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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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具体内容如下:1. 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2. 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3. 支付期限: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止。

4. 责任追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5. 合同补签:用人单位在发现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6. 合同内容:补签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7. 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支付双倍工资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8.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权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9.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 争议解决: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依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劳动合同的制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并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劳动行政部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判决的案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判决的案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判决的案例
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期限为2015年3月至2019年3月,协议内容明确规定了该派遣期间双方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及福利待遇等。

2019年4月20日,劳务派遣公司终止了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表示不出示解除合同书,且拒不给予离职补偿和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应当享受的其他福利。

胡某在此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应当支付离职补偿、月工资及津贴、劳动保护费、年度奖金等离职费用以及由劳务派遣公司拒不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损失。

劳动仲裁庭认定,劳务派遣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届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尽力安排胡某另行就业,拒不这样做属于不正当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胡某离职补偿和滞纳金,并承担年终奖等其他法定费用。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庭裁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胡某经济补偿、滞纳金以及其他应享受福利损失,责令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向胡某支付足额补偿金。

据此,本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劳务派遣公司应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及相关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保护金、福利等应付费用。

用人单
位延期支付,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持原有的应付费用性质并支付利息。

劳动合同的解除,既须由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又须遵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双方的利益。

用人单位应当守法使用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得瞒着劳动者而秘密解除劳动合同。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先交纳或抵偿解除劳动合同损失费用,也不
得把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当成商品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卖。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报酬期间不能超过 15 个工作日(即 3 个月),超过期限的,应当支付迟延付款,从迟延支付款项之次日计收日常利率的 5 倍的
利息。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款项,劳动者或者有关组织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劳
动者支付款项,并向劳动者支付实 longue 利息。

滥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严重后果。

依据《劳动法》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嫌违法或侵犯劳动者合法
权益,可能被处以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欺骗劳动者的情节
严重的,处以轻微行政处罚,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作者:张锦生:《法制与社会》xx年第03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但是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分歧。

该文对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无二倍工资请求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者简介:张锦生,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2.5:A:1009-0592(xx)1-066-02《中华人民 __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无疑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戒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是,由于该规定略显粗糙,使得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谈一些个人浅见。

一、二倍工资的性质及计算标准厘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确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该项规定字面上直接采用“工资”的表述,这表明了立法者将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的特征在于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否具有直接关系,有劳动有报酬,无劳动则无报酬。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一条法律规定。

下面是对该条规定的700字解释。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场所、设备、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必要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用人单位,要求他们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

所谓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场所、设备、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具设备,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

这指的是要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无危险因素的工作环境。

比如,应当有充足的照明、通风良好的空气等。

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根据工作情况,提供合适的工作站或者办公桌、椅子等设施,以确保劳动者的工作舒适度和工作效率。

其次,用人单位还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

这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机器设备、工具以及相关的技术设施等。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这些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并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让劳动者熟练掌握使用这些设备和工具的方法。

最后,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防止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作性质和环境特点,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并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总之,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设备、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劳动条件,以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这个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感,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同时,劳动者在享受这些劳动条件的同时,也应当主动遵守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第82条: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承担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确定
违约责任的确定应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来确定。

3. 违约赔偿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合
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4. 违约责任的免除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违约方责任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
履行,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 违约责任的追究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
不影响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6. 违约责任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违约责任的时效
守约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违约责任的追究。

逾期未提出追究的,视为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建议,对上述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第82条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给付劳动者相
应的经济补偿。

解读:
这项义务的立法目的是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
止时能够充分受到公平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使用劳动以维护自身民生和发展的经济负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在正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作期间获得福
利待遇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后,如果发生约定劳动报酬后续支付的情况,那么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所拥有的经济补偿。

而且,对于没有经过职工同意,企业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规定:在加班工资等费用和经济补偿等费用未结算完毕前,决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八十二条规定而被判令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条款的落实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是否只要出现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有的地方以事实上不订立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除外;而有的地方以用人单位过错为要件进行适用。

?其次,我们从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似乎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方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均不应归责到用人单位。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条进行修正性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拒绝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情况下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只规定了“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义务的情形,但并不等于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应有其他不支付二倍工资的合法事由。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适用不应该只孤立考查该条款规定本身,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原则、立法精神进行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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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
一、引言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及时维权。

本文将深
入探讨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详解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基本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逾期未行使则诉讼权利消失。

诉讼时效的设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秩序,防止长期争议的产生。

四、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或诉讼的期限。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劳动争议长期悬而未决,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五、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适用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
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在一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否则将失去维权的机会。

六、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劳动者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超过这个期限将无法行使诉讼权利。

七、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的合理性分析
1.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这
个期限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相对充裕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劳动者的救济需求。

2.防止长期争议:诉讼时效的设立可以防止劳动争议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维护
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秩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相对清晰的时间节点。

八、符合时效规定的案例分析
小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8个月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他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一年的时效期限内,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小明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了裁决,维护了小明的劳动权益。

九、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的不足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时效期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对劳动者不利。

例如,劳动者可能由于追求和解或其他原因延迟了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时间,导致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限而无法维权。

十、如何合理行使诉讼时效权利
1.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应该加强对劳动法律的学习和了解,及时了解
自己的劳动权益保护期限,避免错失维权时机。

2.保留相关证据: 劳动者在发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

3.咨询专业人士: 如有劳动纠纷,建议劳动者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人士,获取
正确的维权建议和指导。

十一、结论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秩序。

劳动者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保护期限,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核和处理,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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