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之初探
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保护研究

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保护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给受害人带来身心上的伤害,因此,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保护进行探讨。
首先,刑事案件受害人常常遭受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应该加大对受害人的救助和赔偿力度。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害人救助机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援助。
同时,要完善赔偿制度,确保受害人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核心是“把损害受害人权益的当事人从受害人中分担出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刑事案件受害人在案件侦办和司法审判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起一套受害人保护的法律机制。
首先,应加强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的立法保障,确保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其次,要提高受害人参与刑事案件的意识和能力,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法院和检察院要依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确保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证言能够被采纳和审慎评估,避免受害人被二次伤害。
此外,要严惩侵害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威胁和恐吓。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应提高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加大对侵害受害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刑事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指导,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以确保案件侦办和审判的公正性。
另外,要加强社会各界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公众应该提高对受害人的关注度,关注他们的遭遇和困境。
同时,媒体也应当积极报道和关注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促使社会对受害人的关爱和支持。
此外,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受害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在保护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初析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初析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重视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与此相反,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当事人权利却长期被忽略。
这种状况直到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入学的兴起,才得到改变,各国逐渐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顺应国际潮流,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了很大发展。
尽管如此,但还存在许多不足,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
本文仅就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缺失1、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上诉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使被害人对犯罪的追诉权受到一定限制。
造成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差异,不利于被害入完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对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并享有对这一规定的知悉权。
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仅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没有涉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限不对等、不均衡。
3、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赔偿权的缺失。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因被告人经济困难等原因,得不到补偿或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
二、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想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实现被害人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迫切需要。
考虑我国的国情,借鉴各国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我国法律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一)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是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争议的焦点。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浅析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备受各方关注。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也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却缺乏足够的保障。
因此,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建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都将关注的重心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对象,面对的是强大的司法机关,因而需要给予他们较全面的诉讼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在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在刑事诉讼中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演变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
在古代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
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不会自行发动审判活动,被害人实际上居于原告人的地位。
而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
而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中,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而处于证人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追诉部门完成对被追诉者进行定罪惩罚。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至于在近代西方各国完成司法改革之后,被害人的地位也并没有得到立即的改变。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加强对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普遍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讼角色问题终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置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现状与问题。
一、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为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的正当利益。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被害人保护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作出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法律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程度较低,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被害人对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满意。
其次,一些涉及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赔偿金额难以落地执行。
再者,一些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报复的风险,对其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威胁。
这些问题均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解决。
三、改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措施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进现状。
首先,要加强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结果。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加大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赔偿力度,确保赔偿金额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机制,预防和处置被害人报复事件。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未能得到及时、公正赔偿的被害人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四、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
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

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毕业论文目录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含义 (1)二、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意义 (1)(一)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1)(二)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三)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 (2)三、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不足 4(一)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3)(二)未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3 (三)未对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做出规定.. (3)(四)未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做出规定 (3)(五)现有的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3)四、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3)(一)对刑事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完善 (3)(二)对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的完善 (5)(三)对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和补偿制度的完善 (6)五、结束语 (7)致谢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含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围予以界定,因此学界有许多不同角度的定义。
被害人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和实体。
犯罪学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以及国家在的综合体。
尽管由于考察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而使这些概念的表述千差万别,但其基本涵都是一致的,都认为被害人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因此,本文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
这个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成为被害人。
受篇幅的限制,本文仅以自然人作为研究对象,即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二、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意义在现代刑法的理念下,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加强对犯罪的控制,也进一步说明了法律的迅速发展。
因此,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1. 引言1.1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司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请求调解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体系,保障被害人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加害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内容结束】2. 正文2.1 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法律保护。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律师代理、法律顾问等。
这保证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有一个专业的代理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他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这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被害人有权要求保护。
如果被害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或家人可能受到危害,他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问题及背景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权利保护问题一直是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作出了一定规定,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实践困难和理论争议。
因此,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次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及其实践效果;2. 探究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3. 研究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制度和实践经验;4. 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为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
该研究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解决实践中的困难提供参考和指导;另一方面,可以从国际经验中吸取营养,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次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1. 刑事被害人的定义、地位、权利以及与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2.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及其实践效果;3.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包括证人权利保护、赔偿问题等;4.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探究其他国家的制度和实践经验;5.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包括法律制度建设、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措施。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调查和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系统梳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理论和实践问题。
同时通过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
四、预期成果和创新点该研究预计能够取得以下成果:1. 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和实践效果进行系统总结和分析;2. 发现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探究其成因;3. 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方案和建议;4. 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建议。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探讨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探讨摘要:康德曾经说过:“一个人,只因为是人,所以就必须被作为目的、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当做工具。
只因为是人,所以不能被任何其他目的所代替”。
纵观各国在追诉犯罪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确立了一系列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原则。
然而,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中,在增强对被告人的保护中,我们似乎遗忘了被伤害过的被害人。
同样是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被害人,其权利的保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恢复性司法;被害人权利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被害人”一词源自于拉丁文中的“Victima”,其含义有以下两种:一是指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对神的祭祀品,当时,这一术语仅指被杀后供于祈祷仪式上的人或物;二是因他人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根据《联合国被害人宣言》,被害人系指个人或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这种伤害是由于触犯会员国现行刑事法律,包括哪些禁止非法滥用权利的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
我国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对被害人的概念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从刑事诉讼角度出发,将被害人划分为广义的被害人和狭义的被害人。
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还有学者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理解被害人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从犯罪学的角度考虑,有学者指出,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使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人,与犯罪人(加害人)相对应。
通过学者对被害人概念的理解,被害人只是指公诉案件里遭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伤害的自然人。
二、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原因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多种利益之間的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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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之初探作者:江雯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摘要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人权、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理应也包括对被害人人权的保障。
然而由于制度的缺失,长期以来,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并未得到有效保护。
犯罪分子带给他们的是心灵上永远抹不去的伤痛。
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地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忽视了本来应更受保护的刑事被害人权利。
这让我们不能不去关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被告人国家补偿制度作者简介:江雯斐,江西师范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83-02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真正得到关注与研究是在门德尔松创立犯罪被害人学之后。
随着理论研究的兴起,国外立法对于被害人的保障也逐渐建立起来。
不少国家纷纷成立被害人赔偿基金会、援助被害人协会等团体,日本于1980年颁布了《犯罪被害人等抚恤金付给法》,美国国会也颁布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被害人权利法案》等法律。
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教科书等各类书籍中都可以看到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规定,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等规定来看,无一例外地是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运用。
而作为刑事受害人一方长期被我们所忽视,总以为犯罪是国家惩罚、打击犯罪的需要,重刑而极少关注被害人的权益问题。
法律所保护的人权应该是立体的、多方面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应当充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益。
二、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权利现状及反思(一)缺乏保护性民事权利程序,被害人民事权利被虚置通览我国刑事诉讼法,仅有以下几条涉及到被害人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条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在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够申请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侦查机关没有有效的被告人财产查明和保全制度,被害人不能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和取证,所以在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伤害更为严重的犯罪侵害发生后,被害人可以采取的保护性诉讼手段更少,拥有的保护性程序权利更少,也就更容易受到伤害。
(二)缺乏上诉权,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被漠视在我国现阶段,公诉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不具备事实上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公诉案件中的控诉权由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取得了事实上的当事人地位。
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是否抗诉往往不是取决于刑事被害人,而是处于公诉地位的检察院,这样就使刑事被害人对犯罪的追诉权受到严重的限制。
(三)多重伤害却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从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工作、生活难以为继,甚至整个家庭遭受的是万劫不复的境地。
而刑事诉讼程序往往冗长繁杂,甚至会出现久拖不决的状况。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告人往往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有效赔偿的能力,被害人在承受巨大的身心损害的同时,生命的创伤得不到根本的救治。
法律对一般民事侵权都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却对比一般民事侵权要严重得多的刑事犯罪侵权行为否定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甚至出现了“人命不如狗命”的荒唐局面。
如:2009年10月浙江杭州某女士家的小狗被汽车撞死了,小狗的主人提出了9.5万元的索赔要求(具体包括购买费用,饲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案件在杭州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因被告方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原告500元,此外,被告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元。
虽然这里只有500元的精神抚慰金,也许是不值一提,但毕竟法律肯定了主人对小狗的一种依赖感情。
然而如果换作是人的生命,反而是一分精神抚慰金也没有。
这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做法令人费解。
不仅不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性,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缺乏国家补偿的法律规定在现实案例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人没有能力进行赔偿,就是平时常听到的所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刑事被害人常常会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极度的生活困境中。
虽有法院生效的赔偿判决,但由于被告人没有或者缺乏赔偿能力,致使刑事被害人实际上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充分赔偿。
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在这种情况下,对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五)刑事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所谓刑事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是指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后,因司法机关或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的不当行为使其权利第二次遭受侵害的现象。
刑事被害人第二次被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例如,被害人被侦查机关收取办案费用,或者赃物追回后被娜用、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
案发后,被害人急于找出真凶,惩罚罪犯,有的公安机关往往以“破案补偿费”、“鉴定费”等名义收取办案费用。
被害人的隐私被公安和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披露而第二次被害。
法院急于收取罚金而难于顾及到刑事被害人损失的赔偿,因为目前很多地方法院,内部都有规定,就是刑事审判庭每年有收取罚金的任务,这样一来,并不难理解法官首先关注的必然是内部任务的完成,而不是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三、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措施第一,转变重刑轻民观念,重视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使公诉案件的二元化向三元化转变长期以来,我们习惯地把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作为至高无上的原则。
而忽视了刑事被害人的个人利益。
即便提倡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时,我们也只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没有顾及被害人的利益。
在社会、国家本位主义之下,将刑事法律关系简化成国家和犯罪行为人的对立关系,人权保障的理念被误解为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这是极其片面的。
第二,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
上诉权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手段,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已肯定了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刑事被害人与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追求存在客观的差异,公诉活动并不能完全包涵被害人的利益诉求。
被害人基于维护自身的权利,必须拥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手段,上诉权则是最有实质意义。
没有上诉权的刑事被害人,其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地位显然也是不相称的。
第三,赋予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现实的许多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有时远远超过物质损害所带来的痛苦。
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不胜枚举,经常让我们办案律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爱莫能助。
法律赋予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的责任,而对违法性质更为恶劣、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則不论其精神损失有多大却因缺乏立法支持而不能请求赔偿,最终导致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得不到救济,受伤的心得不到抚慰。
第四,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西方流传着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即: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
可见人类对于犯罪刑事被害及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的思想早已有之。
(1)完善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
针对当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针对被告人的情况,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应随着被告人法律援助的建立而在法律援助制度中同时得到确立。
(2)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包括经济援助、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
被害人受害后,由于突然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或因身体受伤害而急需医疗服务等情况的出现,其在经济上往往会遇到困难。
尽管被害人可能已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但由于数量有限,往往不能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这时就急需取得经济上的援助。
我们可通过社会救助,社會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其适当的经济援助。
身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的刑事被害人需要及时的医疗服务。
另外,暴力犯罪、性犯罪的刑事被害人,由于其被害的特殊性,往往在受害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处于惊恐和紧张的状态,精神方面表现出了严重的崩溃。
因此,有必要在刑事被害人受害后及时向他们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以缓解和消除被害人所受的心理伤害,向其提供情感上的支持。
(3)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这项制度是国家对因为犯罪行为导致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处于工作、生活、医疗困难的一种补救措施。
如前所述,在现实发生的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刑事被害人遭受到特定犯罪行为侵害后又得不到犯罪行为人的足额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就成为国家的一种责任。
但是国家补偿只能作为对被害人法律救济的一种补充责任。
当然只有在犯罪行为人、被告人确无能力赔偿,或者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又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下,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基本生活,由国家对其补偿。
参考文献:[1]罗正德.试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程序保障的价值取向.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8(12).[2]陈江.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问题探究.中国法制新闻网.[3]试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与保障./newcirclemodule.[4]周瑞壬,董平.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0(6).[5]吴泰澄.浅议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与救济.经济与法.2010(5).[6]段守亮,等.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7]朱艳平.论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2009.12.17.[8]罗开福.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善及制度构想.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