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2023年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最新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准入第三章投资便利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五章政务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稳定透明、自由便利的原则,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国投资者加大在特区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商务等部门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加大投资环境宣传,通过举办招商会、交易会等方式促进外商投资。
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第七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等部门对本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
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境外驻深投资促进机构等的沟通合作。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侨商在境外宣传推介本市营商环境与产业政策。
第八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产能,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投资准入第九条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布局、各区战略定位等特点,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规划引领,扩大利用外商投资的规模,提升利用外商投资的质量。
第十条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
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1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1.29
【实施日期】2003.0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国税函[2003]1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尾健生鲍鱼有限公司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2〕321号)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所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 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问题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免征税款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5﹞122号 【发文日期】2005-03-07 【实施时间】2005-01-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34号) 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国船舶公司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深圳市府办公厅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深圳市府办公厅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12.19
•【字号】深府办函[1995]249号
•【施行日期】1995.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府办公厅关于外资中外合资
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深府办函[1995]249号1995年12月19日)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深地税发[1995]527号)收悉。
为平衡税负,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在1996年1月1日对深圳经济特区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恢复征收营业税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11号文规定精神,同意对1991年后成立并享受免征营业税未达5年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给予其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至5年期满为止。
请按此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标 签】取得的利息所得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7﹞499号
【发文日期】1997-09-17
【实施时间】1997-09-1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72号《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局意见,该文从1997年8月1日起执行,即外国银行于1997年8月1日以后从深圳经济特区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72号文有关规定,征收10%预提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城市房地产税(废)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200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 /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aa7c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08.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
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分行营运资金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2﹞188号
【发文日期】2002-04-01
【实施时间】2002-0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企业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税联发﹝1994﹞73号
【发文日期】1994-12-06
【实施时间】1994-1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分局(不发二、四分局):
随着深港两地跨境运输业务的发展,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的业务量(以下简称跨境运输企业)不断增大,如继续按深税发﹝1993﹞413号文核定的营运额征税,已不适应当前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为进一步强化对跨境运输企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事跨境运输业务,未按规定设置账册或账册设置不健全的企业的税收征管办法修订如下:
一、对跨境运输企业仍按核定月营运收入额的办法计算征税。
等级定额如下:
第一级 4吨以下(含4吨),月营运收入定额14,850港元;
第二级 4吨以上――9吨,月营运收入定额20,350港元;
第三级 9吨以上――12吨,月营运收入定额25,300港元;
第四级 12吨以上,月营运收入定额30,800港元;
二、考虑到跨境运输收入只有一部属境内运输收入,因此按核定营运收入额的30%计征营业税;按核定营运收入额的10%作为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请各分局做好准备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本通知的贯彻执行。
附: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车辆分级定额计税表(略)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