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原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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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公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厂房设施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1.设立质检机构;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

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7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79页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第一部分通则一、本目录所称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含载体和稀释剂)。

饲料生产企业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均应属于本目录规定的品种,并符合本目录的要求。

二、本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三、按照本目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饲料原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本目录第二部分给出了常用饲料原料加工术语的名称、定义及其形成产品的修饰语,第三部分凡涉及到相应术语的,其含义与第二部分的定义一致。

五、本目录第三部分原料列表给出了原料名称,饲料原料标签中标识的产品名称应与列表中的“原料名称”一致;饲料产品标签中“原料组成”所使用的原料名称也应与列表中的“原料名称”一致。

“原料名称”栏内方括号列出的为饲料原料的常用别名,可以与括号前的名称等同使用。

“原料名称”栏内圆括号列出的为相关原料不同物质形态,应根据产品实际进行选择。

六、本目录第三部分中原料编号采用三级编号格式,第一级表示大类编号;第二级代表相同大类下的不同原料来源;第三级表示相同原料来源下的不同产品。

第二级和第三级原则上按首个中文字的拼音顺序进行排列。

七、本目录第三部分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规定的为质量要求或卫生特征指标,应在原料标签的分析保证值等项目中列出。

八、本目录第四部分所列单一饲料品种,是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产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的单一饲料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九、生产或使用涉及转基因动物、植物、微生物的饲料原料,还应当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目录中所列原料,应按照保证饲料和养殖动物质量安全的原则和要求,根据饲喂对象和原料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

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年02月22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管理,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兽药,规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使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2、附录3所列出的兽药超标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4所列出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所列兽药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

二、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把进货关,禁止采购无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注水、注胶、病死、来源不明或记录不完整等畜禽肉。

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三、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建立从原料到产品的追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禽和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

五、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严把畜禽肉和水产品进货关,应严格查验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相应的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做好查验记录。

六、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禁止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畜禽产品。

七、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禁止在动物和水产品运输过程中给动物注射、饮用增加动物储水率和提高水产品运输存活率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

3009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一般要求

3009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一般要求

3009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的一般要求注:“√”为对每批原材料使用前的质控要求;“-”为不要求项目。

1.2.2 残留物的去除及限度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在生物制品中的残留物可能因其直接的毒性反应、外源因子污染或有害的免疫应答,引发受者产生不良反应或影响产品效力,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采用经去除和(或)灭活外源因子的生物原材料,或采取相应措施对这些原材料中可能存在的外源因子、致病物质或与该材料相关的特定污染物予以去除和(或)灭活,去除和(或)灭活工艺应进行验证。

应通过验证结果评价生产工艺对已知毒性原材料去除的一致性,或采用批放行检测,以证实所去除的毒性原材料已达到安全水平,残留有机溶剂应符合相关要求。

2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辅料的一般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辅料系指生物制品配方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如佐剂、稳定剂或保护剂、防腐剂、赋形剂、助溶剂、矫味剂、稀释剂或缓冲剂等。

2.1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辅料的分级根据辅料的来源、生产以及对生物制品潜在的毒性和安全性的影响等,将辅料按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级。

第一级为低风险辅料,包括已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或药品无菌制剂。

第二级为较低风险辅料,包括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并按照中国现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的化学原料药,如各种无机和有机化学原料药。

第三级为中等风险辅料,包括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范生产,取得国家药用辅料批准文号,或按照国家备案管理的非动物源性药用辅料。

如用作稀释剂、缓冲剂配制的各种化学材料,用作保护剂/稳定剂的各种糖类,用作防腐剂的硫柳汞及软膏基质的单、双硬脂酸甘油酯等。

第四级为高风险辅料,包括除上述一至三级以外的其他辅料(如用作疫苗赋形剂的动物来源的明胶等)。

非化学原料药或非药用辅料用作生物制品辅料、非注射用的化学原料药或药用辅料用作生物制品注射剂辅料时,应按风险等级第四级的辅料进行质量控制。

2.2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辅料的质量控制要求辅料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时,应进行质量控制。

动物源性原料管理规定

动物源性原料管理规定

动物源性原料管理规定动物源性原料管理规定动物源性原料管理规定1.⽬的对动物源性原料管理、采购过程及供⽅进⾏控制,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防⽌动物源性原料对产品安全、质量造成影响。

2.适⽤范围适⽤于本公司所⽣产医疗器械使⽤及新产品开发所⽤的动物源性原料的管理与采购控制过程。

3.职责3.1研发部3.1.1负责编制采购动物源性原料质量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3.1.2负责产品所使⽤动物源材料的风险分析及病毒去除或灭活研究的协调组织。

3.2物控部3.2.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产品⽣产⼯艺需求及《采购控制程序》的要求评价选择合格供应商,建⽴合格供⽅档案;3.2.1根据审批后的采购申请实施采购作业,负责动物源性原料合格资料(检疫合格证、防疫合格证或记录)及追溯性资料的收集;3.2.2负责根据⽣产需求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申请,负责动物源性原料的储存管理;3.3质量部负责对采购的动物源性原料质量的验证,并对其供应商的质量评审及⽇常监督负责。

4.内容4.1定义4.1.1衍⽣物derivative:通过制造过程从动物材料中获得的物质。

例如透明质酸、胶原、明胶、单克隆抗体、壳聚糖、⽩蛋⽩。

4.1.2传播性因⼦transmissible agents:细菌、霉菌、酵母菌、寄⽣⾍、病毒、TSE因⼦以及未分类的病原体。

4.1.3 TSE(Transmissible spongiformencephalopathies):即可传播性海绵体脑病,包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件编号:SMP- 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声明所提供的供体(材料)适合⼈类⾷⽤;b)声明本公司所采购动物组织原料仅⽤于⽣产医疗器械产品,⽽⾮其他⽤途。

4.2.3采购的实施4.2.3.1仓储部根据⽣产需求及库存情况提出采购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传达⾄采购部;4.2.3.2采购部根据批准的采购申请,按照动物源性原料质量标准在合格供⽅档案中选择供⽅实施采购;4.2.3.3采购过程中采购部应向供⽅索取产品的有关资料,包括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或记录、执⾏的建议标准、对该批动物进⾏防疫接种的兽医卫⽣合格证等,均应有可追溯性的记录,包括该产品所⽤动物的产地、取材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期、取材部位等。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3: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3:兽用生物制品

附录3兽用生物制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兽用生物制品系指以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制品。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制品)是除动物体外疫病诊断或免疫监测试剂外的其他所有制品。

第三条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制品生产应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等进行控制。

生产涉及活的微生物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生物安全。

第二章人员第五条从事制品生产、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及相关岗位的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安全防护和生物安全要求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应当根据生产和检验所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涉及人畜共患病疫苗的生产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专项体检,并接种相应的疫苗。

第七条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进入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与动物饲养人员不得兼任。

第三章厂房与设备第九条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

制品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注:(1)A、B、C、D 4个级别相关标准见无菌兽药附录。

(2)指轧盖前产品处于较好密封状态下。

如处于非完全密封状态,则轧盖活动需设置在与分装或灌装活动相同的洁净级别下。

第十条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一、二类病原微生物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如芽孢)阶段,要求设备专用,并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第十二条操作一、二类病原微生物、人畜共患病病原微生物、芽孢菌以及特定微生物(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生产用毒株)应在独立的建筑物内进行,其生产设备须专用,并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消毒灭菌、防散毒设施。

动物源性饲料的质量控制及安全性指标

动物源性饲料的质量控制及安全性指标

动物源性饲料的质量控制及安全性指标欧阳雅连1 ,李明凤2 ,侯自花3(1. 郑州种畜场,河南郑州450008 ; 2. 河南省科技厅,河南郑州450003 ;3.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02)摘要: 动物源性饲料多为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下脚料,其营养价值较高,在畜禽养殖业中应用较为普遍。

但由于其来源复杂、品质不稳定及易传播疾病等特点,给畜牧业生产带来安全隐患。

为此,综述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控制关键安全性指标,以便为养殖业中应用动物源性饲料提供参考。

关键词: 动物源性饲料; 质量控制; 安全性指标中图分类号: S816. 48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4 - 3268 (2007) 12 - 0119 - 02 动物源性饲料主要有鱼粉、肉粉、肉骨粉、骨粉、血粉、蚕蛹、羽毛粉、动物下脚料、油渣粉、动物油脂等,其原料多为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下脚料。

动物源性饲料因其蛋白质、矿物元素及B 族维生素含量高,生物学价值较高,在畜禽养殖业中应用广泛。

但是,由于动物源性饲料原料来源复杂、品质不稳定,易受污染及易传播疾病等特点,加之其加工方法简单和缺乏有效的管理,给畜牧养殖业和人类健康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加强对动物源性饲料的安全控制意义重大。

1 动物源性饲料的生产1. 1 原料来源控制为确保动物源性饲料的安全,其原料来源控制是首要环节。

这就要求提高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源性原料。

目前生产肉骨粉的原料很多,有反刍动物(牛、羊) 的下脚料,也有猪、禽屠宰场的下脚料。

肉骨粉生产企业应按猪、禽、反刍动物肉骨粉原料分类生产,控制疫病传播;并在产品标签上注明肉骨粉的种类,便于使用和监管。

1. 2 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动物性饲料原料生产工艺的选择对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有着重要影响。

应确立生产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严格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中国药典》2020版—动物来源药用辅料生产和质量控制指导原则

《中国药典》2020版—动物来源药用辅料生产和质量控制指导原则

附件:动物来源药用辅料指导原则动物来源药用辅料系指从动物组织、器官、腺体、血液、体液、分泌物、皮、骨、角、甲等分离提取的,并经充分安全评估的,能够在药品制剂中添加使用的组分及其加工品。

按原材料来源分类,动物来源药用辅料可分为牛/羊来源和其他动物来源。

按化学组成分类,动物来源药用辅料可分为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合物(如乳糖)、多种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合物所组成的混合物(如硬脂酸)、比例和/或结构不明确的多组分混合物(如明胶)等。

按工艺制法分类,动物来源药用辅料可分为直接由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得的分离提取物(如羊毛脂)、分离提取后经过再加工所得的衍生物(如氢化羊毛脂)等。

动物来源药用辅料通常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原材料的易腐败性、可能存在内源性残留物或外源性污染物(如蛋白、微生物、病毒、农药、兽药等)、组成成分或/和组成比例不明确、特有的对人体有害成分(如朊蛋白)等,从而可能影响辅料质量的批间一致性,甚至引发不可预测的药品不良反应。

因此,在药品制剂中添加使用动物来源药用辅料时,应充分评估风险,明确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被替代性。

本指导原则仅对直接由动物来源原材料分离提取所得的药用辅料提出相应指导原则,以规范其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供应商审计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以便尽量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指导原则不涵盖非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得的药用辅料、由动物来源原材料分离提取后经过再加工所得的药用辅料和人源性药用辅料。

本指导原则非强制执行,企业应基于风险管理的理念,结合药用辅料本身特性及用途开展风险评估及风险防控。

一、原材料的一般要求动物来源药用辅料的原材料应明确供体动物的入选标准(如健康状况、饲养条件等),一般应固定来源(如牧场、饲养地、屠宰场等)。

若发生变更,应重新评估辅料质量及对下游产品的影响。

动物来源药用辅料的原材料一般应保证动物物种或/和种群的同源性,以及取材部位(主要指组织、器官)的一致性。

原材料采集后应确定批号,并保证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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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原料管理规定1.目的对动物源性原料管理、采购过程及供方进行控制,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防止动物源性原料对产品安全、质量造成影响。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生产医疗器械使用及新产品开发所用的动物源性原料的管理与采购控制过程。

3.职责3.1研发部3.1.1负责编制采购动物源性原料质量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3.1.2负责产品所使用动物源材料的风险分析及病毒去除或灭活研究的协调组织。

3.2物控部3.2.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生产工艺需求及《采购控制程序》的要求评价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方档案;3.2.1根据审批后的采购申请实施采购作业,负责动物源性原料合格资料(检疫合格证、防疫合格证或记录)及追溯性资料的收集;3.2.2负责根据生产需求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申请,负责动物源性原料的储存管理;3.3质量部负责对采购的动物源性原料质量的验证,并对其供应商的质量评审及日常监督负责。

4.内容4.1定义4.1.1衍生物derivative:通过制造过程从动物材料中获得的物质。

例如透明质酸、胶原、明胶、单克隆抗体、壳聚糖、白蛋白。

4.1.2传播性因子transmissible agents:细菌、霉菌、酵母菌、寄生虫、病毒、TSE因子以及未分类的病原体。

4.1.3 TSE(Transmissibl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ies):即可传播性海绵体脑病,包括绵羊和山羊患的痒病、长耳鹿和麋鹿患的慢性消耗疾病、牛海绵状脑病(BSE)和人类的苦鲁病和痉挛性假硬化(CJD)。

4.1.4去除removal:传播性因子数量降低的过程。

4.1.5灭活inactivation:传播性因子引起感染或病原反应能力降低的过程。

4.1.6 TSE指示因子model TSE agent:对物理和/或化学过程显示已知抵抗力、被作为相关TSE因子灭活的类推参照并由此证明所用灭活过程有效性的TSE因子。

4.1.7指示病毒model virus:对物理和/或化学过程显示已知抵抗力、被作为相关病毒灭活的类推参照并由此证明所用灭活过程有限性的病毒。

注:包括指示病毒(RNA、DNA、包膜的和无包膜的)和指示噬菌体。

4.1.8相关TSE因子/相关病毒relevant TSE agent/relevant virus:已知或可能会污染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原材料或其他材料的TSE因子/病毒。

4.2动物源性原料采购控制4.2.1流程图4.2.2动物源性原料质量标准的制定研发部负责制定及修订动物源性原料质量标准,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并由质量部受控后,分发给相关部门使用;4.2.2动物源性原料采购控制4.2.2.1采购部根据《采购控制程序》规定组织实施供应商评审,根据动物源性原料质量标准,对原料质量、相关资料完备程度、资质等进行评价,选择合适的供方;负责保存合格供方的质量记录,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4.2.2.2向合格供方采购动物源性原料时,应与供方签订长期采购合同,合同应明确动物源性原料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条件、违约责任及供货期限等;还应包括:a)供方应保证供体(材料)来源的伦理、检疫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声明所提供的供体(材料)适合人类食用;b)声明本公司所采购动物组织原料仅用于生产医疗器械产品,而非其他用途。

4.2.3采购的实施4.2.3.1仓储部根据生产需求及库存情况提出采购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传达至采购部;4.2.3.2采购部根据批准的采购申请,按照动物源性原料质量标准在合格供方档案中选择供方实施采购;4.2.3.3采购过程中采购部应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有关资料,包括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或记录、执行的建议标准、对该批动物进行防疫接种的兽医卫生合格证等,均应有可追溯性的记录,包括该产品所用动物的产地、取材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日期、取材部位等。

4.2.3.4采购完成后,采购部应根据原料性质及原料质量标准要求,要求供方选择合适的保存、运输方式,送至本公司原料接收部门;4.2.4质量验证及交付使用4.2.4.1质量部根据动物源性原料质量标准对原料质量进行验证及检验,经验证合格的原料应尽快交付使用部门使用,验证不合格的原料质量部应通知采购部与供方交涉或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对原料进行处理。

4.2.4.2动物源性原材料使用前,应按动物源性原料质量标准要求保存,以防交叉污染;使用过程中,应对原料进行编号,确保所有产品均具有可溯源性。

4.3动物源性供体风险分析和管理4.3.1总则:公司应在剩余风险可接受性的基础上,考虑权衡剩余风险以及其他替代品比较的预期医疗受益,对动物源性原料(包括动物种属和组织的选择)的使用进行论证。

按照《风险管理控制程序》的规定,验证这些要求的符合性。

4.3.2风险分析4.3.2.1与医疗器械安全性有关的定性与定量表征的判定1)分析预期与人体组织或体液接触的材料数量、接触表面积、材料类型,以及与器械接触的人体组织或体液的类型。

2)分析活性动物组织制造的医疗器械最终产品中活性动物材料含有的情况。

3)分析任何动物组织或者衍生物的预期用途,动物地理来源、种属、年龄和饲养。

4)评估给定的动物组织或衍生物的生物学性质以及动物材料的细菌、霉菌和酵母菌生物负载的变异性。

5)分析可能存在的与产品过程或降解相关的毒性残留物。

4.3.2.2危害和危害出境的判定对动物组织或衍生物相关的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并形成文件。

例如传播性因子的潜在污染,以及加工过程中传播性因子对去除和灭活过程的敏感性;对成品材料的潜在污染引起的不希望的热原、免疫学或毒理学反应的可能性;对成品材料自身引起的不希望的热原、免疫学或毒理学反应的可能性。

4.3.3风险控制4.3.3.1病毒和TSE因子风险控制1)实施风险控制时,必须分别涉及个类型病毒和TSE因子的相关风险。

在规定产品的特性后,应符合YY/T 0771.2 动物源医疗器械第2部分:来源、收集与处置的控制(YY/T 0771.2-2009,ISO 22442-2:2007,IDT)和YY/T 0771.3 动物源医疗器械第3部分:病毒和传播性海绵状脑病(TSE)因子消除与灭活的确认(YY/T 0771.3-2009,ISO 22442-3:2007,IDT)的相关要求。

2)对在YY/T 0771.1 动物源医疗器械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YY/T 0771.1-2009,ISO 22442-1:2007,IDT)附录C中所提及的特定动物材料,考虑其加工过程而非来源,其TSE风险是可接受的,也应认为其病毒风险也是可接受的。

如认为某些要求不具相关性,则应说明理由并形成文件。

3)当动物种属不能完全满足的要求时,公司应证明在确认过的生产过程中,传播性因子的灭活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完全达到风险可接受水平。

4.3.3.2其他危害风险控制1)与细菌、霉菌、酵母菌以及不希望的热原、免疫学和毒理学反应有关的风险控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2)公司应定期进行微生物学实验,对用于制作医疗器械的动物材料的初始生物负载进行定量测定。

4.3.3.3剩余风险评价1)剩余风险评估显示TSE风险已被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和器械预期使用所产生的医疗受益超过剩余风险评估可判定TSE风险是可接受的。

2)对于按照YY/T 0771.1附录C中所提到的条件制造的特定动物材料可判定为可接受的TSE风险。

3)如TSE风险没有被控制在使用者或接受者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只有在权衡了特殊受益和可行性考虑时判定总风险的可接受性。

4.3.3.4总剩余风险可接受性评价1)总剩余风险可接受性评价应考虑在实施全部风险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与期望的医疗受益之间的权衡。

2)风险没有被控制在使用者和接受者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只有在权衡了特殊受益和可行性考虑时才可判定总风险的可接受性。

4.4动物源性原料来源、收集及处理控制4.4.1来源4.4.1.1动物源原料应避免在屠宰前、中和后交叉污染,应确保是经检疫后符合人类食用要求的动物,应确保所用裁量适用于器械的预期用途。

4.4.1.2对于每种动物源原料或衍生物,有些疾病的风险与裁量或衍生物的种属和品系有关,应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4.4.1.3有些疾病与地区有关,包括受孕、出生、饲养和屠宰。

用于器械生产的动物源材料必须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禁止使用进口动物,禁止使用进口饲料,禁止使用哺乳类动物蛋白饲料。

牛种属参见YY/T 0771.2附录A。

4.4.1.4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动物材料的来源应有兽医进行逐个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逐个检验的动物(例如鱼、甲壳动物),应制定文件进行合理性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抽样计划。

4.4.1.5牛、山羊、鹿、马、绵羊、猪在屠宰前应进行检查,如表现为运动系统异常或神经疾病的不得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

4.4.1.6动物进行屠宰后应立即进行检疫,检疫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肉眼检查;✓特定器官的触诊;✓器官和淋巴结的切割检查;✓异常状况检查,如不一致性、色泽和气味等;✓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4.4.1.7用于医疗器械生产用的动物应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结果符合要求。

4.4.1.8在屠宰场应有证实符合兽医检验指标的记录、详细情况及来源的证书(检疫合格证书、防疫证书或记录)。

对于无法获取兽医证明的动物种属,应具有等同于“适用人类食用”的状态,比如从外观确认健康状态良好。

4.4.1.9动物源材料供方应有相应的措施追溯到材料的供体,例如对动物进行编号,进行一一对应。

如动物源性原料时由加工动物材料的供应商采集、收集和制造,可追溯性可能无法操作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或发放证明材料的安全性。

4.4.2收集4.4.2.1公司与动物源性原料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时,应明确采购物料的技术要求,该要求应包括:✓责任范围界定✓材料的技术规格要求✓文件化要求✓检疫的标准✓程序(包括避免交叉污染的具体措施)✓监督✓确保全部交货相关证书的可追溯性的程序4.4.2.2动物源性原料应从指定并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屠宰场收购;该动物源性原料供体应来源于指定并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养殖场。

取材人应填写《动物溯源记录》。

4.4.2.3动物源性原料的收集过程应按照确认过的文件化程序(动物源性原料收集的SOP)进行。

4.4.2.4动物源性原料收集的人员应培训合格,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4.4.2.5动物源性组织如在屠宰场或屠宰后场所收集,应对其检疫证书、记录和可追溯性进行审核和验证,填写《动物溯源记录》。

4.4.3处理4.4.3.1动物源性原料需进一步切割或修正的,应尽快移出屠宰场所或收集区域,在符合洁净和环境保护水平的区域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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