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周 杰)
上市公司研究意义论文

摘要:尽人皆知,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制度所具有的客观地位所决定的。
所谓西悉尼披露监管指的是,为了使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并使一个公开、公平。
公正、兼顾效益与效率的市场行为的建立得到保证,证券主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的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及其活动的活动。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进行阐述,然后对当前存在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以供业界讨论。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概述(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在我国,首次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阶段信息披露是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一,首次发行信息披露指的是所披露的信息是与公司首次申请发行证券相关的信息,主要以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为信息披露的载体。
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基本条件,从而保证一般投资者能够合理判断发行证券的投资价值。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即一般信息和会计信息。
1.一般信息的内容:公司业务现状、生产设施情形;公司目前咋证券以及公司的市场信息;公司的采取资料和采取报表;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管理阶层的讨论和分析报告;相关高层管理人员的经验、报酬、利益冲突的信息等。
2.会计信息的内容:公司当前的财务情况、公司盈利能力和盈利状况以及与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等。
会计信息的披露是照顾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表外信息等方面组成。
第二,所谓持续性信息披露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公司上市后所产生的信息,其内容纷繁复杂,呈现多样化,主要组成部分包括:通过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表现的定期报告以及主要就有关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临时报告。
公司上市后,证券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便由两方面组成,即法定披露义务和主动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信息公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信息公开不仅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责任,更是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石。
首先,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他们将自己的资金投入上市公司,期望获得合理的回报。
然而,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准确、及时地公开相关信息,投资者就如同在黑暗中摸索,难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比如,一家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战略、重大项目的进展等信息,如果被隐瞒或扭曲,投资者可能会被误导,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相反,当上市公司公开透明地披露信息时,投资者能够基于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情况,对公司的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进而做出合理的投资选择。
这不仅能够降低投资风险,还能提高投资的效率和回报。
其次,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效率和资源配置。
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当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充分时,市场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
优质的公司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实现更快的发展;而经营不善的公司则会受到市场的约束和淘汰。
这样一来,资金能够流向最有潜力和价值的企业,推动整个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如果信息不公开或不透明,市场可能会出现资源错配的情况,导致资金流向低效的企业,浪费社会资源,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者,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离不开投资者的信心。
当上市公司能够主动、规范地公开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会对市场产生信任,从而更愿意参与投资。
这种信任和参与能够促进市场的活跃和稳定。
相反,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充分,投资者会对市场产生怀疑和恐慌,容易引发市场的大幅波动,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此外,信息公开也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不仅要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还应当对社会负责。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一、引言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之一。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应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仅关乎公司的形象及信誉,更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重要性及现状,并分析影响透明度的因素。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2.1 维护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披露相关企业的财务信息和运营情况,投资者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等指标。
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研究分析,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错误的投资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 提升企业形象与信誉信息披露是企业树立诚信形象、提升公众信任度的重要方式。
通过主动公开信息,向投资者和公众展示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战略、规模结构等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增强外界对企业的认可度,提升企业形象与信誉。
2.3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信息披露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更好地判断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水平,并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行。
只有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信息披露现状与问题3.1 信息披露现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订,推动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断提高。
上市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公告、年报、半年报等途径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和业务情况。
另外,依托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披露各类信息。
3.2 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渐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3.2.1 信息披露不及时有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这种情况容易引发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无法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2024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研究——以双汇集团为例》范文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研究——以双汇集团为例》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成为投资者、监管机构、债权人等各方关注的焦点。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稳健运营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双汇集团为例,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规和指导意见,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
2. 披露内容逐渐丰富。
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更加全面,涵盖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
3. 披露形式多样化。
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上更加多样化,包括年度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
三、双汇集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双汇集团作为我国知名的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对双汇集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双汇集团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做得相对较好,其披露内容较为全面,包括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信息的表述不够清晰、部分内容的重复性较高、部分信息的真实性有待提高等。
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
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披露内容不够全面。
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只关注了某些方面的内容,而忽视了其他重要的方面,导致信息不完整。
2. 披露形式和内容缺乏统一标准。
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批露的问题与对策

韩 芳 ’ 刘 伟
(. 1 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武汉 二七路营业部 ; . 2 武汉虹信通 信技 术有 限责任公 司, 湖北 武 汉 4 0 0 ) 0 0 3
摘要: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 的核心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公正 、透 明、及 时、准确和完整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和发挥有 效功能 的基础 ,其 目的是减少证券市场 的信息不对称 ,提高 市场 的运作透 明度 ,保护股 东的利益 。笔者结合 自己工作 ,对 当前存在 的问题进行 了分析 ,最后提 出了具体 的解决对策 。 关键词 :信息批露 ; 问题 ; 对策
更 不 会 出现 蓄 意 造 假 的现 象 。应 该 加 大 相 关 法 规 、制 度 执 行 情况
制 度 。 它 既 包 括 发 行 前 的 披 露 , 包 括 上 市 后 的持 续 信 息 公 开 。 也
的 检 查 力 度 ;针 对 造 假 违 规 成 本 低 , 那 些 敢 于 而 走 险 单位 和 对
个 人 , 立 更 为 严 厉 的 制 裁 措 施 , 大 处 罚 力 度 使 造假 者 名 声 扫 建 加
二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 问题
1 信 息 披 露 不 及 时 。 市 公 司 应 按 法 定 时 间及 时 披 露 财 务 会 地 , 至 倾 家 荡 产 , 受 牢 狱 之 苦 , . 上 甚 饱 以警 示 后 来 者 不 敢 重 蹈 覆 辙 。 计 信 息 。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故 意 违 反 此 规 定 , 于 本 公 司 但 对 3 发 展 和 完 善 注 册会 计 师 审 计 制 度 。 了提 高 我 国 注 册 会计 . 为
已经 发 生 的 收 购 、兼 并 、重 大 债 务 纠 纷 以及 股 权 转 让 等 重 要 财 务 改 变 ,或 投 资 项 目已 经 不 按 原 投 资 进 度 进 行 等 不 及 时 予 以 披 露 。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信息披露不仅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有效运行的关键机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以规范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公布。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使他们能够基于充分、准确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后,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完整的体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足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部分上市公司在面临重大事件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关键信息,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决策。
这种延迟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些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存在模糊不清、误导性陈述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
例如,在财务报告中对某些关键数据的解释不充分,或者故意夸大公司的业绩和前景,误导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
再者,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同样有待提高。
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往往只披露对自身有利的部分,而对可能影响公司形象和股价的负面信息则选择隐瞒或轻描淡写。
这种选择性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部分上市公司缺乏诚信意识和规范运作的理念,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违规披露信息;另一方面,也与监管力度不足、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有关。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上市公司自身应当加强内部治理,树立诚信意识。
公司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合规意识和信息披露能力。
财务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财务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财务信息的透明公开与合规披露,有助于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升企业的信用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务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的意义、原则以及相关机制。
一、财务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的意义财务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它有助于提供可靠的信息基础,为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各方提供决策依据,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通过财务信息的及时披露,市场参与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以便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财务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还能够增强市场透明度,提升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当投资者和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时,就能够更有信心地参与市场交易。
同时,披露制度的透明公开性还可以抑制操纵市场行为和违规操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最后,财务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一个有良好财务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的企业,会给市场和投资者留下可靠和诚信的印象,从而获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影响。
二、财务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的原则财务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首先,信息披露应该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
企业应该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不能故意掩盖或歪曲财务信息。
其次,信息披露应该具有全面性。
企业在披露财务信息时,应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重要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
再次,信息披露应该具有及时性。
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披露财务信息,以保证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市场参与者,避免信息滞后带来的误导和风险。
最后,信息披露应具有公平性和平等性。
企业应该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公平地披露财务信息,不能有偏袒或歧视。
证券行业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问题

证券行业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息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无可忽视。
在证券行业,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被视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然而,长期以来,证券行业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证券行业的信息披露现状及其对透明度的影响,并提出提高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建议。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指的是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将相关信息公开给投资者的行为。
这种公开行为可以提供给投资者关于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合理和及时的信息披露能有效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也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的问题然而,目前证券行业的信息披露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不足。
一些上市公司缺乏主动公开信息的意识,仅满足相关监管机构的披露要求,往往忽略了市场对于信息的期望和需求。
其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不足。
一些上市公司在面临重大事项时,耽误了披露时间,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
此外,信息披露的格式多样化,缺乏统一的标准,给投资者的分析和比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信息披露对透明度的影响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直接影响着市场的健康发展。
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
透明度的提高将吸引更多投资者的流动性,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深度。
透明度还有助于减少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维护市场秩序。
四、提高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建议为了解决证券行业信息披露与透明度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主动公开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同时,加强对监管规则的修订和完善,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
2. 统一信息披露标准:证监会应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方便投资者进行信息的比较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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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7-07-25 15:51:00 ]作者:周杰一、导言:问题的界定近来,围绕《物权法(草案)》而出现的争论,涉及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包括宪法、民法等部门法学者的共同关注,在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和思考,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法学界进行共同探讨乃是一种必要。
本文强调“以问题为主的研究方法,提倡多学科的共同研究。
”“法学研究要勇敢地跨出它的一亩三分地,去尝试、了解和关怀宪法的发展,正视社会上浮现的宪法议题。
”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与法律是有严格界限的,由此形成了宪法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不同构造和逻辑。
宪法对普通法律,包括民法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制定依据和具体运行过程中。
`从宪法与民法关系这个表述来看,我们倾向于把这个统摄面极为宽泛的问题分解为涉及到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最核心的问题,即民法的宪法依据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上在《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中表现为草案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定是否一致。
在此,这个问题不作为本文在此讨论的主题。
相信大家对相关的学术争鸣和媒体报道已经了解颇多,本文就不再加入。
二、与上述最核心问题相关联的问题。
诸如,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的正当性;宪法保护和民法保护的关系;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物权的宪法限制和民法限制;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和代表者的关系;立法机关功能和民意的整合;宪法的具体化和法律的自我控制能力;宪法和民法的不同社会功能等等。
因为只能对其中某个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几个方面进行着力。
所以虽然本文的话题“宪法和民法的关系”是由《物权法(草案)》的论争引起的,但下面的内容却和这种论争无甚关联。
本文选取的研究侧面和重点是——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
这一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宪法保护和民法保护”问题的相关方面。
如上所言,本文关注的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问题还可进一步划分成三个层面。
第一,关于宪法上权利和民法上权利的冲突,如表达自由和人身权的冲突;第二,关于宪法上权利和民法上权利的重叠,如人身权究竟如何分别在宪法和民法制度框架内加以规定和保护?第三,关于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救济,如宪法的第三人效力问题。
为了更为方便大家的讨论和了解我们的研究思路,我必须在深入具体问题前对如下几点作进一步的交代。
首先,必须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三个方面并不是可以截然分开并单独存在的。
它们可能仅仅是一个更大问题的三个不同侧面,因此这三个方面应当存在某种必然的逻辑联系,可以由一种理论思路和问题意识勾连起来的。
这种联系和脉络就是权利的缘起、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这一完整的权利运行过程。
其次,归纳出这样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的价值和目的何在?正如本文一开始所言,即应当遵循“以问题为主的研究思路”。
问题不仅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而且也应当是问题的归宿,即以解决问题为目的。
那么“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问题”之研究会在多大程度上现这种功用,即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某个或者某些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呢?这种研究的效用在哪里?第一,它应当有助于审视当前我们在处理民法和宪法关系时想当然或者激情过度的某些举措。
比如众多学者所热衷推动的中国的宪法司法化或违宪审查制度。
实际上,这一进程似乎一开始就显得不那么紧迫和必要,好像早产儿一样。
对这种推动的必要性其实都不得而知,就齐玉琳一案来说,最高院的批复是否真的到了不得不引用宪法所规定的教育权的地步?《高等教育法》上有同样的受教育权的规定,为什么不引用?这都值得思考。
第二,提高“解放思想”的学术能力。
如今的问题可能已经不再是或者不主要是学术研究中敢不敢于解放思想,而是我们有多大学术能力来解放思想。
思考民法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应该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一些曾经认为的真理。
比如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等等。
当然,这种思想解放的归宿还是仍然在于解决问题。
最后,需要交代一下本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希望通过案例,即从具体问题入手去构建理论模型,再用理论模型去分析现实问题,最后回到现实中去检验理论模型的正确性。
在第一个问题中我们将使用的案例是贾桂芳诉北京青年电影制片厂(《秋菊打官司》剧组)案;第二个问题中将使用众所周知的齐玉琳案。
其次,我们还将尝试使用带有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色彩的理论,比如我们在探讨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是如何取舍,将引入成本收益的分析。
尽管这些方法的运用对于我们来说还很不习惯,不很熟练,甚至不很自觉。
但我们希望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是一种能够说服人的论证方法。
二、宪法与民法关系的理论背景根据传统的认识,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法,是市民社会的宪章,和公法中的宪法处于比肩而立的地位并防御、遏制国家的侵入。
被经常引用的孟德斯鸠的“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可以作为这种情绪的经典表达。
然而,这种判断仅仅是从西方历史的发展脉络中才能得到考证的。
以德法两个最有影响的民法典国家为例,在法国,自大革命后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颁布以来,这个国家先后经历了五国共和国,三个帝国,直到1958年戴高乐总统上台颁布第五共和国宪法后,法国才真正结束长期内战、共和与专制、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
据统计,法国先后颁布的宪法有十六部之多。
但真正巩固了资产阶级大革命成果(主要是指在自由、平等和人权思想下完成“人的解放”)的《法国民法典》却一直保持稳定并发挥着巨大影响。
在德国,如果从1874年着手制定《民法典》起算,在国家政治上同样经历了德意志帝国、魏玛共和国、纳粹上台、两德分裂、重新统一的巨大变化过程。
但1900年开始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却一直没有过大的变化。
与国家上层建筑(包括宪法文本)的频繁更迭相比,在市民社会发挥作用的《民法典》则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也维持了基本的经济交往秩序和社会治理,在最低限度内保证了市民的基本人权(包括财产和生命),从而保证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不会被摧垮。
因此,从西方的历史经验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宪政发育不良的国家,强调民法的精神价值并将其与市民社会成长和建构起来具有特定的背景。
由于宪法应有功能的缺失,社会无力从正面直接面对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只能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从边路下底传中,民法在相当程度发挥了宪法应有的功能,以确认、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制、狙击政府权力的泛滥。
”但这一有关民法和宪法关系的西方经验还需要中国实践的检验和证明。
三、宪法权利(表达自由)和民法权利(人身权)的积极冲突(一)案例中国:《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拍下了一位在场公民贾桂花的形象,因贾氏本人的面部生理缺陷,不愿将自己的面相公布于众。
影片公映后,有人嘲讽贾氏,其子亦在学校被人嘲笑,使贾氏心里极为痛苦,故提起诉讼。
认为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秋菊》剧组侵犯其肖像权,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的贾氏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
德国:联合抵制电影案纳粹时期的某著名电影导演曾执导过反犹太人的宣传影片,后于1950年受到审讯并被释放,复出后他导演了电影“永恒情侣”。
但在公映前,汉堡市的公共关系主任吕斯号召电影制片商和发行商联合抵制这部电影。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对“违反良好道德以故意损害他人的行为之禁止”,制片公司在德国地区法院获得禁令,禁止吕斯所号召的联合抵制。
吕斯则在宪法法院提起申诉,宣称法院决定侵犯了《基本法》第五章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二)问题的产生及其缘由第一,权利具有相对性。
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在一定时期总是大致恒定的。
在一般生活情态下,人们遵循某种固有的社会总体权利配置方式,法律将遵循这种配置方式所形成的规则纪录、固定下来。
于是产生了我们熟知的将“表达自由”配置为一种宪法权利,将“人身权”配置为一种民法权利。
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传统的看法是“权利和权利之间是可以划清界限的;严格依法界定并保护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就是界定了和保护他人的权利”,然而就上述两个案件来看,“我们发现情况不是如此,我们发现权利是交叉重叠的。
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地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
”第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公私法划分究竟是作为一种便利学术研究的理论模型而存在,还是作为真正的法律现象的事实而存在,是可以商榷的。
但当公私法划分被确定无疑地视为一种事实存在时(事实上也就是这样看待的),对立法、司法等法律运行乃至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都产生了颇多影响。
就这两个案件来看,很容易被当作是公法(宪法)和私法(民法)上的法益冲突,并进而引发这样的问题:宪法在公法领域可以完全适用,在私法领域呢?是“间接适用,但它具备某些受到削弱的效力么?”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有重叠时,因为宪法是最高法,故宪法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么?如果我们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思考的时候,两种权利必然是有冲突的。
(三)案件问题的解决和一种正当性解说方式中国《秋菊》案:1994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贾氏的诉讼请求。
德国“联合抵制电影案”:宪法法院详细阐述了《基本法》对于民法解释的影响,并撤销了地区法院的禁令。
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宪法权利优先于民法权利,至少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宪法权利和表达自由优先于作为民法权利的人身权。
首先,就中国《秋菊》案来看,法官根据那种固有的社会总体权利配置方式,将裁判的天平偏向了配置为宪法权利的表达自由。
尽管他自己也未必是有意识这么做的。
根据前面所概括的“权利的相互性”,科斯在分析侵权案件时指出:传统的做法是侵权者对引起的损害给予赔偿,这种似乎毫无疑问的办法实际上“趋向于遮蔽了这一必须作出的选择的性质,当甲伤害乙时,人们通常认为必须决定的问题是,我们应如何限制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所处理的问题具有一种相互的性质,要避免伤害乙就要伤害甲。
真正有待决定的问题是:应该让甲损害乙呢?还是应当让乙损害甲?这个问题是如何避免更严重的损害……”所以,在贾案中正是出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可能《秋菊》剧组确实侵犯了贾氏的肖像权。
但如果事先不确定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孰为优先,就会出现满足原告请求就会限制和侵犯被告权利的现象。
法院实际上必须做出非此即彼的、两难而非双赢的裁判。
此即“权利的相互性”。
(实际上,有些时候行使表达自由权的一方并没有伤害到享有民法权利的另一方,所谓的受伤害意方可能是默许甚至欢迎这种“伤害”的,经过“伤害”以后不仅名誉没有损失、降低,相反知名度还更高了。
)那么表达自由何以被配置为宪法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由此具有需要牺牲民法权利来保全之的优先性呢?结合德国电影案的判决来考虑,可以观察到:“由于言论自由在自由民主国家的根本重要性,如果允许这项基本权利的实质受制于普通法律及解决法律的司法决定,那将是前后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