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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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京财会〔2024〕352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24〕3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哪个行业,都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在会计领域,继续教育尤为重要,因为会计从业人员需要不断跟进最新的财务法规、会计准则和技术,以提高专业素质并保持业务水平。

为了监管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在中国,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逐渐完善,并对会计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以下是对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介绍和解读。

一、继续教育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务制度的改革,会计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和专业化。

传统的会计知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因此需要通过继续教育来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

继续教育可以帮助会计人员了解最新的会计政策、法规和准则,以及掌握最新的会计技术和工具,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二、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为了规范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国会计准则制定了一系列的继续教育要求和标准。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从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学分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每个准许使用会计师专用印章的年度,需要完成一定的学分要求。

学分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等形式的教育活动获取。

不同级别的会计人员,学分要求有所不同。

2. 学习内容: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应涵盖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税务等相关领域。

同时,应关注最新的法规、政策和行业发展动态,以适应新的会计标准和改革。

3. 学习方式:继续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线上学习、线下培训、自主学习等。

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学习方式。

4. 考核评估:会计从业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通常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评估。

考试内容涵盖所学知识和技能,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三、继续教育的监管和机制为了确保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有效性,中国财务部门设立了会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意义为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福建省会计师协会制定了《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第三条学分制度本办法实行学分制度。

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学习计划,取得学分后方可获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第四条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继续教育:(一)线上学习:即通过网络进行在线学习、交流和讨论。

(二)线下学习:即通过培训、研讨会等实地学习。

(三)考试认证:即通过考试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学习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及税务方面的理论与实务;(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三)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分管理第六条学分获取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线上学习、线下学习和考试认证的方式获取学分,学分认定标准如下:(一)线上学习:每小时认定学分数为1.0分,学分以学习完整课时的总时间为基准认定。

(二)线下学习:每小时认定学分数为1.5分,学分以课程时长为基准认定。

(三)考试认证:每次认定学分数为2.0分。

第七条学分认定为确保学分的标准化认定,会计人员应选择官方指定的线上学习平台,或者参加官方指定的线下学习和考试认证机构,学习完毕后可通过官方指定的方式申请学分认定。

第八条学分有效期会计人员取得的学分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未取得足够学分的,将失去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责任分工福建省会计师协会作为该项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组织实施并对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

各级会计机构应将继续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管理,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课程设置福建省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中的课程设置。

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包括:(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开发或确定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六)组织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七)指导、监督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八)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持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持有本市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且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各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自觉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各单位要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其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中级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公司组织管理。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未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已受聘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职务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具备相当水平的财务负责人、业务骨干;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未来,学以致用的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知识;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从而确保本职工作的高效运行。

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更新,推动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的提高。

一、继续教育的政策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要求由会计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定义。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包括报告、讲座、研讨会、学习班和实地考察等形式。

参加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参加计划的形式实施,依法宣传、开展、管理和评价,并做好活动总结。

5、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向会计管理部门提交学习报告,凭借学习报告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和讲座等形式,以确保教育质量。

2、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有效对接会计实务,根据各项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发新的课程和实践项目,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施会计标准和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践,强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

三、激励措施1、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且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对未及时完成的,视情况执行开除处理。

2、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与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相应的证书后,可享受职称评定和晋升待遇等激励措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1、会计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根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安排,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工作,并接受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

2、依据财政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3、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其从事会计岗位。

4、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决定。

5、医院会计人员基于财务工作牵涉面广和其职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求其要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而且要做好自觉自学更新专业知识工作,以适应财经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的时代要求,从而优化改进会计核算方法,更好为医院的财务管理服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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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

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一、背景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贵州省财政厅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政策,旨在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举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

二、政策目标1. 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2. 促进会计人员不断学习、不断提高,适应经济发展形势,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

三、政策内容1. 继续教育要求: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学时要求为XX学时,其中专业学时占比不低于70%。

2.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税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3. 继续教育形式:除了传统的课堂培训外,还可以通过在线学习、自主阅读、参与专业活动等形式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4. 继续教育证明: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会计人员,需及时申请并领取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注册以及年度注册注册会计师年度注册的必备材料。

四、对企业和会计人员的影响1. 对企业:推动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健发展。

2. 对会计人员:推动了会计人员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提升了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了会计人员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我对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对会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和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升具有深远的意义。

从宏观角度来看,这一政策将有助于提高整个会计行业的质量和声誉,为我国财务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微观角度来看,会计人员个人将在不断学习中获得成长和进步,增强了专业能力和竞争力。

总结回顾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政策为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会计人员的职业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企业和会计人员的影响都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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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师资:
应当具有:
• • • • • • 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 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 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继续教育教材: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教材体系。 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 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 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对于办理调转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定:
• (一)在每年9月30日前办理调转手续的,需在原属地完 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 • (二)在每年10月1日后办理调转手续的,需完成当年度 继续教育后才可办理调转。 •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 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 格调转手续。 •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 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 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监督与检查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 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 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 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财会〔2013〕18号
制定目的: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遵循原则:
•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 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 能力。 •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 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 知识结构。 •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 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 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 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 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 •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 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 育; •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 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 文; •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 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 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 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 构进行检查、评估。
学分计量标准:
• 折算为24学分:
• • •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 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 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 ,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 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 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 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 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 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 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
附则
•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 财政部备案。 •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学分管理
• 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 每年不得少于24学分 • 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面授培训的,需在年度内完成当年全部24学分的 学习。采用其他方式继续教育的,取得的学分可以累加。 • 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 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再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 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 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继续教育的形式:
• (一)参加县级以上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 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 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 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 训 •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 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 培训的。 • •
•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 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 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 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机构管理
•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 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 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 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 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 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
学分计量标准:
• 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 • • • • • •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 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 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 、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 试或考核合格的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 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
继续教育机构:
•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施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 力量; •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 关制度; •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体制:
•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 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 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 条件
继续教育内容: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 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 作的能力; •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 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 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和业务技能; •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 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爱岗敬业,诚实守 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 理和强化服务)
管理体制
•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 体职责和权限; 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 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 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 资培训; 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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