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修订)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百政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机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化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的内在机制,控制医疗费的过快增长,减少浪费。
第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二章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第五条百色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政策外生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l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农民工),是指进入本市辖区内没有该辖区户籍的外来人员(以下简称流入人员)以及本市辖区户籍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30日以上人员(以下简称流出人员)。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流动人口(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二)城镇住宅小区由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三)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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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民发[2007]156号【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10.24【实施日期】2007.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 2007年10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困难居民范围,及时报送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城市,要按照《指导意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要求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界定,要根据《指导意见》的原则规定,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界定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准确地掌握困难居民的人数、构成等情况,为帮助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准备工作。
2007年,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和财政厅(局),于10月30日前将汇总审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分未成年人数和成年人数)、困难人群补助标准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报送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所报数据应与经各地财政。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6•【字号】百政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6日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功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旨在通过建立“统账结合”、“单建统筹”、“住院保险”等三个保障平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并通过大额医疗费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解决职工患重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等问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和费用结算办法、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6〕41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6〕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百色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5号)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坚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坚持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5]6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l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二)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三)政府保障与家庭自我保障、政策扶持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经贸、人事、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市政、房产、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的委托,承办低保对象申请的接受、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百政发[2007]45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百政发〔200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自1996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统筹业务运转正常,基金管理逐步规范,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机构改革的深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进行,统筹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诸如一些单位的性质或隶属关系改变,工资结构变化导致统筹项目改变等。
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参保对象,调整统筹项目和比例(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市、县(区)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和原在编的离休、退休(职)的人员。
“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管理证》上的全部人员。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包括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离退休(职)费以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生前3个月基本养老金)。
“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包括:事业单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国家规定的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规定的现行津贴与按30%计算的津贴差额。
“离退休(职)费”包括:以上述工资和国家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的离退休(职)费;离休人员保留的交通费、高龄补贴、抗战结束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享受的津贴。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_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2007年5月2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统筹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是:1、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城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城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百政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城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07〕5号)右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城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百色城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积极做好百色城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为重点,通过采取入户调查、分类指导、政策帮扶、跟踪服务等措施,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构建和谐百色,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2007年年底前,通过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确保百色城区具有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援助对象的认定百色城区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右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而无一人就业或一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就业困难家庭。
四、援助政策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定 1 名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注明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享受国家、自治区、市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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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修订)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百政发[2007]34号
【发布部门】百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09
【实施日期】2007.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百色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7年10月9日)
第一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2003〕10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桂劳社发〔2003〕167号)和《百色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百署发〔2001〕2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百色市境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也可在工作所在地参保。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由申请参保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工作或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如实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发给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IC卡)。
第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率为6%,个人为2%),并随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同时调整。
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按统筹地区大病救助基金筹集标准,缴纳大病救助基金(以下称大病医疗保险费),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参保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