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7号--关于受理天津板栗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7号--关于受理天津板栗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6.04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67号)
关于受理天津板栗等产品申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湖北、四川、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吉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四川、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天津板栗等25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信息公示如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备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57
传真:(010)82260315
E-mail:***************.cn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质监〔2017〕153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质监〔2017〕153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大家,请按照要求,严格落实。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2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省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工作原则(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
建立由省局党组和行政班子领导,省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牵头单位落实,相关配合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
服务我省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省局主要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
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
要站位全局考虑和处理问题,对重大工作的督查督办,要充分发挥细项牵头单位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工作范围(一)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j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答问:各位老师好,关于贵局100号令中以下两条如何理解?(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A企业是直销企业,B企业是化妆品加工企业,A委托B加工化妆品,其中原材料是由B购买,但是其中的技术配方是由A提供,请问这种情况A企业需要在产品上标注B企业的名称和产地吗?谢谢各位老师。
答:针对您所咨询的问题,请参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或者咨询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1.超市卖场内生产加工糕点(面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上附有标签,标签注明有配料表、保质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
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2.同一连锁超市的不同门店生产加工的糕点(面包)能否相互交叉销售,标签内容如上。
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答: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超市的问题请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问:目前的袋装茶用滤纸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请问袋装的固体调味料用滤纸(袋)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其性质与袋装茶滤纸一样,如果需要,应划在哪个申请单元?谢谢!答:单文您好!您提到的产品应取得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
产品应归食品用纸包装单元,产品品种应按食品包装纸申请,申请产品品种可写:食品包装纸(调味料滤纸)。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硅藻土、白土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硅藻土、白土生产厂家原有卫生许可证,现在卫生许可证已到期,厂家说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卫生许可证超期的厂家生产的硅藻土、白土,请指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闽高法司〔2019〕1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要求,我院对闽高法〔2009〕329号司法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在其机构内要设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闽政[1999]文17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9.28【实施日期】1999.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9〕文172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政府采购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质监〔2017〕241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质监〔2017〕241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计量院: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
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为规范检定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全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象省内各企事业单位。
二、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及随后调整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均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计量器具);(四)型式评价项目所涉及的计量器具。
三、承担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单位全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检定机构),按行政区划及技术能力负责本辖区的检定工作(福州市区由省计量院负责检定工作),同时从事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资质和能力。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质监局计量处。
同时,加大对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和执法力度,完善强检计量器具工作台账,对发现不诚信的企业,将其列入质量诚信“红黑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2号(总第170号)--依法备案地方标准164项的公告

2011-04-0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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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数字化规范 第1部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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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胶(长、短)纤维能耗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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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铸件可比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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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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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规范 第2部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200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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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正文:
----------------------------------------------------------------------------------------------------------------------------------------------------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自201 5年6月1日起,我局承担的以下4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办理,我局不再开展相关事项审批工作。
请有关企业、人员到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所在地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1.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2.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3.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4.除省属单位和食品类以外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施行后,名称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审(不含扩项)。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5月28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