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指引_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办案指引_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办案指引_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接受委托

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

第一节诉前准备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起诉和应诉

第四节一审庭审

第五节二审庭审

第六节再审庭审

第七节和解、调解

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

第二节沿海、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

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

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

第六节船舶油污案件

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

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全国律师从事海商海事法律服务业务,规律师

办理海商海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在公开场合、传媒或者法庭上谩骂或者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二章接受委托

第六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证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常履行代

理职责的除外。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委托的;

(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和风险告知书。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和再审,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标的物、接收款项和费用等,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授权委托书是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接受、澳门、地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审查授权委托书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案件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第十八条律师在承办海商海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委托事项结束时,应写出结案报告或者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

第一节诉前准备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当仔细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并分析以下问题: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事项;

(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

(三)案件的管辖权;

(四)案件的法律适用;

(五)案件的诉讼时效;

(六)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七)可行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要点;

(八)是否起诉或者反诉;

(九)是否需要采取海事请求保全和海事证据保全措施;

(十)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等。

第二十条律师审查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否属于海事法院受理围;

(二)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三)有无书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四)提单有无并入条款及其效力等。

第二十一条律师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二)有无法律适用条款以及是否违反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是否应适用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

律等。

第二十二条律师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应注意海商法规定的不同案由的时效期间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律师应当围绕第十九条所列问题向委托人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在论述法律意见时应紧密结合法律法规分析利弊,做到有理有据、全面客观,并建议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被告律师经审查认为法院管辖不当时,应当告知国委托人可以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国外委托人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0日,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其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用,律师不应就案件处理的前景或者结果作出任何承诺或者保证。

第二十六条原告律师应当建议委托人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财产状况,并和委托人讨论是否有必要向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其他财产保全、海事证据保全以及海事强制令等措施。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律师应当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委托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律师应当注意,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取得证据的原物、原件,或者经过公证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并明确其来源。

第三十条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取得证人的书面证言。证人证言应当载明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所要证明的事实。证人应在证言的结尾特别载明其已知晓伪证的法律责任并保证证言中的述属实。

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明材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如证人为外籍人士,还应当为其办理证明身份及签名真实性的相关公证手续。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由该单位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容、记录人等基本情况。调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应在签署调查笔录的同时,特别载明笔录容与本人的述一致。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和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海商法[海事,海商合同]

海商法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 第三章海事合同 第四章海上事故 第五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 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 船舶关系,是指基于船舶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海商法的性质和作用 海商法的性质 传统的看法认为它是民法或商法中的一种特别法。民商法是基本法,海商法是单行的部门法。 有人提出海商法与民法商法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海商法先于一般商法的发展。 承认国际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主张海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海商法的立法体例 在商法典中规定海商法的内容。如法国、德国、日本等。 制定独立的海商法典。如:中国、瑞士、希腊、韩国等。 制定单行海商法典。英美法国家。 海商法的作用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三、我国的海商立法和司法 立法的核心:具有国际性、先进性的狭义海商法典(1992年通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和独特的海事诉讼程序法。 200多个配套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海事审判案例在海商法中的特殊地位。 海商司法的特点: 单独的海事法院和海事诉讼程序。 特殊的时效制度。《海商法》第十三章第257条至第267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 一、船舶 船舶: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法律性质: 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船舶是合成物。 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它起源于欧洲,形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和运输,传播并发展到世界各地。现代海商法不仅是国内立法的渊源,而且也存在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成为具有国际性和相对国际统一性的一部法律。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海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形成的海商法教学、科研和司法与仲裁等实务,以及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劳合社等机构,从各个领域推动了海商法的发展和完善。CMI和IMO等国际海事组织在推进海商法的国际化和世界统一化的进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起到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8年12月11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各国海商法界为海商法立法的统一和完善,在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有益的尝试。可以说,海商法的立法与实践,以及世界各国对海商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人类向海洋进军的深度和广度的拓展,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也为海商法这一古老法律的新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海商法传入中国并见诸于法律中,最早始于清朝光绪年间。清朝政府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草的《钦定大清商律》中,海船法一编便有263个条目。尽管该法律草案因清王朝的覆灭而未能颁行,但其被包含在商事立法中而且规定之具体,却成为中国海商法现代起源的标志。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是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后又历经三次修改。[1]台湾地区的海商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其体例和基本内容等相对独立于其他商事立法,不仅是台湾地区的现行的重要海事法律,而且也是研究我国海商法现代起源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我国是一个有着18 000多公里海岸线,47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几千个大小岛屿和60多个对外开放港口的海洋大国。广阔的水域和良好的通航条件为航运业和国际贸易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制定一部完整的中国海商法,也成为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保护和促进航运事业、国际贸易事业,以及开发和利用海域和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推翻旧的法律体系和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后,制定一部新的[2]海商法便成为了海事立法的当务之急。1952年组建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至1963年经

国际海事海商法

国际海事海商法 第一章海事海商法的简明历史第一节在世界发展中的海上运输 一、文明的发展 自人类文明的黎明始,海运在人类寻求生存,追求财富、权力、知识及控制环境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建造使得人类能进一步冒险,自陆地向海洋寻找鱼类和其他海产食物。自古代始,通过海产食物和思想观念的交流,海洋运输促进了贸易和旅行,繁荣和丰富了人类文化。航运业亦是建立王国必不可少的,因为所有“伟大的国家”,自菲尼基人和罗马至今日,均拓展其对海外人民和领土的统治。 贯穿整个历史,海军和商船队决定了在战争中的胜负。工业革命、民族主义、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船舶和航运业。技术的发展亦刺激了自帆船向19世纪蒸汽动力船舶及近来向内燃机和核动力舰队的转变。 二、法律的发展 海上运输亦促进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法的发展。就私法而言,共同海损、救助、船货冒险抵押借贷(Bottomry Bond or Bottomry Bill or Tespondentia Bond指船长将船舶、货物作抵押筹措必要的资金以便完成预定的航程。如今此种冒险抵押借贷已不复存在,因为通过航空、电报、电传可以轻易地安排借款。译者注)租船和海上保险均属于有关鼓励海上商业而发展起来的最古老的原则,在罗马法系和共同法系催生了大量相同的原则,冲突法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国际海上贸易,中世纪时的欧洲此种贸易又催生了跨国商法(lex mercatoria)包括跨国海商法(lex maritima)。 国际公法亦源于沿海国家和迅速成长的帝国的海上活动。20世纪初叶有关航运业各领域的国际公约,通过近年来国家间在防治海洋污染及管理开发海底及其丰富的资源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得以遵循。 因此,海上运输继续成为研究比较法的一个丰富、迷人、重要的领域。 第二节海商和海事法的发展 一、东方法律的影响 虽然有时人们推论海商法纯属欧洲和基督文明的产物,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东方对海商法的发展亦有非常重要的贡献:航行自由和商业自由的相互关联的概念。在古代世界,波斯、Rhodians,希腊和罗马,涉及与阿拉伯和印度大量的海上贸易。印度和Ceylon则派商船至东印度和中国。早在公元前8世纪,中国自身已发展起一种相当复杂的港口体系,甚至港口海关服务,同时在7世纪时便已允许外国商人在广东和其他中国港口设立他们自已的机构。SriVijaya王朝在大约七百年期间制止海盗并鼓励通过马六甲海峡进行海上交易。正如一位该领域的权威学者所指出: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2005年试题

一、用直接在答案列号上划○的方法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不设数额限制)(20分) 1.AB 2.A 3.ABC 4.A 5.不知道 6.AB 7.A 8.A 9.A 10.A 二、中译英(20分) 金康合同 海牙规则 the Hague Rules 合并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incorporation clause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首要条款(提单) Paramount Clause 特别补偿(1989年救助公约) special compensation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光船租赁合同 bareboat charter / demise charter 拖航运输 towage transportation 责任限制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三、英译中 1.The carrier shall be liable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occurring between the time when he receives the goods into his charge and the time of delivery. 承运人应对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 2.“Carrier”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behalf this Bill of Lading has been signed. “承运人”是指委托他人为本人签发提单的人。 3.No cure no pay. 无效果无报酬 4.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5.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说明 6.Notice of Readiness to load/discharge 装货/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 7.carrier’s responsibility 承运人的责任 8.shipper’s responsibility

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海事案件共分为以下四大类: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海商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请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应该有很多人都对此不太熟悉吧,就更别说明白和理解了。这一次的内容便是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近年来,有关于海事海商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我们还是应该适当了解一下。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一下与海事海商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

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14)其他海 商合同纠纷案件。

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区别联系是什么-

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区别联系是什么? 我国有专门的海事法院,进出口企业和货代企业及运输企业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提请诉讼。在我国,调整海洋贸易主体的是海商法。而沿海城市还有一个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海洋事务的,在一些文件中,会有海事法这种说法。那么,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区别联系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我国有专门的海事法院,进出口企业和货代企业及运输企业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提请诉讼。在我国,调整海洋贸易主体的是海商法。而沿海城市还有一个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海洋事务的,在一些文件中,会有海事法这种说法。那么,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区别联系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区别是什么? 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为主线形成自 己独特的体系,因而其主要内容包括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保险和特殊的海上活动,如海上拖航、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以及海商法所特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即使不以法典形式制定海商法的国家,其海商法的主要内容也大致如此。随着国际海商法立法的不断发展,海商法内容的增加也体现在各国的立法之中,并且得

以相互借鉴。现代海商法将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和与其相关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其设立基金制度、船员劳务和人身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列入其体系中,已经越来越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海事法也有自己独自的体系和内容。海事法的体系是松散的、不太确定的,并且不是集中体现在一部法典之中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主要归结了一些行政性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等。当然,综合性的海事立法也在被不断地提到立法日程上,诸如船舶法、航运法等法律,相信也不再是仅为外国立法的专利。 ▲二、海商法和海事法的联系是什么? 显然,作为法典或法律存在的海商法与海事法是不同的,但能否将海商法归入海事法体系中则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或思路,就是目前海事法是否已经成为与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并驾齐驱的分类,是否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得到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法律部类。按照大的海事法概念,似乎可以将海商法纳入其中,但这样做的结果,是将兼属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类的法律归为海事法。在这种情况下,以海事法取代海商法的确值得商榷。

行政复议条例题

1、行政复议和解的内容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准许。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2、A公司受某县工商局处罚1万元,A公司不服,于同一时间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协商不成,协商的期限不计入行 政复议受理的期限。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 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 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6、除《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外,行政 复议不适用调解。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7、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

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8、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9、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 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10、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有关英美法,有关海商法学习的那些事儿

有关英美法,有关海商法学习的那些事儿 海商法(Maritime Law)在英国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历史悠久,早在16世纪意大利伦巴德商人在伦敦经商的时候,早期的海商法就已经颇具规模了。英国的海商法对世界的影响之大,是许多人未曾了解到的,我们知道,早在1860年英国人用鸦片和坚船利炮敲开中国封闭了几个世纪的封建大门的时候,国人才开始真正认识到英国人强大的海上霸权,然而早在这之前,英国的航海业就已经蓬勃发展起来了。国父孙中山上李鸿章书中曾经说过,窃尝深维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通其用,货能畅其流。伴随着英人航海贸易的发达,对于海上航行以及船货等要素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海商法也就有了它成长壮大的空间。直至今日,世界贸易及货物传递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分额仍然依赖海上运输,而且手段及物流的程序相较百年前更加的复杂,特别是集装箱贸易在上世纪60年代兴起之后,海上贸易及海上贸易的法规出现了一个空前的发展时期。 英人的海商法之所以在世界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非仅仅由于它的渊源,而是由于世界上common wealth国家的众多,目前,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爱尔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完全沿用着英国的海事保险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大于50%的比例使用英海事保险法,美国虽然与英国海商法不同,但由于同属普通法系,有的州仍可以沿用英国的判例进行判案。而享誉世界的伦敦劳合社(the Lloyd’s),更是占据着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7成多的分额。考虑到回国就业的因素,很多人认为中国的海商法跟英国的海商法差之甚远,认为学了也是白学,我在这里不想完全否定这些摸象的盲人们,但我想在上海海事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学习的战友们他们最清楚为什么很多人互相争着复印英国海商法的著作,甚至有心人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找到非常多与英国海商法相类似甚至几乎一致的条文。 海商法专业(LLM)介绍 我在这里说的海商法的学习,当然就是指英国海商法的学习,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是在英国普通法下的一个法律的分支。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要想学好这门专业是十分不容易的。 首先,英国的研究生学习决不同于本科,即使LLM被称作taught master,我们所谓的授课式教育,但研究生的学习更多的是偏重学生的自学,自我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上课时教授完全是brief guide,重要的知识点到为止,许多次重要的或者需要拓展的一句带过甚至就不讲,因为他认为这些都是你课下应该去看应该去掌握的,这就造成了一堂课上的信息量奇大,别说很多中国学生无法承受,甚至许多外国学生跟上都很费力,中国学生往往听的都是云里雾里,本身就有语言问题,面对如此巨大的知识灌输很多人都承受不了,我所了解的大部分中国学生甚至到了最后复习课仍然连一半都听不懂。这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课余时间去复习掌握,那些寄希望于课上而下课不看书的是绝对不行的。 其次,既然是一门特别法,法学知识的背景,特别是英美法知识背景就非常的重要。海商法学习中保险、租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学生是带着学习过英国合同法、英国程序法等法律知识的背景来学习的,这就给中国学生造成了一个巨大的障碍,许多具有中国大学法学院学士文凭的学生在国内学习的是大陆法,对于英美法接触的非常少,特别是对英美法中的判例法十分的头痛,我们都知道案例在英国法律中占有极端重要的作用,但如何学习、

中国加入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

中国加入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 从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立法借鉴的公约看,时间上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加入公约时,我国政府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立足点,充分考量到了航运业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于船员权利的保护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进行了很好的关注,做到既谨慎,又积极。加入公约后,国内立法上也进行了适当的配合,如《海商法》对《1989年救助公约》的借鉴;对于有些公约,如《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我国虽然没有加入,但是也在国内立法上进行了模仿,最大限度上与国际接轨,进而完善我国海商法体系。 以下是我整理的与我国海事海商立法关系密切的几个公约,按对中国生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故放在后边,第二十五、二十六为未对我国生效、但是我国海商法借鉴引用: 船舶:《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船员:《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国际海上运输:《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联合国)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船舶碰撞:《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产生行政争议后,解决方式又多种,如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 因为争议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虽然这种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成本最低,但实用价值小。 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是基于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并且第三方仲裁机关需要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这种方式在民事争议中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因此,请第三方居中仲裁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行

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得这种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路径外,主体即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最佳选择。 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行政复议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其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行政表意行为 界定:行政表意行为。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

海商法推荐书目

海商法推荐书目 海商法书目 杨良宜系列: 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杨良宜,杨大明.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杨良宜.期租合约.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 杨良宜.程租合约.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8. 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合约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8. 杨良宜.国际货物买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杨良宜.海事法.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 杨良宜.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大连: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杨良宜.信用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杨良宜.滞期费.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教材系列 司玉琢.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於世成,杨召南,汪淮江.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张湘兰,邓瑞平,姚天冲.海商法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赵德铭.国际海事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丽英,邢海宝.海商法教程.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蔡镇顺.海商法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 郁志轰,沈秋明.海商法学.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

郭瑜.海商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何丽新,饶玉琳.海商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王千华等.海商法.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罗忆松.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台湾学者: [台]张新平.海商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台]张特生.海商法实务问题专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 [台]张新平.海商法专题研究.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 [台]柯泽东.海商法修订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0. [台]尹章华,徐国勇.海商法.元照出版公司,2000. 案例系列: 司玉琢.海商法案例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郑肇芳.涉外海事案例精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何丽新,吴海燕.海商法案例精解.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金正佳.海商法案例与评析.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沈秋明.海商法案例评析.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 杨洪逵.海商法案例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高言,康军.海商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傅长禄.最新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例评述.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冯辉.美国海商法案例选评.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冯辉.英美海商法.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案例集(1997-2002).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杨长春.国际航运欺诈案例集.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

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海商法是什么

1、海商法专业方向: 本专业方向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基础、法学基础,熟悉海运和相关业务,精通海商、海事法律,能够将所学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的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的海事法律高级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民法、商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海商法概论、船舶船员法、海上运输实务与法律、海上保险法、海事法、专业英语等。 本专业方向学制四年,毕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现有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学硕士学位一级授权点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是全国一级学科排名第13名(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2004年学科评估排名)的法学院、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单位、辽宁省唯一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法学院、辽宁省唯一具有本科生、硕士生、专业学位生、博士生完整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的法学院。国际法学为辽宁省重点学科、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为辽宁省唯一的法学类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秘书处、辽宁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秘书处设在本学院。此外,本院还主办《中国海商法年刊》、《国际法年刊》和《大连海事大学法律论坛》等刊物。学院拥有一支多学科教师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多向复合型师资队伍,其中教授14人,副教授16人,讲师20人,具有博士学位和在读博士的25人,具有硕士学位的41人。设有6个研究中心、4个研究所、5个学术梯队。

法学院下设法学专业,在专业内部开辟两个专业方向:海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目前,学院在校本科生827人,硕士研究生246人,博士生64人(包括外国留学生)。 学院注重加强国际间的教学合作与交流,先后与美国纽约大学国际管理学院、俄罗斯远东大学经济系、英国斯旺西大学、英国南安普敦大学、美国杜兰大学、韩国韩南大学、韩国东义大学校法政研究所以及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等建立了学术交流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合作关系。 学院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和立法实践,主持、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多部法律;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法治思想研究》、国家科委项目《国际海事立法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等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有数十项成果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目前,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研究”等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20余项。先后出版了《新编海商法学》、《船舶碰撞法》、《合同法总论》、《国际私法导论》、《海商法》等多部法律著作及国家十五规划教材、研究生推荐教材,获得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等奖励。 奋进中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正在为建设成在国内外有影响、有竞争力、特色鲜明的研究教育型学院而努力,为繁荣我国的法学教育做出贡献。

[其他语言学习]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口头申请除外)。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复议申请书应列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提出的时间。 (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章。 第五条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内容,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

第六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本人应当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笔录制成后,应当经申请人审核或向申请人宣读,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可加盖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八条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后,由复议机关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可加盖复议机关公章。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审查复议申请期限时,按以下规定确定“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知道的时间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的时间为当事人签收时间。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的时间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时间。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的时间为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 (五)认为行政机关对申请发放许可证、执照等,或者申请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答复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六)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视为其知道的时间。 第十条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申请复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复议机关应告知其有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权利,第三人不参加复议的,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三人参加复议享有与申请人同样法定的权利义务。

海商法复试

上海海事大学2008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写出10种以上的提单种类 2.列举装货港主要货运单证并简述其作用 3.你所知道的班轮公会 4.简述班轮运输的进出口程序 5.提单的正面一般都有哪些记载内容 6.货运代理的概念及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7.定期船运输与不定期船运输的异同点 8.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9.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定期租船与光船租船的区别是什么 11.集装箱运输主要单证及作用 12.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及特点 13.船舶代理的概念及种类 14.什么是运价,什么是运费 15.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上海海事大学2009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班轮运价按制定形式划分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2.为什么要区分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 3.船舶租赁方式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4.传统班轮运输业务的货运程序是什么?各环节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5.集装箱运输中,运费的构成有哪些? 6.租船合同条款按作用不同可分为哪几类?并简述之。 7.列举集装箱出口货运主要单证并分别简述其作用。 8.FCL和LCL的交接方式有那几种?请分别简述其特点。 9.承运人如若拒赔货损,除提供货运单证和商业单据作为证据外,通常还能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如果有,这些证明材料的作用是什么? 10.Omnibus B/L、combined B/L、separate B/L?三者有何区别? 11.什么是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计费标准是如何表示的? 12.什么是船舶营运业和船舶租赁业,二者有何异同? 13.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区别是什么? 14.GENCON’94第一部分记载事项有哪些? 15.什么是国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须办理哪些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