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量刑标准及证据规格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量刑标准及证据规格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量刑标准一、基本概念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毁灭或者损坏本罪的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或者刻画等方法使公私财物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使公私财物的效用得到损失的行为,这里的效用主要包括财物因外观、性能的损失而导致效用的减少。
2、与毁坏财物有关的主要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及批复等规定,故意毁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行为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施行数罪并罚。
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并修改密码,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内,采用高进低处股票的手段,造成他人资金损失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不能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故意毁财物;财物须为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例

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例某公司生产某种特殊材料,具有独特的技术和市场优势,一直以来都是行业内的佼佼者。
然而,最近该公司的生产线频频出现故障,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生产效率大幅降低,甚至出现了一些严重的安全事故。
经过调查,公司发现这些故障都是人为破坏所致。
在调查的过程中,公司发现了一个名叫张某的员工存在重大嫌疑。
张某是该公司的一名技术工程师,拥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技术知识。
然而,由于最近公司业绩不佳,导致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都受到了影响。
在调查中,公司发现张某曾多次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生产车间,并对生产线进行了恶意破坏。
这些破坏行为直接导致了生产线的故障,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公司还发现了一些其他员工参与了张某的破坏行为。
这些员工中有的是因为个人利益受到了诱惑,有的是因为受到了张某的威胁。
他们与张某共同参与了对生产线的破坏,致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了重大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毁坏、损坏生产设施、产品或者其他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张某和其他参与破坏行为的员工,显然已经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公司的报案,警方对此展开了调查,并最终将张某和其他涉案员工依法刑事拘留。
在此案例中,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同时,这也给其他员工和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产环境。
通过此案例,我们不仅可以看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危害性,也能够意识到企业在管理中要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提醒员工要珍惜企业提供的工作机会,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加强对生产设施的安全保障,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够稳步发展。
同时,公司也会加强与警方的合作,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民法典中如何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

民法典中如何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
我国公民是具有财产权利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故意损坏公民财产的,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民法典中怎样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如何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
民法典对如何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没有规定,⽽刑法规定,故意损毁他⼈的财产,造成他⼈财产损失,数额达到较⼤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审判数额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般为⼀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数额巨⼤(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数额巨⼤(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财物,导致他⼈精神失常的;破坏⽣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引起重⼤损失;破坏⼿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如何定义故意损害财产罪没有规定,⽽刑法规定,对他⼈的财产进⾏故意的毁坏,造成财产数额达到较⼤的,就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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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三章犯罪构成(一)1. 甲为给自己的儿子赚得大学学费,在一月黑风高夜,向乙家的猪圈投放了毒药,待猪圈内的30多头猪中毒后,甲偷偷将猪运走,然后又在市场上将该批猪肉出售给他人。
则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破坏生产经营罪B盗窃罪C故意毁环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BD解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题中,甲向乙家的猪圈下毒,待猪中毒后将猪运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甲将有毒的猪肉出售给他人,此种行为独立于盗窃行为,符合新的犯罪构成,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BD选项当选,AC选项错误,不当选。
2. 陈世美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
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
陈世美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
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
陈世美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
于是在陈世美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
关于陈世美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构成非法经营罪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陈世美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

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我们知道很多刑事犯罪,除了在刑法中会对其进行规定外,最高法、最高检或公安部门还会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
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讲,其同样也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被规定的。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及刑法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我们知道很多刑事犯罪,除了在刑法中会对其进行规定外,最高法、最高检或公安部门还会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
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讲,其同样也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被规定的。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及刑法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法律《邮政法》第八十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法》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司法解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破坏⽣产经营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破坏⽣产经营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刑法基本规定第⼆百七⼗六条 【破坏⽣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法破坏⽣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七⼗六条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仍不⽀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08年6⽉25⽇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四条 [破坏⽣产经营案(刑法第⼆百七⼗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法破坏⽣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破坏⽣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以上公然破坏⽣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最⾼⼈民法院关于破坏⽣产单位正在使⽤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设备罪问题的批复》1993年8⽉4⽇,最⾼⼈民法院湖北省⾼级⼈民法院:你院91035号传真《关于破坏⽣产单位正在使⽤的电动机是否可以构成破坏电⼒设备罪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破坏电⼒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如果⾏为⼈的⾏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等⽣产单位正在使⽤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解释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解释⽹友提问: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解释是什么?双鸭⼭律师解答:刑法解释:第⼆百七⼗五条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这⾥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动机和⽬的,⾮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所有财物的⾏为。
“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
“毁灭”,是指使⽤各种⽅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价值全部丧失。
“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价值。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法占有的⽬的,这也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
、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2.⾏为⼈客观上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所采⽤的⽅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
如果⽤放⽕、爆炸等危险⽅法毁坏公私财物,⽽且⾜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
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不构成犯罪。
“其他严重情节”,⼀般是指以下⼏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段特别恶劣的等。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
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侵犯了其他客体,则不能以毁坏财物罪论处,例如,故意毁坏使⽤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具、电⼒煤⽓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产经营的,以破坏⽣产经营罪论处。
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财产损失是难以避免的现象。
然而,一旦造成财产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律后果,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刑事责任等,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1. 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恢复原状:如果可能,侵权人应当恢复被侵权人的财产原状。
(3)支付违约金:如果侵权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4)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合同责任1. 定义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财产损失。
(2)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3)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刑事责任1. 定义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因触犯刑法,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一切犯罪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法律后果(1)罚金:犯罪行为人应当支付罚金。
(2)拘役、有期徒刑:犯罪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死刑:在严重犯罪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五、其他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承担在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除了上述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外,还可能涉及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2. 行政责任承担在某些情况下,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可能违反行政法规,行为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8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四、盗窃本意见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百七⼗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的规定,以重⼤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以⼯程重⼤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六、⽣产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六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法教义学视角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分析与认定
法教义学视角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分析与认定摘要:在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受到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对“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兜底条款的解释。
在解决该罪名司法适用困境的问题上,存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两种路径。
应采取实质解释论的立场,立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范用语和规范保护目的,基于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对本罪的规范构造进行分析。
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认定上,应重视行为对象对本罪认定的意义,并考虑行为人主观违法要素是否存在被阻却的正当化事由。
同时,也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红线,审慎通过解释论防止破坏生产经营罪沦为“口袋罪”。
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兜底条款法律漏洞实质解释论规范保护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泛用的趋势。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司法实践中渐露口袋化端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尚没有系统的理论省思,口袋罪固然迎合了处罚必要性的实质考虑,却难以满足罪刑法定以及刑法明确性的形式要求”。
[1]相反的观点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适用困境在于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如何进行解释的问题,传统观点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的解释已经不符合互联网时代背景的基本语境和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势。
[2]“对在网络空间从事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妥当的能动解释来适用刑法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条款,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矛盾”。
[3]面对如上现状及争议,笔者认为应当从法理上就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分析与思考。
一、剖析与检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新问题”与处理方案刑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仅列举了“残害耕畜”和“毁坏机器设备”两项,另加一个“以其他方法”的兜底条款。
不难看出,以上两种明示的方式分别是对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生产条件的真实写照,被深深打上了该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生活的烙印。
然而,置身于信息网络时代,当破坏生产经营不再单纯地表现为“残害耕畜”和“毁坏机器设备”这两种行为方式,司法者在面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新问题”时往往会有些迟疑,由此产生的结论也备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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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认定【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同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同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曹同兵因失去向上海朗富快餐盒饭有限公司收购泔脚的机会,而迁怒于得到该收购泔脚生意的陈正金。
被告人曹同兵为泄愤报复,于2011年3月20日16时许携带50千克亚硝酸盐至朗富公司,将上述亚硝酸盐投放于被害人陈正金放置在该公司的三个泔脚桶内。
后被害人陈正金将上述泔脚运至其位于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社区卫季村1247号的养猪场用于喂猪。
3月23日,上述养猪场内的猪出现呕吐、抽搐等症状,其中173头猪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50875元。
庭审中,被告人曹同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同兵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审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同兵为泄愤报复,在饲料中投放有害物质致使他人饲养的猪死亡,故意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同兵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同兵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既是被害人的财产,更是被害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资料;被告人曹同兵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目的,客观上采用故意毁坏被害人生产资料的手段破坏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被告人曹同兵的行为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曹同兵能自愿认罪,在亲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奉贤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曹同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同兵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评析】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曹同兵毒死被害人饲养中的猪构成何种犯罪,是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抑或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区分时,具体如何认定生产经营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内容。
当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时,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是本案准确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
一、被告人曹同兵毒死生猪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中存在争议的是定性问题,即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选择。
首先,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比较容易区分。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以投毒的方式毒死生猪,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关键在于该投毒行为能否危害不特定的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危害不特定的公私财产的安全,是指行为人在事先往往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公私财产的范围,也不能控制其危害后果的大小。
如果只侵犯了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其他重大财产安全的,就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毒罪论处。
本案被告人曹同兵虽然是以投毒的方式,毒死了173头猪,给农户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从犯罪对象来看,被告人曹同兵毒死的是事先确定的对象;从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曹同兵是将亚硝酸钠投入特定的三个泔脚桶,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危害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涉及公共安全。
因此,被告人曹同兵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其次,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其作为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最后一个罪名,在实践中往往和其前一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难以区分。
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
而且从述明罪状的本身来看,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看似是区分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要素,即有观点认为,两罪的区分就在于有无泄愤报复目的。
实际上,这是对刑法规定的误解,而且根据这一标准也无法区分这两罪。
一方面,刑法虽然没有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泄愤报复目的,但是实务中行为人完全有可能出于泄愤报复目的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罪,此时两罪该如何区分?另一方面,行为人在破坏生产经营时,没有出于泄愤报复目的,但具有其他个人目的,破坏了生产经营,但又没有毁坏财物,又该如何定罪?例如,行为人出于恶作剧心理,利用技术在公司网络上做手脚,导致公司业务长时间瘫痪。
该行为人虽然没有毁坏财物,但是却破坏了生产经营。
由此可见,根据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无法区分这两罪。
那么如何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实际上,两罪的区分在于侵害的法益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对象是财物,保护的法益是财物的效用价值,而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保护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价值,准确地说就是生产经营所蕴含的经济利益。
结合本案来看,笔者认为被害人陈正金养猪场饲养的猪即为生产经营的特定对象。
具体如何认定生产经营,下面予以详细论述。
二、正确评价生产经营是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关键因素(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对象不能仅限于述明罪状的内容,将机器设备及耕畜视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否则行为人没有毁坏机器设备,但是又破坏了生产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该如何处理?实际上,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多种多样,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只是其中之一而已。
可能会有人质疑:行为对象一般是指人或物,将生产经营作为行为对象,是否超出了行为对象的范畴?生产经营貌似抽象,实际上仍是由各类人和物组成的,生产经营实际上就是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状态。
如本案中,养猪厂饲养的猪,其实就是处于不断成长增加价值的过程。
(二)生产经营必须蕴含经济利益既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那么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蕴含经济利益,也即该活动的价值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如果该活动不蕴含经济价值,那么破坏这种活动,就无法计算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侵害后果不能表现为经济损失,侵害行为就无法构成财产犯罪。
当然,在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生产经营时,不应抱守主观解释,而应坚持对刑法进行当代的、合时宜的解释。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不仅仅是指工农业生产,也包括许许多多的经营活动。
述明罪状中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只是作出提示性的规定,实践中的生产经营远不局限于此,而应涵盖在农业(第一产业)、工业(第二产业)、服务业(第三产业)中,所以本案中,养殖场里的猪虽不属于机器设备,亦不属于耕畜,但完全符合本罪的行为对象。
(三)生产经营一定要具备合法性本罪保护的生产经营,是否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本案合议庭认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包括的,因为根据法律财产说,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权利,破坏这些经营活动,即使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例如,非法制造毒品的地下工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地下工厂、强迫儿童劳动的黑煤窑等,由于严重违背法秩序,难以为社会所容忍,均属于严重犯罪活动,不应受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
但是,一些处于平稳营业状态下一般违法的生产经营,也应该区别对待,例如手续不齐全的生产企业、没有营业执照的营业机构等,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前去破坏,否则法秩序将无从谈起。
这个时候如果认定不属于生产经营的话,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其他情况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三、准确量刑必须恰当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的认定是长期以来困扰刑事法官的棘手问题。
在没有相应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呢?笔者认为,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情节严重明确规定为故意毁坏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但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没有规定,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大多数高院都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与前文分析生产经营的特征有关,很难准确地界定实际损失的价值,因为生产经营中的财物往往还处于经济利益起伏不定的状态中。
这个时候需要法官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作出恰当的认定。
一是参考已公布司法解释对同一罪名的解释。
这主要是针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很强,能将很多犯罪行为涵摄进来认定为同一罪名,而司法解释又未对新出现的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的情形。
对此可参考已公布司法解释对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而本案中并无相关司法解释。
二是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或地方规范性意见。
受制于立法技术等原因,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常常出现部分重叠,形成近似罪名。
近似罪名之间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在遇到某一须判定情节严重而又没有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意见作为依据的罪名时,可以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或地方规范性意见来认定。
尤其在法定刑也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参考该罪名的具体标准。
三是反复检验结论的合理性。
虽然按照上述思路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其结论个别时候会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
为使这种参考适用的结论尽可能合理,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效果,合议庭认为一定要反复检验解释结论的合理性。
要从实质角度考虑处罚的必要性,既要考虑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情节严重是否符合情理,是否能为公众的一般观念所接受,也要考虑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
将认定和不认定两种结论进行对比,选择其中理由更充分、更有利于取得审判效果的结论。
本案中,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相近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上海市高级法院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毁坏财物价值5万以上,而被告人曹同兵将50千克的亚硝酸盐投入被害人陈正金用于喂猪的泔脚中,致使被害人陈正金饲养的猪中毒,其中173头死亡,造成经济损失25万余元,同时被害人未死猪的损失和抢救用药费都十分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