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5〕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5〕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7日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要求,建立以公开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为主要方式(以下简称“招投标”)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市级财政在国家金库台州市中心支库(以下简称“市国库”)的活期存款、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

国库存款资金的竞争性存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43号)规定,在保证支付和到期存量债务的融资需求前提下,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调剂部分资金委托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进行招投标。

公款竞争性存放服务方案

公款竞争性存放服务方案

公款竞争性存放服务方案公款竞争性存放服务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在公共机构的日常运营中,经常需要处理大量的公款,并需要妥善保管和管理这些资金。

为了确保公款的安全、高效使用和回报,需要选择一个可靠、专业的竞争性存放服务提供商。

本方案旨在提供一个全面、有效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服务方案,以满足公共机构对公款管理的需求。

二、方案内容1. 竞争性存放机构选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共机构应充分利用市场竞争,选择存放机构。

选择存放机构时,应考虑其信誉、经验、稳定性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2. 存放期限和利率:根据公共机构的需求和要求,确定存放期限和利率。

存放期限应根据项目需要灵活确定,利率应公开、透明并具有竞争性。

3. 存放额度和统筹管理:根据公共机构的资金规模和需求,确定存放额度。

同时,通过统筹管理,合理分配存放额度,确保公共机构的各项运营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4. 存款存储和安全管理:存放机构应提供安全、可靠的存储设施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共机构存款的安全。

存放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存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5. 存款结算和报告:存放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完成公共机构的存款结算,并向公共机构提供定期报告,包括存款余额、利息收益等信息。

公共机构可根据报告进行资金运营决策。

6. 风险管理和监督:存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共机构存款的安全和合规。

公共机构应定期开展对存放机构的监督和评估,遇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三、方案优势和价值1. 提供竞争性的存放服务:通过市场竞争和选择,可以获得更好的存放利率和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机构的回报率。

2. 保障存款安全和可靠性:选择专业的存放机构,可以提供安全的存储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公共机构存款的安全。

3. 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营效率:存放机构提供的结算和报告服务,可以使公共机构更加便捷地管理资金,提高运营效率。

4.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存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共机构的存款安全和合规。

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第一篇: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瑞安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建立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臵中的决定作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助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工作。

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

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 1 —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定期存款存放实行市财政局报备制度。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须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市级预算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杭财库[2008]145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库[2008]145号)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2.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扣分标准表(略)杭州市财政局二○○八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杭政办发[2007]3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的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绍市财外〔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绍市财外〔2018〕2号市级各部门(单位):自2016年1月开始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以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规范操作,有序开展工作,将公款存放纳入各自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有效防范了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了闲置资金效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评标指标体系,强化日常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绍市财外〔201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银行准入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中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调整为: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二、规范统一指标体系。

公款竞争性存放实行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及附加分等方面。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市政府对银行业考核结果作为依据;服务水平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存款利率水平包括定期存款利率水平、提前用款综合利率水平。

指标分值方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标50分,服务水平指标10分,利率水平指标40分,附加分指标2分。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5]41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4【实施日期】2015.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4日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台州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15〕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规范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指台州市财政局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本级财政资金”)。

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含)。

第三条为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评委库。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评委库成员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派员组成。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财库〔2024〕848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省政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2020年,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琼财库〔2020〕93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相继开展了11期资金存放。

为更充分调度各类银行积极支持海南经济发展,拟扩大参与银行范围,并修订部分条款。

具体情况请示如下:一、当前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的主要做法及基本情况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以下简称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各银行存放额度。

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贡献度、利率水平和服务质量等4类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所有指标均为客观分。

同时,参照财政部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引入存款比例控制机制,避免单家银行中标比例过大。

此外,中标银行需提供国债或地债质押,从均衡性和安全性方面分散和控制风险。

2020年至今,共操作规模合计1017.5亿元,其中,1年期188亿元、2年期239.5亿元、3年期590亿元,预计产生利息70.5亿元。

二、《办法》修订内容及主要考虑(一)扩大参与银行范围目前,我省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海南的省级分行,以及在海口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绍政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39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3日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激励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绩效挂钩。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努力做到资金存放规模与商业银行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支持度相匹配,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高效安全。

坚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保障财政支付运行和社保资金保值增值相结合,努力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公开公平。

坚持存放考评与公开、公平、公正相结合,充分运用考评结果,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存放规模,防范廉政风险。

(四)规范有序。

坚持考评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考评和招标结果,统筹调整资金存放计划,保持资金性质、使用范围、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不变,规范财政性资金存放秩序。

二、考评范围纳入考评的银行为注册在越城区行政区域的各商业银行总、分行。

资金存放范围为银行支行(含支行)以上。

纳入考评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代表政府管理并存放在各商业银行的所有资金(含社保基〈资〉金)。

三、考评办法及考核结果运用(一)考评方法根据商业银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融资支持和重点工作支持情况,按照指标权重进行量化考核。

由市财政局(地税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二)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各商业银行存款规模的评分指标和招标依据之一。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省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印发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

201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76号),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

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近6年,已形成常态,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省财政厅结合省级单位执行情况,对91号文件和5号文件进行合并修订,制定《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

制定《办法》的目标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制定依据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76号);(财库〔2018〕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80号);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临海巿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实施规定试行

临海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实施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公共资源(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及台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级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的各类资产的出租出让等交易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资产)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二)促进国有、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及运行效益的提高;(三)促进公共资源(资产)配置方式的更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四)自愿、平等、互利;(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市招投标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招管办)负责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职责:(一)具体审定公共资源(资产)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实施过程;(二)负责对市招投标中心下设的公共资源(资产)交易机构的监督;(三)对公共资源(资产)交易的招投标、竞价、挂牌等活动实施监督,调查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督促纠正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调解交易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四)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公共资源(资产)场外交易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五)对涉及公共资源(资源)交易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招投标中心是全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统一平台,负责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咨询、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市招投标中心下设的公共资源(资产)交易机构具体实施交易活动。

第七条公共资源(资产)交易采用招标、竞标、挂牌、拍卖等竞争性转让方式。

第八条公共资源(资产)交易中涉及到《临海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临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从其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办法】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试行)
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
管理办法(试行)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和创新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及《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财政或单位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部门单位等在商业银行的存款。

(一)社会保险基金存款;
(二)市财政专户存款;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的资金存款;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存款。

第四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方式:
(一)政府性融资项目激励定期存款;
(二)商业银行考核奖励定期存款;
(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四)国家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存款。

第五条为加强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等单位组成,负责审定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方案;指导和协调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相关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组成,负责做好政府性融资项目存贷款考绩评定、商业银行相关指标内容考核及资料汇总;制定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及具体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政府性融资项目激励定期存款方式
第六条政府性融资项目范围
(一)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
(二)市级重点工程项目贷款;
(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其他政府性项目贷款。

本条第三款项目贷款须报经协调小组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