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浅谈健康保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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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卷第2期2007年3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WuhanUniversityJournal(Philosophy&SocialSciences)V01.60.No.2MaI".2007.216~221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何国华,肖兰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作者简介]何国华(1963一),男,江西九江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理论研究;肖兰华(1964一),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生,主要从事金融理论研究。
[摘要]保险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现有保险相关法规不健全,以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诈保骗赔等是产生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
那么,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保险调查人制度,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制度,完善保险合同中承保、理赔方式等则可防范保险的道德风险。
[关键词]保险道德风险;基本特征;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07)02—0216-06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同时,也因保险公司自身制度不严,信用防控手段相对滞后,而使一些利欲熏心者,利用种种卑劣手段,把黑手伸向保险公司,使诈保、骗保案件屡屡发生,从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不断攀升,已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经营和发展,也将危及保险业的有效运行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
因此,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强化内部管理,改进承保和理赔方式,严厉打击诈保、骗保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视对保险道德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就非常必要。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保险通过把面临同样危险的被保险人组织起来共同应付未来可能的经济损失,一方面对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进行补偿,帮助受灾的单位或个人渡过难关;另一方面把损失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因此,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项重要职能。
保险公司是通过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上述职能的。
浅析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浅析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的成因,指出信息博弈、射幸性与传统价值观念的迷失和代理制度固有的缺点等是我国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产生及扩大化的缘故所在。
本文以实践需要为首要目标,论述了通过增进不同主体利益趋同性,成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保险中介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射幸性、非等价性等负面作用进行有力制约,并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区别对待等以切实、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保险活动道德风险成因防范信息博弈射幸代理道德风险是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本文论述的是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我国保险市场的诚信问题日趋突出,道德风险是其集中表现。
现时期,投保方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最为严峻,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放开,竞争的加重,保险中介人与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呈上升趋势。
笔者不揣浅陋,力图对我国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成因、防范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道德风险的成因(一)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其存在需具有三个条件:利益主体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与不确信性的存在。
在保险活动中,不仅投保方与保险人的利益是对立的。
常被划入某一方的利益立场中去的保险中介人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利益仅是在表现形式上与投保方或保险人相一致罢了。
保险活动中各主体利益均是不一致的,如此使得各方为了追赶自己的利益,常常引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非意味着对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标的信息等的占有平等。
保险商品强烈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等意味着投保人需借助保险人及中介人来了解它。
保险人那么需要借助投保方与中介人来把握保险标的的信息。
同时,其关于投保方的内在意志是无从得知的。
对信息的高度依托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着信息博弈。
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来促使信息不对称最小化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
从利益不合的角度来看,中介人并未发挥出增进信息占有平稳的桥梁作用,而是在投保方与保险人世享受着信息博弈带来的“利益”。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如何有效防范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如何有效防范在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和经济保障的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道德风险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给保险行业带来了诸多挑战。
所谓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由于其行为的改变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这种风险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最终可能导致保险成本的上升,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因此,如何有效防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成为了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通常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风险状况和行为习惯。
例如,在健康保险中,投保人可能隐瞒自己的病史或不良生活习惯;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能故意低估财产价值或夸大损失程度。
这种信息优势使得投保人有可能采取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行为,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二)保险合同的不完全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合同,难以对所有可能的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例如,对于一些难以界定的风险因素,如投保人的主观疏忽或故意行为,保险合同往往无法明确规定责任归属。
这就为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利益驱动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例如,在车辆保险中,一些投保人可能故意制造车祸以骗取保险赔偿;在火灾保险中,投保人可能故意纵火以获取高额赔偿。
这种利益驱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保险的初衷,给保险公司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四)社会道德水平的影响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也会对保险道德风险产生影响。
在一个道德观念淡薄、诚信缺失的社会环境中,投保人更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行为。
相反,在一个崇尚诚信、遵守规则的社会环境中,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则相对较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一)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在投保后可能改变自己的行为,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

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参保人数也得到了不断拓展和增加。
然而,在实施社会医疗保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挑战,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道德风险”问题。
本文将对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进行探讨。
一、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什么?所谓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一些人追求自己的暂时利益而对整个社会福利产生负面影响的一种情况。
在社会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的过度医疗和超标准收费:医院为了获得更高的医疗保险报销费用,会对患者进行过度的检查、诊疗和治疗,从而产生过度医疗和超标准收费的问题。
这不仅浪费社会医疗资源,还会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医保基金的支出。
2. 医疗保险的欺诈:有些参保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医保报销金額,可能会故意虚报或夸大病情,或者与医院和药店勾结,套取医保金。
这会导致医保基金缺口的出现,增加了医疗保障的风险。
3. 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一些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可能会采取虚报药品价格、发送虚假医疗费用等手段,追求更高的医疗保险报销费用。
这不仅浪费了医保基金,而且影响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二、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带来的影响是什么?社会医疗保险的道德风险不仅影响了医保基金的积累和使用,还影响了医疗保障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不公正:道德风险会导致医保金主要流向医院、药品企业等一些利益相关者,而忽略参保人的真正病情和医疗保障需求。
这会使医保金的分配不公平,影响医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2. 不可持续:道德风险会增加医保基金的支付支出,加大医保基金缺口,从而影响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如果无法解决道德风险,长期下去,就会导致医保制度的透支和破产。
3. 治理成本高:治理道德风险需要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支持,但是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和制度需要消耗大量的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降低医保管理效率,影响医保制度的合规性。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
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
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
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
保险人伤理赔研究系列:关于医疗理赔实务中两个争议点的讨论

关于医疗理赔实务中两个争议点的讨论理赔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客户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核定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理赔不仅是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公司兑现承诺和强化品牌的关键。
因此,理赔实务中,对一些客户确实发生了事故、遭受了损伤,且无明显逆选择风险,但严格按条款又不能给予赔付的案件,我们常常会考虑给予通融赔付。
每个通融赔付的特案均有其合理性,当一类特案经常性通融赔付后,我们也在思考,这些“由需求诱导供给”的通融赔付案例是否可以演变为正常赔付,在众多纷杂的理赔规则中,我们能否寻求一些共性的标准作为统一的参照。
我们将从如下两个方面来讨论理赔特案标准化处理的可行性。
一、关于意外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就诊医院约定的讨论业内多数意外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条款中,对就诊医院一般明确约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对于客户在基层医院或非公立医院(即使这些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理赔申请不予赔付,只有因意外出险在这些医院的紧急就诊才会考虑予通融赔付。
这种业内约定成俗的理赔标准,主要是源于商业保险的盈利要求和风险可控性要求。
业内对基层医院和非公立医院的普遍观点是认为这些医院在管理规范性方面存在不足,医疗技术水平差异大,出现医疗滥用的可能性高,发生医疗事故的概率难以评估,从而增加保险公司在赔付风险上的不确定性。
随着新医改的逐步推进,我国的医疗环境正悄然发生着变化,随之而来的,保险公司固有的医疗理赔操作正面临着更大的挑战:1、从医疗环境来看,“建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新医改五项重点举措之一。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一级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未评级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
国家安排约一万亿元新增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
国家大力推广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将在每个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配备合格的全科医生,他们将成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中坚力量。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研究综述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研究综述摘要:伴随医疗保险的各种改革的进程,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其对医疗服务的希求、供给、利用和监督带来的不同程度的影响。
国内外的专家和学者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对其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产生和表现形式)和规避两方面研究的有关观点和结论做了概述关键词:道德风险医疗保险规避一、产生背景及现状道德风险,一般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
它也可表述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为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而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医疗保险系统中医、保、患三方的博弈关系,在医疗保险额度领域中存在的一种非理性医疗服务供给和消费行为。
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变化及医疗科技进步等因素都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
然而, 医疗费用迅猛增长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现有医疗保险体制所存在的种种缺陷而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 患者和医方都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过度提供医疗服务, 最终导致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医疗费用的攀升。
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医生和患者为了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过度提供或过度索取医疗服务,从而造成医疗卫生资源使用的低效率和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从1995年到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医疗费平均每年增长20.87%,农村居民人均医疗费平均年增长14.67,均高于同期8.60%的GDP年增长率。
[2]这样一个比例,即使对发达国家而言也是难以承受的。
这种趋势若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国家财政将会难以为继。
我国于1998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运行若干年后发现各地统筹帐户超支现象严重,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大隐患。
医疗保险市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使医疗费用呈不断增长趋势,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医疗卫生保险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因而对我国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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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1: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原因(1)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类道德相关的无形因素,即因个人不诚实行为导致社会财富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不诚实行为或恶意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道德风险过去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再加上保险制度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越来越普遍,保险道德风险已经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独特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被保险人通过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而获得保险利益的风险,以及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获得保险利益的风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被保险人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与一般风险相比,保险道德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正常情况下,实际的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所以很难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来预测,所以很难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但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导致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行。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尽可能降低发生率。
(2)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常见的表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虚拟保险主体;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道德风险源于人类的自利本性。
受利益驱使,人们可能会做出一些违法行为。
此外,保险机制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
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是指某一方对某些事件的了解或概率分布,而另一方不知道这些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在交易双方的相应经济人之间或在形成的合作关系中不对称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所知道的保险商品信息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的介绍。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人和中间人掌握保险标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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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健康保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健康保险具有特殊的经营特点和规律,其自身在经营过程中同样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竞争风险、产品风险、定价风险、道德风险、逆选择风险、偿付能力风险、投资风险、利率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在承保和理赔业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产品风险、道德风险、逆选择风险。
理赔是保险公司兑现销售保单时的承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同时,理赔也是权利人获得实际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必经途径。
每一件满意的理赔都是推动展业最好的广告,高品质的理赔服务最能反映公司对客户的尊重。
健康保险理赔只是健康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除了面临产品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社会风险外,更多的是道德风险。
下面分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医疗险理赔中道德风险的类型及表现形式所谓道德风险,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不实行为故意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造成损失结果或扩大损失程度,从而给保险人带来损失。
从理赔实践看,我们所能见到和面临的道德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客户的社会道德风险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即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这些道德规范和准则,与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又有所不同,它不是靠行政或法律的强制手段去执行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起作用的。
大多数时候表现为个人的行为品质。
保险作为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在人们防灾减损的实际需求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行为方式及思维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等特征,直接导致了某些人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从而出险了“打保险金主意”的现象,主要表现为:逆选择、不如实告知和其他不诚实行为等。
1、逆选择逆向选择指在购买健康保险的人群中,有些人可能有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比如他们很容易得病,有家族病史,或天生喜欢以比较危险的生活方式生活等。
这样的风险信息是个人的私人信息,保险公司无从得知。
这类人群相较于低风险人群,更加愿意并主动购买健康保险,这就是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往往跟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互相关联。
2、故意不如实告知有些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投保时故意隐瞒自身的身体状况。
比如某客户投保前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投保时却对保险公司关于健康方面的(书面)询问故意不作真实陈述或作虚伪陈述。
另外一种故意不如实告知情形是先出险后投保行为,即业界所说的“倒签单”。
3、其他不诚实行为故意夸大事故程度;被保险人以病情严重为名,小病大养,延长治疗时间或住院时间,以获取利益。
这种情况以住院定额(补贴)型险种出险最多。
在内地某郊县市场曾流行这样一句“民谣”——想赚钱,快买**保险!虚报出险性质:利用医学诊断上的不确定性,借外伤理由住院治疗已有疾病。
这种情况多见于以腰椎/颈部扭伤为名治疗腰椎间盘脱出症/颈椎病。
冒名顶替,一人投保全家看病。
超量开药,滥开大处方,反正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
(二)代理人的职业道德风险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代表,其一言一行均代表保险公司的社会象。
目前在保险销售市场确实有极少数代理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监管规定,给保险公司乃至保险行业均带来了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误导/诱导客户、代签名、隐瞒实情等行为。
1、误导客户对保险责任作不切实际的讲解在销售重大疾病保险时,对病种含义作模糊讲解,导致客户在申请理赔时,申请条件与条款约定明显不符,客户感觉受骗而迁怒于保险公司。
如有个客户在购买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后因体检发现有“慢性肝炎”而要求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声称当初业务员就是这么告诉他的——“得了慢性肝炎也能理赔”。
实际上,申请理赔时,并非只要确诊患慢性肝炎就能理赔,而是需满足条款约定的全部条件。
在销售医疗险产品时,误导客户“什么病都可以理赔”、“全部医疗费用都可以100%报销”。
而在理赔时,赔付结论与客户的期望值不符,客户就会大骂“骗人的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电话销售人员本质上也是属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时常接到客户因被误导而对电销人员的电话投诉。
片面夸大产品的投资功能私自承诺较高的(分红)回报率,没有对客户说明回报率(分红)的不确定性,导致客户将保险与储蓄混同,为获得高额回报才在保险公司投保。
在健康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以银行保险较为常见。
诱导客户做不实告知,隐瞒实情有些代理人受利益驱动,为获取佣金,隐瞒客户实际情况,导致公司无法对此类投保做出正确评估,多以标准体承保,以致频频引发理赔,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主要表现为:明知客户患有某种疾病,却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做虚假陈述。
在健康险理赔中,医疗险的理赔有近1/3属于医学上的慢性疾病或属于可以延缓治疗的疾病,如慢性鼻炎、胆囊结石/肾结石、子宫肌瘤、各种囊肿等。
在理赔调查中,许多客户坚称,代理人对其所患疾病有所了解,但不让其在投保书中告知,以免影响承保。
客户已明确向代理人告知健康状况的某些问题,但代理人故意在投保时不予以体现。
此类情况往往与代理人代签名共同发生,但也有投保单是由客户亲笔签名的。
此类签名有两种情况,一是客户知道代理人没有如实填写其告知的内容,采取了默视的态度,类似于代理人诱导客户作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晓代理人没有如实填写其告知的内容,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某些将已签字的空白投保单交给代理人让其代填所致。
上述两种情况,客户均应负有一定责任。
但无论情况与否,均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潜在的理赔风险。
故意选择高危险人群健康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频繁发生大量的医疗险理赔,如有的代理人就到医院推销健康险产品,主要对象是门诊病人,利用目前医疗病案管理上的漏洞,怂恿客户理赔,以获取佣金利益或其他利益。
2、代签名在人身保险及健康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代签名背后常常隐藏着代理人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欺诈。
如为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向其作关于保险条款的不实陈述,或不如实转达投保人所告知的事项,使保险人对木不该承保的危险做出承保,由此会造成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
这就是保险代理人存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
(三)医疗环境的道德风险健康保险理赔与医疗行业具有密切的相关性,故而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风险是理赔中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1、定点医院管理力度不够无论财产险公司、寿险公司,还是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均指定了定点(就医)医院,但这种风险管控的力度显得很苍白,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起到了约束客户的作用。
究其原因,主要与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有关。
医院与保险公司没有利益关系,保险公司不能干预医生的诊疗行为,对医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额外赔付。
2、医务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少数医务人员不注重职业道德,病历记录没有真实反映病情的进展情况,或者在病历中故意作避重就轻的描述,或者有意规避合同约定的观察期等等。
有的甚至伙同被保险人涂改、伪造病历资料,出具虚假诊断证明,以骗取保险金。
上述现象集中反映出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在协作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制约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管控,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中也凸现出医保协作的重要性。
二、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法律环境不完善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些内容显然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使得一些非善意投保人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加剧了理赔风险,因此,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目前国民的保险意识虽有提高,但法律意识淡漠。
有些客户并没有真正认识商业保险的性质,只看重赔偿而忽略自身义务。
利益的驱使令普通大众不认为在保险索赔中的不道德是一种错误、甚至可耻的行为。
在不少人看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是可以原谅的过错,只是一种“爱占便宜”的劣根性,并非什么违法行为。
社会舆论片面地倾向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弱势群体,舍弃了相对强势群体的利益。
这种社会评价使保险理赔中的不道德行为失去了社会公众监督,给一些心术不正之人提供了“生财之道”,其在实施不道德行为时有恃无恐。
(三)舆论导向的影响媒体关注更多的是保险公司如何快速理赔、如何简化理赔手续,对这方面的宣传相对较多,而对教育投保人如何正确认识保险,保险公司正当的风险控制是维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宣传的少;对保险公司维护权道德行为的谴责力度较小。
(四)社会的“诚信体制”亟待建立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诸如客户的健康资讯缺乏统一管理,财务状况更是无从核实。
尽管《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包括其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但由于客户所作的仅仅是有限告知,实际上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保险公司在调查取证中又缺乏获取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的渠道和有效手段,这就给对道德风险的管控带来了很大困难。
三、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正确面对和解决健康险理赔屮的道德风险问题,仅依靠保险公司的努力还远远不够,需要社会、个人、保险公司、司法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的大力配合。
(一)加强公司自身建设,完善公司治理首先应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员工的法制教育,尝试改革现有代理人佣金制度,使代理人的佣金不仅与业务数量挂钩,还要同业务质量挂钩,防止业务员因短视行为而承揽高风险人群的保险。
对于类似行为,一经发现,应该严厉惩罚,情节严重的,比如串通投保人共同骗取保险金的,应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追偿制度,对那些因故意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代理人,无论其是否还在从事本行业工作,都要追究其责任。
公司内部还应建立高风险业务员和客户名单,加强对此类人群的监控与追踪管理。
其次,要切实落实核保核赔人制度,尊重、理解两核人员的工作和劳动,充分认识到两核人员的职责就是为公司管控风险,做好把关人,而非阻碍业务发展的“绊脚石”,应深刻认识和理解两核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权威性,这样才能避免因业务压力出现行政干预承保、理赔的情况发生,使其能够恪尽职守,真正把两核的风险管控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承保过程管理,保证业务质量加强承保管理,变“风险管控”为“风险防控”,在承保前加强对客户信息的调查,从源头上做好把关工作。
与业务部门资源共享,提供理赔客户资料,协助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四)加强社会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社会法制建设,使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过程中的各种事件时,能够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