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拉萨市旅游管理办法全文6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索引号信息文号生成日期106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藏政办发〔2009〕6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为了规范我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有利于自治区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批准公布工作。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包括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在内的多学科、多专业人员组成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承担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三、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申报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对于跨市(县级)、县的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跨地、市(地级)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协商一致后联合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拉政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拉萨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安排部署要求,结合2021年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1+6”方案内容,为有效治理社会关注度高、市民意见较大的人行道挤占问题,努力缓解群众“出行难”现状,全力为建党100周年、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大庆和“全国文明城市”复牌迎检创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城市“四化”整治工作为抓手,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因路施策”“因情施策”的原则,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形成群策群力、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全面整治挤占人行道这一疑难杂症,防止出现“破窗效应”,切实做到各行其道、“还路于民”,真正把人行道路权还给人民群众。
二、组织领导根据拉萨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汇报会上的具体安排部署要求,为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特成立拉萨市综合治理市区人行道挤占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军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组长:普卫东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组长:史育斌副市长代利刚副市长、市委国安办主任、市公安局局长成员:李光军市政府副秘书长赵友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萨市财政局局长刘英俊市住建局局长赵铁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卢炜升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谢公瑾市公安局副局长旦增江才城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洛桑次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政委扎西亚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强巴扎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万章德城关区公安分局局长洛桑次成八廓古城公安分局局长罗桑拉萨城投博瑞集团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谢公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铁岭同志、旦增江才同志、万章德同志、洛桑次成同志、罗桑同志、扎西亚培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旅游景区游客流量控制与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景区游客流量控制与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4)1.1 目的与依据 (4)1.2 适用范围 (4)1.3 游客流量控制原则 (5)第2章游客流量监测与预测 (5)2.1 游客流量监测 (5)2.1.1 监测方法 (5)2.1.2 监测频率 (5)2.1.3 数据处理与分析 (5)2.2 游客流量预测 (6)2.2.1 预测方法 (6)2.2.2 预测周期 (6)2.3 信息发布与预警 (6)2.3.1 信息发布 (6)2.3.2 预警机制 (6)第3章门票管理与调控 (6)3.1 门票种类与价格 (7)3.1.1 常规门票:适用于普通游客,根据景区级别、游览区域及游览时间等因素制定价格。
(7)3.1.2 优惠门票:针对老年人、学生、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实行优惠政策,票价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
(7)3.1.3 家庭票:鼓励家庭出游,设置家庭票,包含成人及儿童门票,价格较单独购买有所优惠。
(7)3.1.4 团体票:针对旅行社等团体组织游客,设置团体票,票价较常规门票有一定折扣。
(7)3.1.5 节假日门票:在法定节假日及景区特定活动期间,可调整门票价格,以引导游客错峰出游。
(7)3.2 门票销售渠道 (7)3.2.1 线上渠道:景区官方网站、官方第三方电商平台等,提供门票预订、支付、电子票验证等功能。
(7)3.2.2 线下渠道:景区售票窗口、旅行社、酒店等,提供实体门票销售服务。
(7)3.2.3 代售点:在景区周边及主要交通枢纽设置代售点,方便游客购票。
(7)3.2.4 预订服务:提供电话预订、网络预订等预订服务,引导游客提前购票,减少现场购票排队时间。
(7)3.3 门票数量调控措施 (7)3.3.1 实行实名制购票:游客购买门票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保证门票数量与游客数量相对应。
(7)3.3.2 设置门票销售限额:根据景区最大承载量、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设置门票销售限额。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1年第十二批)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1年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
•【公布日期】2021.11.25
•【文号】文旅市场发〔2021〕122号
•【施行日期】2021.1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
正文
文化和旅游部公告
文旅市场发〔2021〕122号
关于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1年第十二批)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25日起,取消以下1家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序号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
1 桂林市牛牛国际旅行社有限
责任公司
L-GX-CJ00052
桂林市南环路5号桃园新
城19栋第4层办公楼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25日起,注销以下2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序号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
1 武汉中南民大国际旅行社有
限责任公司
L-HUB-CJ00057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民族大道182号
2 四川省绵阳九龙国际旅行社
有限公司
L-SC-CJ00036
绵阳市绵山路64号(科
学城八区职工班车站)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1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新发改规〔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9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修订的《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1年11月8日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第三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管。
第四条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景区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和价格水平的总体协调和平衡,并直接定价管理自治区内5A级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上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缆车、区间车、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五条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4A级及以下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缆车、区间车、观光车、游船等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明确定价管理权限。
第二章价格管理第六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6修订)

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11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11号)《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开发、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
强化政府规划指导、资源统筹、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平等交换的旅游市场环境。
第四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统一规划、突出特色、融合发展、合理利用、惠民利民、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战略的产业政策,发展特色、高端、精品旅游,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培育旅游市场主体,推动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区域间旅游合作,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
旅游景区运营部管理制度范本(3篇)

旅游景区运营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旅游景区运营部是旅游景区的核心部门,负责景区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景区运营部的工作,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部门职责1. 制定景区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包括景区的发展规划、营销策略、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 组织实施景区的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定位、广告投放等。
3. 负责景区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景区的开放时间、票务管理、安全管理等。
4. 组织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汇总并分析调查结果,为景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5. 负责景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等。
6. 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包括景区规划设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共同推进景区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1. 年度经营计划制定景区运营部应提前组织起草景区的年度经营计划。
年度经营计划应包括景区的发展目标、策略和重点项目等内容。
运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经营计划进行评审和修改,最终形成可行的年度经营计划。
2. 组织宣传推广活动景区运营部负责组织实施景区的宣传推广活动。
首先,运营部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客户的需求和喜好,为景区的宣传推广活动提供依据。
其次,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宣传推广策略,包括广告投放、网络营销、合作推广等。
最后,运营部应监督宣传推广活动的执行效果,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案。
3. 日常运营管理景区运营部负责景区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首先,运营部应确定景区的开放时间,合理安排景区的运营时间表,以满足游客的需求。
其次,运营部应制定票务管理制度,确保景区门票的销售和使用流程正常顺畅。
同时,运营部还应加强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购买保险等措施。
4. 客户满意度调查景区运营部应定期组织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游客对景区服务质量、景区设施、员工服务等方面的评价。
运营部应及时汇总调查结果,并进行分析,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021年领导在旅游工作会上的讲话(精选多篇)

第一篇旅游工作会领导讲话范文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14年全市旅游工作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我市旅游经济增长信心,分析和把握当前旅游经济发展的特点,部署下一步工作。
通过此次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旅游投资引导力度,扩大旅游消费,充分发挥旅游业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作用,迎难而上,实现我市旅游经济较快增长。
一、2014年旅游工作情况2014年在国际经济形势受到金融危机严重冲击,我国先后发生藏独事件、全国大范围严重雪灾、四川汶川强烈地震,造成国内旅游业面临严重困难,但我市旅游业没有出现大起大落、大幅下滑的局面,与全国同类城市相比,仍然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
全年共接待游客总数为27363万人次,同比增长98%;旅游总收入1912亿元,同比增长169%。
圆满完成了年初预定的工作目标及全年旅游经济增长指标。
2014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高水平编制旅游规划。
一是编制完成了《**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市北部旅游圈发展规划》、《**市环滇池旅游圈规划》、《**轿子山旅游区总体规划》等规划,世博园、阳宗海、安宁温泉等重点旅游片区也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
重点项目郑和文化旅游项目规划已提交市规委会,**乡村养生旅游试验区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也已经启动。
二是旅游资源整合取得进展。
编制完成轿子山旅游区项目建议书,对轿子山高等级公路、景区和旅游小镇进行统一包装,向社会招商。
针对西山旅游区长期存在的多头管理等问题,提出了对西山旅游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经营的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方案,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实施。
三是旅游标识标牌及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启动。
**市主城区旅游标识标牌系统的规划设计工作已完成,正在推进施工。
主要旅游县区的游客服务中心正在建设。
(二)全面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通过全市努力,我市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一批重要成果。
2014年,全市共引进重大项目16个,协议引进资金3445亿元人民币,实际完成投资额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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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拉萨市旅游管理办法全文6篇Lhasa Tourism Management Measures in 2021编订:JinTai College2021年拉萨市旅游管理办法全文6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第一章总则文档2021版2、篇章2:第二章旅游开发与保护文档最新版3、篇章3: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范本(标准版)4、篇章4:第四章旅游安全模板标准版5、篇章5:第五章法律责任例文6、篇章6:第六章附则模板(规范版)篇章1:第一章总则文档2021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旅游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消费者、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资源,促进本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西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保护与开发旅游资源、实施旅游管理、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经营、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发展旅游产业应当遵循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综合协调机制,推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市旅游产业的发展。
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授权后的相关业务。
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章2:第二章旅游开发与保护文档最新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七条本市开发旅游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和旅游资源富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
第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和旅游城市的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旅游合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培训的投入,拓宽培训渠道,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一条本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采取政府牵头、行业组织、企业参与、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中、长期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年度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府旅游宣传促销所需经费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政府旅游宣传促销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小额信贷、贷款贴息等优惠措施,鼓励农牧民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扶持农牧民开发具有当地特点的旅游项目,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第十三条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完善服务功能。
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并向社会公布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名单。
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旅游景区(点)交通干线、停车场、旅游交通标示牌、旅游景区(点)指示牌等旅游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开发旅游资源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开发和建设旅游服务设施,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篇章3: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范本(标准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十六条在本市从事旅游经营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场所、旅游演艺场所、旅游产品经营企业、旅游运输企业、旅游中介企业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上述从事旅游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在本市从事导游服务并取得自治区导游上岗证的导游,其所在的旅行社、旅游中介企业应当在其取得自治区导游上岗证之日起30日内,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本市旅游景区(点)实行专职导游讲解制度。
申请从事专职讲解的人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拉萨市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
未取得《拉萨市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本市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安排其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服务态度恶劣,威胁、谩骂、殴打旅游者;(二)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擅自终止旅游行程;(三)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五)高于票面价格销售景区(点)门票、旅游车(船)票或者高于合同价格销售客房;(六)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七)宣传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规范的业务往来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所属分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从业人员、导游人员、外联人员、领队人员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与所属导游人员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旅行社向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请导游人员,应当与所聘的导游人员签订合同,并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通过内设部门、承包挂靠、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团队的活动;(二)使用具有旅游车辆营运许可证的车辆运送旅游者;(三)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自愿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四)遵守《旅行社条例》、《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旅游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和旅游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旅游管理信息和企业信誉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市旅游饭店是指依法取得评定星级的宾馆(酒店)和取得评定等级的家庭旅馆。
未取得评定星级的宾馆(酒店)和未取得评定等级的家庭旅馆禁止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不得接待旅游团队。
第二十四条旅游饭店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取消预订合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二)擅自终止旅游服务;(三)违规向旅游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设置旅游服务设施、安全设施及其标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在旅游景区(点)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二)在旅游厕所、停车场等旅游服务设施收取额外费用;(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四)出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五)向旅游者强行兜售商品,敲诈旅游者。
第二十六条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从事旅游服务接待活动。
第二十七条旅游运输企业及其旅游车辆司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
旅游车辆司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招揽旅游者,从事旅游团队接待活动;(二)服务态度恶劣,威胁、谩骂、殴打旅游者;(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改旅游路线、减少或者增加旅游项目、向旅游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八条旅游购物场所和旅游演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旅游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二)价格欺诈,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与导游、旅游运输车辆司机串通,欺骗旅游者购买高价、假冒伪劣产品;(四)未使用本市统一的价格标签,未明码标价。
第二十九条在本市从事旅游经营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场所、旅游演艺场所、旅游产品经营企业、旅游运输企业、旅游中介企业等通过开办互联网网站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应当在网站设立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本市成立旅游行业协会,组织旅游市场开发、促销,开展行业交流、行业培训,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篇章4:第四章旅游安全模板标准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拟定本市旅游产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产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产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度怔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