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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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一、背景农家乐是一种发展迅速的乡村旅游形式,其特点是以农村为载体,以乡村风情和农事体验为内容,结合旅游观光和观光农业,让游客有机会体验农村生活、参与劳动、感受自然之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游客。

然而,农家乐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为了确保农家乐的经营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农家乐管理办法的目的农家乐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农家乐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率,促进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明确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游客的权益,确保农家乐的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农家乐管理办法的内容1. 管理主体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做到诚信经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2. 设施设备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基本的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

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 环境卫生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卫生,做到垃圾分类、垃圾清理,保持周围环境的清洁。

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并确保饮食安全。

4. 服务质量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游客的需求。

经营主体应当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意识,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力求让游客感受到家的温暖。

5. 安全管理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的安全。

经营主体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前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的安全。

四、农家乐管理办法的执行1.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家乐的监督检查,确保农家乐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2. 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家乐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引导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遵守经营规范,积极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共同推动农家乐的良性发展。

2023修正版农家乐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1. 引言农家乐是指农村地区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依托,通过提供农业观光、农产品采摘、农民体验等方式,向游客提供农村生活体验的服务业形式。

随着人们对乡村旅游的需求增加,农家乐已经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旅游方式。

为了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制定农家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经营者资质农家乐经营者应具备以下资质:- 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资质,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对旅游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和相关经验;- 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环境,确保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3. 设施要求农家乐的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提供舒适、干净的住宿环境,床上用品要保持清洁;- 厨房和餐厅要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储存和加工要安全可靠;- 提供适应各类人群的康体设施,如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 提供热水供应设施和良好的洗浴条件;- 保持良好的环境整洁,包括室内、室外环境的清洁和绿化等。

4. 安全管理农家乐经营者应重视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装消防设备,确保建筑安全;- 提供紧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设置紧急;- 定期检查设施和设备,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危险源;- 做好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提供游客交通接送服务时,应确保车辆安全且具备相应牌照和驾驶资质。

5. 服务质量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培训和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提供热情、礼貌、周到的服务态度;- 对游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理;- 提供充分详细的农家乐体验项目和介绍信息;- 根据游客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选项。

6. 财务管理农家乐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合法、透明的财务运作:- 开立银行账户,并进行电子化的财务记录;- 定期进行财务审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确保购进的物品和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维护,防止浪费和损坏;- 将农家乐经营纳入正规税务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纳税。

农家乐管理规章制度

农家乐管理规章制度

农家乐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经营管理,保障游客和农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经营管理的责任,规范自身行为。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农家乐经营者制定,经本地农业部门审核备案后正式实施。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服务项目、价格、促销活动等内容,并及时向游客宣传。

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员工,做好培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游客饮食安全。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地清洁整洁。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接受游客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涉及游客权益的事项。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高游客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游客保障体系,对发生意外事故给予相应的赔偿和安抚。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护游客的隐私权,妥善保管游客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如违反本规章制度,有以下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一)提供虚假宣传信息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二)服务质量差,多次收到游客投诉的,责令整改并赔偿游客损失;(三)违反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四)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赔偿受损游客。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也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关解释权归农业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如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理。

宕昌县农家乐管理办法

宕昌县农家乐管理办法

宕昌县农家乐管理办法宕昌县“农家乐”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县“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宕昌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条县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开业资格的认定;2、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4、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第五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农家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

需到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办理:(1)开业资格认证书;(2)卫生许可证;(3)工商注册登记;(4)税务登记注册。

需提交下列材料:(1)开办申请书;(2)经营场所证明;(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5)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荐意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服务场所(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

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

(3)应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有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农家乐经营日常管理制度

农家乐经营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经营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促进农家乐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农家乐的所有经营活动,包括住宿、餐饮、娱乐、观光、采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安全第一、顾客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农家乐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下设接待部、餐饮部、客房部、安保部、卫生部等部门。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接待部:负责游客接待、咨询、导览、预订等工作。

(二)餐饮部:负责餐饮服务、菜品研发、食品卫生等工作。

(三)客房部:负责客房管理、清洁卫生、设施维护等工作。

(四)安保部:负责农家乐安全保卫、巡逻、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五)卫生部:负责农家乐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七条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着装整齐,佩戴工作牌,热情周到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第八条接待服务:(一)热情迎接游客,主动询问需求,提供详细咨询。

(二)引导游客参观农家乐设施,讲解农家乐特色。

(三)协助游客办理入住、退房手续。

(四)妥善处理游客投诉,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餐饮服务:(一)菜品新鲜、卫生、营养,注重食品安全。

(二)根据游客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饮服务。

(三)保持餐厅环境卫生,定期消毒。

(四)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第十条客房服务:(一)客房设施齐全,保持整洁、舒适。

(二)提供热水、空调等基本设施。

(三)定期检查客房设施,及时维修。

(四)保持客房环境卫生,定期消毒。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农家乐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三条农家乐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等。

成都市农家乐安全管理办法[1]

成都市农家乐安全管理办法[1]

成都市农家乐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暂行)为加强全市农家乐安全工作,保障农家乐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宾客、从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农家乐实际,特制定《成都市农家乐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成都市农家乐安全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农家乐。

第二条农家乐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农家乐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

属地政府对本辖区内所有农家乐实行综合安全监管,政府各行业部门对农家乐实施分类安全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农家乐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基本安全保障(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3‰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保证安全生产的经费投入;(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检查及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并按管理权限报送备案;(六)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一)农家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二)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七条农家乐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的经营管理,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农户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经营农家乐的农户和管理机构。

第三条农户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农家乐,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环境。

第四条农户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吸引游客,提高农家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条政府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农家乐的监管和指导,支持农户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第二章农户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农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符合相关规定,具备农家乐经营的条件;(三)具备农家乐经营的意愿和能力;(四)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设备,满足游客的需求;(五)具备良好的卫生和环境管理意识,保持农家乐的整洁和安全。

第七条农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农家乐的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户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农户应当合理定价,提供公正透明的服务。

第十条农户应当依法纳税,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农户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户应当制定农家乐的经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户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档案,记录游客的基本信息和消费情况。

第十三条农户应当制定合理的服务流程,包括接待、餐饮、住宿、娱乐等环节。

第十四条农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农户应当定期检查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十六条农户应当加强对农家乐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七条农户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八条农户应当加强与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主动接受监管和指导。

第四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家乐的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农家乐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户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家乐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其知名度和竞争力。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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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旅游条例》和《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第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旅游局是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区农委是农家乐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国土分局是农家乐建设和风貌的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前期规划和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区旅游局共同做好对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旅游局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区旅游局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者。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个
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区旅游局根据北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北碚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农家乐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八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安全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方案。

当农家乐发生突发安全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公安、卫生、安监、环保、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农家乐旅游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农家乐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服务,所有服务项目必须在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做到货真价实。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三)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九)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十)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

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的,应当向区旅游局提出申请。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分为市级和区级一、二、三星四个级次。

北碚区星级农家乐的等级评定与划分工作按照《北碚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由区旅游局负责牵头,其它相关部门参与。

经区旅游局评定,达到《北碚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相对应等级的农家乐,由区旅游局授予相应的《北碚区星级农家乐》标牌。

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相应的等级标志,并可享受区政府出台的有关农家乐发展的优惠政策。

未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四条区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区“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的颁发。

第十五条达到区级三星级标准的农家乐在获得称号一年内无旅游投诉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区旅游局可以向市旅游局推荐评定重庆市星级农家乐。

第十六条区旅游局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复核制度。

加强对市、区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星级农家乐应提出整改措施,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收回或换发标志牌。

第十七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联合检查由区旅游局牵头,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联合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公告制度。

区旅游局应当对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及晋级、降级情况;
(二)受理投诉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区旅游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投诉的;
(三)未定期发布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公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农家乐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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