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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免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免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发布文号】:环发[2000]38号【发布时间】:2000-02-22【生效日期】:2000-02-2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环监[1994]142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环监[199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是贯彻本届政府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纲要,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加强队伍建设,抓好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

为此,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环境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前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新形势下,随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日趋法制化、定量化、科学化,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监测实质上是一项政府行为,是各级政府部门强化环境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的重要阵地,是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因此,能否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变化动态,既是各级监测站业绩的体现,也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绩的体现。

二、坚持“依靠与服务”的方针“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是指导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方针,必须进一步落实。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要把它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它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职能;要强化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的法制建设,在制定各项环境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同时,必须要明确规定相配套的监督监测的措施和要求;要依靠科学的、有权威的监测数据实施各项环境执法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深化改革、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带好监测队伍,强化主动、全面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意识;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潜力,提高人员素质,夯实技术基础,开拓监测领域,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做好超前服务;要以监测数据的“准、快、全”为目标,以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为突破口,多出报告、多出成果,扎扎实实地完成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服务的监测、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仲裁监测四项主要任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
该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等各 级环境监测站。
指导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和管理
该标准不仅适用于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还可用于指导其日常管理和运行,提高监 测数据的可靠性。
02
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建设依据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实际, 制定本标准。
建设标准
环境监测站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建设质量和环境监测数 据的准确性。
环境监测站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样 品采集、运输、保存、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编 制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环境监测站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分析仪器和设备, 并按照国家计量认证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 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控制设备
应配备有效的水污染控制设备,如污水处理装置、水过滤器 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水质监测和评估
应建立水质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07
环境监测站安全防护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确 保环境监测站的安全运行。
数据采集与处理设备
包括数据采集器、计算机、打印机、存储设备 等,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处理、存储及分析。
3
安全防护设备
包括防爆设备、消防器材等,保障环境监测工 作安全可靠。
辅助设备及功能
交通工具
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站是为了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其建设标准对于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环境监测站的选址应当考虑周边环境的稳定性和典型性。

监测站的周边环境应当尽可能保持自然状态,避免受到人为活动的影响。

同时,监测站的选址应当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典型性,能够代表该地区的环境状况。

其次,环境监测站的建筑布局应当合理,设施设备应当齐全。

监测站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各个功能区域之间应当合理布局,便于监测人员的工作流程。

同时,监测站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全,能够满足各种环境监测的需要,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再次,环境监测站的人员配备应当符合要求,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

监测站的人员配备应当充足,能够满足日常监测工作的需要。

同时,监测站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各类监测设备,准确采集和分析监测数据。

最后,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应当规范,质量控制应当到位。

监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监测工作的规范进行。

同时,监测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监测设备和数据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应当从选址、建筑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要求,以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希望各地环境监测站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断提升监测能力,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T

感谢观看Βιβλιοθήκ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HJ T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书籍
01 内容简介
03 文摘
目录
02 图书目录 04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是2008年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 405—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石油炼制》为贯 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案例》,保护环境,规范石油冶制业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冶制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和规范。本标 准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图书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验收工作技术程序 5验收准备 6验收技术方案、报告 7验收监测 8结论及建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验收技术方案、报告编排结构及内容 附录B (规范性附录)验收报告示例图
文摘
插图: 6.2.2验收监测目的 通过对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达标情况、污染治理效果、必要的环境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等的监测,环境风险和 环境管理水平的检查,以及公众意见的调查,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及验收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 据。 6.2.3验收监测依据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c)建设项目环保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初步设计(环保篇); d)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重大变更批复、试生产批复、执行标准 或总量控制指标批复; e)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文件。 6.3工程概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环发[1999]95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1999年4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9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发[1999]11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第五条规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据此,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所委托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监测报告》。

二、关于试生产和申请验收的期限对大多数行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试生产期限。

对在试生产3个月内生产设备难以达到正常生产工况或设计规模75%以上,建设单位又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或生产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状态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确因设备调试达不到正常生产工况或设计规模75%以上的,可在建设项目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后再进行验收监测和竣工验收。

三、关于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投产项目的处理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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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二、监测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表2 监测经费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费用。

三、监测用房
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应予以重点保证。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

表3 监测用房
注:上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

四、基本仪器配置
基本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有机污染物监测和前处理仪器的基础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最低配备标准,详见表4。

五、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
应急环境监测仪器是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为实施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政府决策提供决策依据的基础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标准,详见表5。

六、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专项监测仪器是为开展生态、海洋、沙尘暴等环境监测所必须配备的。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如沙尘暴、生态监测站)为开展专项监测工作所需仪器配置,详见表6。

表4 基本仪器配置
注:气相色谱仪、气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仪等大型仪器设备要配备齐全的前处理装置和自动进样装置。

表5 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
表6 项监测仪器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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