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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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8•【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原告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加坡海洋油船公司、新加坡西河控股有限公司、新加坡新波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6月,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以新加坡海洋油船公司、新加坡西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河公司)、新加坡新波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波公司)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船舶修理合同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HC/ORC 6341/2020号命令西河公司进入司法管理阶段,并指定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等人作为西河公司司法管理人,之后该法官又作出HC/ORC 2696/2021号命令,将HC/ORC 6341/2020号命令中关于西河公司置于司法管理之下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9月10日,其余规定条款继续适用。

该案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在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前,被告西河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作为其司法管理人的身份与地位。

【裁判结果】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西河公司申请认定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为西河公司司法管理人的身份和地位,实质是申请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HC/ORC 6341/2020 号命令和HC/ORC 2696/2021 号命令,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

依照上述规定,因我国与新加坡在跨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跨国破产程序的承认方面,存在相互承认及执行的司法实践,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及破产案件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某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海洋经济的繁荣,决定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大规模的海洋资源开发。

然而,这一决策引发了与某石油公司的争议,该公司认为其与某国政府签订的海洋资源开发合同被不公平地解除,遂向国际海事法庭提起诉讼。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2005年,某石油公司与某国政府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海洋资源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某石油公司将在某国政府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某国政府则负责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基础设施。

2. 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某石油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前期勘探工作。

然而,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勘探结果并不理想。

在此期间,某国政府开始调整其海洋资源开发政策,计划将部分区块出让给其他外国企业。

3. 合同解除2010年,某国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某石油公司的合同。

某石油公司认为,这一决定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4. 诉讼提起某石油公司遂向国际海事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某国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某石油公司认为,某国政府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的规定。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某石油公司要求某国政府赔偿其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 “公共利益”的定义某国政府认为,其解除合同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某石油公司则认为这种解释缺乏法律依据。

四、法庭判决1.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国际海事法庭认为,某国政府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尽管某国政府声称解除合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法庭认为,这种解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法庭根据某石油公司的证据,确定了其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

某国政府被判决赔偿某石油公司共计5亿美元。

海事案例精选之一 我国首次向国外送达诉讼传票案

海事案例精选之一 我国首次向国外送达诉讼传票案

典型案例,涉及无单放货、危险品毒气泄漏、管辖权争议、货损货差、扣押货物、迟延交货、扣押船舶、包运合同、船舶碰撞和安全港口等十种类型,争议金额从数百万元至十亿元以上不等。

10件案例时间跨度长达32年(1985-2017),见证了我国法制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反映出我国企业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人员走向国际舞台、处理涉外疑难案件水准越来越娴熟的发展历程。

本刊自本期起将陆续刊登这10件案例。

6062海事案例精选特稿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了双边和多边条约,为各国提供多种域外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276条和第277条都作了规定,且于1991年批准加入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在成员国之间进行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

根据外交部发布的信息,截至2017年2月,我国在民商事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方面,已与39个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在刑事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方面,已与59个国家达成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事,甚至出大事。

二是关于业务:作为承运人一定要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须承担无单放货的全部责任,即使凭银行担保放货也会有这样的风险。

作为发货人,不能在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还一味地继续发货,这样做的风险是巨大的。

三是关于法律:在今天更加重视程序公正的环境下,司法文书的有效域外送达,对于裁定判决能否最终得到执行更加具有重要意义。

送达诉讼和非诉讼文书是一种重要1.无单放货风险犹存我国《海商法》借鉴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将提单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并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同时根据《海商法》第78条的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因此,承运人无单放货显然构成了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交货保证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宁波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分类】其他正文案例1宋某某在休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以拖网作业方式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案号:(2021)浙72民初1300号基本案情宋某朝系渔船船主,明知处于禁渔期间,仍于2020年8月28日凌晨,驾船在浙江苍南海域使用禁用渔具以拖网的形式进行捕捞作业,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渔获物鳗鱼1143斤、杂鱼3847斤、肉鲳51斤、小黄鱼21斤。

经评估,造成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3万9千余元,生态修复方案建议增殖放流大黄鱼鱼苗2.97万尾。

裁判结果经宁波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被告宋某朝赔偿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损失修复费用,以增殖放流鱼苗形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并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

典型意义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宋某朝正在监狱服刑。

宁波海事法院为配合防疫需要,采取在线诉讼的形式进行审理,远程连线在监狱服刑的被告宋某朝。

法官在线询问被告相关案件情况,并征求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宋某朝的调解意愿,通过隔空撮合,积极促成案件调解。

该起案件中,宁波海事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多种线上平台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提供有效的海事司法服务。

在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案件快调快结,促使被告自动履行,让被告对惩罚心服口服,并主动成为海洋法治的宣传者和传播者,提升公民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案例2杨某武等在休渔期使用流刺网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案号:(2020)浙72民初1457号基本案情2019年5月上旬至6月18日休渔期期间,被告杨某武、葛某足在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江村牛尾塘海域使用禁用渔具流刺网非法捕捞鳓鱼等水产品,渔获物由陈某莲贩卖给他人,得款30000余元。

经浙江省三门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杨某武、葛某足所使用的网眼为85毫米的流刺网属于国家规定禁用渔具。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24.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

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 "长江轮"相撞。

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

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

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27.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

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

"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分别为一艘载有货物的货轮甲和一艘渔船乙。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决定寻求海事调解机构的帮助。

二、案件概述1. 事故经过:甲船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疏忽未能及时发现乙船,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造成乙船船体损坏,部分渔网丢失,甲船船头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2. 损失情况:乙船损失包括渔网、渔具、渔获物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甲船损失包括船体维修费用、货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 责任认定:甲船和乙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甲船认为乙船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乙船则认为甲船船员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三、调解过程1. 调解机构介入: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共同向当地海事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查阅了相关航行资料,并对双方船员进行了询问。

3. 责任认定: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认为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一定过错;乙船虽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但未违反航行规定,过错较小。

4. 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甲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乙船人民币10万元;乙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甲船人民币5万元。

四、法律问题分析1. 船舶碰撞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船速适宜;(二)保持船位适宜;(三)保持瞭望;(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

本案中,甲船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过错。

2.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责任比例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甲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金额较高。

3.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报

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人民法院报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三福公司 因船舶吃水设计错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人民币 18038878 元属于船舶建造险的 承保范围,判决人保航运中心赔偿该损 失及其利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同意一审判决意见,但认为一审判 决没有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人民币 14 万 元 不 当 , 遂 在 此 基 础 上 相 应 改 判。人保航运中心不服二审判决,向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 海 商法规定的船舶原则上应限于基本建 成而具有航海能力的船舶,船舶建造 险所承保的船舶是否属于该法规定的 船舶,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航海能力 分阶段相应认定。在三福公司投保当 时造船材料尚未移上船台,远未建成 为海商法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且涉案 保险事故及其原因发生在船舶基本建 成前的建造与设计阶段,本案纠纷不 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一、二审法院 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作出 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二) 对保险条 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涉案保险条款规定“本公司对保险船 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 偿”,以船舶指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或者建造人等相关利益主体,“损失和 费用”是指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 用”。在没有特别限定情况下通常可以 理解为包含有形物理损害 (损坏) 和 无形的经济损失。(三) 船舶建造保险 单已经明确以造船合同文本为基础, 应根据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确定保险责 任范围。被保险人与船舶买方在造船 合同约定之外另行协商赔偿,超出保 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 期,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遂改判人 保航运中心赔偿三福公司损失人民币 5640640.45 元及其利息。 【典型意义】 中国作为造船大国,多年来持有造 船订单和实际造船总载重吨位居全球第 一。本案涉及船舶建造险的法律适用、 保险条款的解释,以及船舶设计错误、 损失赔偿数额认定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 法律适用和海事专门技术问题。航运和 保险业特别关注,将本案再审作为依法 解决类案的一个示范性诉讼。最高人民 法院再审判决通过通俗阐明专业技术问 题和抽丝剥茧的法律论证,逐一厘清了 船舶建造险的法律适用规则、保险条款 的解释方法、船舶设计错误及有关损失 的认定依据,积极回应了船舶建造业与 保险业长期争执不休的法律热点问题,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我国某沿海地区发生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分别为甲船和乙船。

甲船属于我国某航运公司,乙船属于某外国船运公司。

事故发生时,甲船正从我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某港口,乙船正从外国某港口驶往我国某港口。

由于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与正在航行中的乙船发生碰撞,导致乙船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船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2. 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三、调解过程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存在争议,为避免诉讼程序复杂化,决定先行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

1. 甲船承认事故发生时存在过失,但认为乙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故要求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2. 乙船认为甲船在航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并要求甲船全额赔偿损失。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存在明显过失。

2. 乙船在航行过程中也未能及时发现甲船,存在一定责任。

3. 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船舶修理费、货物损失、停航损失等。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建议双方当事人按照以下方案进行调解:1. 甲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乙船部分损失。

2. 乙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甲船部分损失。

四、调解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 甲船赔偿乙船船舶修理费50万元。

2. 甲船赔偿乙船货物损失30万元。

3. 甲船赔偿乙船停航损失20万元。

4.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达成一致,甲船承担主要责任,乙船承担次要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碰撞事故调解案。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法律问题:1. 船舶碰撞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过失发生碰撞,造成对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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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A进出口公司租用利比亚籍B货轮承运进口大米。

承运船从美国口岸装运完毕抵达我国汕头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大米有部分被海水浸湿,损失很大。

A公司根据商检报告要求B船东给予赔偿,遭到拒绝。

A公司申请扣押B轮,并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1)A公司应向哪一法院申请扣押船舶?(2)如果该法院在4月29日裁定扣押了B轮,则除非申请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B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3)法院能否自行决定拍卖B轮?为什么?(4)如果B轮船东一直未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其做出的裁判法律效力如何?(5)如果法院在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判决书。

但原、被告双方均认为一审判决对己不公,决定上诉。

问:他们应在何期限内向哪一法院提出上诉请求?(6)在诉讼中B轮船东为便于答辩及进行诉讼,聘请刚刚加入英国籍(原为中国籍)的高级律师丁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可否,为什么?答案:(1)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派出法庭);(2)5月29日(次日起30日);(3)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4)缺席判决,有效,可通过拍卖船舶以达到执行的目的;(5)自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6)不可以,参加诉讼的必须是中国国籍2、2006年3月,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从秘鲁进口鱼粉,由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所属N轮在秘鲁钦波特港装船运输。

因N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

N轮到达中国福州市马尾港后,经福州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

2006年5月24日,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申请人)以黑海航运公司(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N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

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派出庭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案,回答下述问题。

(1)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凭申请人主张的海事请求,其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为什么?(2)申请人能否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为什么?(3)如果法庭于2006年5月25日裁定扣押了N轮, N轮最迟能被扣押至何日?(4)法庭可否自行决定拍卖N轮?为什么?(5)若要拍卖N轮,应满足什么条件?答案:(1)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2)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扣押姊妹船;(3)2006年6月24日;(4)不能,根据海诉第二十九条,须经海事请求人申请;(5)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在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经海事请求人申请即可3、2001年2月份,国内A市B外贸公司向C国D贸易公司出口1X20'集装箱的货物,货物价值50000美元价格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L/C规定最后装船日期为2001年2月10日,装运港为国内E市的F港,到付运费。

D公司指定G国H船公司为承运人,H船公司在E市的国内办事处指定A市I货运公司作为其货运代理人,对外揽货、接受订舱、签发提单。

由于I公司的过错,货物配载在2001年2月20日的船上。

I公司代理H公司签发了提单,收货人为凭L/C开证行J银行的指示。

货物装船后,A公司将提单等全套结汇文件交给其外汇开户银行K银行,委托K银行向J开证行跟单托收L/C项下的货款50000美元。

但是,D公司以货物最后的装运期不符合L/C的规定为由,拒绝付款赎单,J开证行通过K银行,向B公司退回了包括3份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结汇文件。

B公司为此与D公司交涉,D公司提出让B公司赔偿因货物迟延交付的损失40000美元,B公司提出赔偿D公司5000美元,没有获得D公司的同意。

鉴于此,B公司提出将货物退运F港,往返海运费由其承担。

2001年4月1日,I公司告知B公司,D公司已将货物向C国海关办理了清关手续,货物无法退运。

B公司向其海商法律顾问咨询,是否可以就I公司造成货物迟延装运为由,向I公司在A市的L海事法院起诉I公司。

律师建议B公司向E市F港所在地的M海事法院以无单放货为由,起诉承运人H公司。

问:(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并分析哪个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分析:(这题根据老师所说整理,不一定完整)有管辖权的法院:L海事法院、M海事法院;更有利:M海事法院,主要考虑:1.告承运人比较容易获偿,可以通过扣押船舶等方式得以实现;2.H船公司在E市有国内办事处,便于文书送达4某省甲县与乙、丙、丁、戊四县相邻。

1999年5月3日,甲县一纸品加工厂与乙县一饮料厂在乙县签定了一饮料软包装的加工合同。

合同中约定:运输方式采取纸品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为纸品加工厂在丙县的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申请在丁县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乙县或丁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定后,纸品加工厂即在其设于戊县的分厂进行加工。

并且在戊县车站就近发货。

饮料厂收到货物后立即投入使用。

但因饮料包装的质量不合格,造成饮料厂的饮料变酸甚至有些已经变臭,损失近10万元。

纸品加工厂与其协商未达成协议。

饮料厂法定代表人朱厂长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并且提出必须在乙县法院打官司。

问:1、甲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2、乙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3、丙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4、丁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5、戊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理由是什么?6、按照我国法律,此案是诉讼或仲裁解决?7、如果你是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朱厂长的要求应如何处理?答案:甲可以,被告住所地;乙可以,侵权结果地;丙可以,合同履行地;丁不可以,无管辖权;戊可以,侵权发生地;诉讼解决,仲裁条款需要唯一确定性;可以在乙诉讼,以侵权纠纷起诉5.A市H区居民邵伟雄请邻居叶明星帮忙,在A市F区永一副食商亭(该商店为坐落于A市s区的海龙食品公司设立,用的是海龙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

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邵伟雄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乔鸣、李启及其子邵小雄的脸部也受了伤,邵伟雄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读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交涉。

永一副食商亭派人到邵家查实,确认该爆炸的啤酒为该商亭所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在啤酒厂(该啤酒为L省D县红山啤酒厂生产),让邵伟雄找厂家索赔.邵伟雄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了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乔呜、李启、其子邵小雄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邵伟雄支付的。

事发后1个月,邵伟雄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邵伟雄为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现假设你是值班律师,请回答下列(1)至(4)题所列的问题。

(每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答案)(1)谁可以作为本案原告人?( ABCD )A.邵伟雄 B.乔鸣 C.李启 D.邵小雄(2)谁应作为本案被告?( ABC )A.出售啤酒的水一副食商亭 B.A市海龙食品公司C.红山啤酒厂 D.邵伟雄的邻居叶明星(3)哪些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ABCD )A.A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 B.A市F区基层人民法院C.A市S区基层人民法院 D.L省D县基层人民法院(4)若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原告应负举证责任的事实包括哪些?( ABC )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一副食育亭购买的事实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了邵伟雄、乔鸣、李启、邵小雄的事实C.邵伟雄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D.邵伟雄受伤已治愈的事实6、案情:2001年4月5日,天津乐金大沽化学有限公司和天津深石化化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BUMI ARMADA NAVIGATION SDA BHD所属的马来西亚籍“阿马达普特利”(M/V ARMADA PUTER)号轮,原因是,1999年10月31日1430时许,被申请人所属巴哈马籍“银色骄傲”(M/V SILVER PRIDE)号轮靠泊时,将申请人所属座落于天津大沽化工厂丙烯作业码头上的附属设备触撞并严重受损,造成经济损失251181.2美元,43767.5美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扣押大沽化工厂码头的同属于被申请人的姊妹船,马来西亚籍“阿马达普特利”号轮。

通过认真调查,就该碰撞造成的申请人的损失,两申请人已于1999年11月9日曾委托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厂申法院就扣押“银色骄傲“(M/V SILVER PRIDE)轮,法院接受了其申请,同时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该轮出具了92万美元的担保,案件正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该担保额中包括两申请人的索赔请求。

问:1)、两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属的“银色骄傲“(M/V SILVER PRIDE)轮碰损其天津大沽化工厂丙烯码头附属设备之时,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海事请求权?能否申请法院扣押当事船舶或被申请人所属的姊妹船来行使其海事请求权?(2分)2)对于两申请人2001年4月5日提出了扣船申请,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3分)答案:(1)根据海诉第二十一条(四)可知在这种情况下,有海事请求权,可以扣船;(2)否,因为被申请人已提供足够担保,根据海诉第二十四条不可重复扣船。

7、1998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

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

1999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

后因管理不善,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

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8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

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

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

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某列为第三人。

判决后村委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刘某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1)、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讲,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如何立案处理?(3分)(2)、韩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3)、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4)、刘某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5)、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2分)答案:(1)应分开两个诉,一个是鲁某等6人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村委会,一个是刘某以侵权纠纷诉韩某;(2)在第一个诉中韩某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二个诉中韩某是被告人;(3)在第一个诉中,村委会是被告人,与第二个诉无关系;(4)在第一个诉中,刘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二个诉中是原告;(5)鲁某等6人在第一个诉中是原告,与第二个诉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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