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保监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

中国保监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92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12【实施日期】2016.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保监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922号)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送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审核材料的请示》(长财险精〔2016〕400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为:(长江)(审-保证)〔2016〕(主)2号。
此复附件:1.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2016年9月12日附件1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投保人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第2号)的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订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所购新车用于个人消费,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上述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二)首付比例不低于新车净价格的30%;(三)实际购买乘用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四)投保人应就购车借款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等担保,且抵(质)押权人为被保险人。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条款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本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个人贷款包括消费性贷款、经营性贷款和其他合法合规的用途贷款。
当投保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本保险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投保人应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与本公司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三、赔偿处理
若投保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进行核定,并在10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四、保险费率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期限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支付方式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违约责任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要求投保人立即补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本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六、争议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若因本保险合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本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双赢的原则,甲、乙双方致力于全面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稳健发展,紧密加强银保合作,科学构建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体系,共同管控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风险。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保证保险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及基本规定乙方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适用于甲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乙方不得以该保证保险不适用而逃避保险责任。
本协议中的词语如无特别约定,与乙方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见附件六)中词语的含义相同。
《保险条款》中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指甲方与投保人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保险条款》中的投保人(即借款人,下同)是指符合甲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有关规定,在甲方指定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并在甲方经办机构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同时向乙方投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自然人。
乙方向甲方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作为对投保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保险,若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乙方需按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1. 业务范围乙方承保的投保人应为购买个人乘用车辆的购车人。
2. 投保人(1)投保人的资信条件必须同时达到甲方和乙方认定的业务标准;(2)投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投保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收入,并拥有足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能够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购车首付款;(5)甲、乙双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具体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甲方或甲方所属依法设立的经营机构。
4. 保险人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 实务
1.展业 (1)调查与选择。 (2)签定合作协议。 (3)准备与宣传。
2.受理投保 (1)指导填写投保单。 (2)投保单初步审查。
3.核保
核保内容主要包括: (1)对受理投保单时初步审查的有关内
案例分析
海某有一辆客货两用面包车,用于跑运输,已使 用3年时间。由于身体原因,海某将该车转让给朋友 王某。双方商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买卖该车。王某先 付给海某车款5000元,其他车款将在1年内分两次付 清。车款全部付清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取 得该车后,雇佣石某为其开车。某日,石某在行驶途 中,因车速太快,在某学校门口将放学回家的中学生 夏某撞倒,致其重伤。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共花去 医疗费近3万元。
(7)保险人赔偿后,若发现是属于 被保险人的欺骗等行为造成保险人 错赔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
(8)本保险一经承保,投保人不得 中途退保。
(9)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实 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 决本条款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进行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 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仲裁 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交 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的焦点是:海某将车以分 期付款的方式卖给王某,但未 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应对此次 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 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 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 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 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 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 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加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2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坚持审慎、尽职、严格、稳健的原则,重点加强现场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审批,保证业务稳健发展;1.3 业务开拓与业务审查、审批必须分离,不得出现业务拓展、调查、审批兼岗的现象出现,保证审查、审批岗位的独立性;1.4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保证保险只针对汽车消费贷款,不得套用该条款开展其他业务;1.5 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符合当地监管要求,避免出现各种涉诉法律纠纷和监管关注、处罚;1.6 该业务实行分公司“一把手”负责制,对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品质负总责,保证业务稳健、良性的发展;1.7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将采取核保、核赔权限分级管理,由总公司责任险部根据各地开展业务的情况及风控管理水平进行授权。
2 机构职责2.1 总公司责任险部负责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开发、授权、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2.1.1 负责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修订;2.1.2负责出台该产品的管理办法及指导性意见;2.1.3 对各机构上报的实施细则进行复核和提出修改建议;2.1.4 对各机构设置的岗位人员的适职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更换、调岗建议,并进行差异化授权;2.1.5 推动该业务的拓展;2.1.6 对超分公司权限的业务进行审核;2.1.7 建立常态监管机制,把控该业务的推进及质量;2.1.8 出台该产品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各机构的业务情况,进行奖励处罚;2.1.9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管理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督导、整改、惩罚。
2.2 分公司为该业务的实际操作机构,进行业务拓展、权限内审查核保、理赔追偿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2.2.1 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依据岗位要求配置人员,并根据总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明确其工作职责;2.2.2 依据总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于分公司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责任险部审核备案;2.2.3 负责处理分公司权限内的业务的审核;2.2.4 负责对辖区内的逾期业务进行催收、理赔、追偿;2.2.5 完成总公司责任险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制订三级机构、各岗位的考核方案;2.2.6 落实总公司责任险部针对业务推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整改要求;2.2.7 负责对开展该业务的三、四级机构进行业务推动指导、审核审批、催收、理赔、追偿的集中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湖北地区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湖北地区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1•【文号】保监产险[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湖北地区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2〕221号)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上报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的请示》(长财险产〔2012〕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以下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一)主险条款及编号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39H01Z01120301;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A39H01Z02120301;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A39H01Z03120301;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A39H01Z04120301;5.特种车保险条款:A39H01Z05120301;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A39H01Z06120301;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39H01Z07120301;8.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A39H01Z08120301;9.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A39G01Z09120301。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及编号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39H01F01120301;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39H01F02120301;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39H01F03120301;4.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39H01F04120301;5.自燃损失险条款:A39G01F05120301;6.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A39G01F06120301;7.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39G01F07120301;8.代步车费用险条款:A39G01F08120301;9.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A39G01F09120301;10.救助特约条款:A39G01F10120301;11.换件特约条款:A39G01F11120301;12.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A39G01F12120301;13.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A39G01F13120301;1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A39G01F14120301;15.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A39G01F15120301;16.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A39G01F16120301;17.新车特约条款:A39G01F17120301;18.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39G01F18120301;19.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39G01F19120301;20.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39G01F20120301;21.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A39G01F21120301;22.租车人人车失踪特约条款:A39G01F22120301;23.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A39G01F23120301;24.教练车特约条款:A39G01F24120301;25.污染责任保险条款:A39G01F25120301;26.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A39G01F26120301;27.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A39G01F27120301;28.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A39G01F28120301;29.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A39G01F29120301;30.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A39G01F30120301。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名词解释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名词解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听起来像个很高大上的东西,但其实它就是为买车贷款的一种保护措施。
你想啊,很多朋友为了心仪的车子,哎,掏心掏肺借了钱,心里那个激动啊,简直比第一次约会还紧张。
但是呢,万一有一天,这辆新车出了点小状况,或者你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还款,这可就糟了。
于是,这时候,保证保险就派上用场了,简直是给你保驾护航,解燃眉之急。
想象一下,如果你买车的时候买了这种保险,像是给自己多了一层保护膜。
当你把车开回家的时候,心里那个美滋滋的呀,仿佛自己已经是街头的风云人物。
可是,现实总是要给人点小惊吓,车子可能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或者你自己突然失业了,这种事情在生活中常常会发生。
没关系,有了保证保险,这些问题就能得到妥善解决。
保险公司会在你还款遇到困难的时候,替你“出头”,让你不至于陷入债务的深渊。
这保证保险其实就像是一个贴心的朋友,你遇到困难的时候,它总是能够及时伸出援手。
有了它,借款人就可以更安心地享受驾车的乐趣。
你知道吧,很多人买车都是冲着方便和快乐去的,结果一出现问题,心情就像过山车一样,上下起伏。
如果有了保险,心里那块石头总算能放下,毕竟谁也不想为了一辆车把自己搞得身心俱疲,真是得不偿失。
可能有人会问,哎,这保险到底多少钱呢?别担心,实际上大部分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都是挺划算的。
你看看,几百块钱的保费,换来的却是几万元的保障,划算得让人心动。
毕竟,买车可不只是掏钱那么简单,还有后续的维护和保养呢。
保险买得好,心里就有底,生活也能轻松点。
这种保险的办理也不麻烦。
你只需要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和贷款机构说明一下,顺便询问一下保险的相关信息。
听说,现在很多贷款公司都跟保险公司有合作,真的是一站式服务。
你只要点点手指,搞定一切,连手续都不麻烦,简直是懒人福音。
对于不喜欢繁琐程序的小伙伴们来说,真的是太贴心了。
我们在买车的时候,难免会纠结于各种选择,款式、颜色、配置……眼花缭乱的。
10第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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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合同将被解除: (1)投保人违反保险法或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保险 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贷款规 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解除合 同。 (4)投保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汽车保险保费,且被保 险人未履行代缴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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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终止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汽车消费贷款保证 保险的合同终止: (1)贷款购车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 (2)贷款所购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盗 抢险或自燃损失险等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全损事故获得保险赔偿,并且赔款足以偿还 贷款的。 (3)因履行保证保险赔偿责任。 (4)保证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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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消费贷款的作用
汽车消费信贷能将潜在的需求转 变成现实的购买力 发达国家汽车产业发展依赖于汽 车消费信贷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对汽车产业发 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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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关规定
1、贷款条件 个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信用良好; (3)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 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 (4)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关条款
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 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责任免除: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 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②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 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③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使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2)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 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3)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致的罚 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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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投保人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第2号)的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订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所购新车用于个人消费,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上述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本保险的保险人特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二)首付比例不低于新车净价格的30%;(三)实际购买乘用车的行为已经有效发生;(四)投保人应就购车借款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等担保,且抵(质)押权人为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必须先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并办妥相应的财产抵(质)押登记手续。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以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抵(质)押为前提。
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抵(质)押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履行还贷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被保险人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保险人对剩余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五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赔偿:(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过程中有关对投保人及其担保人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代理费;(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质)押等担保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质)押等担保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代理费。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贷款所购车辆因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纠纷。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违反有关消费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发放贷款;(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三)被保险人未履行对投保人资信审查义务的;(四)投保人通过勾结汽车经销商或其他方式骗取贷款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或被依法确认无效;(六)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未就购车贷款与被保险人成功办理有效的抵(质)押等担保的,或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七)《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汽车产权登记证上的所有权人不一致;(八)《借款合同》设定的抵(质)押依法被判定为无效;(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变更《借款合同》,或被保险人与抵(质)押等担保人变更或解除有关抵(质)押等担保合同。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自行支付的保险事故处理费用。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十条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本金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具体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不低于10%,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发放贷款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次日二十四时止。
具体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如果《借款合同》提前履行完毕,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也随即终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投保人资信、抵(质)押物、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保证投保人为《借款合同》项下所购车辆产权登记证书上所载明的所有权人,并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按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和财力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汽车消费贷款。
被保险人发放贷款时,必须要求投保人为其汽车消费贷款提供有效抵(质)押,并对抵(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被保险人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抵(质)押被认定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的,为防止抵押车辆毁损、灭失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投保人应为贷款所购汽车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盗抢险、自燃险等相关保险,并作为上述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本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保持前述保险的持续有效,并同意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欠款部分对前述保险的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投保时,投保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险人要求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核实:(一)经与原件核实的购车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二)工作单位人事及收入证明;(三)信用记录;(四)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六)抵(质)押等担保合同、购车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有义务对投保人资信材料进行核实;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对投保人资信材料进行核实。
被保险人未履行资信审查义务构成本条款第七条第(三)款之免责条件的,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人未进行资信核实为由要求保险人分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未按本条款第十二条缴纳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应按照其与被保险人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于每月1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提供签章确认的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情况表。
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变更或解除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抵(质)押等担保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变更后的合同对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现以下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扣除最高10%的增加免赔率:(一)投保人账户被司法冻结;(二)投保人欠息;(三)投保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四)收到投保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五)其它足以影响投保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人发送《出险通知书》。
否则,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按照每超过一个月扣除3%的增加免赔率计算赔款,该项免赔率以60%为限。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一)索赔申请书;(二)本保险的保险单正本及第二十一条所列保险的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三)《借款合同》、《购车合同》副本,机动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辆登记证原件;(四)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副本及向借款人寄送《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的相关证明;(五)投保人专项还款账户上的存款记录和扣款记录;(六)抵(质)押等担保合同和抵(质)押权处置金额证明;(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三十二条本保险赔付公式如下:保险赔款=(逾期未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抵(质)押等担保处置金额)×(1-绝对免赔率-增加免赔率)上述公式中的贷款利息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计算时间自投保人未履行还贷义务之日起至保险人赔付之日或贷款期间截止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