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及路径选择(上)(一)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路径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路径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是在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正的原
则下,完善司法制度和推进司法改革。
其中,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保障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性,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加大司法监督和督促力度。
二、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
加强数据共享,实现平台互联互通,
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三、推动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宣传,提高公民
的法治素养。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加强司法职能的透明化和规范化、推进
司法机关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司法制度。
同时,加强对律师、公证员等职业人员的监管,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和道德素养。
五、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注重培养专业技能高超、公正廉洁的司
法队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工作整体水平。
六、加强对监督实施的监管。
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加大对违法行
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司法公正、透明、效率的实现。
总的来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是多方面结合,立足于改善
司法质量和推进社会进步,通过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职业人员的监管,
深化司法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增加司法信息化建设、完善监管制度等
多个方面的措施,不断完善和加强司法体制的建设。
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策略——以中国为例

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策略——以中国为例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
中国以其庞大的国土和多元的社会背景,面临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和策略展开讨论,并以中国为例进行分析。
一、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在中国,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不受行政干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维护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中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建立具有真实权威的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应当成为最高尺度的司法机构,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独立审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有效实施。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宪法的解释和解读,为法院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导。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
司法人员的责任与权力相对应,只有明确责任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可以考虑引入更加科学的考核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防止滥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再次,推进司法系统内外的监督机制。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减少不正当干预和腐败的发生。
二、提升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公正的审判和公正的执行两个方面。
在中国,提升司法公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培养和素质提升。
司法人员是司法公正的主体,他们的素养和能力直接决定了司法的质量。
可以通过制定更为科学的招聘和选拔标准,培养更具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的法官和检察官。
其次,加强司法透明度。
司法的透明度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并能够抵制不正当干预的发生。
可以通过加强公开审理、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等方式,实现司法的透明化。
第三,完善司法程序保障。
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要实现司法程序的保障,可以通过制定更为完善的程序法规,确保权益的平等和公正的审判。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
工作心得: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工作心得: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所谓的司法创新,实际上均是在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原则及立法意图的情形下推行的司法改革,是一种非法的司法改革。
这一行径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动摇了法治的根基,背离了法的安定性,遍地开花的地方改革造成了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
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守法具有绝对性,司法机关推行司法改革,不能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更不能脱离法情和社情搞所谓的司法创新,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司法改革以来,司法各领域的改革有条不絮的广泛展开,成为我国各种改革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作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一路引领,成为司法改革当仁不让的先锋主力军。
当然,在司法改革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的同时,人们对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系统性、针对性等问题产生怀疑和颇多争论,甚至有学者直接指出了司法改革暴露的一些弊端。
针对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两高”先后出台指导性文件纲要,系统部署法院、检察院改革各项措施,标志着新一轮司法改革全面启动。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广泛开展之际,深入研究有效推进法院、检察院改革的方法和路径,进一步明确司法改革的方向,对统一认识,明晰思路,凝聚力量,确保改革纲要所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地方司法机关司法创新之状况分析各级司法机关在此大环境下以极大的热情,相继出台了不少涉及到制度性层面的具体司法改革举措,譬如:(一) 公诉模式方面创新1、辩诉交易的采用。
面对证据收集困难或办案成本高昂的刑事案件,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用新审理方式——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审结。
“所谓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或辩诉协议,是指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人在法庭外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然后提交法庭审判的行为。
如果法庭接受此项协议,依据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该起刑事案件遂可不经过正当程序而告结。
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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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野 飞:论审前羁押的司法控 制
论 司法改革 的价值取 向
王 野 飞 王冠军 2
(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20 3 ) 1. 2 3 09
伴随着整个社会的变革,中国司法领域也在进 行一场前所未有 的改革 。然而,由丁司法 改革的一 些基本 问题并术受到重视和解决,因而在司法改革 进行了多年 的今天,参与或推动改革的人们似乎多 少 出现了某种无力感。 尽管改革的措施不断地推出, 然而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这种情况是很值得警 觉的。因此,对作为司法改革基本性问题之一的司 法改革价值取 向问题进行学术上的探讨就显得尤为 重 要 了。 司法作为人类创立政府之后用以定分止争和惩 治犯罪的手段 ,也是人们在对 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 行为能力的有 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选择的途 径 ,因此司法无疑就象一枚钱 币,一面 印刻的是公 民追求个体的价值 ,另一面印刻的却是国家或集体 和社会追求的价值 。因此 ,针对 目前我 国所进行 的 司法改革,在架构新的司法制度之前,我们不能不 首先关注并澄清我们所欲使其 折射的基本价值理 念,以使人们可 以通过司法程序的构建及其对法律 实施的完成,去评价司法制度所依据的法律价值和 目标价值 。从人类司法历史的源源长河看,不同民 族、宗教、文化和政治结构等背景的司法价值观虽 不尽相同,但如果揭开价值分歧上 的神秘面纱,我 们还是能够基于人类的本性,把握全人类共同司法 价值的脉搏的跳跃,那应该是公正平效率。 I l 1 .司法 改革 与司 法公正 英国哲学家罗尔斯 说过;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 “ 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 的首要价值。” 在社会制度的架构中, 法律与公正的关系最为密切 , 因为“ 公正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 容 ,它们对人类的影响 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 文 明建设方面 的价值”】 l。在现代社会 ,司法应 以公 l 正作为价值取向,不与公正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 司法应有之义。首先,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就在于 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需要通过司法 手段矫正并消灭这种法律关系的争议 ,使争议的法 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 的状态 ,即恢复公 。其次, 现 代社 会是 与市 场经 济 和 民主 政治 相联 系 的,而 公 正是市场经济和 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社会公正原
司法工作的效果与改革方向

司法工作的效果与改革方向司法工作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而司法改革则是推动司法工作不断提升效果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司法工作的现状和困境出发,探讨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对效果的影响。
第一部分:司法工作的现状司法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大影响。
然而,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境。
比如,司法公正性不足,法官裁判结果的合理性仍然面临质疑;法律适用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裁判差异;司法效率低下,案件审理速度缓慢,司法资源利用不充分等等。
第二部分:司法改革的方向为了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和困境,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司法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公开透明和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
完善司法体制,主要包括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加强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公开透明,要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开化和信息公开;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可以通过引入科技手段、推行简易程序等方式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第三部分:司法改革对效果的影响司法改革不仅可以提升司法工作的效果,更有助于加强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首先,完善司法体制和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人们对司法判决的信任,进而推动法律的顺利实施。
其次,推动公开透明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能力,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提高司法效率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法律权益,增强法治的震慑力,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提升社会安定。
第四部分:司法改革面临的挑战司法改革虽然重要,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改革的深化需要满足各方利益的平衡,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增强改革的可持续性。
其次,司法改革涉及庞大的机构和人员体系,需要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
再次,改革还需借助其他领域的支持,比如信息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等。
法律趋势:新时代下司法改革的方向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司法改革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人民对法治的需求越来越高,司法体系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此,为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我们需要探索一种全新的司法改革方向。
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在新时代下,司法公正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状况如何。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我们需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政治敏感性和法律素养,确保他们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并维护社会正义。
其次,司法透明是新时代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开审判和公正裁判是司法透明的关键要素。
通过公开审判,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同时,建立在线审理平台,将部分审理过程实时公开,使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第三,司法效率也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在快节奏的生活中,人们对司法案件的审理效率有着更高的要求。
通过引入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
例如,建立全面电子化的诉讼系统,实现案件流程的在线化,减少重复办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加大对法官和检察官认定工作成果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机关高效运转。
第四,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保障。
在新时代下,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经济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分离,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我们需要加大对司法机关的保障力度,包括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和福利,改善办公条件,依法保护其独立行使职权的权益。
最后,公众参与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司法改革不应仅仅是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事情,而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公众参与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组织参与司法改革的机制以及开展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
司法改革的路径与方向
司法改革的路径与方向司法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实现。
然而,要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并不容易,需要在政策制定、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取得突破性进展。
下面,我将探讨司法改革的路径和方向。
首先,司法改革的路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司法是为了人民服务的,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
因此,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民众的参与和意见反馈,建立健全有效的司法公开和沟通机制,让人民能够充分了解司法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从而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其次,司法改革的路径应当强调系统性和整体性。
司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诉讼制度、审判程序、法官队伍、司法资源等多个环节和要素。
要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必须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改革,避免片面突破和单一改革的弊端。
同时,还要注重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有机的、互补的改革体系。
第三,司法改革的路径应当注重法治建设与创新。
法治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而法治建设则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完善。
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当加强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在司法制度方面,应当深化审判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在司法技术方面,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最后,司法改革的路径应当注重国际交流与借鉴。
司法改革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个国家都面临类似的挑战和困境。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学习吸收国际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经验,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也要主动参与国际法律体系和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为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在实现司法改革的路径上,我们还要注意避免一些常见的问题和障碍,比如利益集团的影响、权力滥用的风险、官僚主义等。
只有在不断摸索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才能够找到适合自身国情的司法改革之路,并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论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
法学研 究
论 司 法 改 革 研 究 路 径 的 选 择
方 宏伟
内 容 提 要 司 法 改 革 研 究 路 径 的 选 择 应 考 虑 到 司 法 改 革 的 理 论 需 要 。司 法 改 革 需 要 一 种 根
基 性 、 从 价 值 到 操 作 并 融 入 中 国 国情 的 理 论 。 学 者 们 曾运 用 问题 对 策 路 径 、 参 考借鉴 路 径 、 司 法
方 宏伟 , 江 苏 行 政 学 院 讲 师
21 00 0 4
研 究 路 径 是 研 究 目 的 导 向 下 的 研 究 思 路 的 展
开, 直 接 决 定研 究 范 围 、 研 究 结 论 和研 究 结 果 的适 用
司法 改革 的 前 提 首先 必 须 明确 是 司法 的 哪 个 环 节 出现 了问题 。在 没 有 理论 帮 助 的情 况 下 , 我 们 只 能 从 司 法 的 外在 表 现判 断 司法 需 要 改 革 ,即 司法 的 外 在 表 现 令 人 失 望 ,必 须 改 变 ,这 些 表 现 可 能 源 自法
性 。十 几 年 的 司 法 改革 研 究 ,取 得 了 丰 富 的研 究 成 果, 但得 到理论界普遍认 同l l l 和被实务界接受 嘲 的并 不 多 。为此 , 有必 要 梳 理分 析 近 年 来 司法 改 革 的研 究 路径 , 探 讨 各 种 研 究 路 径 的理 论 价 值 和适 用 用 途 , 从
明确 司法 运 行 的 各种 条 件 、 状态 、 机 理对 司法 改 革 的价 值 在 于 : 其一 , 我 们 能 精 准 判 断 司 法什 么 环 节
出 现 了 问题 ,应该 将 该 环 节 沿 着 什 么 方 向 和遵 循 什
法理学方向参考选题
(一)法理学方向参考选题:1、论法律概念2、论法学的历史发展3、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联系4、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出路5、论法学研究的方法6、论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的认识7、论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的认识8、论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的本质的认识9、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相互关系10、论法律原则的适用11、论法律原则在法的要素中的地位及适用12、论法律概念的特征与要求13、论法律发展的依据14、论法的起源的几个问题15、论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16、论法与习惯之间的关系17、论法律渊源——两大法系论法律责任18、论邓小平同志民主与法制思想19、论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20、论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道德2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22、论基层民主建设23、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24、论法律与科学技术25、论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26、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27、论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保障28、谈谈法与自由29、论法的实现30、试论法律的平等原则31、论我国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32、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3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34、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几个问题35、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认识36、论社会主义法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37、论法的废除与法的继承之间的内在联系38、论法的创新的路径39、论法律移植的条件和模式40、论法制现代化的途径41、试述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42、论法律的公平价值43、人权的法律保障问题44、论法律对人权的保护45、关于公民权利的保障46、论尊重人权的意义47、论人权与法律的关系48、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49、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50、对中国权力腐败问题的法理分析51、试论权力的法律制约52、论责任与义务的关系53、论“权利”的历史沿革54、论遵守社会主义法的意义55、对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思考56、论法律解释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58、论改进和完善司法行政制度59、论司法独立制度的精神实质及其在中国的适用60、浅论司法解释在司法中的地位作用61、论司法公正62、论当前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63、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平等64、论“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65、论法律工作者岗位道德规范66、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研究(法官、检察、律师)67、试论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68、论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69、判例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70、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出发论法和道德的关系71、论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72、论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7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74、论中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75、论立法主体76、论中国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77、论我国的立法体制78、论“一国两制”对我国法制的影响79、论法律意识80、弱势群体法律救济问题思考81、浅论法官职业的基本素质82、论审判行为83、论我国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完善84、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点85、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87、论司法行政的概念和特点88、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89、论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90、论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91、论司法机关的功能92、论法律援助制度93、从乡规民约谈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和调适94、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解决95、论法的效率价值96、论法律至上97、论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制的缺陷及其法律完善、98、论法与道德的关系99、论“送法下乡”的必要性及可能性101、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征102、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103、论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103、论法律信仰何以可能104、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的探析105、浅论法与宗教的关系106、试论公民权利意识与法治之联系107、论利益与法的关系108、论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的关系109、论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10、论执法的特征111、论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112、论制度与法律的关系113、论社会变迁对法律变迁的影响114、论法律变迁对社会整合的作用(二)中国法制史方向参考选题:1、秦朝法制实践的反思2、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述评3、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4、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5、“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启示6、论中华法系的特点7、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刑轻民”8、论中国历史上的“行政兼理司法”9、论中国历史上女性的法律地位(可选择特定历史时期)10、论中国历史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可选择特定历史时期)11、论中国历史上的继承法律制度(可选择特定历史时期)12、论中国历史上的“会审”制度(可选择特定历史时期)13、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律学”14、论中国历史上刑罚制度的发展15、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6、论中国历史上对法的功能的理解17、论中国历史上各民族法律文化的互动(可选择某一历史时期)18、论儒家法律文化的现实意义19、论中国历史上的经济立法(可选择特定历史时期)20、论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可选择特定历史时期)21、论中国历史上的“变法改革”22、论中国历史上的调解制度23、试论中国历史上法的传播24、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教育25、论清末法律的近代化26、论清末的法律移植27、论清末司法制度的近代化28、论清朝法律的特点29、论清朝边疆民族立法特点30、清代西北边疆民族地区的立法措施评议31、法学视域下的清末新政32、论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和法制实践33、论民国时期的地方性立法3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法制实践述评35、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实践述评36、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综述(可选择某一历史时期、某一区域以及特定的民族)37、论少数民族文献中的法律文化(可选择某一历史时期、某一区域以及特定的民族)38、历史上中央政权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实践述论—以新疆为例39、论汉初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40、论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其历史地位41、论《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42、论《唐律》的指导思想43、五刑沿革考论44、论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发展45、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46、论国民党政府的宪法47、论国民党政府的民事立法48、论国民党政府的商事立法49、试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50、试论晚清法律改革与领事裁判权51、论神判、天罚观念的社会历史基础52、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53、论《大清民律草案》对中国传统民事规范体系模式的创新54、论《大清新刑律》对中国传统刑律的创新55、论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56、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57、论儒家法思想的现代价值58、论汉朝的春秋决狱59、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精神60、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61、论唐代法官的司法责任62、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的沿革及评述63、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评述64、论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65、论奴隶社会神权法的特征及其表现形式66、中国古代成文法公布的原因及意义67、论中华法系及其特点68、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69、论中国封建成文法典体例结构的演变与进化70、试述“八议”制度及其源流71、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典”制度评析72、论《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的地位73、中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剖析74、论清末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75、论西周的宗法制度76、论明清的司法制度77、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78、论唐朝的司法制度79、论清末的商事立法80、试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81、论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中西合璧”特征82、论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83、试论唐宋到明清三法司职权的变化及其意义8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85、试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伦理特征86、论“十恶”87、商鞅变法的历史价值88、法家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89、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近代化的制约90、秦的兴亡与法家治国方式的关系91、论明清的会审制度92、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9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94、论《法经》及其影响95、唐代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96、从秦墓竹简看秦代的刑法97、论秦代的诉讼制度98、“八议”制度及其源流99、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教训10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01、论儒家“和为贵”的主张与当今和谐社会建设102、论法家之“法治”对当今依法治国的影响103、析孔子的法律思想104、论儒家“德主刑辅”主张与少年犯的改造问题105、评析沈家本的思想及其在法制史上的贡献106、中国古代法中情、理、法的交融及其现代意义107、清末预备立宪研究108、清末礼法之争(三)中国法律思想史方向参考选题:1、试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2、论西周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3、论孔、孟的法律思想4、论中国本土文化中的法律起源思想5、论汉代黄老思想向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转变6、论魏晋玄学的法哲思想7、论《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8、论“存天理,灭人欲”9、论清末的礼法之争10、论张之洞的“中体西用”法律思想11、论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渊源12、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论略13、儒家法律思想浅析14、法家法治理论浅析15、试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16、论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17、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评述18、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评述19、中国历代皇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比较(可任选两三个朝代做比较)20、浅析儒家的“重德”法律思想21、严复法律思想评述22、张之洞的法律思想评述23、论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和法制实践24、浅议我国古代无讼思想25、法家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四)外国法制史方向参考选题1、关于伊斯兰法对现代中东国家法律的影响2、论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3、试比较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的渊源4、论英国衡平法与普通法的的关系5、论遵循先例原则在英美两国的主要表现6、浅析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以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7、浅论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区别8、论英国的律师制度9、试论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0、论美国宪政中的联邦主义原则11、论日尔曼法在西欧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12、论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及其历史影响13、试论古代亚非国家最早形成法律的原因.14、试论雅典"宪法"的特点15、试论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16、论中世纪城市法的形成与发展17、论罗马法的复兴18、论美国联邦宪法19、论法国民法典在现代的发展20、论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21、论教会法的形成及对欧洲法律的影响22、论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23、论罗马法的历史沿革与社会变革24、论罗马私法的基本原则及对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25、论德国市场经济立法26、论罗马法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27、试论英国衡平法28、试论英国法的特点29、试论伊斯兰法学及当代的伊斯兰法学的改革30、论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特点及西欧法律的影响31、论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法律保障32、论法国行政法的形成与特点33、试论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34、论美国宪政制度的生成与发展35、论法国大革命初期的立法活动36、论战后德国法律制度的变化37、论古印度法律的种姓制度特征38、试论两河流域法——人类早期古代法的代表39、论罗马法的借鉴意义40、试论教会法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41、论伊斯兰法的特征及其对现代穆斯林国家法律的影响42、论美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43、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44、试论美国法的历史地位45、试论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军事封建色彩46、论古代亚非国家最早形成法律的原因47、论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48、论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49、论经济法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50、试论英国陪审制的形成51、论古代东西方法异同52、论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53、论汉穆拉比法典的早期古东方法特征54、试论《摩奴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55、论古印度法的种姓制特征56、试论雅典“宪法”的民主性57、论古代雅典几次重要立法的基本内容及其意义58、古罗马法基本法律渊源探讨59、论罗马万民法的社会基础60、论罗马私法体系及其理论基础61、试论罗马法人格权制度及其影响62、浅析古罗马继承制度的演变63、浅析古罗马私诉制度的演变。
中国司法改革出路
中国司法改革出路中国司法改革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努力,司法体系的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中国司法改革的出路,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也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要加强司法独立,首先要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自主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干预。
其次,要加强对法官的保护,建立健全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法官能够依法公正行事,不受外界干扰。
此外,还应加强对律师和检察官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独立行使执业权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要提高司法公正,首先要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其次,要改革和完善司法程序,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避免不公正的裁决。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的司法督察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推进司法透明司法透明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推进司法透明,首先要加强司法信息公开,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司法活动的进程和结果。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统计和评估体系,对司法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此外,还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司法公正和透明。
四、加强司法责任追究加强司法责任追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保障之一。
要加强司法责任追究,首先要完善司法责任制度,明确司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其次,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及时发现、查处和追责。
此外,还应加强对司法工作的评估和审查,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促进司法国际合作司法国际合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
要促进司法国际合作,首先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司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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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及路径选择(上)(一)内容提要:中国的司法改革在完成了审判方式的改革之后开始涉及党和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财政等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
本文以确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为主线,就如何在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检察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并对当前制约独立审判的法院设置体制、法官选拔制度和证据制度设计等作了必要的反省和检讨。
文章最后将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置于法律文化变迁的整体过程中予以关注,旨在寻求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审判独立并最终完成司法改革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中国司法改革,问题,出路当中国法制现代化因立法的经常化和广泛化已经结束了“无法可依”的旧局面时,人们对法制运行总体水平的估价并未因立法的速度和数量而彻底改变,于是,嫁接法律与现实生活的司法过程便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率先从审判方式入手所推行的内部改革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①],司法裁判的速度和质量较前均有明显的进步,司法权力运行的民主化程度较前也有明显提高。
与此同时,因审判方式改革所带来的积极成果反过来激发了人们对司法改革进程的热情和信心,但是,由司法机关内部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又无力满足和承受全社会对司法机关自身职能的期盼和宠任,司法改革的进程已开始由审判方式、证据制度等软件领域向机构、人员设置等硬件领域转换,司法改革的步伐已开始与党和政府的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体制与政策相接壤,有的方面可能与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相冲突。
可以肯定地说,如果不依赖和借助一定的外部力量,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自身来彻底完成司法改革这样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是绝无可能的。
严格地说,审判方式改革所完成的经验积累为当前亟待全面展开的司法改革创造了条件,一切制约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的社会矛盾、环节和问题均已充分地展现在我们面前。
我们只有采取实事求是、务真求实的科学态度,从整体上研究和把握当前司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各种矛盾,才能为彻底完成中国的司法改革做出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党的领导与司法改革的关系完成以审判独立为基础的司法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首先,司法权力运行的过程直接关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作为全体中国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它在创制社会主义法律的过程中已经充分汲取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保证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严格贯彻执行,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使然,又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所在。
因此,维护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就是维护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二者是高度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其次,通过司法裁判所确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直接决定和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代表,应当始终将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而司法正是建立和引导新的生产关系最有效的手段。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和颁布有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计算机域名等涉及互联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和及时的规范,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在我国良性、健康的发展。
再次,司法裁判所内涵的价值取向是整个国家文化建设与发展的导向器。
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代表,应当为一切先进文化的发展和传播创造条件,而附着在司法裁判背后的价值取向总是规范和制约着全社会文化的发展方向。
最近,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发的关于打击邪教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婚姻法当中的若干规定再次体现了司法权力在文化建设领域中的导向作用。
因此,加强党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司法权作为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行使的一种判断权,它是国家在引导一定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一切外在的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都可以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得以最终解决;司法权力运行的过程渗透着复杂、多重的价值观念和政治利益,任何一个具体的司法裁决都可能引起一定范围内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
因此,以司法权的合理运行和配置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必将引起既有的政府权力的重新分配,也必将引起传统的权力运行体系的调整和转变②].正是司法改革的这种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置于整个司法改革工作的核心地位。
离开了党的正确领导,中国的司法改革就不会取得成功。
对司法改革必要性的社会认同引发了来自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对当前司法改革工作的普遍关注,这是我们最终完成司法改革大业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与此同时,各个部门和行业大都以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和所担负的职能为基础,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运用制约、监督等各种手段加入到司法改革的大潮之中。
这一方面为人们认识司法改革的重要性营造了必要的社会氛围,但同时也导致了司法改革进程的零散性和改革步骤的非逻辑性。
主要表现为:第一,立法机关对司法的制约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是我国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宪法依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必然结果。
然而,近年来各级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人大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程序实施个案监督?地方各级人大的个案监督是否会助长更为严重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个案监督会不会将人大变成一个申诉机构而影响其自身担负的其他职能等?③]第二,检察机关对司法的制约与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集侦查、公诉和法律监督等行政与司法职能于一体的特殊机关,其自身的性质已多次引起理论界的探究和追问。
近年来,以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终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为代表的法律监督已在一定范围内引起了司法权的内部冲突,表现为:其一,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终审的民行案件可以通过抗诉而提起再审,那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如何体现,司法的最终判断权到底由谁掌握?其二,检察机关不以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为必要条件而介入民事抗诉程序是否有违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和内在精神?检察机关动用自己专有的刑事侦查权为一方当事人收集民事纠纷中本由其自身收集的证据,是否构成了对民事诉讼秩序的侵害?其三,由于检察机关对民行终审案件的抗诉可以必然引起再审程序,这就在极大程度上为当事人一方推翻判决或延缓执行提供了“机会”和留下了“希望”,导致一个案件历经数次审理尚不得终结,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又使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屡遭破坏。
其四,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的抗诉本质上也应受“司法被动性”原则的约束,即“不告不理”。
但是,受一定价值观念和利益关系的驱使,有些地方竟将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工作接待站的牌子挂在各个律师事务所和人民法院的门口,造成了极其消极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第三,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
受计划经济时代新闻管理体制的影响,新闻媒体做为“党的喉舌”一直在中国民众心目中充当着足以与立法、行政和司法鼎立的第四支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自由在全社会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的背景下发展迅猛,而新闻走向市场化的最终结果又难以避免新闻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化倾向。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司法裁判监督的失范集中表现为:其一,对未结案件进行单方面的舆论引导,使大众“先入为主”,以此来影响、要挟和改变法官的态度和立场。
其二,受一定物质利益的驱动,以批评和揭露“司法腐败”、“地方保护”等为借口,对一些已结案件进行偏袒一方的片面报道,旨在为推翻终审判决和提起再审程序制造舆论条件。
其三,在一些“新闻经纪人”的唆使下,一些新闻媒体忽略司法裁判所应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中有利于当事人一方的个别情节进行煽情、凸显和夸大,旨在以抽象、笼统的情理代替法理,激起民众对当前宏观司法体制的贬斥和嫉恨。
此外,政协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在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司法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还有个别地方的政法委员会也搞“个案监督”,“在公众眼里,我们的司法机关似乎成了一个‘公共病人’”④].对司法的制约和监督所表现出来的极大热情以及多种尝试能否从根本上改变当前中国法制的总体运行水平。
当我们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对当前中国司法权力运行的总体环境进行必要和简单的勾画。
首先,从司法权力运行主体的设置上看,司法机关要根据当地行政区划来分别设立,由当地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其负责。
其次,从司法权力运行的经费和物质装备上看,一切由当地政府财政来支付。
因此,司法不可能摆脱当地政府的制约而“独立生存”,司法的地方化因“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简单逻辑而变得顺理成章。
再次,从司法机关的人员构成和配备来看,完全由地方党委和政府人事部门掌管。
什么人能够进入法院和什么人必须离开法院常常由政府的人事局来最终确定。
正是这样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求培养出独立审判、刚直不阿、且能够排除地方政府干扰的现代法官,我们的要求是否过于苛刻。
回顾和审视当代中国司法改革所面对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才能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首先,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客观估计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实际困难。
建议由党中央牵头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充分吸收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界和法学界的专家参加,对当前制约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整理,形成一套能够指导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的理论体系。
其次,在改革的具体路径上应当选择自上而下的改革方略。
中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不同于二十年前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它既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各个部门职权与职责的重新分配,又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的重新配置,最终还要涉及宪法的修改等一系列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配套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和完成这些工作就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改革方略。
我们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才能积极有效地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
再次,中国司法改革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理解和支持也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当前,全社会对司法改革的热情急需新闻舆论的正确引导,而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所拥有的强大的感召力和舆论方面所具有的超常的震撼力,是完成舆论引导工作的决定性力量。
我们只有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去动员和说服人们以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来对待当前正在向纵深挺进的司法改革工作;充分、合理地吸收世界上一切先进的法律文化,才能真正建立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高度统一。
面对呈现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种种困难和阻碍,我们仍然充满信心。
我们“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党的基本理论指导下,一切从实践出发,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