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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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省建设厅,鄂建[2007]43号,2007年5月28日)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省建设厅,鄂建[2007]43号,2007年5月28日)

鄂建[2007]4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表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申请表.doc附表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doc附表三:工程招标代理分公司备案审核登记表.doc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令154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上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不受中央或者地方投资来源的限制。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资格认定管理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一、招标主体信息1. 招标单位名称:2. 招标单位地址:3.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2. 项目地点:3. 项目规模及工程内容:4. 建设工期:5. 技术要求及标准:6. 招标范围及主要工程量:7. 招标文件售价及获取方式:8.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三、投标资格要求1. 投标人资格条件:2. 投标人注册资金要求:3. 投标人业绩要求:4. 投标人技术人员条件:5. 投标人安全生产记录要求:6. 其他资格要求: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顺序:2.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3.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识要求:4.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及时间:5.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要求:五、投标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 投标文件评审方法:3. 投标报价评审方法:4. 最低限价设置及评审原则:六、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要求:2. 履约保证金要求:3. 保证金退还办法及标准:七、合同签订与履约1.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2. 合同履约要求:3. 合同变更及索赔规定:4. 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条件:八、其他事宜1. 投标人著作权及知识产权保护要求:2. 工地管理要求:3. 安全生产要求:4. 技术交底要求:5. 环境保护要求:6. 争议解决方式:以上是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基本要求。

招标文件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具体设计,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公正,并满足施工项目的各项技术、质量、安全等要求。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范本,并根据具体要求进行准备,以确保投标成功。

本文共计724字。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施工任务均应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细则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遵照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湖北省境内国家和省属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负责招标项目的备案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四)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部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部的所有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工程部招投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工程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工程部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部在招标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存在歧义或遗漏,确保所有招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技术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共同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招标委员会审批,并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投标评审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投标人。

第四章中标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中标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中标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十九条中标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上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 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鄂建[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问题,请与建设厅联系。

湖北省建设厅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招投标档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重视招投标档案工作,并责成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做好招投标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经办人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应设置招投标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招投标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标题为: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简介为了加强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湖北省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活动和投标活动。

## 招标人的职责1.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保证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情况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资格预审要求;对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投标人,组织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3.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评标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并依法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

## 投标人的职责1. 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2.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符合招标条件和要求。

3. 投标人应当积极参加预审和评标,积极与招标人沟通,积极解决问题和纠纷。

## 监理人的职责1. 监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理,并及时向招标人报告投标人的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2. 监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 考核和处罚1. 投标人和招标人的行为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应当合法、公正、公平和透明,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

2.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投标人和招标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罚。

## 结语本实施办法对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领域的招标和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增强了监理工作的透明、公正和公平性,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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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日期:1993-11-6
执行日期:1993-1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标底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要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第九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持有投资许可证;
(二)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用地已依法批准征用,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四)建设资金、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主要材料、设备已分别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

第十条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和基建管理人员,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能
力);
(二)向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公布招标信息;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八)开标、审查投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备;
(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必须认真编制,其主要内容为:
(一)招标书:工程综合说明(计划批准文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程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招标范围、承包形式及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差价计算方式,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开标、决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五)其它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三章标底
第十二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数量等。

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自主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单位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标底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限额以内。

第十三条在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材料价格应按照确定的供应方式分别计算,并明确价差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招标工程的工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和计划投资安排的工期合理确定。

如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可适当计取加快进度措施费。

第十五条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准定一个标底。

凡采取暗标招标的项目,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六条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交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简历;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在资金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人数和平均技术等级,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技质量情况说明;
(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

组成联合体投标应明确总承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义务。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标价汇总表(按单位工程分土建、安装等分列)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措施和总进度(包括完成基础、主体、安装、装修等的工期);
(四)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和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等;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书应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将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如要对原标书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可在规定的标书送达截止日期以前,用正式函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开标会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并组织评标小组。

评标、定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和决定中标单位应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对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主要材料用量、企业技术资质和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定标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之前确定。

评标、定标原则一经确定,评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招标设标主管部门裁决。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十五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七日。

第二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在中标单位(包括议标工程)确定后,即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备。

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七日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招标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定标结果的核备报告后,须在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建设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要求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付给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与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在定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中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二,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列支范围:招标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中标单位在施工管理费中列支。

招标投标管理费是弥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工作经费不足的专项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漏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书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在本地的投标资格三至
六个月。

(四)决标后,招标和投标方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条件,或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和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外国企业在我省投标。

外国企业的投标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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