅自变更直播内容,如需变更,应提前向平台申请;2.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宣传,未经平台同意不得进行产品推广;3. 不得与其他主播进行恶意竞争,不得泄露其他主播的隐私;4.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等非法活动;5. 不得对观众进行人身攻击、歧视等不良行为。
第三章直播时间与时长第六条主播的直播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直播时间应合理规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2. 直播时长应根据内容进行调整,一般不超过4小时;3. 平台可根据主播表现和观众需求,适当调整直播时长。
第四章直播互动规范第七条主播应与观众保持良好的互动,遵守以下规定:1. 回应观众提问,耐心解答观众疑问;2. 避免恶意调侃、讽刺观众,尊重观众意见;3. 不得泄露观众隐私,尊重观众意愿;4. 不得利用互动环节进行任何形式的欺诈、诈骗等非法活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直播行为,平台将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对首次违规的主播进行警告,要求其改正;2. 暂停直播:对严重违规的主播暂停直播,直至其改正;3. 封号: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主播进行封号处理。
第九条主播对平台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出申诉。
电视台直播间 规章制度

电视台直播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台直播间的管理秩序,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权益,提升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电视台直播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主持人、摄像师、导播、编导等。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电视台直播间内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主持人应具备良好的主持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准确把握直播节目的节奏和氛围。
第五条摄像师应具备良好的摄影技术,能够拍摄清晰、生动的画面。
第六条导播应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准确指挥各个岗位的工作。
第七条编导应具备熟练的文字功底和创意能力,能够撰写富有观赏性和感染力的节目内容。
第八条其他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工作,保障节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工作人员应提前到岗,按照排班表准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今日节目单和任务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按照导播的指挥,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节目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保护设备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得私自离开岗位,不得影响节目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节目内容,不得擅自更改节目计划。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诽谤他人。
第五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七条遇有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应保持镇定,听从领导指挥,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八条遇有工作纰漏、技术故障等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汇报,积极配合解决。
第十九条遇有人员受伤或生病等情况,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提供援助,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大过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可涉及行政调职、停职检查、解聘等处理。
直播间主播规章制度

直播间主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播间主播的行为,维护直播间秩序,提高用户体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直播间主播是指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直播间主播应当尊重直播平台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直播间秩序,提供优质内容。
第三条直播间主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不得散布谣言、暴力、色情、政治敏感等不良信息。
第四条直播间主播应当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擅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不得进行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直播间主播应当遵守直播平台的规定,避免发布违规内容,未经审核的广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六条直播间主播应当协助直播平台管理层维护直播间秩序,配合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直播间主播应当保持直播间干净整洁,不得进行违规营销、传销等活动,不得在直播间传播病毒、木马等有害信息。
第八条直播间主播应当尊重观众,不得发表歧视、谩骂等言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九条直播间主播应当遵守直播平台的直播时长规定,不得连续超时直播,影响其他主播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直播间主播应当遵守直播平台的礼仪规范,不得在观众面前出现吸烟、喝酒、咒骂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直播间主播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直播平台有权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封禁、降级、处罚等。
第十二条直播间主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直播平台有权向有关部门报案,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直播间主播如收到用户的投诉,直播平台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用户权益。
第十四条直播间主播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直播平台提出申诉,直播平台有义务做出解释和处理。
第十五条直播间主播如有严重违规行为,直播平台有权永久封禁其账号,取消其主播资格。
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直播平台有权对其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直播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八条直播间主播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执行。
主播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主播团队的管理,提高主播的综合素质,保障直播平台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直播平台所有主播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主播行为,提高主播服务质量,促进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主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直播事业;3.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直播工作;4.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与观众良好互动;5. 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能够应对直播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主播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2. 不得发布不良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恐怖等有害内容;3. 不得恶意攻击他人,尊重观众,维护网络文明;4. 不得泄露观众隐私,保护用户信息安全;5. 不得从事虚假宣传,误导观众;6. 不得违反直播平台规定,影响平台形象。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六条主播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按时参加直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2. 按时完成直播任务,不得擅自更改直播时间;3. 严格按照直播内容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直播主题;4. 保持直播画面和音质清晰,不得出现画面模糊、音质不清等情况;5. 不得在直播过程中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为其他平台或个人做广告;6. 不得在直播过程中泄露商业机密,损害直播平台利益;7. 不得在直播过程中与其他主播发生争执,保持良好合作关系;8. 不得在直播过程中出现人身攻击、侮辱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主播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1. 尊重观众,以真诚、热情的态度对待每一位观众;2. 保持谦逊,虚心接受观众建议,不断改进直播内容;3. 不得利用直播平台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同行利益;4. 不得泄露观众隐私,尊重观众权益;5. 不得利用直播平台进行诈骗、敲诈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八条直播平台对表现优秀的主播给予以下奖励:1. 提高主播待遇,包括工资、奖金等;2. 提供更好的直播设备和技术支持;3. 提供更多曝光机会,提高主播知名度;4. 评选优秀主播,给予荣誉称号。
主播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主播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节目直播秩序,保障主播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直播平台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直播平台从事主播工作的人员,包括签约主播、自由主播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直播平台规定、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的言行举止应该秉持诚实守信、语言文明、尊重他人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禁止发布违法信息、淫秽色情内容、侮辱他人等有害信息。
第六条主播应当维护直播平台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利用平台从事牟利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主播在直播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和用户信息,不得泄露公开用户的私人信息。
第八条主播对用户提出的建议、投诉和意见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签约主播管理规定第九条签约主播是直播平台正式签约的主播,其具有一定的直播经验和知名度。
第十条签约主播应当遵守直播平台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直播质量和观众互动频次。
第十一条签约主播在直播前应当提前安排好直播内容和节目安排,确保直播质量和观众体验。
第十二条签约主播不得将签约主播的身份和权益转让给他人,不得私自离职或换平台从事直播工作。
第十三条签约主播应当按时按质完成直播任务,不得擅自取消或延期直播活动。
第十四条签约主播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参加平台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升直播技能和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签约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和用户信息,不得泄露用户的私人信息。
第十六条签约主播在直播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和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实言论。
第三章自由主播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自由主播是在直播平台自由注册并开展直播活动的人员,不具备签约主播身份。
第十八条自由主播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兴趣进行直播,但是直播内容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自由主播不具有签约主播的权益和待遇,直播收入和观众规模由自身直播效果和互动积累决定。
主播规章管理制度范文
主播规章管理制度范文主播规章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主播的行为,维护直播间的秩序和形象,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范。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直播平台的主播。
第三条主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主播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不得传播低俗、恶俗、暴力、淫秽或违背社会道德的内容和言论。
第五条主播应对观众进行友善引导,不得散播谣言,不得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主播应自觉保护未成年人,不得在直播中展示违法犯罪、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和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
第七条主播应尊重知识产权和版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主播应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破坏平台功能和页面。
第二章主播行为规范第九条主播应提前制定直播计划,确保直播内容合法、健康、有价值。
第十条主播应尽量做到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粗口、辱骂他人,不得恶意调侃、讽刺他人。
第十一条主播不得泄露用户隐私,不得进行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
第十二条主播应客观真实向观众介绍商品、服务,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主播应积极回应观众的问题和意见,不得无理取闹、恶意刷屏。
第十四条主播不得在直播过程中私自涉及政治敏感话题,不得制造社会争议。
第十五条主播应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在直播中进行违法、不道德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暴力等。
第十六条主播应遵守合同规定,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违约。
第三章违规处理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主播,直播平台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警告通知:对违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告知其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对应的处理措施。
2.封禁账号:对严重违反规章的主播,平台有权封禁其账号并终止合作。
3.限制直播权限:对轻微违规行为的主播,平台有权限制其直播权限,例如限制直播时间、禁止特定内容的直播等。
4.降低流量推荐:对多次违规的主播,平台有权降低其在平台上的推荐流量。
主持人直播制度(10点)章程规章制度.doc
主持人直播制度(10点)-章程规章制度1、节目主持人必须按时到岗,提前10分钟进人导播间,提前准备,保证直播状态良好。
2、节目必须准时播出,按时结束。
3、直播节目之间实行交接班制度,如果接班主持人迟到,交班主持人必须无条件保证节目按时播出,并有责任及时向部门主任汇报反映。
4、因节目需要,邀请嘉宾的,须提前一天报请部门主任批准。
5、各当班主持人在节目中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应变措施,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保证节目正常安全播出。
6、联办节目要录制的,主持人应当做好录制工作,私自重播的应给与相应的处罚决定。
7、保持直播机房整洁,不得将于直播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
8、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喝水、吃东西、闲谈、嘻笑或大声喧哗。
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强磁、各种盛水容器等物品进入导播、直播机房。
10、做好直播机房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下班离开机房时要检查机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关好门窗,熄灭室内外光源后方可离开。
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界定及其活动原则/龙宗智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设置以及主诉检察官的职能活动方式,虽有高检的工作指导及有关文件作出规范,但各地情况不同,认识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具体做法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主诉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只要不脱离这一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性质,实际做法上有一些区别是正常的。
对于符合实践需要,符合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创新举措,还应当予以鼓励。
但就改革中的基本问题,应当取得共识。
这些问题,关系主诉制的运行机制,涉及检察活动尤其是公诉活动的内在规律,与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整体构造有关。
本文探讨主诉检察官权力界定和职务活动中几个比较突出及有争议的问题,意在塑造合理的主诉制运行机制,供实践中参考。
一、如何确定主诉检察官的职权范围由于主诉制改革的实质是在检察机关内部重新配置检察权,适当界定主诉检察官权力的性质和范围必然是这项改革的一个基本点。
高检有关文件对此作了一个界定,然而,这种基本的划分不可能全部解决检察机关内部日常的权力互涉和互动问题。
主播直播规章制度范本
主播直播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主播直播行为,维护直播秩序,保护主播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主播直播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的主播及观众。
第三条主播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保持良好的直播态度,不得利用直播平台传播违法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观众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尊重主播的劳动成果,不得制造恶意刷屏、谩骂或其他干扰直播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直播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主播及观众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封禁账号等措施。
第二章主播行为规范第六条主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直播平台传播淫秽、暴力、恐怖、诈骗等违法信息。
第七条主播应当保持直播间的整洁和良好的直播环境,不得在直播中出现不文明行为或语言。
第八条主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直播中泄露个人隐私或传播不良信息。
第九条主播应当尊重观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对观众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第十条主播应当遵守直播平台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平台的管理规定或利用漏洞进行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主播应当维护直播秩序,不得在直播中散播虚假信息或传播谣言。
第三章观众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观众应当自觉遵守直播平台的规定,不得利用直播间传播有害信息或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观众应当尊重主播的劳动成果,不得恶意刷屏、谩骂或其他干扰直播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观众应当自觉遵守礼仪,不得在直播中进行不文明行为或语言。
第十五条观众应当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不得对主播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第十六条观众应当相互尊重,不得进行恶意抢座或挤占他人空间。
第四章违规处理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主播,直播平台有权采取警告、暂时封禁或永久封禁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观众,直播平台有权采取警告、删除评论或封禁账号等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主播或观众,直播平台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配合调查。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直播平台所有,直播平台有权对规章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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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直播制度(10点)-章程规章制度
1、节目主持人必须按时到岗,提前10分钟进人导播间,提前准备,保证直播状态良好。
2、节目必须准时播出,按时结束。
3、直播节目之间实行交接班制度,如果接班主持人迟到,交班主持人必须无条件保证节目按时播出,并有责任及时向部门主任汇报反映。
4、因节目需要,邀请嘉宾的,须提前一天报请部门主任批准。
5、各当班主持人在节目中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应变措施,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保证节目正常安全播出。
6、联办节目要录制的,主持人应当做好录制工作,私自重播的应给与相应的处罚决定。
7、保持直播机房整洁,不得将于直播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
8、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喝水、吃东西、闲谈、嘻笑或大声喧哗。
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强磁、各种盛水容器等物品进入导播、直播机房。
10、做好直播机房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下班离开机房时要检查机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关好门窗,熄灭室内外光源后方可离开。
主诉检察官的权力界定及其活动原则/龙宗智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设置以及主诉检察官的职能活动方式,虽有高检的工作指导及有关文件作出规范,但各地情况不同,认识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具体做法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主诉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只要不脱离这一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性质,实际做法上有一些区别是正常的。
对于符合实践需要,符合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创新举措,还应当予以鼓励。
但就改革中的基本问题,应当取得共识。
这些问题,关系主诉制的运行机制,涉及检察活动尤其是公诉活动的内在规律,与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整体构造有关。
本文探讨主诉检察官权力界定和职务活动中几个比较突出及有争议的问题,意在塑造合理的主诉制运行机制,供实践中参考。
一、如何确定主诉检察官的职权范围
由于主诉制改革的实质是在检察机关内部重新配置检察权,适当界定主诉检察官权力的性质和范围必然是这项改革的一个基本点。
高检有关文件对此作了一个界定,然而,这种基本的划分不可能全部解决检察机关内部日常的权力互涉和互动问题。
为了操作适当,对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职权范围也应当理解其划分根据,下面对确定主诉官职权范围的一般原则作一探讨。
笔者认为,可以将确定主诉检察官职权范围的主要依据概括为两项原则。
第一项是“法定原则”。
所谓“法定原则”,是指主诉检察官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律的依据,不能违反法律越权办案。
如法律规定应由检察长或检察院决定的事项不能仅由主诉检察官决定。
这一原则,笔者在二论主诉制一文分析主诉制法律依据时已作了一定阐述,此处不赘。
这里着重分析第二项原则,即“相当原则”。
所谓“相当原则”,指主诉检察官作出决定的权力应与该决定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相适应。
即使不违法,但对影响重大的业务事项,也不宜由主诉检察官单独决定。
这一方面是因为目前仍然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以及由检察院而非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重大事项的处理质量,通过监督制约防止出现差误。
同时也是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受多种因素影响,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不能不考虑方方面面因素,需要一种从社会政治角度分析问题的更为宏观的视野。
①因此有的问题由检察长和检委会来考虑和决定更为适当。
把握这种“相当性”,大致可以考虑四个因素:
一是考虑决定的性质,看其属于程序性决定还是实体性处
理。
对于程序性事项,主要由主诉检察官决定,如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公诉权行使中的程序性措施。
实体性处理,包括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等,意味着确认某人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具有实体意义的程序决定,因其作为终局性、实体性和法律性的处置而具有“司法”的性质。
目前体制和司法状况下,这类事项不宜由主诉检察官单独决定,而应由其提出意见报院里决定。
有的检察院曾提出院里“管下不管上”的限权原则,即凡是根据侦查机关的意见提起公诉等,主诉检察官可以直接决定;凡是要纠正原侦查机关认定,尤其是准备撤案或不起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及检委会把关,这与划分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并采用不同程序的基本精神是相通的。
二是考虑问题的影响程度,看是重大决定还是一般决定。
对于某些程序性问题,如果关系重大,也不宜由主诉检察官单独处理。
如变更或撤回起诉、对法院判决抗诉等。
案件起诉原则上由主诉检察官独立决定,然而,对某些影响十分重大的案件,为保证质量,防止起诉不当,检察长也应注意把关(但应严格限制这类案件的数量,防止过分干预主诉检察官的工作)。
再如批准逮捕,虽属程序性决定,但对公民权利及诉讼进程影响重大,即使实行捕诉统一,也不宜由主诉检察官独立决定,而应由检察长行使批准权。
三是考虑问题复杂程度。
对于复杂的业务问题,尤其是主诉检察官感到处理起来有疑难的,可由院里把关。
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起诉,允许主诉检察官提交检察长决定,特殊情况下,检察长可以主动干预。
四是考虑事项本身的属性,看是事实证据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按照事实和法律的两分法,事实问题主要依靠直接的证据审查建立内心确信,对法律问题,则可诉诸研究和讨论。
因此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原则上由办理案件的主诉检察官负责并承担责任,对法律上的决定,在考虑前述诸因素的情况下可由检察长和检委会作出并对其负责。
二、怎样界定主诉检察官与起诉科(处)长的关系
在主诉制中,主诉检察官相对独立,同时也受到制约。
“独立”与“受制”这对矛盾,主要涉及两重关系,一重是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关系,另一重是主诉检察官与部门领导即科(处)长的关系。
应当说,前一重关系在法律上、法理上比较清晰,因为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在现行制度中,主诉检察官必须服从检察长的指令。
但就第二重关系,即主诉检察官与部门领导的关系,目前应当说尚未厘清,存在一些模糊理解,需要在法理上作进一步解析。
检察官处理的事务可分为检察事务和检察行政事务。
检察事务,属于检察权行使范围内的检察业务事项,主要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检察行政事务,是关于案件处理以外的检察工作相关事务,如考勤、纪律、学习培训、工作条件设置、检察官职级待遇和福利、国家政治方针和政策的学习贯彻等。
检察行政事务中,还包括一种涉及业务的检察行政事务,如案件分配。
案件分配本身并不涉及案件如何处理,但在实践中,司法分案权可能对案件处理的方式和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因为不同的法官或检察官对同一案件可能持不同看法并采用不同处置方式,而且不同的法官、检察官可能受其行政上的负责人影响的程度也不
相同。
②
就检察事务的处理而言,检察长和检察官均为权力行使主体,这一点各国相同。
值得探讨的是部门负责人的地位和权力。
人数较多的检察机关,检察院内设一些职能部门即“功能单位”,为什么内部要设立这些被称为“部、厅、处、科”的功能单位呢?日本检察总长伊藤荣树称,检察厅设部制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大体确定检察官相互之间的事务分工,根据业务分工以谋求提高工作效益,同时明确责任所在;二是对拥有多数检察官的检察厅,可以大体上把分担事务性质相同的检察官集中在一起,便于上级进行适当的指挥监督。
”[1]伊藤的解释是适当的。
部门的领导对检察行政事务承担领导责任,这一点不会发生异议。
但其对案件的处理即检察事务是否具有领导权限,则涉及部门领导职务性质的界定问题。
也就是说,科(处)长是单纯的行政协调人,还是可以作为检察长的业务代表,代表检察长或受检察长的委托分管某一方面的检察事务。
从法律上看,我国的检察官法和检察院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