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北海银海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

北海市银海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审批暂行办法为了保障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简化程序、易于操作、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证登记及有关名词解释(一)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区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二)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录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三)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四)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二、登记发证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海上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需提交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和海洋部门核发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证》复印件。
使用陆上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应提交以下材料: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2.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3.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三份。
4.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5.养殖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6.新开发的养殖区(海水养殖1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7.征求规划、土地、环保和征地管理部门意见各一份(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征求意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权属核查。
申请人提交以上齐全申请材料,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使用海上国家所有水域滩涂养殖申请受理由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直接报区政府主管渔业副区长批准核发养殖证。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水域滩涂养殖作为一种重要的水产养殖方式,不仅能够提供丰富的水产品资源,还能够促进农牧业与海洋经济的融合发展。
为了规范和管理水域滩涂养殖活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并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发证登记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发证登记,确保水域滩涂养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水产养殖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水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发证登记程序的透明公开,保证养殖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养殖品种和规模,实行差异化管理;(3)便捷高效原则,简化养殖发证登记流程,提高办事效率;(4)确保合法合规原则,对滩涂养殖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合法权益。
三、养殖发证登记程序1. 申请阶段:(1)养殖户向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养殖户基本信息、养殖品种、规模等。
(2)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无问题,发放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养殖户补充完善材料后,再次提交给主管部门。
2. 审核阶段:(1)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包括对养殖户的资质审核、养殖环境评估等。
(2)如有需要,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对养殖环境进行实地考察,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养殖户。
3. 发证阶段:(1)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出具养殖发证,确认其合法开展滩涂养殖活动的资格。
(2)发证内容包括养殖户基本信息、养殖品种、规模、发证编号等。
(3)养殖户应当确保养殖发证的安全,丢失或损坏后应及时报备,主管部门将重新发放养殖发证。
(4)养殖发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四、发证登记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1)建立养殖发证登记管理系统,对发证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

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水域滩涂养殖作为一种重要的水产养殖方式,对于提供可持续的水产品和促进农民增收起到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行为,保护水环境和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在大环境下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发证登记管理机构:成立由相关政府和农业部门共同组成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发证登记工作,包括审批、核查等工作。
三、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程序:1. 提交申请:养殖户首先需要向发证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养殖申请,附带相关材料,包括养殖计划、养殖设备、养殖水质等。
2. 审查和核查:发证登记管理机构进行提交材料的审查和田野核查工作,确保养殖计划和设备符合规定要求,并且所选用的水域滩涂适合养殖。
3. 发放养殖证:经过审查和核查后,发证登记管理机构将给予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发放养殖证,允许其在指定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活动。
4. 监督和检查:养殖户在得到养殖证后,发证登记管理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养殖水质的安全性。
5. 违规处理:对于发现违规情况的养殖户,发证登记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能取消其养殖证。
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要求:1. 养殖计划要具备可行性,考虑到养殖品种的选用、养殖密度、饲料使用和水域滩涂的负荷能力等因素,以确保养殖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2. 养殖设备要符合安全、环保的标准,确保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3. 养殖水质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养殖户要积极参与相关培训,提高养殖技能和环保意识,做到科学养殖,有效利用资源。
5. 养殖户需要保持与邻近养殖户和当地乡村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文明养殖活动。
五、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水域滩涂养殖业的发展,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 减免或减少养殖证相关费用。
水域滩涂养殖证

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流程:
1、先确定养殖场地址去不同的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找到“水产畜牧”窗口,填写申请登记表,并领取一套审批细则和2张申请表格(申请表、出售证明表);
2、填写完申请表后需要先去当地居委会盖章;
3、在区水产畜牧递交材料审核通过后会在申请表上盖章,然递交全部材料,签字。
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材料:
1、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以及复印件;
3、水生野生动物出售证明;
4、出售方驯养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要遗漏最后一页的年审);
5、出售方养殖户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站在养殖场外全景照(楼房或养殖场门口,最好有门牌号),站在场内三个角度各一张,共四张照片排成一版(A4纸高质量彩印);
7、养殖场用地证明(房产证以及房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租赁需另加租赁合同一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辽农渔〔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通知辽农渔〔2021〕79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0〕6号)要求,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养殖水产品稳产保供,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
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渔业领域落实党的“三农”政策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具体体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发证工作力度。
对已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县(区、市)的养殖水域滩涂发证登记,要做到应发尽发。
二、严格发证程序,确保规范有序发证各地要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加快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务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超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附加任何条件。
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渔民积极办理各地要依法履职尽责,持续加强《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普法宣传,积极主动向水产养殖生产者宣传发证登记对于保护自然权益的重要性,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限期主动申请发证登记。
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

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产品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满足人民对水产品的需求,发展水域滩涂养殖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案。
为了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行业,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我们制定了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1. 建立健全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制度,促进养殖户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养殖行为;2. 提高水域滩涂养殖养殖效益和水产品质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3. 推动水域滩涂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二、发证登记机构和职责1. 发证登记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发证登记工作和管理。
2. 职责:a. 确定水域滩涂养殖的管理区域和养殖品种;b. 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申请受理和审查;c. 根据审核结果,发放合格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书;d. 定期对已发放证书的养殖户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养殖行为合规;e. 撤销违规行为的证书并进行相应处罚。
三、发证登记条件和流程1. 发证登记条件:a.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养殖户必须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资格;b. 具备养殖能力:养殖户必须具备养殖所需的养殖设备、场地和人员;c. 具备环保措施:养殖户必须具备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养殖污染环境。
2. 发证登记流程:a. 养殖户向发证登记机构申请发证登记;b. 发证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c. 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d. 根据评估结果,发放合格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书;e. 养殖户在取得证书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养殖。
四、发证登记监督与惩处1. 监督机制:发证登记机构将定期对已发放证书的养殖户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养殖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遵守环保措施。
2. 违规惩处: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违反养殖证书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的养殖户,发证登记机构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吊销证书等处罚。
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
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产品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养殖业成为水产品生产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中国的沿海地区,滩涂资源丰富,具备发展养殖业的良好条件。
因此,为了规范水域滩涂养殖,保护滩涂资源,提高养殖业的科学管理水平,制定2023年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施方案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制度,实现养殖业的合理规划、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科学性原则:根据水域滩涂资源特点和养殖业需求,制定合理、科学、可操作的规划和管理措施。
(2)公平性原则:确保发证登记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
(3)可行性原则:制定具有可实施性的方案,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养殖技术和市场需求等因素。
(4)可持续性原则: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和资源可再生利用,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措施和工作步骤1. 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1)通过水域滩涂资源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适宜发展养殖的水域滩涂区域;(2)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明确区域的养殖类型、规模和布局。
2. 发放养殖许可证(1)依据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拟定养殖许可证发放方案,并向相关部门报批;(2)制定养殖许可证申请流程和标准,确保申请程序的透明、公开和便捷;(3)为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颁发养殖许可证,并建立许可证的公示制度。
3. 实施养殖登记制度(1)要求所有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的企业进行登记,登记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等;(2)建立养殖登记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和管理,提高监管效能;(3)定期对养殖登记进行更新和核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4. 加强养殖监管和执法(1)建立健全养殖监管机制,加强对养殖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力度;(2)定期开展养殖现场检查和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养殖企业进行整改或处罚;(3)加强养殖市场的监测和管理,打击假冒伪劣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11.22
•【文号】农办渔〔2018〕77号
•【施行日期】2018.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有关事项的
通知
农办渔〔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全面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2010年农业部修订了《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并向社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自2011年1月1日启用,同时指定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企业,各省(区、市)向该企业采购成品。
按照规范各级政府采购行为有关要求,我部决定不再指定北京金辰西维科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为《水域滩涂养殖证》印制企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0〕92号)附件1、2同时废止。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订购的原则,根据
《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样式、《防伪技术说明》(如需要请来函索取并注意保密)和实物参考(由我部制作发送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遵照本地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订购工作,证件质量和外观应与实物参考相同。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科学利用水域滩涂,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农业部有关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实行持证生产经营。
第三条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
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在受理调查、处理案件时应以养殖证及其登记的内容为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水域滩涂使用的申请、审核和养殖证的发放工作,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协助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域滩涂勘查、核实工作和养殖证发放工作。
第五条核发养殖证应以水域滩涂综合利用规划为依据,以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与水利、防洪、港口、航道等专业规划相协调,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活用水保护区等重要水域滩涂核发养殖证。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域滩涂养殖活动,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第二章水域滩涂定义第三条水域滩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供水产养殖利用的水体及其周边滩涂,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海湾、滩涂等。
第三章养殖权确认第四条养殖权是指养殖者在指定水域滩涂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的权利。
养殖权的确认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养殖权应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申请人应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条件;申请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水产养殖法律法规。
第五章申请材料第六条申请养殖权应提交以下材料:养殖权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资质证明;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证明;资金和设备条件证明;养殖规划和环境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六章审查与公示第七条申请材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审查合格的,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章养殖证核发第八条经审查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证。
养殖证是养殖者合法养殖的凭证。
第八章登记簿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养殖登记簿,对养殖权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九章优先安排条件第十条在养殖权分配中,应优先考虑以下条件:有利于水域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提高居民收入的;具备先进养殖技术和良好管理能力的。
第十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之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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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九条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三章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
集体使用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第四章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条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