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重要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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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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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性质: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1•侵权行为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侵权责任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米取一般米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米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

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

侵权责任法 重点法条系列解读

侵权责任法  重点法条系列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按:《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本博将于近期集中对该部法律的重点法条进行详细解读,解读内容主要出自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该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范围(即民事权益)的规定。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主要权利类型,而相对权一般不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但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对权存在,仍恶意去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

《侵权责任法》具体列举的手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包括如下几种:(1)生命权,生命权遭受侵害的,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

(2)健康权,侵害健康权既包括对生理健康的侵害,也包括对心理(精神)健康的侵害。

(3)姓名权,其权能为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采取违法方式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使用他人姓名。

(4)名誉权,侵权方式一般包括侮辱和诽谤两种,侮辱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或动作进行侵犯,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得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5)荣誉权,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否定、亵渎、贬低他人的荣誉或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6)肖像权,包括再现、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司法实。

侵权责任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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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侵权责任法第一讲侵权法概论第一节侵权法概述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名称1.损害赔偿法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二)概念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侵权责任关系: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适用强制性规范(三)性质1.私法;2.强行法;3.保护法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1.宪法2.民法通则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4.司法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5.民事习惯与法理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侵权责任法课本整理

侵权责任法课本整理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责任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侵权责任法的特征: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具复杂性3)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相当完备而且系统4)侵权责任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二.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一)两大法系的基本做法:1)大陆行法系各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侵权法的基本思路,把侵权法作为债法的基本内容来安排。

2)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非法典化的判例法,没有成文的民法典,但在其法律的基本体系当中,侵权法是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两大法系的融合和我国的研究成果1)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成文化趋势明显,制定了一些成文的单行侵权法,改变了一直延续下来的判例法的习惯。

2)大陆法系制定侵权特别法的越来越多,尤其在理论上倾向于把侵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我国把侵权行为的规定从债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法来研究,专门制定了《侵权责任法》。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基本思想:将侵权法首相规定为一部独立的民法基本法,使其脱离债法的体系,在将来的编撰民法典的时候,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编,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并列,使其成为民法体系中专司民事权利保护功能的相对独立部分。

第二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侵权责任法》,其立法目的是:一.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哈发权益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包括:1)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2)民事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权利3)《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合法权益二. 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三. 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四. 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三章侵权责任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外国侵权法的历史发展在外国,侵权法具有久远的历史源流,历史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即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

侵权责任法核心内容总结

侵权责任法核心内容总结

第一季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适用无过错、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2)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个人责任;特殊:替代责任(3)构成要件不同一般:满足一般构成要件特殊:不要求具备一般构成要件(4)证明责任不同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特殊:证明责任倒置(5)适用法律不同一般: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特殊:适用法律特别规定侵权损害的责任分担机制(1)自己的责任(2)管理的责任(3)减轻的责任(4)侵权责任与社会保障制度(5)侵权责任与保险制度历史渊源(论述)1、从复仇到赔偿2、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3、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1)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担、公平责任)(2)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3)损害后果规模化(食品安全、环境污染)(4)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推定:关联性)(5)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过错推定、严格责任)(6)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合理的注意)(7)免责事由的限制严格化(意外事故、自助行为)(8)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精神性责任、惩罚性赔偿)(9)对人格权的救济(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季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2)能否确定过错的轻重程度不同:(3)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能否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不同: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并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4)保护的对象侧重不同:侵权人、被侵权人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侵权法意见》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

1.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准侵权行为:与自己加害行为相对的,行为人为非自己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

6.民事法益:民事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间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7.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8.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9.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10.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11.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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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1.侵权行为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2.侵权责任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c 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①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

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

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第二章1.归责原则a 含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或侵权人因其自己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及归其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确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或规则。

b. 发展的三个时期(理解三种责任原则)①结果责任时期。

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理论界也称为加害责任。

②过错责任原则时期。

过错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只对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

③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时期。

2.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损害、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的一种确定具体赔偿责任的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属于自己责任形态,第五章考点)a 含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b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是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为归责的绝对标准,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过失,就无需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人负担,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属于一般性条款适用。

(即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a含义: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是根据已知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过错推定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

一般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则免除责任。

特殊过错推定也称为严格的过错推定或者法定的过错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存在,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在一般的过错推定中,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概括性的,特殊过错推定中,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列举式的,法律对其作出了具体的限定。

b适用:过错推定的适用须有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适用过错推定的具体案件类型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和当事人不得突破法律的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且过错的认定采取推定的方式。

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5.无过错责任原则(重点)a 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对于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b. 理论基础(重点):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基础,大致可归结为如下几种学说理论①报偿理论,主张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系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②危险制造理论,主张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因而应对危险的现实损害承担侵权责任③危险控制理论,主张应由那些能够控制危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④危险分担理论,主张应由那些有能力通过商品服务的价格机制或保险机制将损失予以分散出去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 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三个,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只要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事实的特殊适用。

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而不是否定。

第三章1•成立要件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诸多构成要素,是一个有机的递进逻辑体系。

因此,侵权责任成立要件依据判断顺序,依次包括加害行为、权益侵害、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过错、过责能力。

Ps..损害是权益侵害的通常的后果形式,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一般侵权责任的选择性要件。

2.加害行为的特征(重点)加害行为也称致害行为,是指受人的意识所支配的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之行为。

加害行为具备以下特征:①加害行为是加害人的意识所支配的活动;②加害行为是等待法律评价的客观事实;③加害行为的形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④加害行为不限于自己行为;⑤加害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3.民事利益的法益特点(重点)①法益具有事实性。

事实性是指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利益处于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状态。

②法益具有个别性。

个别性是指某种利益的存在与否往往是因人而异的,并非普遍存在于主体之间,正因为利益缺乏权利外部表征,他人在行为时往往难以事先预见其存在并避免侵害。

对于行为人而言,法益并非完全不能预见。

4.损害与损失的区别(重点)①损害是法律概念,损失是自然意义上的概念;②根据受害的权益性质不同,将损失界定为侵害财产权的后果,而将损害界定为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后果;③根据损害本身性质不同,将损失界定为财产损害,损失以外的损害是非财产损害。

5.因果关系a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权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产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用以判断行为是否侵害了民事权益,解决侵权责任成立的问题;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用以判断何种损害是权益受侵害而发生,应由加害人负赔偿责任,解决赔偿问题。

b.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只构成一个环节的因果关系,即结果事实由原因事实直接造成,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因此,直接因果关系多属于必然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某一事实通常不会直接引起某种后果发生,必须有其他事实的独立介入才能引起后果事实发生的因果联系。

间接因果关系多属于够然因果关系。

c•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判断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首先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然后再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法律因果关系。

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法,体现了对因果关系加以限制的思想,即并非所有的事实因果关系都能够成为法律因果关系。

6.过错与过责能力a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可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和过责能力一同构成侵权责任成立的最后阶段---有责性阶段的评价。

)与过失(依据注意义务,分为一般和重大)b过责:过责能力也称为过错能力,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过责能力比民事责任能力相对小的概念。

第四章1•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5条至第12条)2•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为数人;②数人的行为都具备了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③数人具有主观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一旦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即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就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3•教唆、帮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所谓教唆行为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侵权意图或者虽有侵权意图但正在犹豫不决、侵权意图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侵权行为。

所谓帮助行为人,是指实行行为人予以帮助,使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人,如提供损害工具、帮助创造侵权条件等。

①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②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③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第五章1.自己责任a 含义:称直接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

b特点:①是侵权行为人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②是侵权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损害;③行为人要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c 归责原则:在我国基于侵权行为的自己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为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除法定的过错推定情形外,由受害人一方负过错的证明责任。

d 免责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风险自担、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外事件等。

2.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分是重点)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侵权行为人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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