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讲义纷的处理程序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省法制办、省综治办《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省法制办《关于印发<推动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规范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及时、有序地开展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1月18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及时、有序地开展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工作,确保环境污染纠纷调解质量及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是指环保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职权有关的各类环境污染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污染纠纷调解范围:(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环境污染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管理有关的环境污染纠纷;(四)其他依法可以由环保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环境污染纠纷。
环境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环境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文件修订履历制/改订: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1. 目的为了对处理那些针对有可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有关活动中所发现的环境不符合时,需要进行的调查、纠正及制定防范措施方面的责任和权限以及必须经过的程序,作出规定并进行保持而制定的。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处理公司中的,在针对可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有关活动中发现不符合时使用。
3. 职责3.1 不符合发现部门有责任将不符合信息反馈给品管部;3.2 品管部负责发行《纠正预防措施单》并对纠正、预防措施的结果进行追踪确认;3.3 不符合发生部门须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确实实施。
4. 定义在本程序除了已在环境手册中作了定义的之外,均以以下的定义为准。
4.1环境不符合指的是没有达到环境管理体系上的要求,指以下几种情况:①不符合ISO 14001标准;②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③不符合环境体系文件。
4.2 纠正措施针对已经发生环境不符合采取的改善措施。
4.3预防措施对已经发生的环境不符合采取防止复发的措施或对潜在的环境不符合的发展采取的抑制措施。
5. 不符合的来源5.1 内、外部监查及管理评审;5.2 信息交流;5.3 监测与测量;5.4 外部相关方的抱怨;5.5 其它情况。
6. 环境不符合的纠正及预防措施的制定程序6.1 内部审核中要改善的事项按照不符合的类别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⑴被判为「不符合」事项的,通过《内审不符合报告》的形式填写原因的分析、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由品管部进行追踪确认。
⑵被判为「观察」事项和希望改善事项的,通过填写纠正措施,由品管部进行追踪确认。
6.2 外部审核中要改善的事项。
按照不符合的类别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被判为「不符合」事项的,由外部审核组开具《不符合报告》,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并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经品管部确认、环境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并进行最终确认。
6.3 管理评审中要改善的事项。
根据环境管理评审的结果,发现不符合时,按如下的步骤进行:⑴品管部须向环境不符合发生部门发行《纠正预防措施报告》。
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

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环境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健康风险。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
因此,熟悉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对于各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点,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理和执行。
1. 立案环境污染案件的立案程序与其他民事案件相似。
一般来说,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向环保部门或相关执法机构提出投诉或举报。
环保部门或执法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 调查取证在立案后,执法机构将展开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确定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责任方以及造成的损害程度。
调查取证通常包括现场勘查、取证材料收集、证人询问等工作。
3. 起诉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起诉环境污染案件。
如果认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执法机构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受害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审理环境污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将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查证相关证据。
另外,法院还可以依法聘请专家进行鉴定或庭审调查,以了解事实真相。
最后,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 执行如果环境污染案件判决生效,被告方需要履行法院的判决,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被告方不履行判决,受害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追求法律救助。
二、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要点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些诉讼要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 证据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需要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取证记录、污染物样本等,以证明环境污染的存在和其对自己权益的侵害。
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程序

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程序环境污染是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的严重问题,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和调解,有一个完善的工作程序将是非常重要和有益的。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程序”,探讨其程序步骤和处理流程。
一、调解前的准备在进行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前,需要完成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和调解人员的培训。
调解委员会应该由权威机构、律师和专业人员组成,制定调解规则和流程,制定调解指南和调解方案以及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二、调解申请和受理在满足调解前的准备条件后,当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时,受害方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纠纷当事人、纠纷事实、纠纷请求等必要信息,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核实申请人的申请信息。
三、调解程序1.调解减轻污染措施和补偿措施协议:调解人员应当指导纠纷当事人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并制定减轻污染措施和补偿措施协议的草案。
调解人员应当促使当事人就减轻污染和补偿措施达成一致,并制定书面协议。
2.调解协议的签署:当调解协议制定完成后,调解人员应当向纠纷当事人介绍协议的内容并促使当事人签署协议。
协议的签署应当是自愿的,当事人签署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的处置: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调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会公开调解案件。
委员会的调解结果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规范进行裁决的。
四、调解结果对法律的影响调解结果的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对于当事人本身产生约束力,同时对于其他拥有同样性质的污染案件产生了类似的调解效应。
因此,调解结果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结论: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开展创新调解机制,才能推动环境法治化进程,构建和谐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
在这种背景下,各方应当致力于稳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增加调解效力和责任意识,促进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和谐。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与监督机制

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与监督机制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与监督机制,对于保护环境和维护公众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程序和监督机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与监督。
一、行政执法程序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
以下是一般的行政执法程序:1. 立案调查:一旦获得关于环境污染的投诉或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展开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此阶段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和聆听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
2. 处罚决定:在调查取证完毕后,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决定。
此决定应当依法作出,且应正式通知相关当事人。
3. 处罚执行:一旦处罚决定生效,相关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相关的行政处罚,并及时整改。
二、监督机制环境污染案件的监督机制是保障执法公正和法律规范性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些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1. 上级机关监督: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对属地行政执法机关的环境污染案件处理进行监督,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上级机关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属地执法机关加强监管。
2. 公众参与:公众对环境污染案件的监督和参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接受公众关于环境污染案件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3. 第三方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也是保障执法公正的有效手段之一。
例如,设立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或聘请环境专家作为第三方,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三、加强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与监督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和监督,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较强的执法技巧和专业知识。
2. 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罚标准和责任追究机制,以提高执法效果和震慑力。
最新最新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页眉可删)最新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环境,使人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人为原因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而引起的纠纷。
因环境污染,而使当事人受损,当事人有权依据本办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尤其是空气方面的污染更是越来越严重,随之产生的环境污染纠纷也逐渐增对。
而各地也根据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纠纷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湖北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的内容吧。
湖北省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合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改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的环境污染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环境,使人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人为原因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因环境污染,而使当事人受损,当事人有权依据本办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环境污染纠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处理。
第七条受理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二)申请人必须是与环境污染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四)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范围。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概述

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 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 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关系二者之间关系: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3.因果关系推定运用的若干学说: (1)优势证据说: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超
过50% (2)事实推定(盖然性因果关系):如果如
此行为,即无此结果(若非公式)。 原告证明:污染物到达居住地、存在多数同样
损害。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在日本,首采“间接反证法”的是1971年9月 新泻地方裁判所作新泻水俣病第一次诉讼的判 决: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通常只考虑如下 几个问题:(A)被害疾病之特性及其原因 (病因)物质;(B)原因物质到达被害人或 被害地的途径(污染途径);(C)加害企业 原因物质之排放(从产生到排放的装置)。
(3)疫学因果关系: 原告证明:污染物在发病前发生排放; 污染物浓度和病情成正相关; 医学上该污染物导致该疾病。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4)间接反证说: 在直接反证的情况下,原告欲使法官认定要件
事实A存在, 需证明a、b、c三个事实, 而被告提供的反证只要能够达到使a、b、c 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而在间接反证的情况 下,被告需证明d、e、f三项事实后,才能 实现阻却要件事实A被认定的效果。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环保调解流程

(1)环保调解的启动。
各级环保部门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 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环保部门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凡符合调解条件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环境行政复议中向环保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环保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环保部门对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 不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2)环保调解的实施。
环境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 原则上在60日内结案, 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送达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环保部门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 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环保调解书的制作。
环保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环保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环保部门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
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环保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
对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无较大分歧或者所涉赔(补)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环境争议、纠纷, 其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和办理可适用简易程序。
我厅已经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河南省环境行政调解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豫环文〔2017〕234号)中印发了环境行政调解文书范本,各地环保部门在具体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中参照执行。
我厅以前发布的文件中关于行政调解受理、办理等期限的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