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0cfcfa70029bd64783e2c27.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
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
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
教育部关于高招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通知

教育部关于⾼招体检取消⼄肝项⽬检测有关问题通知 慢性⼄型肝炎是由于感染⼄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型肝炎患者和HBV携带者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HBV可通过母婴、⾎和⾎液制品、破损的⽪肤黏膜及性接触传播。
体检已经取消这个项⽬了,下⾯是教育部发布的全⽂,仅供参考! 教育部卫⽣部关于普通⾼等学校招⽣学⽣⼊学⾝体检查取消⼄肝项⽬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品安全法》和《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部关于进⼀步规范⼊学和就业体检项⽬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等学校招⽣学⽣⼊学⾝体检查涉及⼄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教育部卫⽣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等学校体检⼯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型肝炎表⾯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技术、⾯点⼯艺、西餐⼯艺、烹饪与、烹饪⼯艺、⾷品科学与⼯程专业的限制。
⼆、取消⼄肝项⽬检测,即⼄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肝病毒表⾯抗原、⼄肝病毒表⾯抗体、⼄肝病毒e抗原、⼄肝病毒e抗体、⼄肝病毒核⼼抗体和⼄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
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肝项⽬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招⽣对学⽣的⼊学⾝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
四、请各省级⾼校招⽣办公室据此规范⼊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所有普通⾼等学校和研究⽣招⽣单位。
六、本通知⾃发布之⽇起施⾏。
【相关阅读】 导致其发展为慢性⼄型肝炎的常见原因有: 1.家族性传播 我国⼄肝⾼发的主要原因是家族性传播,其中以母婴垂直传播为主,母亲如果⼄肝E抗原阳性,所⽣⼦⼥未注射⼄肝疫苗,⼤都成为⼄肝病毒携带者。
⽽精液中可检出⼄肝病毒,因此可通过性传播。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 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 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苏教人〔2010〕14号改为各种急慢性肝炎者)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解读

�编辑 吕国玲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入 学 和 就 业 体 检 项 目
维 护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携 带 者 入 学 和 就 业 权 利 的 通 知� 解读
1. 三部门联合 下发 �关于进 一步 规范 入学和 就业 体检 项目维 护乙 肝 表面 抗原携 带者 入学和 就业 权利 的 通知� 的主要背景�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 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有关部门 进一步分析原因 , 明确政策 , 抓好 落实 � 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 从去 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 人 社部 , 教育部 , 卫生部 联合开展相 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 循 " 公开 , 民主 , 科学 " 的原则, 一方 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了解国际上 通行的做法, 参考世界卫 生组织 (WHO ) 有关意见, 从传染病防治角 度对取消乙肝 项目检测的 可行性 进行反复深入论证; 另一方面通过 公开征求意见, 广泛听取并积极吸 纳社会各界意见, 从而保证政策措 施的科学 , 严谨和有效�
就业 体检中乙肝病毒 感染标志物 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有利 于构建和谐的人 际关系和良 好的 社会风尚,促进 精神文明建 设�
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 , 用标准 (试用 ) � 以及招生体检工作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 , 教育 , 卫生部 门将对用人单位, 教育机构和医疗 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督促其严 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对违反规定 的, 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 , 举报 电 话, 受理 投诉和举报; 四是结合 有 关政策专项督查 和市场清理整 顿 等专项行动,推 动政策贯彻落 实 � 前不久, 人社部已经将禁止用 人 单位开展相关 检测作为 2010 年 清 理整顿人力资源 市场秩序专项 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 五是开展专项检查, 按照 �通知� 要 求,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教育 , 卫 生部门将适时联 合开展专项检 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的通知-鲁卫办字[2010]19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的通知-鲁卫办字[2010]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0e1e6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55.png)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的通知
(鲁卫办字〔2010〕19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相关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的废止或修改工作。
三、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专项检查情况于2010年9月前报省卫生厅体检办。
四、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卫生厅投诉、举报电话:*************
联系人:辛强电子邮箱:*****************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结束——。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
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
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
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
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
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编版
![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编版](https://img.taocdn.com/s3/m/57f45b3390c69ec3d5bb7585.png)
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标准,也不得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检查服务。
查“乙肝五项”的,应请,经卫生部核准后、单位不得自行将“乙标准。
军队、武警、。
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肝五项”检查,检查体检目的而开展的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受检者接受“乙肝五执法检查力度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议,按照有关法律法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理投诉、举报。
策的宣传教育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母婴垂直和性接触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状,肝功能正常,不不会因共同学习、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一○年一月二十日400-682-9816】年更新版发布学会肝病学分会和感染病学分会南》[1]。
近5年来,国内外有关对本指南进行更新。
中做出合理决策,但不是强制性标行强度差异很大。
据世界卫生组织性HBV感染者,每年约有100万(HCC)[13,14]。
一般人群HBsAg携带率为7.18%,国现有的慢性HBV感染者约9300)、母婴及性接触传播[14]。
由于起的HBV感染已较少发生;经破械、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不安、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生(产)期,多为在分娩时接触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的应用,母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未发现HBV能经吸血昆虫(蚊、期感染HBV,仅少数(约5%)疫清除期。
但青少年和成年时期中的大部分可自发清除HBV(约性乙型肝炎。
发生率约为2%~15%,其中年龄发生率较高[21,24]。
HBeAg血清疫耐受期患者只有很轻或没有肝累积发生率与持续高病毒载量呈预测肝硬化发生的危险因素。
发IV感染等[26-28](I)。
C)。
肝硬化患者中其年发生率为L(相当于104拷贝/mL)是肝硬,年龄大、男性、ALT水平高也是相关因素,但在同样的遗传背景量为5μg或10μg重组酵母或10 0μg CHO乙型肝炎疫苗。
对免疫和针次;对3针免疫程序无应答~2个月检测血清中抗-HBs,如仍少可持续12年[42],因此,一般进行抗-HBs监测,如抗-HBs<10循医院感染管理中的标准防护、修脚、穿刺和纹身等器具也应等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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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一、政策解读类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
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2、这次文件与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答:这次文件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与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2)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3)特殊职业更加明确。
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中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次文件规定确需检查的职业,一是强调特殊,可能只有极个别职业,二是强调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三是强调公开监督,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只要工作到位,不会出现变相检查,影响政策效果。
(4)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3、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如何筛查乙肝病人?答: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
以往有些单位在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中检测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对阳性者限制其入学、就业,这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的逐步深入的认识,关于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的知识已经被大家所接受。
因此,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出发,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乙肝病人与其他肝炎病人一样,其血清转氨酶异常,在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中有血清转氨酶检测,因此不会漏检乙肝病人。
对于临床上确诊的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
4、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答: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
一是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二是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实施日常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四是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
日前,人社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五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关于体检苏州卫生局的通知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苏州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
各级卫生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
应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四、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
各地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4 月底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 的〕16 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于5月15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和妇幼处。
苏州市卫生局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关于国家的乙肝就业入学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关于乙肝的国家政策新闻核心提示:卫生部、教育部和人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地在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国家对乙肝患者的政策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但真正的乙肝病人仅有3000万人。
近年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和平等的升学机会,亟待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们的普遍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在今年政协会上提议,只有多方面的结合,才能够更好地从根源上消除社会对乙肝的各种歧视,真正解决因为乙肝歧视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从2004年起至今,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乙肝的法律法规,但收效甚微。
首先,乙肝治疗亟待规范化。
核心提示:入学、就业取消乙肝检查的消息引起极大关注,多数人赞同取消歧视政策,但也有人对乙肝心存忧惧。
卫生部表示,当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上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待遇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入学、就业取消乙肝检查的消息引起极大关注,多数人赞同取消歧视政策,但也有人对乙肝心存忧惧。
近日,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提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该文件明确指出,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属违规行为。
浙江省劳动保障咨询中心科长王根生说,在该文件出台之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提到过“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不得遭受歧视。
此前,只有《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
自2004年起,浙江省招考公务员也明确提出,对乙肝小三阳患者,今年也将首次加测H VB-D NA,即检查乙肝病毒是否有传染性,如加测结果为阴性,即不具传染性的患者将予以一视同仁。
王根生说,虽然如此,但在企业实际用工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确实是存在的。
有时企业招用员工后,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以此为由加以解雇。
尽管企业这样的做法不对,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很多劳动者都不敢声张,甚至把被解雇原因归咎到自己身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坤刚副教授表示,中国是个乙肝大国,感染者总计达到1.2亿以上,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0%,如果这一批人在就业市场上频频遭遇歧视,不仅会使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遭到破坏,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