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实践中,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一般通过重整减债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实现可持续经营,从而申请恢复上市或者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其他特别处理(俗称“摘星”与“摘帽”)。反之,市场上尚未发现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方式(俗称“定向增发”)实现可持续经营的案例,如此是否意味着定向增发不具有可行性,尚需探讨。另外,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在申请摘星摘帽时会遇到哪些障碍,这些问题均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拟从立法的角度结合监管的精神从具体的项目实际出发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问题

(一)主要法规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

(二)简要分析

1、立法上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的可行性

从法规分析,上市公司只要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的禁止性发行股票的情形,在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2条规定的条件之下可以通过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实践中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面临的主要障碍

(1)最近一年及一期《审计报告》的影响

实践中,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由于此前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状况存在各种问题,其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往往会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进行定向增发:一是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二是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就后者的要求而言,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制的范围,属于资产购买型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区别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制的募集资金型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前者目前是允许的,且属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经常采取的资产重组方式。

(2)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影响

1)违规对外担保的含义

首先,“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以下情形属于违规对外担保: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超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后,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在指定媒体及时披露信息;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其次,此处的违规对外担保主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其附属公司。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的规定,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尚未解除”,是指上市公司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时,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尚未解除或其风险隐患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安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不局限于《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概念。担保责任解除主要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状态的停止、担保责任的消灭,或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等。《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列举了5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对外担保风险已经解除。

2)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

实践中,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存在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年报或者半年报已经披露了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另外一类是尚未披露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前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自律组织、行政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二是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因违规担保而

承担的付款义务确认预计负债或者已经承担担保责任,自律组织、行政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三是担保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已经被宣告无效、解除或撤销或者债务人已经全额偿还债务,或债权人未依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承担责任等原因,导致担保责任已经解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的规定,以上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构成重大障碍。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尚未披露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一是需要核查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二是需要核查已存在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风险是否已经消除。对此,保荐机构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就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是否已经解除出具的专业意见是监管部门作出判断的重要依据。

(3)监管层的监管对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影响

从监管角度分析,目前监管层对ST类公司再融资并没有明确表示可以操作,2011年9月22日发行部审核四处处长张庆在今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中表示,“证监会已开始考虑ST公司能否以及在什么条件可以再融资的问题”。从其表述中可以推知,一是ST公司能否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形式再融资尚未确定;二是将来即使允许ST 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形式再融资,但也需符合特定的条件。综合前两点推断,目前尽管法规上没有明确禁止ST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形式再融资,但在监管层面存在较大障碍,需与监管层进一步沟通。

从现有的案例分析,实践中ST类公司一般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对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有相关的法规进行规制,具有可操作性。但从目前查阅的资料来看,尚未发现有ST类上市公司(无论是否进入破产重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募集现金以寻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暂停上市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1)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暂停上市

假设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目前取得监管层的认可,与破产重整同步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则该上市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便是暂停上市。根据法规规定,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实践中大部分ST类公司已经连续两年亏损,若第三年不能实现及时扭亏,则该上市公司将被暂停上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第4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该规定,实施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若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被暂停上市,则暂停上市本身可能会被认为构成上述规定中的“重大事项”,从而暂缓发行。

2)暂停上市后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

假设破产重整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进行非公开发行,此时存在更大的风险。一是从法规层面分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均以上市公司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即此处的非公开发行强调的是已经上市的公司,对于暂停上市的

公司而言,虽然在退市之前仍旧是上市公司,但毕竟已经被暂停上市,因此,立法基于上市公司而给予的再融资权利也应该被暂停行使,否则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二是从监管的层面分析,根据上述分析,目前监管层对ST公司再融资是否可行尚待进一步研究,基于此种立场推测,由于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相较于ST公司面临更大的风险(退市风险),其再融资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层一般不会允许;三是从现有的案例分析,目前尚未发现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实践中不具有很大的可操作性。

二、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申请“摘星”与“摘帽”问题

(一)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特别处理的类型

13.1.2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13.1.3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13.1.4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退市风险警示的实行以及撤销要件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3.2.10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12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2.1条第(六)项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3、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决定权

13.2.15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本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4、其他特别处理的实施以及撤销要件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按照第13.2.10 条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获准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13.3.5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第13.3.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已经消除,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3.1条第(三)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5、其他特别处理的撤销决定权

13.3.10 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本所在收到公司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13.3.13 本所就第13.3.1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决定不予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报送下一年度报告时,方可根据第13.3.5 条和第13.3.6条的规定,向本所再次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6、上交所上市规则中净利润的含义

18.1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十四)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二)简要分析

1、是否符合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就一定能实现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5、13.3.10条的规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的决定权在上交所,上交所一方面会考量申请的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撤销要件,另一方面会根据上市公司实际进行综合判断。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要件以及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要件对比分析可以知道,前者的要件刚性比较强,只需实现盈利即可;后者的弹性比较大,对净利润的获取来源要求比较高,强调的是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情形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现的净利润。由此可见,从立法目的分析,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要件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改善情况的要求,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要件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改善的要求。由此推断,在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方面,交易所撤销决定权的行使侧重于衡量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已经改善,标准是是否实现盈利;在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要件上,交易所的撤销决定权的行使侧重于衡量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标准是主营业务是否恢复正常。

2、关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以及合并报表净利润之间的差异问

若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年报出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正,合并报表净利润为负的情形,是否影响“摘星”“摘帽”,结合以上分析,可以作如下理解:一是根据上市规则第18.1条第四项的规定,净利润的含义是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首先要符合这一要求;二是根据上市规则对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要件以及撤销其他特别处理措施要件之间的区别,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由于处于破产重整期间,一般暂停主营业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较多的经营或者管理问题,可持续经营能力段时间内难以恢复,此种情形下可能出现合并净利润数为负的情形,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需要在经营情况改善的情况下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可以在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时作出以上说明,或者可以提前做好与上交所(或者深交所)的沟通工作。

另外,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摘星)以及撤销其他特别处理措施(摘帽)之间的关系分析,根据第13.3.1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并获准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情形下仍会被实施其他特别处理(摘星但不摘帽)。这从另外一个层面表明,有些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其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状况并未完全恢复,所以仍需要实施其他特别处理措施。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实际而言,若可以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正,表明其财务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其合并报表净利润数为负,

表明其财务状况尚未完全恢复常态,而且由于处于破产重整期间,其主营业务一般也没有恢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该为负值,此种情形下符合实施其他特别处理的条件。因此,从此种立法精神分析,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实现扭亏后,交易所应该撤销其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特别处理,从而给破产重整上市公司改善其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状况的机会,而不应该认为属于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

3、破产重整程序对上市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影响

根据第13.2.1条、第13.2.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就某些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而言,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前便由于连续两年亏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现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则意味若此类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实现扭亏的情形下,仍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不会被暂停上市。但从改善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的角度而言,尽早完成破产重整,可以确认重整收益,改善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在重整计划执行完之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理由会更充分,更容易获得交易所的认可。

三、结论

综上,尽管目前立法没有明确禁止破产重整(或者暂停上市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但结合最新的监管动态以及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自身的财务以及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或者在暂停上市后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在较大的障碍。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应该和监管层沟通,解决相关障碍或者取得

监管层认可后方能启动再融资程序。

此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摘星或者摘帽条件并不一定能顺利摘星或者摘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要件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改善情况的要求,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要件强调的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改善的要求,交易所有权根据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上市公司摘星或者摘帽申请;二是若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年报出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正,合并报表净利润为负的情形,此种情形表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善,但尚未恢复常态,一般不影响上市公司申请摘星,但会影响上市公司申请摘帽;三是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时,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在年报实现盈利的情形下可以避免暂停上市,但仍会保留退市风险警示,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方能申请撤销。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1. 案例背景 (4) 2. 案例回顾 (6) 3. 案例分析 (7)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8)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2)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16)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2)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23)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24) 4.尾声 (27) 5.参考文献 (27)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 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引言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企业经营重组、债务清理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对今后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优化资产配置将产生深远的意义,本文将以其为背景,对浙江海纳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探究破产重整的原因以及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为以后的破产重整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 善措施 论文摘要:破产重整旨在通过企业的维持达到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附带实现促进社会就业和正常经济运行的目标。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从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分散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和风险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利益;完善司法制度四个方面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破产重整;问题;完善措施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各方利益,并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对债务人进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以重获经营能力,摆脱财务困境的法律程序。

二、破产重整的作用和目标 破产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投资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影响之外,有时常常还会对国家的财政税收、与债务人有利益关系或交易的其他企业、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状况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企业破产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破产重整制度具有拯救企业和清理债务两个主要的目标。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调整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来达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公司解体的目的。 三、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 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如果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那么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为重整人,继续经营企业,继续控制企业,而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要求和诉讼都将被冻结。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原企业管理层并不是真诚的想挽救债务人企业,可能会由于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企业重整的公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国内公司上市流程篇一 : 国内公司上市流程 公司上市流程 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浅析破产重整价值的确立

浅析破产重整价值的确立 一、破产重整的价值确立:从债权人利益至上到社会利益至上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体现着近现代以来破产法理念的巨大转变:从债权人至上主义,发展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 使破产法的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标志着破产制度由清算型向真正意义上的再建型转变。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鲜明地体现了古代破产法的宗旨,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至能够将债务人的身体砍为数段。这一债权人利益至上的立法宗旨在欧洲中世纪立法中继续得到体现。1542年英国上议院通过世界上第一部《破产法》,该法的主要作用是汇集债务,在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破产债务人的剩余财产,并将破产债务人送进监狱。不过,这部法律已经包含着与古罗马破产法不同的因素:债务人解脱。一旦债务人被送进监狱,出狱以后的收入就可以免除偿还债务,债务不再被无限追溯。这是向债务人利益的第一次重大倾斜。 源于英国的《破产法》被美国借用。1829年,信奉自由市场经济的杰克逊总统关闭国有的第二美国银行,银行停止放贷,提前收贷,引起一场重大的金融危机。大批债务人资金链断裂,陷入资不抵债的破产困境。而这次因国家金融政策的重大调整而陷入绝境的债务人绝大部分都是拥有美国梦的诚实经营者。如果将这批诚实的经营者送进监狱,将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矛盾,甚至会危及美国政府的合法性。于是,1841年,美国通过第二部《破产法》,写

入自愿破产条款。该条款规定,当诚实经营者因资不抵债而自愿申请破产时,可以给予债务免除。对破产者作出了第一次重大让步。 市场和社会对自愿破产原则的认可,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市场经济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繁荣到来时,所有企业都利润丰厚,而萧条期到来时,即使是讲求信用的诚实经营者亦会因资金链断裂而资不抵债;因而,破产具有“道德无涉”的特点,亦与经营者的个人能力无太大的关联。个别债务人是无法与巨大的经济运行周期相抗衡的。正是基于这一社会共识,1867年美国随之通过了第三部《破产法》,特别引进了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在第二部《破产法》的基础上对债务人做出了第三次重大让步。 十九后半叶,美国接连爆发大的经济危机,1857年、1867年、1873年、1882年、1890年是危机爆发的关键年份。在危机的频繁袭击面前,人们广泛的认识到,企业经营的成功和失败并非取决于企业自身,还取决于日益依赖的经济系统的健康:“全国的首要利益取决于一个人能否继续他的事业,取决于能否为债权人和他自身的利益而保留他的财产,而不是变卖他的资产并把它们分给他的债权人。在萧条时期强制性地出卖财产和停业对整个国家,以及每个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造成了损失。”因此,1898年,第四部破产法出台,允许破产重组,债权人向债务人再次做出重大让步。理由是,债务人手里掌握着一个庞大的企业和市场网络,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破产意味着危机的蔓延和加深,意味着企业网络的连锁倒闭。在破产重整中,债务清理不再是破产的唯一目的,债务关系的处理被放置在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之中,使得债权人的地位进一步被社会化。企业的破产对社会秩序其负面影响是由内向外辐射的:首先是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其次是企业的职工、它的居的地区以及它的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一)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一) 内容提要:破产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蕴涵着的深刻理性精神,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经济学中的国家干预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社会学中的社会连带理论、公司法领域内的利害关系人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都对该制度提供了有力的阐释和界说。一、引言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复兴的可能时,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所蕴涵的拯救企业的理念使其弥补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具有极大的法律价值,因此,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毅然跟随世界立法潮流,设“重整”单章专门规范濒临倒闭企业的拯救问题,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重整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出巨大作用。 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制度已有一定研究,但对于这一独特法律现象为何会产生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去解释它却鲜有人为之努力。本文不揣浅陋,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粗略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固有理性内涵的总结和阐发,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提供理论上的一些铺垫。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多种流派,对市场经济规律做出了科学概述与总结。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其进行理论阐释自然离不开对经济学某些学派与观点的借鉴。其中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就是凯恩斯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 现代经济学诞生之前,古典经济学理论居于统治地位。古典经济学中核心的问题是个体经济单位的行为,即单个消费者与生产者如何进行最佳的决策从而获得最优的经济效益,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古典经济学主张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也就决定此时的立法主要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为主。在破产法内,对于作为商主体的企业破产倒闭被视为正常的经济现象,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体现,没有任何必要去对其加以重建。 但由于古典经济学不能解释现实经济中的许多实际现象,招致了众多的批评,在19世纪70年代,随着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取得统治地位,经济理论转而认为主观上的边际效用决定物品的价值,以此为基础开始进入到现代经济学阶段。{1}其中,对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影响最大的就是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凯恩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切弊端均可归因于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政策的绝对膨胀,要根除这些弊端,只靠自动调节和私人领域的分散活动,已远不能挽救资本主义危机,政府机能不得不扩大。{2}因此,他认为应实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来干预和调节经济生活,保障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健康运行。凯恩斯的经济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各国的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3}传统的纯粹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商法开始出现了某种社会化的改变。在破产法领域,立法者一改原先的立法理念,开始注意避免企业直接破产倒闭,尤其是保存和维持员工和债权人较多的大型企业,尽量减少工人失业、生产停止、经济困难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破产重整制度以其本身所体现的宏观干预、保持就业均衡的理念满足了形势的需要。 与此同时,现代企业理论的兴起,对于深化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企业理论主要内容在于解释企业是如何形成的;企业的规模与治理结构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处于怎样的相互关系之中等。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的基本单位,而这里所说的经营是结合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以生产和销售各种不同的产品和服务。{1}(737)将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的经济学阐释用法律的语言加以表达,企业就是商法中的“营业”,它包括双重含义:一是作为组织的营业,即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研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研究 随着中国《破产法》的施行,在中国股市上存在的为数不少的 一、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衡平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 性措施,是企业资产重组的重要方面,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衡平,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但是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一般会很多,因此必须要求成立债权人会议,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参照《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由拥有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这样才可以体现债权人的利益又保证了效率。同时,提议破产重整的债权人会议必须提供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交由债权人会议讨 论表决,必须要求三分之二债权数额表决权通过。在现实成功案例中,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申请破产重整的很多。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 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安全性与民事赔偿问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由于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变化的重大事项,必须对虚假重组信息、隐瞒重组信息的行为加大出发力度,同时也必须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只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罚款,则难以遏制利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纵、炒作股价的行为。 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实践案例不是很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因此,以上的结论也许有不严谨之处,望有兴趣的认识加以探讨。 ST公司,大部分已经到达《破产法》规定的“资不抵债”的标准破

浅析我国破产重整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重整制度 摘要: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中制定的一项公平解决企业债务的制度。让企业能够在破产中清理自身债务,帮助其进行新的发展。对破产而言,企业破产涉及到的利益关系众多,一旦在破产中不能达到各方诉求,就容易出现因破产制度引发各方矛盾,这就显得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性。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制定,实际上是让企业在破产中重整,优化各方利益,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利益不平衡引发的矛盾和其他新的问题。在我国法律健全过程中,也会尊重各方利益,注重公平与效率。由此,才有了本文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破产;破产重整制度;利益 A Brief Analysis of China's Bankruptcy Restructuring System ABSTRACT: 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is a fair system for solving enterprise debts formulated in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enterprise development in China. Let enterprises clear up their debts in bankruptcy and help them develop in a new way. As far as bankruptcy is concerned, there are many interests involved in enterprise bankruptcy. Once the demands of all parties can not be met in bankruptcy, it is easy to cause contradictions among all parties because of bankruptcy system, which shows the importance of adequate bankruptcy system. The formulation of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is actually to let enterprises reorganize in bankruptcy, optimiz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and avoid contradictions and other new problems caused by the imbalance of interests. In the process of perfecting our law, we will respect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and pay attention to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Thus, this paper has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bankruptcy;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 interests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浅议破产重整制度 《中华人民 __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经12年的酝酿,可谓十年磨剑,最终于xx年8月27日由全国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xx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并设专章25个条文进行规定,顺应了国际破产立法的发展潮流。这成为了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不少专家学者在破产重整的目的、基本特征、理论依据和运作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但是,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毕竟是新生事物,如何使其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实现衔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理论和实务界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拟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唤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思考。 一、破产重整的法律特征和制度价值 破产重整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学理上对其也有不同解释。有学者直接将其限定为公司重整,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1有学者认为重整是指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立即清算,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个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间内,

债务人按照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继续经营其业务。2另有学者将破产重整定义为,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的,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制度。3虽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归纳起来说,其内容还是具有共性的。即破产重整的原因无外乎是企业财务陷入危机,无法周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存在不能偿债的可能性;破产重整适用的现实动因是债务企业有重新赢利的希望;重整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摆脱经营困境,恢复原有正常营业状态。 在破产制度中,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它们共同构成了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三者有共同之处,但更多的是差异。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狭窄。破产重整程序的运作成本高昂、耗资巨大,如果重整失败,造成的后果将难以挽回。因此,除了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对破产重整的对象规定较为宽泛,可以适用于个人和合伙外,其他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将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限定在狭窄范围之内。如《日本会社更生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将重整对象限制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问题

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问题 赵泓任 发布时间:2009-02-18 00:29:32 阅读次数:12 内容简介: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重整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且可以成为上市公司重整的重要措施之一。然而,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环境、主体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了迥异于常态的显著变化。特殊的环境必然会在相应制度安排上产生特殊的要求。 关键字: 一、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分析 上市公司重整,是新破产法实施之后凸显出的重大实践问题之一。新破产实施一年内,已经有11家上市公司进入了重整程序,并有相当一部分已完成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1]在上市公司重整的众多措施之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可以同时实现多项重整目标。换言之,在资金认购的条件下,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既可以获得低成本的重整融资,也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发行规模,调整上市公司的股东控制权,引进战略投资者;在资产认购的条件下,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有选择地以非现金对价购入优质资产,实现资产重组和业务重整,同时也可以兼顾股东控制权调整的实际需要。 首先,低成本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特定主体针对有限人数的特定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证券非公开发行成功的背后,完全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特征,对于投资者看好的公司,其证券非公开发行非常容易,反之也成立。在容易完成的情况下,其交易费用就会降低”。[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无需满足公开发行股票的严格条件与程序,法律很大程度上授权当事人自治权利。只要上市公司与发行对象达成了发行、认购股票的协议,并报证监会经“特别程序”[3]批准后,就可以付诸实施。 其次,非现金对价购入资产。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财务和营业面临着严重的困境,一方面资产流动性很差,资金紧张,另一方面,又需要及时调整资产,实现业务重整。此时,通过现金购入需要的资产,恢复企业的经营活力,往往不太可能或非常困难。而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以非现金对价购入资产,将使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业务调整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实践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定向增发已经不单是一种企业的募股融资行为,更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重组的重要平台”。[4]所以,重整中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购入优质资产,实现资产重组和业务重整,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再次,引进战略投资者。无论是发行对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以现金认购还

破产重组案例学习

破产重组案例学习 去年11月,由亿万富豪莱昂·布莱克(Leon Black)、马克·罗文(Marc Rowan)以及约书亚·哈里斯(Joshua Harris)掌控的强大并购投资机构——阿波罗(14.01, 0.43, 3.17%)全球管理公司(Apollo Global Management)完成了一项 投资的退出。这项投资可以说是有史以来最赚钱的私募股权投资交易。 该公司将化学品生产商利安德巴塞尔(98.38, 1.07, 1.10%)工业公司的 股票分批次大量出售,总价值达数十亿美元。显然,这是个正确的决定,因为不管按照何种指标衡量,这项投资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利安德巴 塞尔公司主营塑料制造和石油精炼厂,总部位于鹿特丹,其主要行政办 公室则设在休斯顿。自2008年以来,阿波罗公司将投资于该公司的20亿美元变成了120亿美元,取得五倍投资回报,从而让其最大基金取得30%的净内部回报率。这是一个惊人的成绩,尤其是对金融危机后的华尔街 来说。这笔交易让阿波罗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成为业内最挣钱的公司,并 借此进行了首次公开募股。该公司目前市值为105亿美元。仅在去年一 年里,哈里斯就从阿波罗公司获得了3.97亿美元的收入,而布莱克则将5.46亿美元揽入怀中。 虽然阿波罗公司的亿万富豪们决定从利安德巴塞尔公司退出,但有 一位亿万富豪投资者却在继续加倍投注。2013年,莱恩·布拉瓦尼克花费5.75亿美元从阿波罗手中买进利安德巴塞尔公司850万股股票。考虑到原本的投资已经帮助他成为全球最富有的人之一,如此高额的追加投资可 谓史无前例。对于他这样做的原因,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莱恩-布拉瓦尼克莱恩-布拉瓦尼克 “理由很简单:如果连阿波罗公司都在卖出,你为什么还要买进?”布拉瓦尼克在一次难得的采访中告诉《福布斯》,“在我每一次增持利安德 巴塞尔公司的股票之前,身边都有一些人会说这是一个错误,我应该卖出,而不是买进更多。” 不过,到目前为止,布拉瓦尼克做得很正确,非常正确。自从他上 一次从阿波罗公司买进大量股份以来,利安德巴塞尔公司的股价已经暴 涨超过50%。

上市公司破产案例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作者:王胜利发布时间:2010-04-27 【要点提示】 2007年 6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创造性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焦作中院在审理上市公司鑫安科技被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过程中, 根据具体案情, 敏感而果断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 成功审理了这家上市公司破产案, 以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而终止重整程序, 摸索了一些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服务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的成功经验, 受到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法学界、证券投资界人士的充分肯定。 【案例索引】 受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号(2008年 6月 24日 重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3号(2008年 11月 6日 批准、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18号(2008年 12月 2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监督职责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焦民破字第 2-29号 (2009年 12月 16日 【案情】 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昊华宇航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法定代表人徐何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鑫安科技 , 住所地 :焦作市环城北路 28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员,董事长。

鑫安科技的前身为始建于 1958年的原焦作市化工三厂。 1989年,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化工三厂进行整体改组,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成立了“焦作市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1997年 3月 31日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在深交所上市。 2001年 6月公司更名为“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937.57万元,目前在册员工 3172人,含内退 410人。 2002年 11月,鑫安科技与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花园集团实现重组,鑫安科技的原股东鑫安集团将其持有的鑫安科技 56.99%的国有法人股份转让给花园集团,花园集团成为鑫安科技第一大股东。 重组后, 由于花园集团经营管理不善, 特别是严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鑫安科技生产经营迅速下滑,企业陷入困境。从 2004年 7、 8月份开始鑫安科技即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 2005年 6月 11日全面停产 ,三千多名职工全部下岗待业,多次发生职工大规模上访事件。 据鑫安科技公布的年度审计报告, 2005年企业亏损 1.15亿元, 2006年企业亏损2.18亿元, 2007年企业亏损 1.31亿元。截至 2007年 12月 31日, 鑫安科技资产总计370,808,774.05元, 负债总计为 556,520,564.52元,净资产为 -185,711,790.47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鑫安科技连续三年亏损,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修订》的有关规定,于 2008年元月 22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 1969 万元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不持异议,该债权占鑫安科技全部债务的 3.53%。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 于2008年 3月 28 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焦作中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 (债务人 ,被申请人鑫安科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审判】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曲瑞琦 摘要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体,其伴随着市场而产生,同时也应当在市场中寻找发展的机会。另外市场具有优胜劣汰的规律,任何企业在市场中具有平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被淘汰的威胁。企业破产重整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个体现,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破产重整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形式,但是企业的破产重整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其中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更需要进行保护,这是立法的一个原则,也是各方面利益博弈的一种体现,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破产法的规定,结合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分析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权益保护清算 从2007年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破产法出台,至今已经有近十年的时间,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内容,并通过专门的章节对该内容进行规定,在这部法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的立法,实施几年来也取得了显著的立法指导成就,但是在该法律的落实过程中,我国破产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最明显的体现就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暴露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有待进一步分析和解决。在以下的内容中笔者将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角度对这些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一、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因 破产重整制度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在企业宣布破产或者重整的情况下所必须遵守的制度,该制度的发起通常是由相关利害人主动提起的,由法院进行主持、多方利害关系人参与,对该企业内部债权债务等关系进行处理或者再分配的活动和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并不同于破产,而是一种通过调整经营关系和内部权益,促进企业再发展的手段,目的是维护企业正常或者摆脱当前困境的一种方式。当然企业的破产重整包含的利益主体不仅仅是债权人,还有债务人、股东,但是相比来说本文研究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从社会利益平衡的角度需要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公司的破产重整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很多,按照法律的要求应当对其利益进行最大可能的兼顾考量,这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也是现实中进行利益公平性的维护。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设计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股东利益的破产重整活动中,我国很多情况下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较弱。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目的认识不够,多数情况下,人们对于该行为的认识是既然企业破产重整是要救活企业,让企业获得重新发展的机会,那么就要对债务人和股东权益进行更多的维护,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轻视,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在本文中提出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平等保护的思想,正是为了更好的兼顾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每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 (二)为了改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求必须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企业的破产重整活动的起因多是因为企业负债过多、经营不善等原因,但是这些作为企业经营的秘密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很多人是不容易了解的,因此债务人掌握的信息会远远多于债权人,而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又会明显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影响债权人权益的落实和保护。另外债权人之间对于信息的掌握也会存在不足,首先很多的债权人是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的,也更不会了解企业的具体信息情况,而如果掌握较多情况的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不向另外的债权人传递相关信息,对其利益的保护也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通过多种方式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避免其因为所知企业信息较少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是非常必要的。

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介绍 一、破产重整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 1、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平衡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方案制定、表决与裁定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法院受理后制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后,必须参照《破产法》第84条的规定,由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代表股份数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3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 5、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安全性与民事赔偿问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由于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变化的重大事项,必须对虚假重组信息、隐瞒重组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也必须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只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罚款,则难以遏制利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操纵、炒作股价的行为。 二、破产重整案例相关案例的简要介绍 1、S*ST朝华 股票简称 S*ST朝华 股票代码 000688 破产重整申请人债权人杨芳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日2007年11月16日期 1、对于公司10%的债权本金由重组方建新集团以现金一次性清 偿,债权人获得上述清偿后,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