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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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

一、全面覆盖原则

1.定义: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全面覆盖原则是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基础,只有满足了全面覆盖原则,才可以进一步判断有没有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如果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则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都无从说起。

3.全面覆盖原则是对“变劣发明”构成侵权的否定。变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省略”或者说缺少相应特征的变劣,另一种是具有相应特征的变劣。前一种情况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缺少可比的特征,就不可能进行比对,侵权就无从说起。第二种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只要技术方案不同,就不在等同侵权的范围之列。

4.全面覆盖原则并不考虑被诉产品是否具有超出该权利要求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除非该较之专利权利要求多出的技术特征,导致了两者在整体上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二、字面侵权

1.定义:字面侵权又称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假设独立权利要求包括A、B、C、D四个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也有A、

B、C、D四个技术特征,这意味着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一致,构成字面侵权。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有A、B、C、D、E五个技术特征,这意味着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方案,也构成字面侵权。但如果被控侵权方案只有A、B、C三个技术特征,这意味着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没有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5.技术特征的划分恰当划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技术特征的不同划分结果可能导致不同的侵权认定后果。

6.多余指定原则又称“排除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略去,仅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7.封闭式权利要求

(1)封闭式权利要求通过“由……组成”“余量为……”等表达方式的限定,表明其排除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组分、结构或步骤。

(2)封闭式权利要求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权利要求,封闭式权利要求以特定措辞或者表达,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包括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物,排除了其他组分、结构或者步骤。因此,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除了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会出现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从严解释,权利人更容易避开现有技术获得授权;侵权诉讼中从宽解释,覆盖更宽保护范围,权利人两头得利,法律适用前后脱节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而这里的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重要组合物权利要求。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的,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10.非典型技术特征的相同判断

(1)对于权力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3)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及附图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结构、步骤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是以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产生了相同的效果,或者虽有区别,但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了相同的效果,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上述功能性特征相同。在判断上述结构、步骤特征是否构成相同特征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应该将其区分为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11.从属专利

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从属专利:

(1)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3)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三、等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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