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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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13页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4 减保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年生效对应日

10.6 特别保险金

10.7 意外伤害

10.8 高残

10.9 毒品

10.10 酒后驾驶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 无有效行驶证

10.13 机动车

10.14 现金价值

10.15 月复利

10.16 年复利

10.17 利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9年4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

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4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2.4.1 基本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见10.6)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

保险费数额的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

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

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

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

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1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7)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

故豁免保险费

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10.8),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投保人关于本合同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高残证明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4.2 可选责任投保本合同时或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可选责任”作

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我们约定可选责任保险金额。

可选责任包含“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和“身故保险金”三项责任,您在选择

“可选责任”时,必须同时选择其包含的三项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可选责任生效之日起至年满5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5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

费数额的110%。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2)约定的可选责任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3)应交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均已交纳。

若您选择了可选责任,则在可选责任的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保

险金额,但需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最多可申请一次。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9);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见10.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4)。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

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

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生存类保险金

累积生息账户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2.4条约定的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

生存类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月复利(见10.15)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该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

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时默认进入累积生息账户,如需变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类保险金(或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申请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5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

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

力依法确定。

3.7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

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见

10.16)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划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生存保险金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基本责任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分期支付基本责任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基本责任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

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如您选择本合同2.4条约定的可选责任,则可选责任保险费在您选择可选责任时

一次性交纳;如您申请增加可选责任保险金额,须在申请时一次性交纳。

5.2 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基本责任保险费,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基本

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基本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基本责任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6.2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

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

交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基本责任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10.17)。

如果本合同的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4 减保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保险金额和保险

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

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

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

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和性别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

龄和性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9.4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

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

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9.8 保险事故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

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 年9 月1 日,2000

年9 月1 日至2019 年8 月31 日期间为0 周岁,2019 年9 月1 日至2019 年

8 月31 日期间为1 周岁,依此类推。

10.4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5 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6 特别保险金(1)对于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期间为5年的,如被保险人在第6个保单年度

初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在第6个保单年度初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

特别保险金;

(2)对于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期间为10年的,如被保险人在第6、11个保单

年度初生存,我们分别在第6、11个保单年度初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特

别保险金;

对于其他交费期间,依此类推。

10.7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

于意外伤害。

10.8 高残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

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

助。

10.9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11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12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4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但不包括红利。 10.15 月复利 月复利,即每月的利息计入下月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月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12(1)(1)(1)n A P r r r =?+?+??+;式中A 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i r 代表第i 月利率,n 代表月数。 10.16 年复利 年复利,即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12(1)(1)(1)n A P r r r =?+?+??+;式中A 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i r 代表第i 年利率,n 代表年数。 10.17 利息 涉及垫交或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以垫交或补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贸易救济措施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贸易救济措施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浅析 [摘要]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贸易摩擦增多。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允许各成员国采取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手段 被许多成员国视为救命稻草,动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贸易救济措施遭到了滥用,沦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遏制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wto各成员国纷纷呼吁要实施公共利益原则,一些国家已经将公共利益原则纳入了法律体系。但是,目前各国对于如何界定贸易救济措施中的公共利益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公共利益原则的实施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关键词]贸易救济措施公共利益钢铁制 贸易救济措施是指一国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因进口产品的进入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而采取的消除损害或损害威 胁的手段。它是伴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贸易保护形式。它是秉着自由和公平的理念而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贸易法律制度。 从各国的实践看,通过贸易救济措施予以保护的产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竞争能力的幼稚产业,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另一种是己失去竞争能力的夕阳产业,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幼稚产业是一国经济的新生儿,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幼稚产业实施保护可以为国际社会所认可。但发达国家通常以夕阳产业保护论作为实施贸

易救济的依据,表现出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一、贸易救济措施遭到滥用 近年来,随着贸易摩擦的增多,各国纷纷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全球贸易救济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反倾销是全球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形式 1995年~2008年,世贸组织成员共启动3810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43个世贸组织成员启动了3427起反倾销调查,占全球贸易救济案件总数的89.9%;18个世贸组织成员启动了215起反补贴调查,占比5.6%;40个世贸组织成员启动168起贸易保障措施调查,占比4.4%。由此可见,在3种贸易救济形式中,反倾销仍是“主力”。 2. 2008年的贸易救济措施立案数有所回升 通过对历年贸易救济案件走势与全球经济走势的对比,我们发现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与全球贸易救济立案数基本呈背离状,即全球gdp增速提高,贸易救济立案数减少;反之,gdp增速放缓,贸易救济立案数增加。 2008年,全球危机迅速蔓延全球,各国国内需求疲软,国际市场萎缩,企业面临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为扶持和保护国内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许多国家出台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措施。 3.贸易救济措施中存在违规操作 在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违规操作行为。以倾

新华保险产品保险责任

吉庆有余 保险类别(按保险责任):两全保险适用人群: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缴费方式:年交,与保险期限相同保险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 产品特色:期内身故全残寿险保障,分红增额,满期一次性给付完整的大笔资金,保障家庭生活方方面面,规划特定期限子女教育、养老、购房换新居、二次创业的资金安排。 强制积累,规避风险,有效理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此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版)

YOUR LOGO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 版)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版) 说明:本合同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国贸0402 张志豪指导老师:张毅 一、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WTO组织并不禁止各国的贸易保护,但为了使得国际贸易尽可能的公平、积极、顺利的发展,WTO组织还是在其法律框架下设置了一些例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这些例外的主要部分,它们为保护各国的民族工业及当地产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维护国际贸易正常、平等的竞争秩序,WTO组织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情况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一)反倾销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倾销现象采取的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对某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重要阻碍。③倾销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只有经过充分调查,确定某项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针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是反倾销的最终解决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

最新人音版小学音乐二年级下册《吉祥三宝》公开课教学设计1

《吉祥三宝》教案 教学目标 1、感受歌曲里一家三口唱歌的快乐,能随音乐用不同的肢体动作表现节奏。 2、能由浅入深地认识歌曲的结构,通过感观和体验,认识到乐曲的特点。 3、享受用乐器为歌曲伴奏的乐趣,体验与同伴合作演奏的快乐和成功。 教学重点 学生自主、合作地进行学习。 教学难点 角色声音的模仿和情感的体会与领悟。 教学过程 一、完整欣赏音乐,初步感受歌曲欢快的旋律。 1、入室完整地欣赏歌曲。 导入语:今天老师为你们带来了一首非常好听的歌曲,你们想不想听?听完后你要告诉我你的感觉是怎么样的?这首歌曲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2、小结:原来这是一首蒙古族的问答歌。 3、演示课件,第二遍完整欣赏歌曲。 提出要求:“这次我们来听听蒙语版的歌曲,请你们听听歌曲里共有几段?到底是不是有问有答的?每一段是谁问谁答的?” 4、小结:三段中有什么相同的地方呢?(同学自由讲述,老师作总结) 二、分段欣赏歌曲,用身体动作表现歌曲不同的演唱。 1、欣赏第一段,用不同的动作为歌曲伴奏。 ――“现在我们来欣赏第一段,请小朋友用不同的动作为不同角色伴奏,但注意要一拍一拍来打节奏。” 2、能做出代表动作的幼儿示范。(大家学着做) 3、激发小朋友们做出女儿和爸爸同时出现的动作。 ――“女儿来了(拍手),爸爸来了(跺脚),那么女儿爸爸一起来的时候怎么办呢?”

4、欣赏第二段,创编不同角色的动作。 ――“第二段又是谁问谁答的呢?那么妈妈声音可以用什么动作来伴奏呢?” 5、同样方法欣赏第三段。 6、边看课件,完整地拍打身体的节拍演奏这首歌曲。 三、选择乐器进行节奏乐演奏。 1、乐器与歌曲的角色配对。 2、提出演奏要求:“愿意帮助谁就选择对应的乐器,但是音乐没开始,我们的小乐器需要先休息的哦。” 3、看指挥,幼儿进行分角色用乐器为歌曲伴奏。 四、引导幼儿每人使用三种乐器为歌曲伴奏,感受演奏带来的成功和快乐。 1、提出演奏方法和要求:边看图谱边操控乐器。 2、初步尝试看图谱演奏歌曲。 3、指出需要注意和演奏得不够好的地方。 4、再次进行演奏。 五、结束 小结:刚才的游戏好玩吗?今天你们都表现得非常棒,有许多小朋友的反映相当的敏捷,表扬小朋友。那我们把这么好玩的游戏表演给其他小朋友看好吗?

保险合同范本:新增合同范本-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电子版

保险合同范本:新增合同范本: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电子版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

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

保险实训一作业答案

实训一 人寿保险产品解读与分析 项目一定期寿险产品解读 案例一、国寿祥福定期寿险 读完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一份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分别说明哪些内容 答: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五条受益人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借款 第九条欠款扣除 第十条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十二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释义 2.为什么基本条款中部分条款要突出标明 答:包含当事人的免责内容。 3.该条款在满足什么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什么情况下不赔付 答: 赔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不赔付: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该条款将在何时中止,何时可复效何时合同终止 答: 1)投保人未按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2)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3)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赔付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5.当被保险人购买保险2年后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付 答:可以获赔 6.若投保2年内,被保险人发现年龄少填了1岁,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2年后发现该如何处理 答:、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7.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故意不如实告知该如何处理 答: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项目二终身寿险产品解读 1.该条款何时可获得赔付如何赔付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 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

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

贸易救济全球保障措施

第五章贸易救济 第一节全球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全球保障措施 一、缔约双方保留各自根据GATT 1994第十九条及WTO 《保障措施协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任一缔约方不得同时对同一产品实施以下措施: (一)双边保障措施,和 (二)GATT 1994第十九条及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 第二节双边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保障措施的实施 一、如果由于按照本协定的规定降低或消除关税,或者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以及同时存在的根据本协定实施的优惠关税,导致一原产产品被进口至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数量绝对增加或相对于国内产量相对增加,且构成该缔约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由此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则其可仅在过渡期内采用第二款所规定的措施。

二、如果符合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一缔约方可以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和便利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内: (一)中止按本协定的规定进一步降低此产品关税;或者 (二)提高此产品的关税税率,但不应超过下列税率两者之中较低水平: 1、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该产品适用的最惠国关税税率;或者 2、本协定附件二(关税减让表)关税减让表中规定的基准税率2。 第七十一条保障措施的标准 一、任何缔约方不能维持一项保障措施: (一)除非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并便利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内; (二)超过2年;除非主管机关依据第七十二条(调查程序和透明度要求)规定的程序决定,为了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便利调整、并且有证据证明产业正在进行调整,需要继续实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实施时间可再延长1年; (三)过渡期终止后。 2缔约双方均认为,关税税率配额和数量限制都不是可允许的保障措施。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2021)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6322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2021)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

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

红利演示

泰康畅赢人生保险计划 保险利益演示表 投保年龄:0岁 性别:男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10年 保险期间:至99岁 保费:30,000元 单位:元 泰康畅赢人生保险计划利益演示表(低):红利演示分为低、中、高档水平,本演示采用低档进入万能账户

泰康畅赢人生保险计划利益演示表(中):红利演示分为低、中、高档水平,本演示采用中档进入万能账户

泰康畅赢人生保险计划利益演示表(高):红利演示分为低、中、高档水平,本演示采用高档进入万能账户

注: 1、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年度”均指保单年度; 2、主合同的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3、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泰康畅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约定为准; 4、附加合同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5、附加合同演示采用的“低演示利率”前5个保单年度为年利率2.5%、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为年利率1.75%;“中演示利率”为年利率4.5%;“高演示利率”为年利率6%; 6、“-”表示该年度在该演示情形下万能账户不支持部分领取。 重要提示: 1、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畅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和《泰康附加积极稳健定期寿险(万能型)条款》为准; 2、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会随着被保险人的性别、健康状况、保险费金额、投资收益不同而不同,本投保案例仅为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所用,可能与投保人的实际保险 计划并不一样,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具体需求,为投保人量身制作保险建议。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泰康畅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和《泰康附加积极稳健定期寿险(万能型)》两个产品的条款及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吉祥三宝》教案

《吉祥三宝》 教学目标: 1、感受歌曲里一家三口唱歌的快乐,能随音乐用不同的肢体动作表现节奏。 2、能由浅入深地认识歌曲的结构,通过感观和体验,认识到乐曲的特点。 3、享受用乐器为歌曲伴奏的乐趣,体验与同伴合作演奏的快乐和成功。 活动准备: 1、已熟悉碰铃、串铃和哨子三种乐器的使用方法。 2、每人各一套乐器(碰铃、串铃、哨子)。 3、电脑课件(图谱)。 活动过程: 一、完整欣赏音乐,初步感受歌曲欢快的旋律。 1、完整地欣赏歌曲。 导入语:今天老师为你们带来了一首非常好听的歌曲,你们想不想听?听完后你要告诉我你的感觉是怎么样的?这首歌曲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2、小结:原来这是一首蒙古族的问答歌。 3、演示课件,第二遍完整欣赏歌曲。 提出要求:“这次我们来听听蒙语版的歌曲,请你们听听歌曲里共有几段?到底是不是有问有答的?每一段是谁问谁答的?” 4、小结:三段中有什么相同的地方呢?(学生自由讲述,老师作总结) 二、分段欣赏歌曲,用身体动作表现歌曲不同的演唱。 1、欣赏第一段,用不同的动作为歌曲伴奏。 “现在我们来欣赏第一段,请小朋友用不同的动作为不同角色伴奏,但注意要一拍一拍来打节奏。” 2、能做出代表动作的学生示范。(大家学看着做) 3、激发学生做出女儿和爸爸同时出现的动作。 “女儿来了(拍手),爸爸来了(跺脚),那么女儿爸爸一起来的时候怎么办呢?” 4、欣赏第二段,创编不同角色的动作。 “第二段又是谁问谁答的呢?那么妈妈声音可以用什么动作来伴奏呢?” 5、同样方法欣赏第三段。 6、边看课件,完整地拍打身体的节拍演奏这首歌曲。 三、选择乐器进行节奏乐演奏。 1、乐器与歌曲的角色配对。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

我国贸易救济体系 的完善 1

[摘要] WTO制定贸易救济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贸易公平和 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各国用来保护自己的一个合法工具,它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中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中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而当前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因此要借鉴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规则主要是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三方面来不断地加强和完善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关键词] 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传统贸易手段作用的弱化,具有合法意义的贸易救济手段的应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3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中国 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中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在了解了中国所面临的经济贸易环境,若不及时构建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外企和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大量吞并中国企业,进而威胁到中国的民族产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WTO规则下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一、WTO框架下的贸易救济体系 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 2

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反倾销和反补贴针正确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这一特定情况,其目的都是为了在公平贸易原则下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1.贸易救济的法律体系 WTO的反倾销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具备的条 件以及反倾销的程序。认定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存在倾销,一般是以成本价、第三国价格和本国批发价为判断标准;二是存在损害的事实,即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国内相同或者相似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WTO的反补贴规则,主要是确定了补贴和反补贴的主要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在其框架下设计国内的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为各国提供了在不公平贸易条件下获取公平的一种合法性的补救手段。WTO的保障措施,主要是按照GATT的目标和体制要求,给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贸易保障机制,这样能够为双方提供更强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能较好地维护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并防止贸易限制措施的蔓延。 2.贸易救济的组织体系 贸易救济的组织体系包括行政组织体系和产业组织体系。行政组织体系是指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商务部)和海 3

《泰康畅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畅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4 减保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合法有效 10.2 保单年度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周岁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现金价值 10.12 利息 10.13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 应的现金价值

二年级下册音乐教案-第四单元《吉祥三宝》人音版(简谱)

《吉祥三宝》教学设计 (聆听课) 教材分析 《吉祥三宝》由布仁巴雅尔作词作曲。四四拍,宫调式,两段体。A段的旋律简洁轻快,四个乐句说唱结合,充满童趣。特别是第四乐句结尾处三声部合唱的出现,让人倍感温馨与和谐。B段的节奏拉宽,加上衬词的使用,让蒙古族民歌特色尽显其中,也与A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歌曲《吉祥三宝》趣味性强,是一首让人感到亲切、幸福温暖的歌曲,表达了人间温情的向往和对真情的渴望。 教学目标 1.初步了解人声分类,能准确听辨不同的人声音色。 2.知道作品是蒙古族风格的音乐作品。 教学重点 了解人声分类:男声、女声、童声,能对三种音色做出正确的听辨。 教学难点 了解“吉祥三宝”蒙语的意思:“三口之家,吉祥如意”,感受家庭温暖。 教学过程 一、图片导入 1.播放图片(蒙古风光图片) 教师语言:同学们,上课之前老师先带你们去一个美丽的地方,看一看你知道这是哪儿吗? 2.讲解人声分类(音频:三口对唱) 教师语言:对,就是内蒙古。在一望无际的大草原上,坐落着许多蒙古包,快听,蒙古包里传来了谁的声音? 你听出来了吗?对,根据声音的特点,我想你一定能听出来有一个小孩的声音,还有一个男的声音和女的声音,是他们一家三口在唱歌。(图片:一家三口),所以根据声音的特点,可以将人的声音分成三类:(图片:声音分类表)孩

子的声音属于童声,爸爸的声音属于男声,妈妈的声音属于女声,注意都是声音的声,因为是根据声音来分类。你记住了吗? 二、新授 1.聆听作品,听辨声音分类 教师语言:他们共同演唱的这首歌曲的名字叫《吉祥三宝》,下面就请同学们来欣赏蒙古族的小朋友跟自己的爸爸妈妈都唱了些什么?注意童声、男声和女声之间的配合。(视频:吉祥三宝国语版) 原来歌词很简单,采用一问一答的演唱形式,衬托出一家人的温情与幸福。这首歌曲是爸爸为孩子生日创作的,“吉祥三宝”蒙语的意思:就是“三口之家,吉祥如意”的意思,想通过歌声表达他们家庭的温暖。 2.复听歌曲,感受亲情 教师语言:我们一起再来欣赏他们现场的演唱,汉语和蒙语相结合,再来感受幸福的一家。(视频:吉祥三宝双语版) 三、课堂小结 教师语言:同学们,相信你也有一个幸福温暖的家,回去可以将歌曲唱给你的爸爸妈妈听吧。(图片:幸福一家)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99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合同构成 第一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因意外伤害身故; (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五条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 (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 (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发生第(三)、(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除第(一)、(二)、(三)、(四)款以外的情事,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止。 第六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可选择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缴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缴。 第七章告知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八章受益人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领与给付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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