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督促政策制度落实为目标,确保对象准确,促进资金安全,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廉洁高效。
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内容展开:(一)政策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要主动作为,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根据上级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等。
(二)工作规范化运行情况。
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发放程序;是否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否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是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是否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等。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四)基层能力建设情况。
包括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基层工作经费落实以及市州财政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地区的补助情况;基层交通、通讯工具配备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等。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扶贫开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制定了《四川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2020年3月16日四川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为脱贫攻坚“五个一批”重要举措之一,是解决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坚中之坚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前,我省脱贫攻坚已到了决战决胜、全面收官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和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重点任务(一)抓实抓细兜底保障政策。
一是全面落实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政策。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施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和低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的,均按本暂行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村(居)两委会成员是指村(居)党的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亲属包括以下人员:(一)夫妻;(二)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三)其他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四川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样表见附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按本暂行办法进行备案。
第六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经办人员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备案。
第七条县级民政部门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的档案实行单独管理,一户一档。
归档材料包括:《四川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四川省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

救 助 。扎 实推进 救急难 工作 。一 是按 照政策 。 年 人观 护帮 教基 地 ”挂牌 成立 。 为让 涉罪 未 运营 、市场 化运 作 ,开展 “互联 网 +居 家 养
规 范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 的困难群众及时予 成 年人 得到 更好 的 帮扶 ,在观 察期 间获 得平 老” 服务 ,建 立老 年人 、养 老服 务企 业和 医
档 ,提高规范化管理 。四是加大宣传 ,提高知 政 、认识 民政 ,扩大民政法律法规 的影响和 渗
(张 贵 才 )
晓 率 。
透 ,起到 明显效 果。
(王 启 龙 )
(白楠楠 )
江西 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赣州 市
出台 居 家和 社 区 养老 服务 改 革 试 点
贵 州 省 都 匀市
湖 北省 谷 城 县
(街 道 )提 出 申请 ,各县 (市 、区 )结 合张 活 动 。通 过 此 次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开 展 ,有 力 地 提 通市 政府授 予 “最 具影 响力 ”的 慈善项 目称
榜 公 示 、三级 审核 的 审查形 式 ,确保 不错 保 升 了民政 系统职 工法律素养 ,有力地提高 了民 号。海安县慈善总会相关负责人宣读 了 “十佳
一 人 。三 是及 时 归档 ,完 善档 案。按 照相 关 政执法人 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有力地提高 了广 慈善 工作 站 ”和 “十佳 慈善 工作 者 ”表彰 决
规 定 ,建 立两 项补 贴 对象档 案 ,做 到一人 一 大群众对 民政部 门的认知度 ,推动群众 了解 民 定 ,并进行了颁奖仪式。
大 力 实 施 临时 救 助 扎 实 推 进救 急 难 工作 首家 “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成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川府函[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9〕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有效保障我省“两个加快”全面推进,报经省委同意,决定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一)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和财政状况等差异因素,按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4种类型分别确定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
内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及待遇县依照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标准执行。
具体核定标准如下:1.在任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86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64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540元。
2.在任村主任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78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58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500元。
3.在任村文书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69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51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430元。
4.在任组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20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165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150元。
5.在任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社区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1200元,社区居委会主任每人每月1100元,社区专职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7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组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3、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移交给省政府承担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矿山(不含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3、将职业(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4、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老龄工作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制定我省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保证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13年12月10日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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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川民发[2015]4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25
【实施日期】201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民发〔2015〕44号)
各市(州)民政局:
现将《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2015年3月25日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
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施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和低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的,均按本暂行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村(居)两委会成员是指村(居)党的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亲属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三)其他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关系的,申请
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四川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样表见附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按本暂行办法进行备案。
第六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经办人员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备案。
第七条县级民政部门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的档案实行单独管理,一户一档。
归档材料包括:《四川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备案低保对象,按低保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对备低保案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第九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在涉及其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以及动态核查等环节,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