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性化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_张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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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

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

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的逐步完善,罪犯维权的渠道增多,罪犯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丰富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是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是监狱依法治监,文明、规范执法的成果的体现。

但是,部分罪犯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扩大,超越了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相关法定界限,混淆罪犯应尽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力的界限,这就出现了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

过度维权现象直接影响着监狱警察执法权的依法行使,给罪犯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些监狱警察未能适应这一新情况,在工作当中或粗暴简单、或缩手缩脚、无所适从,这势必影响管理教育罪犯的工作质量,进而甚至影响到监管的安全稳定。

因此,如何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监管工作的新变化,是摆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罪犯过度维权情况的表现(一)过度强调权利,义务意识淡漠。

罪犯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得积极,履行义务时,表现却尤为消极。

把监狱依法、严格管理视为对罪犯权利的侵犯;把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依法保护视为“让步”。

例如罪犯韦某,长期装病偷懒拒不参加劳动改造,却一再坚称监狱侵犯他的“休息权”,像这种没有履行“劳动的义务”,却要求保障“休息的权利”的罪犯屡见不鲜。

(二)暗地监督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

一些罪犯的反改造手段隐蔽,擅长揣摩监狱警察心理,采取记录日记等方式观察记录警察言行,对直管警察的执法行为存在疑义,但没有通过“狱内110信箱”、“纪检监察信箱”、“监狱长信箱”等合法渠道反映或举报,而是利用法律或制度维护、扩张自身的权利。

甚至出现了,罪犯刑释之后,到处上网“维权”或者信访“维权”。

如罪犯王某,在狱内改造时貌似老实,其实暗地私藏一本笔记本,用以收集、记录监狱警察的“言行举止”,待到释放后,该犯四处宣扬、造谣监狱如何“黑暗”、警察如何“执法不公”,给监狱形象抹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我是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moumoumou。

根据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受moumou监狱邀请,今天晚上我在这里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给大家进行宣传讲解。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承担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我们的职责之一。

我想大家也肯定对自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依据,如何维权等方面感兴趣,所以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问题,以便于以后你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讲解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提醒的是,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具有绝对强制权力。

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正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必须要以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为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你的各项权利才能顺利得到有效保障。

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服刑人员的权利的相关内容,在以后有时间时再具体就服刑人员的义务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一、服刑人员的权利有别于普通公民我这里所讲的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监禁刑被送到监管场所服刑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个人或要求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

服刑人员虽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都应当完全享有。

但是与普通公民相比,能不能充分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

无权利资格,则不享有权利。

具体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能不能够真正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如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监狱工作方针

监狱工作方针

监狱工作方针监狱是社会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狱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科学的工作方针,以确保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

首先,监狱工作的方针是以法律为准绳。

监狱是依法管理的特殊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监狱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确保监狱内部的秩序和管理的合法性。

其次,监狱工作的方针是以人为本。

监狱是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的场所,因此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罪犯的人格和尊严,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的心理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同时,监狱工作人员也应该关心和支持监狱工作人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再次,监狱工作的方针是以安全为重。

监狱是一个高度安全的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确保监狱内部的安全和稳定。

监狱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严密防范各种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罪犯和监狱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最后,监狱工作的方针是以改造为核心。

监狱的根本任务是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监狱工作人员必须以教育和改造为核心,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帮助罪犯进行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法律知识教育等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总之,监狱工作方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罪犯的改造教育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尊重罪犯的人格和尊严,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稳定,以改造为核心,才能有效管理监狱,实现监狱工作的良性循环和有效管理。

希望全体监狱工作人员牢记监狱工作方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罪犯的改造教育做出积极贡献。

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思考

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思考

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思考一、背景介绍二、当前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三、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3.1 与社会稳定的关系3.2 与罪犯改造的关系3.3 与司法公正的关系3.4 与监狱人员安全的关系四、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原则4.1 依法管理4.2 人本关怀4.3 创新思维4.4 协同合作五、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思考5.1 优化监狱管理模式5.1.1 探索现代化监狱管理模式5.1.2 强化科技应用,提升管理效能5.1.3 完善监狱法律法规体系5.2 加强罪犯改造工作5.2.1 提供多元化的教育培训机会5.2.2 建立有效的心理疏导机制5.2.3 创造良好的社会适应环境5.3 推进司法公正5.3.1 加强监狱人权保护5.3.2 加强监狱监督体系建设5.3.3 优化刑罚执行制度5.4 提升监狱人员工作安全5.4.1 加强人员培训和装备投入5.4.2 完善内外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5.4.3 构建有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六、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措施6.1 健全监狱工作法规和制度体系6.2 加强监狱工作队伍建设6.3 加强监狱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6.4 加强监狱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七、结论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当前社会稳定和罪犯改造的关键所在。

本文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并从背景介绍、问题分析、路径思考等多个层面进行探究。

一、背景介绍在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监狱工作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和罪犯改造场所,其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罪犯的改造成效。

因此,如何实现新时代监狱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 二、当前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监狱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传统的监狱管理模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存在管理不合理和效率不高的问题。

其次,罪犯改造工作存在困难和挑战,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机制来推动罪犯的改造。

此外,司法公正和监狱人员安全问题也是当前监狱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罪犯权利救济法律规定(3篇)

罪犯权利救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罪犯,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承担者,其权利保障问题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罪犯权利救济法律规定,是指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明确、保障和救济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罪犯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我国罪犯权利救济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现状,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罪犯权利救济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罪犯权利救济法律体系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规定为罪犯权利救济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保障。

2. 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监狱法规定我国《监狱法》对罪犯的权利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人身权、财产权、通信权、会见权、劳动权等。

4. 行政法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罪犯的诉讼权利进行了规定,保障了罪犯在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5. 侵权责任法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害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其他法律法规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劳动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罪犯的权利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罪犯权利救济的主要内容1. 人身权保障(1)生命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生命权,国家应保障其生命安全。

(2)身体权:罪犯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国家应保障其身体安全。

(3)人格尊严权: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应尊重其人格尊严。

2. 财产权保障(1)合法财产权:罪犯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应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

(2)劳动报酬权: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劳动报酬权,国家应保障其劳动报酬。

3. 通信权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通信权,国家应保障其与亲友、律师等人的通信自由。

4. 会见权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会见权,国家应保障其与亲友、律师等人的会见自由。

5. 劳动权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劳动权,国家应保障其劳动权益,鼓励其参加劳动改造。

6. 教育权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教育权,国家应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监狱中的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

监狱中的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

监狱中的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在现代社会中,监狱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够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监狱中的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之间的关系,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刑罚执行的目的与原则无论是在何种社会制度下,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安全与利益。

刑罚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惩罚性、教育性、再社会化、再生产以及人道主义关怀。

其中,人道主义关怀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强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囚犯人权的保护,力求让刑罚具有人道性和尊严性。

二、人道主义关怀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1. 物质生活的保障监狱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有义务为囚犯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质保障。

这包括食宿、医疗、衣物等方面的供给。

通过提供健康饮食、安全住所和基本医疗保障,监狱能够维护囚犯的基本身体健康,减少生活困难对其心理的二次伤害。

2. 心理辅导与教育在监狱中,心理辅导与教育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囚犯们经历了社会排斥和刑罚的残酷现实,心理压力和自卑感常常成为他们的心灵负担。

而通过心理辅导和教育的方式,囚犯有机会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且获得一些有益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的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3. 应许带来改变的机会人道主义关怀强调的是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更是为了让囚犯能够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因此,监狱要提供给囚犯一些改造自己的机会,包括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等。

通过这些机会,囚犯可以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培养积极的价值观,重新树立自己的人生目标。

三、挑战与改进虽然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努力体现人道主义关怀,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不足。

1. 人力资源的不足监狱系统存在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导致监狱职员无法全面关注囚犯的心理和教育需求。

因此,加强监狱系统的人力资源配置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意识,是必要的改进方向之一。

2. 监狱环境的改善监狱环境的改善对于体现人道主义关怀至关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工作的进步与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工作的进步与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工作的进步与转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工作的进步与转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项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伴随着我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中国监狱工作也经历着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逐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笔者从事监狱工作近30年,深深感受到作为我国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发展,监狱工作在行刑理念、行刑制度、体制机制和运行方式等方面已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和发展从一个侧面彰显了历史的进步和发展,也反映了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做一个系统的总结。

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工作的发展与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依法治监”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由过去的“以阶段斗争为纲”逐步转变为依法治监。

期间,经历了两次大的历史性转变。

第一次是以l981年8月召开的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为标志,开始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指导思想。

主要表现在:此前,对罪犯一味强调要“加强专政意识,并把专政意识与惩罚意识混为一谈,似乎对犯人越严厉越革命,只许他们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有人甚至不加区分把罪犯都看作‘专政对象’;对监管人员则经常强调‘对敌斗争意识’和‘专政意识’。

……,把罪犯中出现的问题不加分析地都看做是‘阶级斗争的反映’;片面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搞有罪推定;对犯人中的申诉一律认为是‘抗拒改造”;更有甚者,“一九五七年以后,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对犯人劳教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不加区别,都按专政对象看待”。

“八劳”会议针对当时监狱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要“继续肃清‘左’的思想影响”,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改进监管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并要求“对犯人中出现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不要把犯人的一切问题都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和反改造行为。

要相信绝大多数罪犯是可以改造成为新人的。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4篇)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4篇)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在监狱管理规定方面,有着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旨在维护监狱秩序和保障囚犯的生活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监狱管理规定及其意义。

一、监狱基本原则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基于以下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囚犯的基本权益,实现惩罚与改造的有机统一,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执政。

这些基本原则为监狱管理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

二、监狱管理制度建设1. 入监程序监狱管理规定明确了入监程序,包括接收登记、身体检查、物品查验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严谨性能够确保每位囚犯的身份真实,并为后续管理提供具体依据。

2. 制度规范监狱管理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包括服刑期限计算、收支管理、劳动生产、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这些规范旨在规范监狱管理行为,保障囚犯权益,并推动囚犯的改造和教育。

3.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监狱管理规定强调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有意图犯罪、多次犯罪或恶性犯罪的囚犯,应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惩罚,同时也要给予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4. 监狱内部管理监狱管理规定规定了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

比如,监狱内部要建立完善的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囚犯的基本信息记录准确无误;监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囚犯的人身安全。

三、监狱管理目标与意义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目标和意义。

首先,监狱管理的目标是惩罚犯罪与挽救罪犯,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能够促进监狱内的秩序与安全,减少犯罪发生。

此外,监狱管理规定也能够维护囚犯的基本权益,确保人权得到保障。

四、监狱管理规定的实施1. 严格执行监狱管理规定监狱管理规定必须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监狱的秩序和囚犯的权益。

2. 加强监督和检查为确保监狱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加强对监狱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监狱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监狱管理机制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法律需求,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监狱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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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第1期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3月 Vol.2No 11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Mar.2004收稿日期:2003-10-18作者简介:11张发昌(1962-),男,河南禹州人,司法部燕城监狱综合研究部主任,主要从事监狱学、罪犯教育学研究;21姜良纲(1963-),男,山东临沂人,山东省鲁西监狱党办主任,主要从事监狱学研究;31牛汉珍(1963-),河南项城人,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监狱人性化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张发昌1,姜良纲2,牛汉珍3(11司法部燕城监狱综合研究部,北京101601;21山东省鲁西监狱,山东济宁273571;31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河南郑州450003)摘要:人性化管理是目前监狱行刑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

它以符合和满足罪犯的基本需要为出发点,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为价值取向。

关键词:人性化管理;罪犯权利;价值取向;治监方略;行刑理念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04)01-0015-05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监狱行刑文明的应有之义。

而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作为体现当代行刑文明和保障罪犯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不少监狱甚至某些省市监狱管理部门,已被作为工作要求明确提了出来。

那么,监狱人性化管理的涵义究竟是什么?人性化管理和罪犯的权利保障是什么关系?如何在监狱正确实行人性化管理并籍此促进罪犯的权利保障?我们拟就这些在监狱工作中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问题一陈管见,就教于各位。

一、权利背景下人性化管理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并且迈出了很大的步伐。

监狱系统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尤其是继5中国改造罪犯状况6白皮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6出台之后,人们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研究和关注也越来越多,并由此有力地推动了监狱工作的执法创新、管理创新和改造创新。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把罪犯当人看待0等等传统表述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逐渐淡化,/人性化管理0等概念日益流行。

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人性0这个词最早出现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禁欲主义而提出的,其主张是要承认和肯定人的欲望和本性,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唤起人对自身的认识和尊重,是对人的价值本体的一次革命性的解放,并由此推动了西方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的转变,成为西方自由观的基石。

而今天所说的/人性化0,其内涵已发生了变化,似乎更多地具有中性的色彩。

有的学者指出:/工业社会的资产形成是工厂,管理则是机械化的流水线作业,强调统一纪律、效率,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是经济人。

生活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人则是自主人,其特征是人除了满足自身生活的物质需求以外(指人类经济生活的总体进程言),还可借以实现其人类自身更高层次的追求。

0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其评价的尺度也增加了各种指标,这些指标的设置目的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为了更有利于满足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而人性化可以说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性概念,比如人们常说的建筑设计/人性化0、服装设计/人性化0、电脑/人性化0、甚至机电开关的/人性化0等等,表现出很强的人文属性,其核心是尊重和满足人们的生活与精神需要。

显然,人性化这个概念,已经剥离了/人性0本来蕴含的政治意义和哲学意义,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与通常的/人道0相关联的概念,而是更糅进了人们对当代生活方式的一种价值追求。

如果说/人性0以及/人道主义0是一个较高层次的哲学、伦理学概念或政治概念的话,那么当前人们通常使用的/人性化0一词则是一个相对具体的管理学和生活化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它既是人道主义的一种具体体现,更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现代生活方式或现代生活质量的物质或精神的一种16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取向。

它往往与具体的生活现象相联系,同资产阶级的抽象的人性论不是一回事。

因此,我们不应该一提/人性0就神经过敏,不加区别、不问语境地将之简单地与资产阶级人性论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没有必要在性善性恶的哲学层面上纠缠不休。

在看到/人性化0时候,我们一定要弄清是在什么背景、什么意义、什么范畴内使用这个概念的,这样才不致于造成误解和分歧,才能避免产生无谓的质疑和争论。

从目前的具体实践看,监狱的人性化管理还处在探索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硬件和人文氛围上,注重绿化、美化,使之更适合于人的生活需要,在有些监狱,其广场、食堂、监舍都播放轻音乐,罪犯的监舍允许养鱼、养花,大力开展监区文化建设等等;二是在对罪犯管理上,更注重对罪犯心理和情感的研究与沟通,如广泛实行的心理咨询,对罪犯的情感心理问题,警察给予充分的理解,并采取比较婉转策略的措施给予引导等;三是对罪犯亲情的关注,制定有关的规定,允许罪犯有条件地实行亲情共餐、住宿等等;四是在警察与罪犯的人际关系上,注意维护罪犯的人格尊严,在增进心理相容的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转变。

基于以上的概念辨析和实践基础,我们认为可以作出这样一种认识和理解:监狱的人性化管理,不是一个政治或哲学概念,而是一个管理学的概念。

在从管理学的角度谈人性化的时候,并没有也没必要排斥或否认从其他方面(诸如政治学、刑罚学等)认识和把握监狱工作。

/人性化0中的/化0,既可以理解为静态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动态的、带有方向性或趋向性的过程。

监狱管理中的/人性化0,与社会日常生活中人们通用的/人性化0一样,目前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后一种动态的含义。

监狱人性化管理,从认识论的角度讲,它是一种理念;从实践论的角度讲,它是一种活动方式;从地位、功能和价值论的角度讲,它是整个狱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监狱改造工作的一种手段。

换言之,监狱的人性化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行刑的过程中,对罪犯实行的以符合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以细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基础和依托,以保障合法权益、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为价值取向,与其他改造手段紧密融合、相依相成的组织活动。

这种组织活动或管理方式的核心,即在于其基本依据的确立与实现。

这样,用具体的、联系的观点,将监狱的人性化管理始终置于现实的法制的背景下和改造工作的整体中去认识和把握,就与历史唯心主义以及资产阶级的抽象的人性论区别开来。

二、实行人性化管理是保障罪犯权利的重要举措在当代世界人权理论领域,将人权区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传统分类方式,正逐渐被一种新的分类方式所取代,这种分类方式将国家的人权义务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避免对个人权利的侵害;第二,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防止他人对个人权利的分割的义务;第三,满足或确保的义务,是指国家满足个人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的个人所需、希求、愿望的义务;第四,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为在整体上促进以上人权而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

这些义务在性质上并不相互排斥,各种人权义务尽管程度上存在差异,但都是权利的一个侧面,而国家负有针对这些侧面采取措施的全面性义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国家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

按照以上对国家人权义务的分类方式,代表国家依法行刑的监狱,在对罪犯从事管理教育活动中,也应当注意从尊重、保护、满足、促进四个方面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而对罪犯实施人性化管理,正是实现这四种保障的重要途径。

(一)人性化管理的基点和贯穿始终的主线就是尊重罪犯人格。

监狱服刑罪犯的自由权虽被依法剥夺,但其在人格上是和一切公民平等的。

保障罪犯人权,最起码和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对罪犯人格的尊重,并将之贯穿于监狱的所有工作中去。

监狱采取强力措施严禁人民警察打骂体罚罪犯,倡导文明礼貌用语,警示克服/管教忌语0等等,就是这种尊重的具体体现。

(二)人性化管理的基本框架是依法治监、秉公办事,这也是保障罪犯人权的主体内容。

监狱的人性化管理不是随意和漫无边际的,人性化的丰富多彩的实践必须在法制的框架下有序展开。

因而依法治监构成人性化管理的总的框架。

同时,我国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非常重视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保障。

国家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而广泛的体现。

其中,有关法律既规定了监狱对罪犯依法实施惩罚的职能,也清清楚楚地明确了罪犯享有的相关权利。

5人民警察法6、5监狱法6中关于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等禁止性条文,更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罪犯权利予以保障的鲜明例证。

监狱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公开狱务,公布和推行强化监督的措施与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罪犯落实生活处遇、劳动保护以及控告、申诉、检举等各项权利的途径,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实行监狱长接待日制度等,对罪犯合法权第1期张发昌,姜良纲,牛汉珍:监狱人性化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17益的保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严格执法,循章施教,不仅是维护法纪尊严的需要,是人性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罪犯权利保障的主要内容。

(三)人性化管理以合理满足人的正常需要为核心内涵,极大丰富和强化着罪犯的权利保障。

狱内特殊学校的开办,为罪犯的学习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狱内超市使罪犯可以像在社会上一样体验现代购物消费方式;亲情电话、亲情共餐、特别会见、心理咨询等,为罪犯的亲情沟通以及负性情感的宣泄疏导提供了通畅的渠道;组织运动会、歌舞晚会、读书演讲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则使罪犯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使其原本干涩的服刑生涯变得立体丰满,洋溢着时尚生活的气息。

(四)人性化管理将促进罪犯重新社会化和个性健康发展作为价值取向,使罪犯人权保障达到新的高度。

在传统的监狱管理中,高度的强制、划一是必不可少的,而这种强制、划一又显然容易造成罪犯的/监狱人格0。

毋庸讳言,/监狱人格0在许多罪犯身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现实中,心理上退缩畏前、情绪上忧郁不安、言行上唯唯诺诺等人格衰变、社会适应性大幅下降的现象在罪犯身上并不少见。

而这与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目标、宗旨是相背离的。

人性化管理在改变这种背离现象的过程中,恰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从管理处遇由严到宽的逐渐过渡,到社会各界的来狱帮教;从离狱探亲到试点中的社区矫治;从建立各种各样的兴趣爱好小组,到有组织的智力开发活动,再到整体上的素质教育等等,都是促使罪犯更多地接触社会、更快地适应社会、更好地克服/监狱人格0的有益尝试,为罪犯心灵成长、个性发展和志趣品位的提升,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空间。

更重要的是,/人性化管理0必然要求在指导思想上确立、在工作实践中贯彻这样一种理念:监狱在正确执行刑罚、矫治罪犯思想的基础上,应当保护罪犯的个性发展,使其在转变犯罪意识的同时,培养和保持独立、自信、昂扬的健康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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