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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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青政办字〔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8号青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强化公款监管,防范公款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公款存放的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款存放中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5〕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公款存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款存放银行选择引入竞争机制,做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

(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

公款存放应以确保公款安全为前提,统筹兼顾公款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三)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市与区(市)、镇(街道)分级负责做好公款存放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一)公款范围包括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益性项目资金(财政拨付且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政府部门管理的大额公共资金(含代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及代管或挂靠的社会团体的资金。

(二)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及公款存放管理等适用本通知。

国库资金管理及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款银行账户管理(一)账户种类。

公款竞争性存放服务方案

公款竞争性存放服务方案

公款竞争性存放服务方案公款竞争性存放服务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在公共机构的日常运营中,经常需要处理大量的公款,并需要妥善保管和管理这些资金。

为了确保公款的安全、高效使用和回报,需要选择一个可靠、专业的竞争性存放服务提供商。

本方案旨在提供一个全面、有效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服务方案,以满足公共机构对公款管理的需求。

二、方案内容1. 竞争性存放机构选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共机构应充分利用市场竞争,选择存放机构。

选择存放机构时,应考虑其信誉、经验、稳定性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2. 存放期限和利率:根据公共机构的需求和要求,确定存放期限和利率。

存放期限应根据项目需要灵活确定,利率应公开、透明并具有竞争性。

3. 存放额度和统筹管理:根据公共机构的资金规模和需求,确定存放额度。

同时,通过统筹管理,合理分配存放额度,确保公共机构的各项运营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4. 存款存储和安全管理:存放机构应提供安全、可靠的存储设施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共机构存款的安全。

存放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存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5. 存款结算和报告:存放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完成公共机构的存款结算,并向公共机构提供定期报告,包括存款余额、利息收益等信息。

公共机构可根据报告进行资金运营决策。

6. 风险管理和监督:存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共机构存款的安全和合规。

公共机构应定期开展对存放机构的监督和评估,遇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三、方案优势和价值1. 提供竞争性的存放服务:通过市场竞争和选择,可以获得更好的存放利率和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机构的回报率。

2. 保障存款安全和可靠性:选择专业的存放机构,可以提供安全的存储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公共机构存款的安全。

3. 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营效率:存放机构提供的结算和报告服务,可以使公共机构更加便捷地管理资金,提高运营效率。

4.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存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共机构的存款安全和合规。

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第一篇: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瑞安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建立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臵中的决定作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助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工作。

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

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 1 —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定期存款存放实行市财政局报备制度。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须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市级预算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0•【字号】杭政办函〔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0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定义和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指的单位公款是指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二)本办法所指的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单位开户银行和公款存放的方法。

竞争性存放包括账户的招标和定期存款的招标。

需要招标的账户包括年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需要招标的定期存款特指定期存款总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并存放在开户行以外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可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

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的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规定。

【财政办法】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办法】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办法】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和创新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及《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财政或单位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部门单位等在商业银行的存款。

(一)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二)市财政专户存款;(三)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的资金存款;(四)其他政府性资金存款。

第四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方式:(一)政府性融资项目激励定期存款;(二)商业银行考核奖励定期存款;(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四)国家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存款。

第五条为加强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等单位组成,负责审定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方案;指导和协调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相关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组成,负责做好政府性融资项目存贷款考绩评定、商业银行相关指标内容考核及资料汇总;制定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及具体组织实施等。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温财预执〔2018〕812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商业银行:现将《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18年12月27日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温州市级财政资金择优存放机制,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提升财政理财水平,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等文件精神及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存放遵循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一)确保安全。

参加温州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二是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规范存放。

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竞争机制和规范的评标方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存放透明度,促进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规范化。

(三)提高效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设定不同金额和期限的组合,采取招投标方式决定存放,提高财政资金社会综合效益。

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

绍兴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激励考评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绍兴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绍市财外〔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绩效挂钩。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科学确定财政性资金存放规模及调整计划,努力做到资金存放规模与有关银行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支持度相匹配,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高效安全。

坚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与保障社保基金支付运行和保值增值相结合,科学调控存量和增量,努力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公开公平。

坚持存放考评与公开公平公正相结合,充分运用考评结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存放规模,防范廉政风险。

(四)规范有序。

坚持考评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考评结─ 1 ─果,统筹调整资金存放计划,保持资金性质、使用范围、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不变,规范财政性资金存放秩序。

二、考评范围纳入考评的银行为注册在越城区行政区域的各银行总、分行(支行),资金存放范围为银行支行(含支行)以上。

纳入考评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代表政府管理并存放在各银行的所有资金(含社保基〔资〕金)。

三、考评办法及考核结果运用(一)考评办法。

根据考评银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和融资支持情况,按照指标权重进行量化考评。

考评体系如下:─ 2 ─附加分指标:1.银行存贷比超过70%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0.05分,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比例折算,最多加2分。

2.银行贷款投向符合市委、市政府要求的,由市金融办牵头考核,按比例折算,最多加3分。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湖财预执〔2024〕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预执〔2024〕71号市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4号)和《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湖财预执〔2020〕219号)文件进行了合并修订,制定了《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湖州市财政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省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印发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

201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76号),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

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近6年,已形成常态,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省财政厅结合省级单位执行情况,对91号文件和5号文件进行合并修订,制定《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统一依据。

制定《办法》的目标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制定依据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76号);(财库〔2018〕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80号);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近年来,在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资金存放不够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管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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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建立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引导银行业更好地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助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工作。

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预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等。

公款存放管理包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及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作为公款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定期存款存放实行市财政局报备制度。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须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市级预算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且有一定使用期限。

市级预算单位除因借款需要外,一律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八条一个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市级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市级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1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第十一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与变更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二级以下(含二级)市级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附件1),注明拟选择开户银行的方式,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5.开立食堂基本账户的,需提供食堂成立文件、食堂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因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2.因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3.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书面贷款合同;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还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市财政局应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依据市财政局签署同意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选择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的选择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后,持市财政局签署同意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及确定开户银行的情况报告,由市财政局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对市级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提供已审核同意账户变更的书面报告、银行已同意销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立结算账户的申报材料,按规定以新设账户要求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竞争性存放管理第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公款存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以公开招标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也应按本办法要求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开展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市级预算单位应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办法,经党组(党委)办公会议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由各单位自行实施或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也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组织。

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开展招投标工作,应编制招标文件,在本单位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浙江政府采购网”、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参与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瑞安市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四)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近3年均B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近3年均3级以上。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竞争性存放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在以下方法中选择制定。

(一)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评分指标至少应包括利率水平、社会责任贡献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市级预算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及分值权重。

存款利率水平包括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水平。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市政府对银行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依据。

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二)高收益优先法。

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可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采取高收益优先原则,标的相同时辅以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评分。

定期存款年利率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标结果确定后,市级预算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应与中标银行按照招标文件和该银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开户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市级预算单位应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其在以后各期竞争性存放的投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五)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六)其它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的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三)中央、省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各单位党组(党委)办公会议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第二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一)涉密、资金量较小或者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二)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资金量大小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党委(党组)办公会议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部门或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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