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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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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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

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

”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

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

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

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90%%以上的未成年在押人员,提高了法律文化知识水平,重复犯罪率仅占未成年在押人员总数的0.5%%,首批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全省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集体标兵、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

这些成绩都是我们将思想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寓人性化的关怀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中,净化人的心灵,给人灵魂以深刻的启迪与教育的结果。

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

”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

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

这是法的理想。

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

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

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

法与情心得体会600字

法与情心得体会600字

法与情心得体会600字
由于法与情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关于法与情的法制教育课。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

做这个报告会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仅如此,他们都是拥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轻青年。

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
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要从小树立省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

同时还告诉我们要慎重交友并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忘父母对我们的恩情。

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

听了今天的报告,我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己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没能真正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要培养未成年人的自觉法律意识,首先应组织未成年人系统学习法律,法律法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规章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

因此,企业的领导干部要自觉运用法律及规章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要强化企业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企业的人、财、物,以法律人、以法管事、以法运营。

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
行。

通过这次活动和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知识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对一些枯燥的法律条文有了比较深层次的理解,法治理念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

法与情难以取舍

法与情难以取舍

法与情难以取舍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一个艰难的抉择,那就是法与情的取舍。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我们应当遵守其规定,但情感往往使我们产生违反法律的冲动。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与情的矛盾,并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法与情的对立法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其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制定是通过民主程序,经过严谨的推敲和思考而产生的。

法律的约束力应当被每个公民所尊重和遵守。

然而,当情感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们往往因为个人的欲望和情感而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情感是人类的内在感受,它是我们为之所动的力量。

有时候,法律无法满足我们的情感需求,我们会选择违反法律,去追求自己内心的感受。

二、法律的作用与限制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它对于人们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使人们在各个领域中有所依循和约束。

然而,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它无法穷尽所有情况,无法考虑到每个个体的特殊需求。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可能并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情感诉求。

例如,在某些罗列明确有错综复杂关系的案件中,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全面考虑个人的感受和情绪。

三、情感的力量与可能的后果情感是人类特有的情绪体验,它可以激发人们的行动和奉献精神。

情感在我们的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使我们收获快乐和幸福。

然而,情感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和后果。

当我们被情感所左右,忽视了法律和规定,我们可能会违反社会道德和规范,破坏社会秩序。

例如,在某些维权活动中,情感的发酵往往导致不理智的行为,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了伤害。

四、寻求平衡的方式面对法与情之间的矛盾,我们应该寻求一种平衡的方式。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我们不能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对情感给予一定的容忍和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只有了解法律的规定和意义,我们才能更好地遵守和维护法律。

其次,法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情感的表达和释放。

法与情的案例

法与情的案例

法与情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情感常常交织在一起,产生各种有趣的案例。

有时候,法律可能会在情感面前显得有些冰冷,而有时候情感又可能会在法律面前起到一定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探讨法律和情感之间的关系。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在某个城市,一对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当地的婚姻法规定,双方需要在法院进行调解,并在一定期限内冷静思考。

然而,在这段期限内,丈夫突然患上了严重的疾病,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

妻子在得知丈夫病情后,放下了离婚的念头,全心全意地照顾丈夫。

最终,丈夫康复后,两人的感情也得到了修复。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虽然规定了离婚的程序,但是情感却成为了最终影响结果的关键因素。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刑法的案例。

在某个城市,一名年轻人因为家庭贫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他在一次抢劫中被抓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了他家庭的困境和他自身的悔过之心。

最终,法官在判决时考虑了这些因素,对他的刑期进行了减轻。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对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情感和人情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的结果。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民法的案例。

在某个城市,一名老人因为无法与儿女和睦相处,决定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了一所慈善机构。

然而,老人的儿女并不同意这样的决定,他们提出了诉讼请求,希望法院撤销老人的捐赠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了老人与儿女之间的矛盾和老人的善举初衷。

最终,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法律规定和情感因素,做出了有利于老人的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规定了财产捐赠的程序,但是老人的情感和家庭关系也在判决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和情感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

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我们不仅需要考虑法律规定,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和人情因素,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学会尊重法律,同时也要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感,让法与情得以和谐共处。

法与情的案例

法与情的案例

法与情的案例法与情的案例是指在某个具体的法律案件中,法律与情感之间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往往被认为是公正、客观的,而情感则是主观、个体的。

然而,有时法律无法满足个体的情感需求,引发了法与情的冲突。

举个例子,一个案件中,一名妇女因为与丈夫发生家庭暴力而向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保护令。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利寻求法律保护。

法庭对妇女的申请进行了认真审理,并最终判决离婚,并颁布了保护令,禁止丈夫接近妇女。

然而,妇女并没有得到自己内心的满足,她依然对丈夫心存感情,希望丈夫能够改过自新,重归于好。

这个案例中,法与情发生冲突的原因是,法律解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未能满足妇女的情感需求。

这种情况下,妇女的情感需求被认为是个体的、私人的,无法由法律来满足。

法律只能依据公正、客观的原则来判断和处理案件,不能对个体情感进行评判和调解。

同样的,法与情的冲突也存在于其他类型的案例中。

比如,一个人因为交通违法行为被罚款,尽管他知道自己的错误,但他仍然对罚款感到不满,觉得法律对自己不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情感需要和法律规定发生了冲突,引发了法与情的矛盾。

解决法与情的冲突并不容易。

法律有其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特点,无法兼顾个体情感的需求。

因此,在面对法与情的矛盾时,有时需要法律制度调节,有时需要个体调适。

在上述案例中,当法律无法满足妇女的情感需求时,她可以寻找其他渠道来寻求心理的帮助和调适,如咨询师、社工等。

在交通违法案例中,虽然个体情感的需求无法改变法律规定,但可以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状况,从而减少对个体情感的打击。

总的来说,法与情的冲突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解决这种冲突需要法律及个体的双方努力。

法律可以通过制定更加灵活的规定和加强社会法制教育,以更好地满足个体情感的需求。

个体则可以通过心理调适和自律,减少法律冲突的发生,保护自身权益并满足个体情感的需求。

法与情

法与情

摘要法律至上是当代中国法制改革发展的指导精神之一。

法不容情,法不留情也是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性的体现。

但是从法律的终极目的的实现和基层实践中,却可以发现,因为情的因素的适当渗入,往往可以提高法律的效率性。

法与情不应该成为对立的矛盾体,应该通过合理分配法与情的比重,从而更完善的实现社会的最终和谐。

关键词:中国特色、人情社会、法律至上法与情1.1法与情的含义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简单地说,情就是人的思想感情。

但在古代中国,情却往往被视为洪水猛兽。

中国是礼义之邦,传统儒学是中国文化的主干,其影响可以说渗入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刻不在。

先秦孔子创立儒家学说之始,就是要用周代的宗法制度,来约束当时礼崩乐坏人欲横流的世界,显然对于人的情感并未一味扼制,我们从孔子对《诗经》的评价,如“哀而不伤,乐而不淫”,“思无邪”等话语中,不难看出其对情的中庸态度,这也是中国人情感追求中的含蓄、内敛的性格特征,一如《诗经·关雎》中所描述的水中佳人一样。

1.2 法与情最终所要实现的目的法律的存在最终要实现的目的是什么,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尽可能的合理的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来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

也即是中国当前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和谐。

通过合理调节个人、集体、国家间的利益分配,最终达到社会整体的和谐。

人情,也即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往本身就是利益分配的一个环节,是为了促成利益分配得以实现的手段。

因此,人情也可以推导成是利益分配的产物。

因此,我们首先有了这样一个结论:法律与人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分配,从而消除矛盾,实现社会的最终和谐。

情与法的证据解释

情与法的证据解释

情与法的证据解释关于情与法的关系,不少人都认为,情是情,法是法,二者水火不相容,不可混为一谈。

我们如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

对于诉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

这似乎无可厚非,但作为执法者的人,并非无情之物,我认为,情与法二者之间并非真正格格不入。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

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

排斥感情因素,古代包公如果没有对下层平民百姓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还会有《铡美案》为人们称颂传唱至今吗?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

只有在执法者心存私情时,情才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

汉顺帝时,苏章任冀州刺史。

他的一个朋友在冀州境内的清河郡任太守,有人举报他贪赃枉法。

接到举报后,苏章微服巡行到清河郡,查清了太守贪赃枉法的事情后,设立了行辕。

太守前来拜见,苏章置酒摆宴,与他饮酒畅谈,太守满心高兴,得意地说:“人皆有一个天,我独有两个天。

”苏章笑着说:“今晚我与故友饮酒,这是私情;明日我作为冀州刺史办案,那是公法,公与私是很难并论的。

”一席话说得太守心惊肉跳。

第二天,苏章果然秉公办事,召来冀州境内的郡守县令,列举了清河郡太守的条条罪状,后将他罢官论罪。

苏章此举,使冀州境内大小官吏皆肃然起敬。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官官相护,徇情枉法之事司空见惯。

然而,苏章却能正确处理“私情”与“公法”的关系,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实属难能可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广大执法者更是时时都要面临着私与公、情与法的冲突和考验。

作为执法者,我们必须摒弃私情,常怀为民之情,执行公正之法,才能在情与法中求得公正,情与法的天平才会永不倾斜。

法与情的案例

法与情的案例

法与情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与情感之间的矛盾,有时法律明文规定,但情感上难以接受;有时情感上希望得到理解,但法律却无法满足。

下面,我将结合一些真实案例,探讨法与情之间的关系。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例。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之间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和打斗。

小红多次遭受小明的家庭暴力,她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但是她又担心这样做会破坏家庭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明文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是违法的,但小红的情感上又难以接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法与情的矛盾案例。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小张因为患病住院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却出现了医疗事故,导致他的病情恶化。

小张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他又担心这样做会影响医生的情感,导致医疗纠纷进一步恶化。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明文规定医疗事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小张情感上又希望得到医生的理解和帮助。

这同样是一个法与情的矛盾案例。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婚姻继承的案例。

小李的父母离婚后,他的父亲再婚生了一个儿子。

父亲去世后,小李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继承权,但他又担心这样做会伤害与自己同父异母的弟弟的感情。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明文规定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但小李情感上又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

这同样是一个法与情的矛盾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与情感之间的矛盾是存在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在法律和情感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到情感上的需求。

只有在法律与情感之间找到平衡,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理性思考,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法与情的矛盾,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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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
湖南一位名叫阿乐的同学考上了大学,父亲老高承诺其一台电脑,因贫寒的缘故,铤而走险偷了一台电脑,后来老高便被释放了。

法律无情,但我们人是有情的。

面对老高这种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初犯,出于对老高家庭的爱护、对阿乐的呵护,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这体现了法的“宽”,执法者的“宽”,这也便是法与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

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法律谁就又受到应有的处罚。

雷楚年,当年在汶川大地震中,这个彭州市的初中生,凭借他羸弱的身躯救下了七名同学,被评为全国“抗震救灾英雄少年”。

此后,各种荣誉和光环接踵而至,他还入选二零零八年“感动中国”人物。

如果说荣誉和追捧带给这位少年的只是虚荣心的满足,那么此后享受到的与众不同的待遇却让其尝到了“特权”的甜头,为他此后追名逐利甚至违法犯罪埋下了伏笔。

最终,雷楚年从曾经的瘦瘦的少年。

变成了如今身躯微胖的犯罪嫌疑人。

对此,法律便是无情的。

法律也是有情的,善良的心便是最好的法律。

就像本文中:平穷的父亲老高为了奖励儿子考上大学铤而走险偷了一台电脑,抓捕老高的民警们被老高的父爱所感动,为考上大学的阿乐捐款买了一台电脑,检察院认为老高是初犯并有悔罪表现,最终不予逮捕。

对此,法律便是有情的。

法与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

如今已是法治社会,但“国法”之外,亦有“人情”,这才经常有法与情的碰撞与磨合,从之前的许霆案、邓玉娇案,到目前的廖丹、梁丽案,莫不如此。

由此可见,法与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

公众的司法,不是毫无变通的蛮干,而应“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正如法谚有云:“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这或许就是现在法律有情为人津津乐道的原因吧。

由此可见,法与情的交融非但不会有损法律公正,还能取得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他们之间的平衡点由人来把握,这也就是我所说的法律无情,但人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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