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合集下载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12月21日晋政发〔1982〕159号)流量稳定、水质良好的泉水,是我省有限水资源中极为宝贵的资源,在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供水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泉水资源,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社队和个人。

二、按泉水流量、分布位置及其重要性,划分不同等级的泉域保护区,由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凡泉水流量大于两个秒立米及位置重要的,属一级泉域保护区。

其泉域范围内的资源勘探、水位分配、开发利用方案及泉域保护等,均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朔县神头、灵丘城头会、五台水泉湾、柳林县柳林泉、平定娘子关、霍县郭庄、临汾龙子祠、洪洞霍泉、潞城辛安、阳城延河、晋城三姑泉及太原兰村、晋祠暂定为一级泉域保护区。

凡泉水流量在半个到两个秒立米范围的,属二级泉域保护区。

由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凡泉水流量小于半个秒立米的,属三级泉域保护区。

由县水利主管部门管理。

其开发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须报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凡跨地、市、县的泉域,应由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三、一、二级泉域保护区,都要指定有关部门成立泉域管理所(站),在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泉域管理所(站)所需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解决。

管理经费(包括人员工资、业务费等),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四、泉域保护区的确定,由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泉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区范围,报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二、对《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修改为“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吕政办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4〕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4日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9号)精神,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和切入点,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水生态平衡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吕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

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10.29•【字号】•【施行日期】1982.10.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适应我省能源基地建设,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不断改善的需要,特根据宪法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四条凡在我省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农村社队等用水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第五条省、行署和省辖市设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由同级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部门,负责处理有关日常事宜。

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受上一级水资源主管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水资源的各项方针和政策。

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令、政令和行政法规。

(二)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草拟有关本省水资源的地方法规。

(三)组织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当地水资源供需平衡和各阶段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编制和审查当地区域性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五)对当地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协调和解决用水矛盾。

(六)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七)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奖励节约,惩处浪费。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七条各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逐步建立用水考核制度。

各用水单位均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对自己管辖区的水资源,视其重要程度和自然条件,规定不同等级的水源管理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柳林县用水现状分析及保护措施

柳林县用水现状分析及保护措施
3 对 策建 议
运城 市 农 业 用 水量 在 全 市 总 用 水 量 中 占主 要 地 位, 为此 应加 大农 业节 水灌 溉设 施 建 设 资金 投人 。大 中型灌 区要 抓住 国家 及 省 对 灌 区节 水 改 造 项 目大力 支持 的机 遇 , 积极 申报 项 目; 、 水 利部 门要根 据 水 市 县 利 产 业政 策 , 主动从 政 策或 资金 上 大力 扶 持农 业 节 水 项 目, 充分挖 掘农 业灌 溉节水 潜 力 , 降低 单位 用水 量 。
5个县 ( ) 区 生活 和工农 业用 水 的主要 水源 。根 据柳 林
泉 域补 给水 量 的面积 , 水 资办 分 配给柳 林 县柳 林 泉 市 可 支配 指标 为 35 7万 m,截至 2 1 年 底 , 县 已审 3 , 01 全 批柳 林泉 岩溶 水 214万 m 。 8 3 21 0 1年 , 林 县用 水 总 量 为 26 0万 m , 中地 柳 7 其
增加。
22 农 业取水现 状 .
河河畔, 有著名的柳林泉群。该泉群 出露于县城以东 3 m的三川河河谷两岸及河床 中, k 呈散泉出露 , 泉域 范 围包括 吕梁 市 离 石 区 、 阳县 、 山县 全部 和 柳 林 中 方 县 、 县 、 县 部分 与 陕西省 吴堡 县 的一 小 部分 , 这 临 兴 是
好 的行 业 形 象 ; 四是 启 动关 井 压 采 工作 , 具备 替 代 对 水 源 的超采 区机 井逐 步关停 , 压缩 地下 水超采 量 。
32 充分发挥 现 有水 源工程 的供 水能 力 .
用 水 。水利 和发改 部 门应坚 决贯彻 落 实最严 格 的水资 源管 理制度 , 大深 度 处理 后 的 中水在 高耗 水 行业 中 加 循 环利 用力 度 。通 过合 理扩 大利 用 污水 资 源 , 防止全 市 水环 境进 一步 恶化 , 有效缓 解水 资源 供需 矛盾 。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鼓励使用再生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节约用水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违法用水举报方式,对违法用水行为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节约用水规划的修订,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雷鸣寺等泉域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泉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投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指导与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集中审批、能源、林业草原、地质勘查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泉域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修订)《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批准部门】8;804;80401;
【批准日期】2017.01.11
【发布部门】吕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1.24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24日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7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东界以三川河与汾河流域的地表水分水岭为界,由东北向南方山县神堂沟-离石区黄土湾-后南沟-中阳县三角庄-獐鸣-石板上。

南界以南川河的南部分水岭与郭庄泉域为界,由西向东中阳县刘家庄-凤尾-王山底。

西界临县白文-堡子峪-碛口-柳林县孟门-军渡-前小成-惠家坪-中阳县暖泉-田家山。

北界以岚县普明河、临县湫水河与北川河地表分水岭为界,由西向东临县铁炉沟-杏花沟-方山县下代坡-西沟-神堂沟。

柳林泉域保护区包括离石区、方山县全部,中阳县、柳林县大部,临县东部和南部,兴县南部。

第三条凡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水量与水质保护并重,合理开发与持续利用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与信息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农业、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对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专家
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面的比较、论证,统筹兼顾,科学编制。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柳林泉域水资源的基本依据。

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矿山开采、水利、林业、农业、旅游等规划应当与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级保护,各级保护区设置明显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为柳林县下白霜至康家沟三川河河谷段,属于重点保护区。

上述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擅自挖泉、截流、引水;
(三)将不同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