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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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
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9(000)00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
【总页数】4页(P38-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J],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J],
4.省财政厅省证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5.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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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会协〔2018〕61号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巩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继续发挥综合评价对事务所“自动比动、对标提升”创先争优机制作用、促进事务所党建与业务有机结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启动开展2019年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工作只对事务所进行评价,不再进行排名。

现就事务所综合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事务所开展信息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组织本地区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参与综合评价工作,指导事务所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及时填报相关指标信息。

事务所仍沿用上年度的方式进行填报,即通过接收电子邮件或在中注协网站下载,获取综合评价表(Excel格式),并根据以下要求填列有关信息:1. 使用Excel 2007及以上版本,下载并打印综合评价电子表格。

2. 填报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3. 为便于指标信息汇总,请勿自行修改设定的数据格式,并确保表中填写的事务所代码与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完全一致。

4. 为减少事务所填报负担,并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对评价表部分指标数据信息,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

相关信息以2018年12月31日为时间基准。

5.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各指标信息填报范围均为包括总、分所在内的合并信息。

6. 各指标的填报信息,应当有证明其真实性的档案资料或者工作底稿。

二、审核和汇总事务所填报信息事务所完成综合评价表的填写后,将电子表格及加盖事务所公章的纸质表格送给所在地方注协。

事务所须按本所实际情况认真填报,并对填报内容负责。

地方注协应对本地区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表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名称和事务所代码的填列是否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是否存在漏填指标、是否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是否私自更改表格内容和样式等,同时对事务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最后将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电子表格,集中报送中注协。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补充通知

1 / 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补充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含深圳分所):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须结合网上报备同时进行。

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深圳分所)在书面报备前应完成网上报备程序。

事务所、分所可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开展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开展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开展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开展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科、室、所、中心:为切实做好我区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组织开展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财督〔2019〕5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静安区开展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静安区财政局2019年7月4日静安区开展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组织开展2019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财督〔2019〕50号)相关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局财政中心工作,按照本年度全局财政监督工作要点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9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如下:一、选户原则和重点(一)结合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和区情实际,围绕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从地方金融、扶贫、环保三个领域中选择一至两个领域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取得上述领域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的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必要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重点行业开展检查。

(二)根据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的规模和业务收入,结合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档案信息,有针对性地抽取被查单位,选户原则主要有:一是辖区内纳入上海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2018年-2020年中标代理记账机构;二是结合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列入第四类监管措施的机构;三是代理记账业务收入、客户数与从业人员数量存在异常的机构;四是代理记账业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或客户数量50家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将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条件从“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 计业务”放宽至“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 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该条款的修订既是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更是为了持续激发行业活力。今后,担任事务所合伙人 (股东)不再局限于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执业满5年;只要在会计师事务所累计从事审计业务满10年, 且最近3年连续,一经取得执业资格,即可以成为合伙人(股东)。这一调整不仅有利于事务所培养和留住年青人, 也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转入其他行业后的再回流,促进专业知识的交融贯通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提升。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 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增强制度的适用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财政部于2015年6月和8月,分别在北京和深 圳召开专题座谈会,逐条逐款予以研究论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于2015年12 月份书面征求国务院审改办(以下简称国审办)、国家工商管理局、地方财政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同时通过“中 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财政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直接需要。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 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3〕44号),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财 政部门。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2014年,我部暂通过发布规范性文 件方式对贯彻落实衔接事宜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相关要求和调整应在《办法》中体现。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1.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c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江医薛杰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电话:************/68553012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11月23日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压实事务所主体责任,指导事务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事务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备案办理指南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备案办理指南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备案办理指南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许可改革措施的通知》(京财会[2018]2559号),要求简化变更报备程序,全部实行网上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在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主任会计师和首席合伙人、分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变更备案工作,必须加强对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应指派专人负责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备案报备工作。

财政局也将定期和不定期深入事务所进行设立条件和设立许可的检查,对变更备案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办理变更备案的程序和方法:(一)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网上提交变更申请。

点击用户登录,用户名、密码进入(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和初始密码mof12345)。

进入“变更审批”,点击新增,网上填写变更事项,其他表格和资料扫描进行“附件上传”,保存送审。

网上操作问题,请咨询财政部网管人员,电话68553117;其他问题咨询55592326及北注协的QQ群(群主: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群中会计处工作人员负责解答变更备案相关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变更备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需上传材料(一)事务所名称变更上传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2、工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重要提示:去工商局变更之前请先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事务所重名查询,再去工商局核准名称。

网上变更确认后换发执业证书。

(二)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变更上传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新旧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同时签字;2、工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重要提示:法人和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必须一致。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14•【文号】财会〔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国有企业,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监管,强化审计报告查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推动实现全国范围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不法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提升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更加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审计报告查验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

被审计单位、银行、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等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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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
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通知: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
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三)2019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9
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19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
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
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
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
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
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各省级财政部门(含
深圳市财政局,下同)应当高度重视,优化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
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并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包括:相
关信息是否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
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本地区是否存
在“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
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9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完成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
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
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并上传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各地区行业管理
综合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审查情况,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情况,本地区执
行97号令等有关情况以及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
见建议等。

同时,请各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次报备工作认真梳理总结近5年来贯彻落实“放管服”
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下一步需统筹协调的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随同本
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一并上报。

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
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电话(略)(带电话(略)
技术支持电话(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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