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同样输在国际法运用上
近代国际法与中法马江战役

近代国际法与中法马江战役一工业革命不仅给人类带来了技术文明,同时也孳生了绵延不止的野蛮征伐。
法国正是在工业革命这股强大内驱力的驱役下,为了抢夺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材料产地,不惜远洋跋涉,将战火从越南烧至中国。
被强权意识包裹下的近代国际法,并没有对马江战役前后法国的侵华行为产生威慑和约束。
1884年7月16日,法国舰队司令孤拔座舰以“游历”为名开进福建马尾军港。
随后,又有几艘军舰相继停泊马尾军港。
会办福建海疆事宜大臣张佩纶急忙开始交涉,“遵旨照会该国领事,阻止多船入口”,但未取得丝毫成效,“法果成谋,断非笔舌所能阻止”(注:张佩纶:《涧于集•奏议四》,民国年间丰润张氏涧于草堂刊本,第16页。
)。
为了配合“占地为质”的计划,法国全然不顾中国官员的“告禁”,决意将军舰强行进驻马尾港。
这种情形在中法关系已处于非正常关系的特定背景下明显侵犯了中国的主权。
关于军舰停泊他国港口问题,国际法有严格的法律解释。
兵船驶进他国港口,无论是默准,抑或明许,均“不归他国管辖”(注:[美]惠顿撰:《万国公法》卷二,清同治三年刻本,第33页。
)。
而不归地方管辖的前提在于:“该船(即军舰)在此和平行事”(注:[美]惠顿撰:《万国公法》卷二,第35页。
)。
换言之,外国兵船绝对不能为所欲为:“盖默许友国兵船来海口,不归地方管辖,此例断不可误解,致令该船或有干犯国权之事”(注:[美]惠顿撰:《万国公法》卷二,第38页。
)。
由于驻守马尾港的官员并未强硬下令禁阻法舰进港,法方则可认为得到默许,可以自由出入马尾港。
然而,法舰在马尾港并非“和平行事”,而是以武力相胁迫,监视同在马尾军港江面的华舰,不给华舰移动自由,“声言动则开炮”(注: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302页。
)。
8月23日,在绝对掌握主动权的情况下,法军向清军发出挑战,公然下战书,并迅速摧毁马江江面的福建海军军舰。
次日,又炮轰船政局。
从8月25日至29日,法舰撤离闽江口期间,还先后摧毁了闽安南、北岸炮台、金牌炮台三座沿江炮台,仅长门炮台得以保存。
从《南京条约》看晚清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运用

国 际研 究
从《 南京条约》 看晚清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运用
口 董 临瑞
【 摘要 】《 南京条约》 的签订使晚清国 人切实体会到了 被迫以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解决和国际社会种种纠纷的痛
楚与无奈。 条约也逐 渐成为中国处理与其他 国家之 间经济纠纷及政治冲突的主要 方法。 晚清时代 国人 对国际法从被 动接 受到主动靠近的转变, 无 不体现 出中国在面对西方列强的 “ 西方国际法”时的 “ 主权” 意识。
订 了中 国近代 史 上第 一 个 丧 权辱 国 的不 平 等 条 约 — — 《 南 京条 但 这 并 不 是 清 政 府 处 理 对 外 事 务 的模 式 , 并 没有 产 生 重 大 影
约》 , 英国趁机摄取了在华的政治和经济上的种种特权 。
响。 中国在 鸦 片战 争 前都 没 有 正式 接 触 过 国 际法 。 鸦 片战 争 后
英国, 英 国处于贸易逆差地位。 为了缓解这种贸易逆 差, 英 国决 国 家 的 法 律 依 据 。 在晚清时期 , 随着 国 际法 的逐 渐 输 入 ,《 南
定 对 中 国走 私 鸦 片 , 其 结 果不 仅 扭 转 了贸 易逆 差 的局 面 , 也 给 京条 约 》 在 中 国产 生 了全面 的 效力 。 英 国攫 取 了暴 利 。 随着 英 国 对华 输入 鸦 片数 量 的激 增 , 从1 9 世 纪3 0 年代起 , 鸦 片 已 经 占到 了英 国 对 华 贸易额 的半 数 以上 , 使 大 量 的 白银 流 出中 国国 门 , 国家 一 时 间呈 现 出 田地 荒 芜 、 经济 凋 敝、 兵弱 银 荒 的局 面 。 这种 状 况 使得 清政 府 统治 阶 层深 感 不
清朝国际法原则

清朝国际法原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其国际法原则具有鲜明的封建特色,体现了清朝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立场和原则。
清朝国际法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国际法、坚持和平发展、维护国家尊严和权益、与外国友好相处等内容。
清朝尊重国际法,认为国际关系应当遵循国际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清朝在对外交往中秉持着"以德义交,勿恃势力"的原则,尊重外国国家的主权和独立,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清朝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纠纷,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清朝坚持和平发展,主张通过和平共处、互利合作来发展国际关系。
清朝重视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尊重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干涉他国内部事务。
清朝主张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互惠,通过多边和双边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清朝维护国家尊严和权益,坚决抵制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和尊严的行为。
清朝外交政策立足于国家安全和发展,主张维护国家利益、捍卫国家尊严。
清朝奉行民族自尊、国家自信的原则,不容许外国国家对中国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和侮辱。
清朝主张与外国友好相处,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推动国际合作和发展。
清朝宣扬仁爱之道,主张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和平、友谊、合作、共赢的理念。
清朝致力于促进和平、安全、合作、发展,愿同其他国家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和平、稳定、繁荣的国际环境。
第二篇示例:清朝在19世纪的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国际法原则影响着当时的国际秩序。
清朝国际法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
清朝强调自身的领土完整和主权,视之为国家的根本利益。
在与外国进行交涉时,清朝始终坚持维护领土完整和主权的立场,不容许任何外国势力在其领土上干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针对英国在中国领土上建立领事馆的坚决抵抗。
清朝国际法原则中的这一点体现了其对国家利益的高度重视,也为后来中国的外交政策奠定了基础。
其次是平等互利的原则。
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

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以《万国公法》汉译为标志,近代国际法正式系统传入晚清中国。
不过,在19 世纪70 年代之前,国际法仅是零星地运用到中外交涉当中。
随着70 年代中后期海陆边疆风云骤起,清政府大量运用国际法作为以夷制夷之策。
在中法战争中,清朝官员频繁引用万国公法,谴责法国的侵略行为违反国际法原则,主张以公法为依据与法国交涉。
因此,公法外交成为战前和战争期间颇具影响的主张.在官员当中迅速崛兴的公法舆论以及一系列可圈可点的公法实践,似乎表达了清政府对国际法前所未有的信心与依赖.需要拷问的是,即便如此,是否就表明清政府愿意将自身置于为西方国家认可的规范内,遵循国际法而行事? 本文以中法战争期间颇为关键的中立问题为视角,探讨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复杂态度及其历史嬗变,进而提示晚清中国面对西来公法规范的本土化立场与利益考量。
一、战事肇始后蔚为壮观的中立论随着马江之战的爆发,中法关系进入实质上的战争状态。
根据国际法,战争爆发时非参战国应严守中立,对交战国保持不偏袒的态度,并且不得对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与战争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援助。
有意思的是,早在战事出现前夕部分清朝官员和有识之士纷纷提出局外各国应严守中立,禁止向法国提供战时物资与代传电报,以此逼迫法国屈服。
1884 年8 月5 日,江苏候补知县查荫普建议清政府按照国际法要求各国商民务守局外之例,凡法船经过之处,不得将煤及军火粮食等物售与法人,以符万国公法1841.8 月11日,山东道监察御史张元普提出,布告各国,务守公法局外之义,勿济法船煤炭,并严禁中国人将煤米食物各项卖给法人,违者军法从事.8 月19 日,《申报》时评主张,照会各国在华商人以及法船必经之地如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处,要求皆恪遵公法,不得私行接济.得知法国人在香港、澳门招兵买马并派出数艘法船在此拦阻中国官船和保护法国商船的消息后,左宗棠于8 月24 日照会澳门总督罗沙,要求澳门当局遵守国际公法,严守局外中立:值此中法战事之际,法人背约启衅,肆扰海口,不合天理,不守公法,葡萄牙作为中立国谅必守公法局外之义,凡法船所需米谷、牛羊、淡水、煤炭以及军火、军装一切应用等物,务望不可接济.总理衙门经慎重考虑后,在8 月26 日致各国公使的照会中强调:法兵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传报,要求按照公法,禁止递法军电报或私售煤炭以接济法兵船。
明末清初国际法“曲高和寡原因析

明末清初国际法“曲高和寡原因析摘要明末清初,西方传教士在其著述中介绍了欧洲法律,并将拉丁文国际法著作《法律及神作为立法者》译成中文,开启了国际法在华的星火传播。
1689年中俄订立《中俄尼布楚条约》,西方国际法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运用。
但总体而言国际法在当时的中国曲高和寡,反映出国际法输入中国并非一个单向的过程,而是传统中国以天下观为中心的对外秩序与西方国家主导的近代世界秩序碰撞和消长的过程。
关键词国际法传教士天下观世界观16、17世纪,近代国际法开始在欧洲形成和发展,而当时大一统的中国封建王朝仍然奉行“华夏中心主义”的“天下观”,自居世界的中心豍。
在一个闭关自守的国度,国际法犹如天方夜谈。
明末清初,中西礼仪之争已经出现,中国传统对外秩序中的朝贡制度,及其对于来华外国人“化外人”制度已经受到西方基于主权观念之上的国际法秩序的冲击。
这一时期,来华的西方商人之外主要是传教士,他们受到当时皇帝如万历,顺治和康熙的重视。
在17世纪中后期,传教士最早尝试将西方的国际法著述译成中文,并推动国际法在中国对外交往中得以适用。
这也是国际法输入中国的起点。
在此意义上,更深刻的印证了一句经典:“国际法史不应当同宗教史、思想史相分离。
”豎国际法的观念不可能孤立传入中国,只有伴随着国人对中国以外的世界的认识,才可能奠定对于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及其所构成的国际社会的初步认识,进而近代国际法观念才能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豏。
明末清初,耶稣会传教士卫匡国(MartinoMartini,1614-1661)作为颇具国际影响的汉学家、历史学家和地理学家,试图将近代国际法引入中國。
他于1648年至1650年在华人教徒朱宗元帮助下,翻译苏亚利兹的国际法著作《法律及神作为立法者》豐,但并未完成出版豑。
与此同时,意大利传教士维多利奥·利奇(VittoRicci,1621-1685)1646年离开欧洲并于1648年到达菲律宾,而后又来到中国厦门,1655年在那里定居下来。
分析中日甲午战争中的国际法运用

分析中日甲午战争中的国际法运用甲午战争中清廷的失败原因众说纷纭,官僚腐败、体制滞后、军力不济都是重要原因,但还有一个因素往往容易被人忽视对国际法的运用。
从战争开始前的布局造势,到战争开始后的博取国际舆论支持,乃至战争结束后的谈判交锋,日本凭借着对近代国际法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在甲午战争的整个进程中步步为营、占得先机,而清政府招招滞后,处处被动。
被强权裹挟下的近代国际法不但没有阻挡日本侵略者的脚步,反而成了其强大军力的助推器,加速了清政府在军事和政治上的全面溃败。
一、中日在甲午战争中的国际法运用比较(一)从运用的策略上看中日两国对国际法运用的总体策略上看,清政府报定公理自有公论理想主义,而日本则坚持有利才有理的实用主义态度。
这一点在两国的宣战诏书中显示的非常清楚。
1894年8月1日,在丰岛海战爆发7天之后,中日两国发布宣战诏书,正式向对方宣战。
光绪皇帝在宣战诏书中称,朝鲜是中国的藩属国,应朝鲜之邀出兵帮其平乱,是中国和朝鲜内部的事情,与别国无关,日本不应出兵。
而日本天皇的诏书中则称,朝鲜是一个独立国家,现在中国侵犯了朝鲜的独立,日本为了帮助朝鲜实现独立,阻止清政府武力干涉,被迫开战。
甲午战争发生于19世纪90年代,即使按当时的国际法准则,任何国家也都不应无端挑起对别国的战争。
《万国公法》就强调师出有名,反对默武。
并指出:各国倘受侵凌,别无他策以伸其冤,惟有用力以抵御报复耳。
日本的一纸诏书,将一场蓄谋己久的侵略战争粉饰成文明之战,同时给清政府贴上了野蛮的标签。
这使得当时西方舆论大都对中国没有同情,反而认为日本打败中国是文明对野蛮的胜利。
(二)从运用的环节上看甲午战争爆发前,清政府正深陷于应付西方国家的盘剥和掠夺中,日本趁机对台湾、琉球进行侵扰,清政府无奈地付之赔款以图息事宁人。
而日本真正步步为营地为发动战争预做准备之时,清朝统治者却还蒙在鼓里,他们甚至以为1872年《中日修好条规》是中日两国共结友好的开端。
九一八事变中的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无能为力

九一八事变中的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无能为力九一八事变,即1931年9月18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爆发的日子。
这场战争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苦难,也暴露了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在面对侵略行为时的无能为力。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九一八事变中国际社会的无能为力。
首先,我们来看国际法在九一八事变中的作用。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然而,在九一八事变中,国际法的作用几乎可以说是被完全忽视了。
日本帝国主义以“自卫”为名,侵占中国东北地区,并建立了伪满洲国。
这明显违反了国际法中关于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然而,国际社会并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来制止这一侵略行为,使得国际法在九一八事变中变得毫无意义。
其次,我们来探讨国际社会在九一八事变中的无能为力。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呼吁,希望得到支持和援助。
然而,除了一些口头谴责外,国际社会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行动来制止日本的侵略行为。
其中一个原因是,当时的国际社会正处于大萧条时期,各国都面临经济困难,不愿意卷入战争。
另外,一些西方国家对日本的侵略行为持观望态度,甚至有些国家还对日本提供了支持。
这种无能为力的态度使得中国面临着无法应对的困境。
此外,九一八事变中的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无能为力还体现在国际社会对日本侵略行为的处理上。
国际社会通过国际联盟对日本进行了谴责,但是却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制裁措施。
相反,一些国家甚至与日本签订了不平等的条约,使得日本在九一八事变后继续扩大其侵略行动。
这种对侵略者的纵容和无能为力,使得国际法在九一八事变中变得毫无约束力。
然而,尽管九一八事变中国际法与国际社会显得无能为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的价值被完全抹杀。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人民进行了顽强的抗战,最终赢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
这一胜利不仅是中国人民的胜利,也是国际法的胜利。
抗日战争的胜利为国际法树立了一个重要的典范,表明侵略者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军事名家的甲午殇思(1-15)

军事名家的甲午殇思(1-15) 120年前的中日甲午战争,就是压在中国人心中的一块大石头,今年,又逢甲午。
中国,又被触痛。
为了痛定思痛,为了痛定思痛,为了噩梦不再搅碎好梦;为了坎儿不致成为跨不过去的鸿沟;为了伤口不再被戳,为了流泪的人不再流血,为了流血的人不再流泪———新华社解放军分社与《参考消息》联合推出“军事名家的甲午殇思”大型专题报道,将连续刊发金一南、丁一平、皮明勇、肖裕声、罗援、彭光谦、孟祥青等一批军事研究领域名家大腕关于甲午战争的研究成果、心血文章。
同时,新华网、新华社新媒体中心、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及其手机电视台等也将同步展开集成报道。
舒健国防大学战略教研部副教授,军事学博士,大校军衔。
甲午战争给中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对中日两国历史命运、对东亚战略格局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今天,站在新的甲午坐标上回望过去,是为了让历史的智慧之灯照亮未来,让我们对未来看得更远、更准,以便更好争取和平美好的明天。
>>一、构建顺应历史潮流的大战略甲午战争的失败,首先是清王朝维护其生存与发展需要的安全战略的失败。
19世纪是人类历史上少有的大调整、大洗牌的时代。
西方列强以工业文明为核心,依靠近代化的军事力量,掀起掠夺瓜分世界的狂潮。
面对这样复杂的战略环境,如何维护并发展自身的利益,是对清王朝战略能力的巨大考验。
但是,清王朝驾驭复杂环境的战略能力极为薄弱。
首先,在长期专制思想禁锢下,当时中国人的活跃思想被牢牢桎梏、扼杀,每一名社会成员都如同带着沉重思想镣铐的囚徒,已经完全缺乏时代迫切需要的战略创新能力。
其次,清王朝长期闭关锁国昧于历史浩浩潮流,很晚才认识到外来威胁是来自海上,很晚才认识到海上威胁绝非海盗行为,而是对整个王朝和制度的挑战。
第三,当此转型关键时期,最需要一个雄才大略、胸怀天下的领袖及其团队的筹划和决断时,运转200多年的大清王朝却正走向没落,权力核心昏庸无能,缺少必须的战略统筹能力。
第四,政治体制僵化落后,官场上下人人各怀鬼胎、尔虞我诈,早已失去战略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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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同样输在国际法运用上文/邢广梅对一个人、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而言,犯错误不太可怕,可怕的是重复犯错误。
曾经成为近代中日两国命运转折点的甲午战争重新摆在我们面前,促我们深刻解剖、反思与自省,不仅仅是因为120周年这个特殊的年份,更因为中日两国又分别站在了各自前行的十字路口。
如何对待历史、反思自我,成为影响两国未来走向、相互关系以及亚太地区稳定与繁荣的关键。
反思历史,有助我们深化改革120年前,日本奉行的是海外扩张战略,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终结了日本的扩张,剥夺了日本占领的别国领土。
100多年后的日本,和平主义衰退,军国主义还魂,扩张战略被重续,南千岛群岛、独岛、钓鱼岛以及东海油气开采等,成为当下日本战略实施的新着力点。
对这样一个曾经侵略扩张成性、让亚太人民深受其苦的国家,西方一些国家却往往采取了宽容态度。
而对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历史上曾多次遭日本侵犯的中国,他们却抱有一定的成见,认为日本“文明”优于中国。
追根溯源,还要从甲午战争说起。
当时,日本为了摆脱外国强加的领事裁判权等不平等要求,选择了体现西方价值观的国际法体系改造自身,获得了西方国家的承认与接纳,成功实现“脱亚入欧”。
在战争爆发以及结束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日本借用国际法话语体系,标榜美化自己、抹黑诋毁清军,给自己贴上“文明”的标示,给中国贴上“野蛮”的标签。
可以说,甲午战争中,清廷本质上输于制度建设,直接输于军事方面,同时也输在对国际法的理解、运用及话语权争夺上。
而今,日本重复着同样的故事,而我们却仍对此重视不足。
了解日本在战争中对国际法的重视与运用,将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中日近现代史的认识,深化法律制度改革。
借助国际法,日本登上“文明”客船甲午战争爆发前后的所谓“国际社会”是有特定意义的,其以欧洲为中心、由主权独立的欧洲国家组成,进而形成一套体现西方价值观、有约束力的近代国际法规则体系。
基于此的国际社会,又被称做“国际法共同体”或“文明共同体”。
而在“文明共同体”之外的国家则被划分为“半开化”(波斯、暹罗、中国、日本等)和“野蛮”(其他国家)国家两类,不享有国际法人格。
这些国家与“文明共同体”国家只能签署不平等条约,被施加最惠国待遇、租界、领事裁判权等;而要摆脱这种束缚,只有进入“文明开化”进程,由“半开化”或“野蛮”升级为“文明”。
其“文明”标准有四个:有效的政府体制;能够保护其管辖下的生命、自由、财产(主要是外国人的);国内法律体系健全;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加入国际公约,遵守包括战争法在内的国际法。
日本选择“脱亚入欧”道路后,即按照西方国际社会的上述标准改造自己。
为此,明治政府确立了“文明开化”国策,派出大量政要学者去欧洲考察和学习国际法,并努力学习和运用国际法的“工具性”特点,学会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1894年8月1日,日本天皇在对华宣战的诏书中,便高举起“日军将遵守国际法”的旗号;战争中,日本发行《万国战时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其后,又出版《媾和类例》指导日本与清政府谈判媾和,发行《干涉及仲裁、战使、降伏》应对三国干涉还辽。
甲午战争后,日本又极力宣传其“遵守国际法”。
如陆军第二军随军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在欧洲出版法语著作《日清战役国际法论》及相关文章,海军法律顾问高桥作卫在英国出版英文著述《中日战争中的国际法案例》及德语版评论集,并将该书提交给国际法协会使用。
这些著述采取实证方法记述了如下“事实”:滞留在日本的清国臣民及财产受到日本政府的保护;日本军队对战争中误伤的中国居民予以救护并提供饮食照料,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无犯,救护受伤俘虏,对中立国的国民与财产予以保护,极为关注占领地公众卫生,日本红十字会不偏不倚救助中日两国士兵等。
这些著述甚至夸耀说:日本帝国如同法、英、德国那样恪守战争法规则,以至于“这场战争中,日方经验将成为日后欧美诸国交战时的有益先例”。
然而,日本在甲午战争中违反和践踏国际法的事例不在少数,尤其是旅顺大屠杀惨案成为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证。
惨案发生后,尽管日军重重封锁消息,但还是有记者报道并在欧美国家引起轩然大波。
于是,日本政府一边收买媒体以减少报道量,一边公开辩解,并利用外交渠道百般掩饰其罪行。
高桥和有贺两人也充当了政府的“御用工具”。
他们指责“日军在旅顺袭击十艘载满难民船舶”的消息失实,说战斗中只有少数平民因误伤而死。
有贺长雄承认在旅顺街上看到了2000具尸体,但辩称其中只有500多具是非战斗人员,并且大多数是壮年男子。
他还讲述了日本军队是如何正确区分战俘与平民的,如在平民身上悬挂“不杀此人”的标示等,将日军连杀四天四夜的惨案描绘成“合法”战斗中的“附带损害”。
这两个日本随军法律顾问的言论,极大影响了西方主流社会对甲午战争的看法。
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就是这其中的一员,他说:“日本,除了在亚瑟港(旅顺港)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发外,已经符合战争法的要求,不论是在对待敌人方面,还是在与中立国关系方面,其表现都可与西欧最文明国家的习惯相媲美。
”日本就是这样登上了“文明”国家的客船,得到西方国家的承认。
应对迟缓,清廷被贴“野蛮”标签与中国作战的日本,在宣扬自己是“文明”之师的同时,忘不了抹黑中国,而中国对此几乎没有回应。
首先,日本刻意渲染战争的动机是:为了帮助朝鲜实现“独立”,阻止清政府武力干涉,被迫开战。
将一场蓄谋已久的掠夺性战争粉饰成“文明对野蛮的战争”,给清廷贴上了“野蛮”的标签。
其次,在记述与清军的作战细节时,日方极力渲染和抹黑清军。
高桥作卫称:中国政府命令击沉所有日本船舶(但却举不出任何击沉民船的例子);中国不仅杀害战斗人员,还杀害战争爆发后滞留在华的非战斗人员(实际是为日军提供情报的奸细);有贺长雄则说:中国是一个“文明未开化”的国家,其士兵虐待、虐杀甚至肢解日军伤病俘虏。
所以,日本面临的是一个“不承认战争法,不对敌国国民的私有财产制定规则,不试图对其军队的抢劫和纵火暴行采取任何限制措施的国家”。
日方塑造了“中国人在战争中不遵守国际法,其举动不符合…文明‟标准”的“野蛮”形象。
面对日本的抹黑,未见有中国人士针锋相对予以回应。
同一时期没有任何一个中国人利用国际法资源和英语,向欧洲人展示说明中国的遭遇和看法。
那时中国驻欧洲的公使们正忙于为清廷购买军火,根本没有意识到日本人垄断国际法话语权的危害性。
如果说甲午战争中中日军事实力相差不大,那么,国际法运用方面却实力悬殊:当时中国没有高等教育机构,没有法学院,没有国际法教授,没有国际法专著,甚至没有像样的国际法论文,只能任由日本美化自己、抹黑中国。
霍兰德对中国做了这样的评价:中国只接受了最初步的国际法观念,在使节礼仪和外交事务上展现出精通。
但在战争法领域,还未掌握要领。
甲午战争中,“中国没有显示出试图接受文明战争惯例的迹象”。
国际法意识的淡薄,也使中国在权利遭到侵害时,不善于拿起武器保护自己。
正如霍兰德所言:“中国从来没有在国际法基础上捍卫过自己遭侵犯的权利。
”“高升”号事件就是典型案例。
针对日军在此事件中射杀落水人员和虐俘等行为,日本外相亲自组织人员展开调查,一方面收买媒体及学者,公开为日本撰文辩护;另一方面甩开中国做单方调查,并利用英国海事审判听证会,成功地将英国提出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了清政府。
由于清政府维权意识淡薄,本应由日方承担的射杀、虐待清军俘虏的责任,最终也不了了之。
赢得公平,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今天,曾经误导西方主流认识的日本著述依然安静地躺在世界各大图书馆,影响着新一代的年轻学者,对它的谬误至今未有中国学者“纠偏”;曾经掌握东亚国际法话语权的日本浸染于西方意识形态一个多世纪,对国际法运用的娴熟程度远胜于当年,其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狡辩、对子乌虚有的火控雷达照射事件的炒作、对中国舰机合法通过第一岛链海峡水道的虚张声势,都需要中国去认真对待。
然而,或是出于善良的本性,或是由于对现代国际法知识的缺失,在今天国际交往和利益博弈中,仍有一些国人对国际法的重要性重视不足,更谈不上熟练运用国际法捍卫国家利益。
国际公法归属法学院而非国际关系学院的现状,模糊了其在两种制度、两种价值观体系对立较量中所具有的政治属性。
实际上,国际法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手段。
由于认识不到位,我国对这个学科的扶持和投入力度不够,就使国际法变成了冷门,更多的人选择了职业经济效益前景好的学科,造成目前国际法专业人才匮乏的现状,国家公法事务磋商中往往出现中外专家“一对多”的被动局面。
在诸如岛屿和海洋权益等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的国际争端中,我们经常是“有理没人说”,“说了没人听”。
而我军的法律保障现状也不容乐观,120年前日本就实行的随军法律顾问制度至今仍未在中国军队中确立起来。
为军事行动服务的法律顾问没有定额定编,使部分原本就稀缺的国际法专业人才还面临转行的局面,这与我国军队走出去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所幸,今天的国际社会已不是120年前的国际社会,不再为少数强权国家把持。
一般性国际法也变成了国际社会广泛参与和接受、任何缔约国都可用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效工具。
因此,我们更必须善于运用这一武器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各种发展利益。
今天的中国已成为国际大家庭中举足轻重的一员。
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成为常态化事务,塑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也成为己任。
在民族复兴的关键时刻,中华民族需要继续积极参与构建公平合理国际法话语体系的进程,充分利用国际法这一武器,为世界赢得更多的公平、公正和公道。
(邢广梅: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博士后,海军大校军衔。
全军常备外宣专家、全军法律战咨询专家、海军新闻发言人,北京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理事,海军多样化军事任务法律专家,北京大学国际和平与战略研究中心学术委员。
著有《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历史演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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