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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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会场和主席台不摆放花卉,不安排照相合影。
五、对工作人员出差的接待,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六、工作人员出差和会议选择定点饭店,可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或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中查找。对定点饭店无故未按照协议履行服务义务等情况,可直接向该地区定点饭店管理员(各地财政部门设置了定点饭店管理员)进行联系,也可以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的预设功能对定点饭店进行投诉。
四、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会场和主席台不摆放花卉,不安排照相合影。
五、对工作人员出差的接待,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七、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到定点饭店应携带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协议价格入住到相应类型房间。退房时要主动交纳住宿费,索取正式发票交财务部门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单位转嫁费用。
八、为保证与出差住宿定点管理工作的衔接,原《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中“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规定于2007年9月30日停止执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出差和组织会议,加强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和会议未按照定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的,一律不予报销。

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闽财行[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行[2007]59号)省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闽财行〔2007〕2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工作已完成。

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避免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为确保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到设区市必须到定点饭店(或内部宾馆)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定点住宿,可以在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必须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

陪同中央机关出差人员时,可入住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

二、省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应携带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入住相应类型的房间。

出差住宿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报销,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且没有交纳伙食费的,回单位报销差旅费时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三、为了减少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出差任务的影响,保证与出差住宿定点管理工作顺利衔接,闽财行〔2007〕25号通知中有关出差到设区市的住宿费标准暂时按照厅级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上限300元,处级每人每天上限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上限100元的规定,于2007年10月30日停止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县(区)财政局认真组织做好2016-2017年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采购工作。

各地区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南昌市财政局2016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四章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价格的变动调整第五章对会议定点场所的监督检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南昌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和节约行政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以及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必须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承办上级会议,必须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联系住宿和办会。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在无会议定点场所的县(区)、乡(镇)举办会议仍按现行会议费制度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公共服务A01公共安全服务A01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教育公共服务A0201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国防教育服务A03就业公共服务A0301就业指导服务A030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创业指导服务A0304人才服务A04社会保障服务A0401儿童福利服务A0402基本养老服务A0403社会救助服务A0404扶贫济困服务A0405优抚安置服务A0406残疾人服务A0407法律援助服务A05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应急救治服务A0504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科技公共服务A0701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技术创新服务A08文化公共服务A0801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体育公共服务A0901体育组织服务A0902体育场馆服务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1社区治理服务A10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A1005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城乡维护服务A1101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林区管理服务A1212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灾后防疫服务A1406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公共信息服务A1502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行业管理服务A1601行业规划服务A1602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行业咨询服务A1609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监测服务A1704气象服务A18其他公共服务A1801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法律服务B0101法律顾问服务B0102法律咨询服务B0103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见证及公证服务B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课题研究服务B0202社会调查服务B03会计审计服务B0301会计服务B0302审计服务B04会议服务B04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工程服务B060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工程监理服务B0603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和评价服务B08咨询服务B0801咨询服务B09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B0902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数据处理服务B1003网络接入服务B1004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B11后勤服务B1101维修保养服务B1102物业管理服务B1103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餐饮服务B1106租赁服务B1107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翻译服务B1202档案管理服务B1203外事服务——结束——。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文 号】财行(2016)214号【发文日期】2016-06-29【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会议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宾客版)使用说明

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宾客版)使用说明

附件2: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宾客版)使用说明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北京中财信科技有限公司目录一、宾客查询、预定饭店流程 (3)1.1饭店查询、预定 (4)第一步:查询饭店 (4)第二步:选择饭店 (5)第三步:预订饭店 (6)第四步:核对信息 (6)第五步:完成预定 (8)1.2管理自己的订单 (9)查询订单 (9)查看订单明细 (10)1.3打分和评价 (11)1.4疑难解答 (12)1.5 找回密码 (13)1.6管理个人信息 (14)一、宾客查询、预定饭店流程本使用说明是针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进行饭店查询、预定的详细操作使用说明。

宾客版操作员要求:1.操作员能熟练使用计算机上互联网。

2.操作员必须认真阅读本操作说明。

首先打开IE浏览器“”,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

() 初次使用的用户要求进行用户注册(已注册用户可以直接登录)。

在进行注册时,用户点击“注册”按钮,阅读网站的使用协议,并选择“同意”之后,进入注册信息填写页面。

宾客用户注册需要填写的信息。

如图:其中用户名,密码,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手机,固定电话是必填项。

密码要求6位以上。

当宾客通过网站进行酒店预定时,以上信息用于饭店与预定人进行联系,所以要求这些信息真实可靠。

1.1饭店查询、预定用户可以通过地域、饭店名称、饭店星级等条件,在网站上查询所需饭店信息。

用户可以在网上直接预定查询出的饭店。

查询、预定饭店过程中,系统会逐步给出操作提示,饭店查询、预订流程示意图如下:第一步:查询饭店酒店查询提供了多种查询方式,通过首页上的“酒店查询”栏目中的条件查询、高级查询,或者点击地图上的某一地域,可以得到符合条件的饭店。

查询板块如图:第二步:选择饭店根据用户设定的条件,系统会查询到所有符合该条件的饭店,并以列表的形式显示出来(如下图)。

在饭店列表中选择需要预定的饭店。

点击“查看详情”或者“进入预定”进入饭店预定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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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投入
使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行[2017]7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4.19
【实施日期】201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通知
(财办行〔2017〕7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规定,党政机关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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