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设局信用体系最新标准全文[1]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1.14
•【字号】扬住房规〔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住房规〔2018〕4号各区房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划建设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1月14日。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篇一: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扬府发[2014]143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7【实施日期】2014.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扬府发〔2014〕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新要求,结合我市“诚信扬州”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金融体制改革为目标,以培育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重点,发挥政府信用引导示范和推动作用,加速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营造互信互利的社会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政府管理方式,实现“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的诚信氛围,推动扬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打造“诚信扬州”为总目标,到2015年末,着力夯实“一个基础”,加快构建“两项机制”,探索推动“三大应用”,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
具体目标:1、夯实一个基础。
夯实征信系统平台基础。
建设全市“三库一网”综合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专网的企业信用信息库、个人信用信息库、金融信用信息库和互联网发布的诚信扬州网站。
2、建立两项机制。
打破信息孤岛,建立联动机制。
在综合征信平台建成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市直部门主要信用信息整合,强化县(市、区)信息的归集和推送,逐步探索建立省市信息共享和与其他城市间信息互动机制。
加强失信查处,建立奖惩机制。
加快制定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司法性综合奖惩措施,构建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市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社会把诚实守信真正作为共同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和追求目标,实现诚信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真正受益,失信行为处处受制。
设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

2023年度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注: 1.本自评表满分为100分, 含基本评分满分80分,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分20分。
2.所报归集数据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旳数据作为核查原则。
3.佐证材料旳目录序号以自评表考核指标旳次序建立。
并在“佐证材料目录序号”中填写对应序号。
4.本次考核设有减分项。
在核查和考核过程中, 发现考查对象虚报数据、虚充总量、反复填报数据、大量数据项空白、胡乱填写自评表, 自评汇报及佐证材料等文献严重缺失、以及迟报、不报等状况, 视情节严重状况扣分。
扣分上限100分。
5.佐证材料目录序号中旳每个单元格需填入所有证明材料旳序号。
6.此表中考核指标旳自评分, 如为两项或多项数据证明旳运算成果, 则需在“佐证材料”中明确得分分数计算过程。
如“数据报送”一栏, 报送数为1000万条, 则需在“佐证材料”中填写“5x1000/2023≈2.5, 得分为2.5分”。
7、如有特殊状况请在佐证材料中做出对应阐明, 并加盖公章。
2023年度省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注: 1.本自评表满分为100分, 含基本评分满分75分,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分20分, 联合奖惩备忘录牵头发起单位评分5分。
2.所报归集数据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旳数据作为核查原则。
3.佐证材料旳目录序号以自评表考核指标旳次序建立。
并在“佐证材料目录序号”中填写对应序号。
4.本次考核设有减分项。
在核查和考核过程中, 发现考查对象虚报数据、虚充总量、反复填报数据、大量数据项空白、胡乱填写自评表, 自评汇报及佐证材料等文献严重缺失、以及迟报、不报等状况, 视情节严重状况扣分。
扣分上限100分。
5.佐证材料目录序号中旳每个单元格需填入所有证明材料旳序号。
6.此表中考核指标旳自评分, 如为两项或多项数据证明旳运算成果, 则需在“佐证材料”中明确得分分数计算过程。
如“报送目录数”一栏, 报送目录数为1050条, 目录总数1500条, 则需在“佐证材料”中填写“1050/1500=0.7即5-0.5=4.5”。
《“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试行)》

《“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试行)》扬州市国有投资项目“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和自律意识,规范其质量安全行为和市场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机制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是指在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活动中,将企业信用行为情况纳入评标范围,投标时分为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个部分,评标时分别定量计分的评标办法。
采用“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的招标项目,企业及投标项目经理业绩奖项不再纳入定量计分范围。
第三条全市依法应当公开招标且根据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国有投资项目(房建总承包项目和装饰装修专业项目),应当使用“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
第四条使用“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的项目,商务标所占比例为75分,技术标所占比例为20分,信用标所占比例为5分。
实行“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后,原综合评标法中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奖项不再加分,改为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总分值为5分。
其中,投标企业信用评分满分3分,占信用总分值的60%;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满分2分,占信用总分值的40%。
第五条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分以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上年度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成果得分为基本依据,根据计算方法得出“信用标”总分值。
上年度信用评价成果自发布之日次月起启用,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年度信用情况未评价的,按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初始分值80分计算。
第七条“信用标”评分分值的计算公式为。
投标企业“信用标”得分=[企业信用基准分+本企业上年度信用分值/上年度房建总承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信用分值最高分x2分]+[个人信用基准分+投标项目经理上年度信用分值/上年度建筑施工类个人信用分值最高分x1.5分]。
其中,企业信用基准分的计算方法为:上年度信用评价成果为80分及以上的,可得信用基准分1分,上年度信用分值为60分的,信用基准分为0分,60-80分之间的,按照插值法计算;个人信用基准分的计算方法为:上年度信用评价成果为80分及以上的,可得信用基准分0.5分,上年度信用分值为60分的,信用基准分为0分,60-80分之间的,按照插值法计算。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首次核定成果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首次核定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扬建房〔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首次核定成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景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扬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规定,我局组织对市区(不含江都区)26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进行了首次核定。
现将《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首次核定成果》(附件)正式对外发布。
请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充分认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运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状况与日常业务工作进行挂钩,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请各开发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今后,我们将在开发企业信用等级首次评级的基础上,根据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分值,每月初对各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可在扬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网址http://218.91.37.195:8080/cocredit/level/listLevel)。
附件: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首次核定成果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12日附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扬府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7〕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精神,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保障。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个性化的运输服务。
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
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发挥市场自主调节作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1、实行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从2016年7月1日起,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预缴7月1日以后的有偿使用费予以核算清退。
2、规范巡游车经营权管理。
严格落实巡游车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政策,巡游车经营权期限统一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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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政建(2009)43号关于对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进行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市区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2006年3月,市建设局以扬政建(2006)21号文发布了《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2007年11月,市建设局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评价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
一年多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将信用评价成果向社会公布,对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为使此项工作开展更科学、更规范、更系统,在认真总结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现对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再次进行修订,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各方主体应组织人员对修订后的标准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共同推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二00九年九月十日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总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后予以记录,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是按照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各方主体的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分和扣分,最终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参考值。
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1、优秀(绿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2、良好(蓝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1-90分之间;3、一般(黄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60分之间;4、较差(红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企业或个人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接进入红牌(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红牌。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年,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值自动调整为系统设定的基准分,但上年度的信用等级、综合评分及各项信用记录仍留存备查。
2、企业和个人本年度所有优良及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均应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予申报。
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自动形成信用评价成果并对外发布。
3、对年度内没有开发或施工、设计、监理、代理等业绩或年度内没有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做评价。
三、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1、记录程序:(1)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职能机构,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严格按照书面告知、录入、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2)优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委托的职能机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优良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2、记录内容:(1)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部、省、市发文通报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以及同一项目多次被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事项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2)优良行为记录内容:企业和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优良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均可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3、记录规则:(1)企业和个人因优良或不良信用在执行加分或扣分标准时,同一企业或个人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一般不良行为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10分;发现有多项严重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的分值不超过20分;同一项目受到表彰或奖励的,在同一年度内以受表彰或奖励的最高加分标准单项计分,不得重复累加。
企业或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执法监察部门应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选择适用的标准进行扣分。
(2)外市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仅限于其在扬承建(监)项目时受表彰或处罚的信用信息以及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颁发的综合评优表彰内容。
四、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和综合得分情况对其实行“绿、蓝、黄、红四色通道”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1、业务承接(市场准入):(1)“绿牌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施工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在资格预审时优先入围,一年内享受市级表彰加分标准,监理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按照《扬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扬建工[2007]34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加分标准。
(2)“黄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信用等级情况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但不禁止其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对外市进扬企业则取消半年内在扬州承接业务的资格。
进入“黄牌”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半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黄牌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组成员半年内不得承接业务;进入“黄牌”的注册结构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半年内取消其签字权,由其签字的图纸或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中心不予审查。
(3)“红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半年内不得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可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对外市进扬企业取消其一个年度在扬州承接业务的资格。
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招投标限制期限从进入红牌之日算起,一年期满即止。
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项目开发办理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查。
进入“红牌”的注册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工作;进入“红牌”的注册造价师和招标代理组成员一年内不得承接业务;进入“红牌”的注册结构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一年内取消其签字权,由其签字的图纸或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中心不予审查。
2、评优创先:“绿牌企业和个人”在各类评优中应享有优先权;“黄牌、红牌企业”不得参加综合性评优表彰;“黄牌、红牌个人”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表彰。
3、资质晋升:“绿牌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黄牌企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推迟半年申报;“红牌企业”有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推迟一年进行申报。
以上所有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期限均自信用评价成果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其所有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期限均自其进入红牌之日算起。
4、日常监督检查:(1)对“绿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优秀)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日常检查。
(2)对“蓝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良好)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3)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一般)建立警示和提示系统,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安监、施工图审查、城建监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必要时要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对“红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较差),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安监、施工图审查、城建监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其列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标准分为企业和个人,优良及不良,并按照各方主体进行分类编号,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其中“*”标识的内容为建设部公布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A1)备注: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共86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63条,一般不良行为23条。
建设单位优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A2)备注:建设单位优良行为评价标准共14条。
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备注: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共33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16条,一般不良行为17条。
勘察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b1)备注:勘察人员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共16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9条,一般不良行为7条。
勘察单位优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B2)备注:勘察单位优良行为评价标准共15条。
勘察人员优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b2)备注:1、项目表彰加分的应为该项目主要勘察人员;2、勘察人员优良行为评价标准共15条。
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C1)备注: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共34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17条,一般不良行为17条。
设计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c1)备注:设计人员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共21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10条,一般不良行为11条。
设计单位优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C2)备注:设计单位优良行为评价标准共15条。
设计人员优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c2)备注:1、项目表彰加分设计人员应作为项目主要设计人员;2、设计人员优良行为评价标准共15条。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评价标准(D1)备注: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共93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31条,一般不良行为62条。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评价标准(d1)备注:建造师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共80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35条,一般不良行为45条。
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评价标准(D2)2、施工单位优良行为评价标准共20条。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优良行为评价标准(d2)2、参建项目负责人受表彰项目的加分标准,按照承建项目负责人加分标准一半执行。
3、建造师优良行为评价标准共20条。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E1)备注: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共49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22条,一般不良行为27条。
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e1)备注: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共40条,其中严重不良行为18条,一般不良行为22条。
监理单位优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E2)备注:监理单位优良行为评价标准共15条。
监理人员优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e2)备注:1、除特殊注明,对监理人员的评价标准适用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2、监理人员优良行为评价标准共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