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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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制度背景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2. 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举报范围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不到位。

2. 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4.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老化、损坏,不符合安全要求。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6.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7. 其他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举报程序1.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举报:(1)拨打企业安全生产举报电话;(2)通过企业安全生产举报邮箱;(3)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直接举报;(4)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举报。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4. 对举报内容属实,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五、举报人权益保障1. 举报人有权要求企业对其身份保密。

2. 举报人有权要求企业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3. 企业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奖励与处罚1.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或者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2. 对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举报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举报主体和形式(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二)举报人可以采用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三)举报时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举报渠道(一)设立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接听,确保畅通;(二)设立举报电子邮箱,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三)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启;(四)建立举报网站,方便举报人进行在线举报。

五、受理程序(一)对收到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核查;(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四)对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六、举报奖励(一)对提供重要线索,帮助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处理结果确定;(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按照指定的方式领取奖励。

七、法律责任(一)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范文一、举报目的和原则1. 举报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 举报原则:举报应当基于真实、客观的事实,保持举报人身份的保密性,严禁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他人。

二、举报范围和内容1. 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 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1.2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3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1.4 不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1.5 对员工进行非法处罚或压迫等不当行为;1.6 其他威胁或危害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2. 举报内容:举报人应提供以下内容:2.1 问题的基本情况,包括事发地点、时间、责任人等;2.2 事实真相的详细描述,包括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影响等;2.3 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文件等;2.4 可能的改善措施和建议。

三、举报渠道和受理机构1. 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1.1 口头举报: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代会等机构进行口头举报;1.2 书面举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信件应注明“安全生产举报”字样。

2. 受理机构:企业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接收、审核、调查举报事项。

受理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并对举报人的举报信息进行保密,做到真实客观,公正执法。

四、举报处理程序1. 受理:受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初步审核,并向举报人确认接收举报事项。

2. 调查:受理机构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2.1 调查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2.2 进行现场勘察和访谈;2.3 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3. 处理: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处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3.1 对举报问题是否属实的初步判断;3.2 对责任人的追责、处理措施或建议;3.3 对整改措施的建议。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渠道1.内部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口头投诉:可直接向本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书面投诉:可书面向本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递交投诉举报信件。

2.外部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电话投诉:可通过本企业公布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电子邮件投诉:可通过企业公开的电子邮件住址进行投诉举报。

–书面投诉:可书面向企业邮寄投诉举报信函。

四、投诉举报内容1.内容要求:–投诉举报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供应相关证据、料子和信息。

–投诉举报内容应涉及本企业内部或外部存在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标准等问题。

2.被投诉对象:–投诉举报内容应明确被投诉对象的具体部门、岗位、姓名等信息。

3.投诉举报内容不得包含以下内容:–虚假的或捏造的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内部业务纠纷、个人看法纠纷等事项。

五、投诉举报处理流程1.投诉举报受理:–对于内部员工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记录,确保保密性。

–对于外部人员的投诉举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记录,确保保密性。

2.调审核实:–相关部门应组织调审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并保证公正、客观、全面。

3.处理结果:–依据调审核实结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订立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4.不实投诉处理:–对于经调审核实证明是不实的投诉举报,将依照企业相关规定对投诉人予以批判教育,并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5.保密处理:–对投诉举报人和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处理,不得非法泄露。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3.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6. 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三、举报途径1.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2.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安全生产举报网站等平台举报;3.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安全生产举报公告等途径举报。

四、举报处理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身份保密;3.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4.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举报线索的严重程度和查处结果确定;5. 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奖励制度1. 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2.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线索的严重程度、查处难度、查处结果等因素确定;3. 奖励资金来源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具体奖励标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

六、举报保密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2. 举报人信息仅用于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3. 举报人因举报违法行为而遭受打击报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安全生产贡献力量。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旨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举报范围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或情况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1. 生产安全事故;2. 重大隐患、差错;3. 安全违法行为。

三、举报办法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恶意举报、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四、举报受理和查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对举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举报奖励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奖励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举报奖励通知中明确。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

六、保护举报人权益单位应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明确举报渠道、奖励标准、查处流程等。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举报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对举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及时受理,高效查处;(三)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保密举报信息;(四)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举报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举报范围:(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为;(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线索。

第五条举报内容应当包括:(一)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二)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过程、后果等;(四)其他与举报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章举报途径和程序第六条举报途径:(一)拨打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交举报材料;(三)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提交举报材料;(四)其他合法途径。

第七条举报程序:(一)受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清事实,核实情况。

(三)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证照、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等。

(四)答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举报人保护第八条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对举报事项进行保密;(二)要求了解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三)要求对举报行为给予奖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东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严禁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地区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就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如下:1、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为了方便举报人,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举报人在选择使用某种方式举报时,可以具名,也可以匿名。

不论以哪种方式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应受理。

2、受理举报的事项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

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的行为。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也可以举报。

3、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进行调查。

调查可以以举报的事项为线索,但不限于举报范围内的事项。

调查可以采用书面调查的方式,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实施调查时,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本法第56条赋予的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经过调查,已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载明调查经过、事实情况以及处理结论等内容。

4、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认为需要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有关整改措施的意见,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范本(2)尊敬的部门领导:我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今天写信给您,想向您举报一些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的问题。

首先,我想举报的是公司工厂生产车间的安全隐患。

在我们车间,很多设备老化严重,存在使用不当、易发生事故的情况。

特别是某些机器的保护设施已经损坏了很久,但没有得到及时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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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举报制度安全生产法举报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5〕133号)的规定认定。

有关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矿矿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四)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15-06-26 18:47 | #2楼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第三条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举报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举报奖励金:(一)举报非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即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即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的;(三)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四)举报隐瞒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伤亡事故的;(五)举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三)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案件;(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根据举报事实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

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

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

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确定的奖励类别和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案值大小,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各类举报奖励额均为查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罚没款收入入库总额的5%以下,属一类举报的,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二类举报,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三类举报,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办案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附件1),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报送局领导审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核后交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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