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权利保护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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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犯的权利及罪犯权利保障的误区

浅析罪犯的权利及罪犯权利保障的误区

1 我 国罪 犯 享 有 的权 利
的 侵犯 他 人 隐 私 。但 是 罪 犯 和 外 界来 往 的 私人 信 件 , 于监 管 安 全 的 出
需 要 . 须 要 经过 监 狱 民 警 的 检 查 . 保 没 有有 碍 罪 犯 改 造 的 信 息 或 必 确 才 而 近 年来 . 犯 的 权 利保 障 问题 已逐 渐 步 进 入 到人 们 讨 论 的 话题 当 违 法犯 罪 信 息 后 . 可 以 交 付 给 罪 犯 , 且 监 狱 人 民 警察 拆启 罪 犯 私 罪 监 中 也 中, 别是 自19 《 特 94年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监 狱法 》 的颁 布实 施 以来 , 关 人 信 件 也 是 《 狱 法 》 明 确 规 定 下 来 的 , 不 必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有 罪 罪犯 权 利 的 问题 变 得 越 来越 突 出 , 越 来 越 引 人 注 意 。 从 罪犯 在监 狱 任 。显 而 易 见 , 犯 这 种 与 外 界交 往 的权 利 是 受 到 限制 的 。 也 内的 夫 妻 会 见 同居 现 象 、 罪犯 服刑 期 问 的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 到 给 罪 到 再 犯 发 放 劳动 报 酬 等 等这 些 在 社 会 上 争 议较 大 的事 例 , 难 看 出罪 犯 权 不 利 保 障 正 在 引 起 公 众 的 关 注 , 其 是 在 注重 人 权 、 重 依 法 治 国的 现 尤 注
【 关键词 】 监狱 ; 罪犯 ; 罪犯权利; 罪犯权利保障
罪 犯 的 概念 在 我 国一 般有 广 义 与 狭 义 之 分 , 义 上 的 罪 犯 是 指 一 是 罪犯 限制 享 有 的呢 ? 主 要还 是考 虑 到罪 犯 的特 殊 身份 , 们 是 被 限 广 他 处 行 切 触 犯 我 国 刑法 , 人 民 法 院判 处 一 定 刑 罚 的犯 罪 分 子 。 据 我 国 《 被 根 刑 制 在 监 狱 特 定 范 围 内 的 人 , 于 一 种 封 闭 的环 境 之 中 , 使 这 些 权 利 法》 定 , 规 刑罚 有 五 种 主 刑 , 种 附 加 刑 。主 刑 包 括 管 制 、 役 、 三 拘 有期 徒 时 因 主体 资 格 不 完 全 而 使得 这 些 权 利 不 能 够 得 到正 常 的行 使 。比如 人 刑 、 期 徒 刑 、 刑( 括 死 刑 缓 期 两 年 执行 )附 加 刑 包 括 剥 夺 政 治 权 身 自 由权 . 会 上 的 公 民 的 活动 范 围没 有 约 束 , 去 哪 里 都 可 以 , 需 无 死 包 , 社 想 不 利 、 金 、 收 财 产 等 。凡 被 人 民 法 院判 处 上 述 列举 的刑 罚 之 一 者 , 罚 没 一 要 经 过 别 人 的 同 意 ( 不 违 反 法 律 、 德 的 情 况 下 )但 罪 犯 就 不 一样 在 道 , 旦 判 决 生效 后 . 法律 身份 便 是 罪 犯 。 狭 义 的 罪犯 是 监 狱 学 意 义 上 的 了 , 们 只 能 在 监 狱 围墙 界 定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一 切 活 动 , 有 经 过 监狱 其 他 没 罪 犯 , 指 触 犯 了 我 国刑 法 , 人 民 法 院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 期 机 关 及 监 狱 人 民 警 察 的 批 准 , 不 允 许 私 自活 动 的 , 以他 们 的人 身 是 被 无 是 所 徒期、 期徒刑 . 有 在监 狱 内 接 受 惩 罚 与 改造 的受 刑 人 。 本 文 所 涉 及 到 自 由是 受 到 限 制 的 , 不能 完 全 实 现 。 还 比如 罪 犯 和 外 界 交 往 的权 利 当 的 罪犯 就 是 指 狭义 上 的罪 犯 , 论 的是 在 监 狱 执 行 刑 罚 过 程 中 的 罪 犯 中的 通信 权 . 讨 一般 情 况 下 , 们 和 他 人 的 来 往 信 件 是 受 到法 律 保护 的 , 我 未 经本 人允 许 , 人 不 得 私 自拆肩 , 则 会 承 担 法律 责 任 , 就 是 所 谓 他 否 这 的权 利 保 障 问题 。

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一、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取得的成绩中国罪犯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涵盖罪犯权利的立法保障、物质保障、组织保障、社会保障等问题。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上述诸方面,我国的罪犯保护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我国有关罪犯权利保护的立法保障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在这部法规中,对罪犯权利只有少量原则性的规定,如“严禁虐待、肉刑”(第5条);“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第26条);“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第52条)等。

1962年公安部发布《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这部法规中也未单独规定罪犯权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劳改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监狱立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982年2月,公安部以上述“两法”为依据,结合新时期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制定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在该《细则》中对罪犯权利有了较多的规定。

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进一步把罪犯权利的保护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监狱法共78条,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保护的就有33条,该法不仅规定了罪犯享有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和手段,并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

我国对罪犯权利保护的范围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基本一致,包括罪犯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规定在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多部法律之中。

(二)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物质保障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物质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罪犯权益了解刑事法律中的保护措施

罪犯权益了解刑事法律中的保护措施

罪犯权益了解刑事法律中的保护措施在刑事法律中,保护罪犯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尽管罪犯犯下了犯罪行为,但他们依然享有一定的权益,这些权益保护措施旨在确保他们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并避免不当的惩罚。

本文将探讨刑事法律中的保护措施,以便更好地了解罪犯权益的重要性和如何确保其得到保护。

1. 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刑事法律严禁任何形式的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罪犯作为人类的一部分,享有尊严和基本人权。

这意味着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罪犯不应遭受任何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包括殴打、虐待、饥饿或其他形式的不人道对待。

此外,审判过程中的折磨和威胁也是被禁止的。

2. 合法权利和程序罪犯有权受到合法的权利和程序的保护。

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罪犯有权知道被指控的具体罪名、证据和证人,以便能够进行辩护,并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辩解。

此外,当涉及到对罪犯的拘留、逮捕或调查时,有权进行合法程序,确保司法机关以合法和公正的方式对待罪犯。

3.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是确保司法过程透明和公正的重要方面。

罪犯有权在公众场合接受审判,并允许公众观看和了解审判的全过程。

这样做可以防止虚假指控和不当的判决,这对保障罪犯权益至关重要。

4. 辩护权罪犯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有权接受合理的辩护。

辩护律师的角色是确保罪犯得到公正对待,他们将代表罪犯提供法律咨询、保护罪犯的权益并为其辩护。

确保罪犯能够有效地进行辩护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5. 惩罚措施尽管罪犯承担了犯罪行为的责任,但惩罚措施也是受到限制和监督的。

刑事法律要求判决的惩罚必须符合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且不能进行任意的、过度的或残忍的惩罚。

这意味着判决必须是合理的、审慎的,并且必须尊重罪犯的尊严和基本人权。

6. 重新社会融入刑事法律也关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当罪犯服刑期满或在某些条件下获得假释时,他们应该有机会接受教育、培训和康复,以便能够适应社会,并为自己创造积极的生活。

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对于预防再犯和保护罪犯的权益都是至关重要的。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在当代社会中,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监狱作为惩罚犯罪与更正罪犯的场所,必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监狱制度如何既确保社会安全,又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1.监狱制度与罪犯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监狱制度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性。

当犯罪行为发生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法律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有效地将罪犯从社会中隔离,并迫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监狱制度同时也承载着保护被监禁人员权利的责任。

人权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论其是否犯罪。

即使犯罪行为被法律严厉地惩罚,但监禁的个体仍然有权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生命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

2.监狱制度中的人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监狱制度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措施。

首先,保证罪犯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监狱应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服务,以确保被监禁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受到基本的保护。

其次,重视罪犯的尊严权。

尊重和保护罪犯的尊严,不仅是对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尊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再融入。

监狱应设法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帮助罪犯改造自我,为将来的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此外,监狱应确保被监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包括合理的法律程序、访问家人和律师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关系等。

这些保护措施既可以提高被监禁人员的人权保护水平,也有助于预防监狱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3.监狱制度面临的挑战及问题然而,监狱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监狱过度拥挤和缺乏资源的现象。

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管理人员难以提供适当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权保护措施。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罪犯间的暴力冲突和传染病的传播,严重侵犯了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另一个问题是监狱制度中的虐待和滥用权力。

尽管监狱制度旨在惩罚犯罪和更正罪犯,但监狱人员滥用职权、虐待罪犯的事件不时发生。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摘要: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权利赋予不充分、律师介入权利受到限制以及侦查监督不完善等情况。

未来《刑事诉讼法》应彻底转变诉讼观念,引入中立性因素,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并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完善其控告、申诉权和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讯问在场权、单独会见权等具体措施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沉默权一、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的现状及其成因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但目前有关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中有许多是与该公约相背离的,这直接导致了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的状况。

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尚未得到完全体现与贯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公约》所述的无罪推定原则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无罪推定原则所要明晰的证明责任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加以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官随意分配证明责任的现象。

[1]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作为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其并没有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和自白任意规则,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2]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负有一种如实供述的义务,这显然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相冲突,并助长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的倾向。

第三,对犯罪嫌疑人的回避知情权规定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其并未规定侦查人员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这项权利的义务。

第四,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对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救济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但实际操作中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很低,一些侦查机关几乎对所有犯罪嫌疑人都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甚至出现超期羁押现象。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箜I』查垒金三!!!!!望堕震—■暖翟啊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龚庆刚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

通过细致的分析,文中最后从立法、管理队伍、外部保障机制等层面给出了有效保障罪犯人员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7-02罪犯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中最敏感的问题。

我国监狱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对罪犯的人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人权,这对罪犯感受国家和社会关爱有着极大的作用。

狱政管理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堡垒,要真正保障罪犯的权利,必须实现狱政管理法治化,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必须公正透明。

一、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监狱法规定的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之中,但在实践中,因为受到一些影响因素的制约,有的罪犯权利不能得到保证。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消极制约因素1.人身权利首先,罪犯的身心健康难以得到保障。

《监狱法》规定狱警不得“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这些规定是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的法律性保障。

但是,在实际的罪犯管理中,有少数的监狱警察随意侮辱、辱骂罪犯,甚至虐待、殴打的现象经常发生,致使罪犯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其次,为了保障罪犯心理健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章规定了“心理矫治”方面的内容,要求监狱设置心理咨询办公室等相关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狱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不足缺少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对罪犯心理的维护处于滞后的状态。

2.劳动权利《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规定罪犯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规定还说明了监狱应当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但是,多数监狱调整罪犯的劳动方式,将大量的时间安排劳动,以“季节性”为借口,延长劳动时间,甚至在监狱内部的文件中规定了罪犯的劳动时间可为10小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法律知识:监狱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监狱是国家权力的实现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力量。

在监狱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自由受到限制,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权利的剥夺。

为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管理的正常秩序,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许多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在监狱中,作为罪犯,他们的各项权利受到了限制。

但是,他们依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如人权、公民权、权利法律上地位平等、思想信仰自由、自我保护等。

其次,罪犯的权利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监狱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在接受监管的过程中应当获得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虐待和刑讯逼供,收到或发表文化、宗教、教育和政治看法的任何干扰。

此外,监狱也应当确保罪犯受到最佳的生活环境条件,即提供充足、清洁、卫生的住所和饮食,服装足够、适宜气候类型,并维持适当的空气、光、热和声音的水平等等。

二、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为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管理制度中设置了权利保护和监督机制。

1.督察机制监狱督察机制是监督监狱管理工作的重要机制,监狱督察员所属地位独立,奉行法律精神,对监狱实行严格审查。

监狱督察员可自由进入监狱,会见任何罪犯或监狱工作人员,并检查监狱的建筑、设备和生活条件等。

一旦实行暴行、虐待等违反罪犯权利的现象,监狱督察员将立即采取行动,确保罪犯的权利得到保护。

2.内部监督机制为了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监狱设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监督监狱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

在监狱的内部,罪犯有权对监狱工作人员的过失或错误进行申诉。

监狱官员必须对申诉进行调查,并给出答复。

3.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主要由公检法机构负责,其目的是监督监狱的法制性和正当性。

公检法机构可以对监狱工作人员和罪犯进行犯罪侦查和起诉,掌握督察监狱的权力,并能够检查监狱工作人员的行为和监狱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媒体监督机制现代社会中,媒体对当下的监狱管理有着深度的关注和调查。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一、本文概述《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一文旨在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状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现状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保障、实际执行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方面。

本文将对服刑人员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程度。

通过实证调研和案例分析,揭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本文还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理论基础在探讨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问题时,首先必须明确其理论基础。

这一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宪法与法律的保障、人权理念的体现以及刑罚目的的转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原则性规定为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同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详细规定了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使得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身份、地位的限制。

监狱服刑人员虽然被依法判处刑罚,但他们的人权依然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随着刑罚目的的转变,从单纯的报应和惩罚向改造和教育转变,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也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激发他们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效果,最终实现刑罚的目的。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理论基础是坚实的。

从宪法到法律,从人权理念到刑罚目的的转变,都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理论是基础,实践是关键。

如何将这些理论转化为实践中的具体行动,仍是我们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三、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的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日益强化,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逐渐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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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毕业论文罪犯权利保护的探索姓名:陈超班级: 07监本二班学号: 119030715112061 指导老师:赵树青2011 年 5 月 20 日罪犯权利保护的探索陈超摘要:我国《监狱法》详细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罪犯权利一直是中国监狱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由于各种原因,罪犯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因此,应从多角度阐释权利的内涵,探索完善罪犯权利保护的新途径。

关键词:罪犯权利保护完善罪犯权利,是指罪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部门根据矫正罪犯需要而授予的实现某种愿望或利益的可能性。

即依法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相应行为的资格。

我国《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及其他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可见,罪犯既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也享有特殊的法律权利,还享有一些受到一定限制和调节的权利。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在司法实践中,罪犯权利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由此涉及的多方面问题是罪犯权利保护的出发点。

一、罪犯权利的内容罪犯权利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①(一)罪犯的实体权利1.享有人身安全和赖以维持生命所必须的起码条件权利,具体包括:(1)享有足够的食物、衣着和适合居住的权利。

(2)享受必要的个人卫生权利,监狱必须提供个人必要的卫生设施。

(3)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矫正机构有责任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以满足囚犯的要求。

(4)参加锻炼与娱乐的权利,应允许犯人有做室外运动的机会。

①参见杨殿升,张金森著:《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页(5)享有不受残酷、异常惩罚的权利,罪犯的人格权和姓名权也不应受到侵犯。

2.罪犯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被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当然不再享有政治权利,而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不应因被剥夺人身自由而消失,他们在法律上仍享有作为公民应有的政治权利。

3.与外界保持一定联系的权利罪犯应该在必要的监管之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同亲属保持联系,应准予阅读报纸、杂志和相关出版物,收听无线电广播,看电视、听演讲等方法,获得比较重要的新闻和信息。

4.罪犯的民事权利各国犯人仍享有财产权、债权、婚姻权、继承权、著作权等大部分民事权利,但应受一定限制。

②被监禁的犯人仍为其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其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为入狱而自动失效。

一般情况下,罪犯无权直接从事商业或经济活动,但可以被允许为保护本人的财产利益而做出某些适当的安排具体形式可由监狱决定,如立遗嘱、签支票、处理自己财产等。

5.罪犯的教育权利罪犯的教育权利主要指对罪犯的文化教育,主要可以采取课堂讲授、狱内办学的方式,课程设置侧重基础教育,有的监狱还设置大学课程。

(二)罪犯的程序性权利任何刑罚执行机关均有义务在其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实保障犯人在国家行为中的正当权利属于法治国家的原则。

因此要确立一定的监督机制以保证刑罚执行机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罪犯的程序性权利实质上是要求有关机关对其实体权利进行保护的权利,大体上区分为两类:诉讼权利,即罪犯享有的要求法律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权利:诉讼权利以外的程序性权利,即罪犯享有的向法院以外的、对刑罚执行机关有监督的机关要求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权利。

二、罪犯权利保护的依据(一)罪犯权利的法理依据罪犯享有基本人权,罪犯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享有人权应当是权利主体的应有内涵。

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的主体是公民,而罪犯虽然是被剥夺和限制了一部分权利,但从法律地位上讲,罪犯仍然是公民,只不过是特殊的公民而已。

因此②参见李贵方著:《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由于犯罪而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人并未丧失公民的资格,也就是说罪犯同样是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为特殊公民地位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像一般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完全的权利和义务,其原有的权利有的被剥夺了,有的被限制使用,罪犯只能享有一定的法定权利。

所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罪犯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监狱法规定了罪犯的基础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规定了罪犯广泛而具体的权利。

总则中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其它条款中,又规定了罪犯有维持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参加文体活动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按规定通信,会见和离监探亲的权利;依法获得减刑和假释的权利等等。

《监狱法》郑重规定了罪犯的权利,并制定相关保障措施,他还特别的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做了严格规定,从而强化了对罪犯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一)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我国《监狱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内容广泛、措施具体,充分显示了我国对罪犯权利保护的重视。

保护罪犯权利是监狱不可推脱的责任,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在实践中,罪犯应有的权利大都能够实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程度越来越高,这是不争的事实。

我们肯定所取得的成绩,也应该看到存在的不足。

有的地方,有的监狱侵犯罪犯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情况还较为严重。

如体罚、虐待,甚至殴打罪犯;对罪犯的申诉控告材料置之不理等现象。

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应措施还不完善,因而作用不是十分明显。

比如根据《监狱法》和有关规定,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对于罪犯权利的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证这类权利的行使,《监狱法》对有关材料“及时处理”、“及时转递,不得扣押”等规定。

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而且无时限限制,使得罪犯的这些权利不能充分行使。

再者,罪犯的权利不只是表现在监狱服刑活动中,在监狱外也享有许多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在社会上受到了侵犯,应通过何种形式加以保护,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事实上,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保护罪犯权利的主要机制已比较完备,在保护罪犯权利方面发生的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如果说不足主要是发展不平衡和社会的重视度不够。

发展不平衡表现为保护罪犯权利的资源分布不合理,社会重视度不够表现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在现阶段对罪犯的权利不是特别重视,很多人认为罪犯不应享有权利,他们歧视罪犯,甚至把侵犯罪犯应有权利当作理所当然的事。

(二)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1.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缺乏相应法律实保障我国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对公民权利是明确规定的,但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规定却不尽明确。

监狱法虽然规定了许多罪犯的权利,但是很多规定过于笼统且大多无时效限制。

2.罪犯作为弱势群体易受伤害,且缺乏相应诉讼保障罪犯权利缺乏诉讼保障,虽然在理论上罪犯的权利在受侵犯之后可有诸多救济措施,但在实践中罪犯这些权利的行使却困难重重,法律上的应有权利很难转化为现实中的实有权利。

由于有些监狱干警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对罪犯的申诉、控告常常是置之不理,甚至还对提出申诉、控告的罪犯进行打击。

有的监狱干警观念守旧而不知更新,工作过于粗糙,不能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总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罪犯的申诉、控告能推就推,加上某些检察院和法院迟迟没有合适的处理结果,法律也没有规定罪犯可进一步就此提出诉讼,很多罪犯在此情况下只能对天感慨。

3.传统的“义务主导”有待于向“权力主导”观念转变对于犯罪和犯罪人的认识建立一种“社会责任”的思想是十分必要的。

这一思想的确立与刑法、刑罚文明发展的方向是完全一致的,它有利于在国家与犯罪间、国家与犯人间改变传统的绝对“命令?服从”关系,而建立起相对的“权力?义务”关系。

我们应该确立罪犯权利的观念,充分保障罪犯的人权,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第一,惩罚不得以单纯给罪犯施加精神的或者肉体的痛苦为目的,惩罚必须是合乎人道和正义的。

第二,惩罚必须是依法实施的,依法管理和教育,就是对他们最根本的惩罚。

第三,惩罚绝对不是要给罪犯刑罚之外的痛苦,对罪犯任何法定刑罚内容之外的“惩罚”都属于法外用刑,都是依法治监和依法行刑所不允许的。

第四,惩罚是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剥夺罪犯的权益,除此之外,罪犯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以惩罚之名予以侵犯和剥夺。

三、完善罪犯权利保护的探索(一)完善相关法律以保障罪犯的权利罪犯权利保护的立法有待完善。

在全面审视宪法、刑法和监狱法等法律的基础上,一方面如何使宪法中有关罪犯权利的规定,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法律中得到体现,同时细化刑法、监狱法中已有的关于罪犯权利的规定,将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以便于执行;另一方面如何对照罪犯的应有权利,及时增加、补充关于罪犯权利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不断借鉴和吸纳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和联合国制订的公约的规则,这无疑是完善我国罪犯权立法的有效途径。

不断完善罪犯权利的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罪犯权利的立法保护。

立法不完善是罪犯权利受到侵犯和得不到相应保护的重要因素之一,监狱管理实践中出现诸多争议的做法也与此有关。

认真审视我国罪犯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可发现其存在着过于原则化、抽象化、不统一等问题。

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要突出解决好一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罪犯权利保护的入宪问题。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及儿童,也就是说关于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已纳入宪法保护。

罪犯虽为犯罪之人,但也是弱势群体,其权利也较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应加强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提升其立法层次,在《宪法》中对罪犯应有的权利进行规定。

二是正确处理监狱管理的公权利与罪犯私权利之间的关系。

在过去的立法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突出监狱防御功能的倾向,突出了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权利的处置权。

而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对监狱管理机关的权利和罪犯权利重新定位,在保证监狱作为国家、社会防御系统和刑罚执行机关发挥正常功能的基础上,扩大罪犯的私权利,缩小监狱等执行机关的公权力。

三是对监狱行刑权和罪犯的基本权利、基本待遇的规定应尽量具体、详细、明确,增强可操作性,以限制监狱自由裁量的范围和程度。

四是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吸收和借鉴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我国的罪犯权利法律保障体系。

(二)监狱机关改革相应的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切实维护罪犯的权利第一,监狱要推行人性化管理。

监狱的人性化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以尊重人、关心人和保护人的观念,以符合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基础和出发点,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全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的改造为目标,使罪犯得到足够的尊重和关怀的管理方式,这是人道主义价值原则和人本理念在监狱管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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