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第一节罪过形式故意过失教材课程

合集下载

犯罪过失刑法学教学设计

犯罪过失刑法学教学设计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
(1)认识因素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
轻信能够避免:
①过高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
②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
③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2)意志因素
问题:甲、乙的行为属于——
A.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三步教师小结并且总结
思考;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教师小结;
联系;
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区别;
(1)在认识因素方面(2)在意志因素方面
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案例分析;
甲、乙2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听说邻县使用“电猫”效果很好,就去观摩取经,并买回一台“电猫”。甲、乙2人安装好“电猫”,并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裸电线,距地面40厘米。在裸线通过的路口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为:晚7点开电,早6点收电。村民丙某盗伐林木,于早上5点30分触电身亡。
第一步,教师通过案例导入,使学生进入新课状态并且产生一个疑问这样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然后教师提问学生,发表观点,最后总结出本节课的课题。
第二步;通过回忆犯罪构成要件的知识,引导学生进入状态,彻底掌握新课内容。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教师通过基础理论课的学习,进一步通过说明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学生通过教师的讲解要明白“折衷说”是我国坚持的观点·。
第四步课堂讨论案例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一)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1、区别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标准
依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 凡是行为人明知故意的具体内容和确定趋向的, 是确定故意; 凡是行为人对故意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趋向不甚明 确的,是不确定故意。
【注意】不能把确定故意等同于直接故意,把不确 定故意等同于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不要求一定是明确具体的 认识。可以是对危害结果明确具体的认识,也可以 是对结果的一种概括认识;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 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
必然性 明知“会发生”
可能性
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刑法还要求行为人认识 到特定事实的存在。
包括对法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的认 识。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
其一,对故意的具体内容认识得不明确。
故意的认识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对侵害的性质认识不明确,如对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死亡结果还是伤害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是对侵害的对象认识不明确,对自己行为直 接作用的物究竟是什么或人究竟是谁的认识处于不 确定状态,例如行为人向人群射击,是打死甲,还 是乙,抑或是丙,都不能肯定; 三是对侵害范围不明确,例如爆炸会死一人, 还是多人等等。
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明 知”、“预见”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行 为及危害结果的认识;“希望”、“放 任”、“轻信能够避免”指的是行为人 对危害结果的的态度。
据此,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 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罪过的形式
罪过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犯罪的故意与 犯罪的过失。
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两者紧密结合,有机统 一,构成故意的心理态度。
(一) 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

第十章 故意犯罪形态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主站

第十章 故意犯罪形态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主站

5、甲某在夜晚乡间小路上将一女子拦住, 扑倒在地。当感到该女无力继续挣扎时, 就松开了手。该女说,地太湿。甲某表示 可以到较为干燥的小路上去(发生性关 系),同时架着该女向路边走去。这时迎 面开来一辆打着大灯汽车,该女即乘机挣 脱向汽车跑去。甲某也没有继续追赶。 试分析甲某的形态。
二 犯 罪 未 遂 的 类 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
(一)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二)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不能犯未遂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 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 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 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具有时空性,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 具有自动性。 主观条件。 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自动性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这是 成立自动性的前提条件。 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自愿放弃犯罪,这是成立自动 性的关键条件。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应当” 必须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2、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3、犯罪中止的特征与刑事责任。 4、姜某于某晚深夜蒙面持刀抢劫某妇女的钱包 (内有人民币约600多元、信用卡一张、身份证一 个)。回家之后,查看身份证时,发现被害人竟是 自己的邻居,于是第二天遂将钱包归还被害人, 并声称自己是开玩笑。 试分析姜某的形态。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故意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中止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危 害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种形态: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犯罪中止。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我国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具体判断标准: 第一,不能犯未遂行为应当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结果的可能性即现实危险性。 第二,不能犯未遂行为应当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结果的高度盖然性。 第三,行为所实现的构成要件结果应该是严重的结果。 第四,是否存在实现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由法官按照与行为人 同一类型的人行为时的一般立场进行事后判断。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和未遂
区别标志的犯罪。 2.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
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即成立既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种类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 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经将自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 实行终了,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行为人未能将自认 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结果犯场合,具有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可能性。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2.犯罪未得逞: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

《犯罪主观要》课件

《犯罪主观要》课件

总结词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其中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详细描述
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没有明确的认识,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故意。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是犯罪故意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对于意志因素的判断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表现和情况进行分析,例如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悔罪表现Fra bibliotek主观恶性
THANK YOU
感谢聆听
详细描述
犯罪目的与动机
总结词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或状态。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目的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详细描述
犯罪目的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目的可以分为直接故意犯罪目的和间接故意犯罪目的,以及简单犯罪目的和复杂犯罪目的等。
总结词
犯罪动机是指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动力。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动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详细描述
犯罪动机是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动机可以分为财欲、性欲、报复欲等类型,以及原始动机和衍生动机等。
犯罪目的与动机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也有一定的区别。了解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本质和主观恶性程度。
总结词
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所指向的目标或结果,而犯罪动机则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动力。在某些情况下,犯罪目的和动机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情况下,两者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某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财物,但其动机可能是出于报复或寻求刺激等其他原因。因此,在认定犯罪主观要件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目的和动机等因素。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01第十章第一节罪过形式故意过失-PPT资料19页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01第十章第一节罪过形式故意过失-PPT资料19页
大,可能为间接故意; (2)再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防果措施:认识到
可能性大,又未采取措施,则为间接故意;或者知道采取的 措施防果的有效性不大,也为间接故意。 2. 经验法则: (1)对于生命等重大法益的极端蔑视,可认为是间接故意。 (2)危险作业中仅仅只是故意违反规章,而无故意追求故意 或放任结果的,应认定为过失。 (3)没有客观把握,没有采取客观的防果措施的,宜认为是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
盖然性
放任
意志因素 意志内容 积极追求
不反对
过于自信 过 的过失 失 疏忽大意
的过失
无 不可抗力 罪 过 意外事件
预见到可能 没有预见 不能预见
可能性 无认识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轻信能够避免 根本反对
不能抗拒
根本反对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罪过形式
明知行为必然会发生结果
希望
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可能会发生结果 没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结果
(1)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自然性质) (2)以特定行为对象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要求
认识到特定行为对象 (3)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样态) (4)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时间、地点等
2、对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黄书-淫秽物品
3、非必要的认识要素
(1)责任年龄、不决定行为性质的身份 (2)数额、情节(客观超过要素) (3)行为的违法属性
(二)意外事件 1、定义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案例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六、罪过形式的区分和判断
故 直接故 意意
间接故 意
过 过于自 失 信的过

2016刑法总论(北大版)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016刑法总论(北大版)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h
3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有一
个至关重要的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 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 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 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 相互转化,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再前进为未遂形 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再转化为完成形态 。
(3) 对中止犯的从宽处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掌 握。
(4) 中止者所拟实施或刚着手实施的犯罪危害较 轻,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即“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h
24
h
2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
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 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 为标准,可以区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 来的原因或其距犯罪完成的距离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 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即必
须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对中止犯处理时要先 考虑损害结果。即对中止犯既不许可与既遂犯同 样处罚,也不允许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h
23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续)
(2) 对中止犯的处罚,应同时引用《刑法》第24 条和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的条文,在罪名上应 对中止形态有所体现。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 实行行为,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 的行为。

刑法总论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pt课件

刑法总论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pt课件
2021/4/18
• (4)举动犯的既遂 • 所谓举动犯,是指以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 Nhomakorabea具体犯罪的实
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对于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 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即告成立,而不论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 因此,对举动犯既遂的认定,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而不在于其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有形的危害结果。 •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行为人用 外国语进行反动宣传煽动,而其煽动的对象根本不懂外语,这事实上 是一种手段不能犯罪的未遂,而不宜按既遂罪论处。因此,举动犯着 手实行犯罪以后,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犯罪的既遂形态。 • 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 组织罪之参加行为。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 煽动行为。
注意:犯罪的既遂、预备 、未遂和中止只能存在于 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2021/4/18
•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 犯罪阶段是犯罪整个过程中依据某种标准划出的若干 分过程。直接故意犯罪可以分成以下几个大的阶段: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效果阶段。并不是每一个直接
故意犯罪都必然经过每一个犯罪阶段,但无论何种情 况,实行阶段都不可或缺。
2021/4/18
故意犯罪的形态
2021/4/18
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犯点点罪击点击预添击添备加添加的标加标概题标题念题、认定与处罚 犯罪未遂的概念、认定与处罚 犯罪中止的概念、认定与处罚
•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念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 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的不同结局状态,包括犯罪 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有无认识
(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1、理论上的区分:有无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2、案例分析
附加问题1:普通过失、业务过失 附加问题2:监督、管理过失 附加问题3: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
附2、监督过失
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过错形式 (1)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 (2)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 綦江虹桥垮塌案
2、对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黄书-淫秽物品
3、非必要的认识要素
(1)责任年龄、不决定行为性质的身份 (2)数额、情节(客观超过要素) (3)行为的违法属性
(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追求
天价葡萄案
(一)概念:明知可能+放任
案例:王晓龙投放铊盐案
(二)间接故意的构成
1、对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 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属直接故意
故 直接故 意意
间接故 意
过 过于自 失 信的过

明知行为必然、 可能发生危害结 果
明知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结果
预见到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 应当预见因疏忽 意的过 大意没有预见 失
希望发生
放任 轻信能够避 免
区别:认识因素的 程度(必然与可能 vs可能),意志因 素(追求vs放任)
区别:有认识vs无 认识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 判断规则: (1)先看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能性
很大,可能为间接故意; (2)再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防果措施:认识
到可能性大,又未采取措施,则为间接故意;或者知道采取 的措施防果的有效性不大,也为间接故意。 2. 经验法则: (1)对于生命等重大法益的极端蔑视,可认为是间接故意。 (2)危险作业中仅仅只是故意违反规章,而无故意追求故 意或放任结果的,应认定为过失。 (3)没有客观把握,没有采取客观的防果措施的,宜认为 是间接故意。
附加问题1:故意的学理分类
确定的故意&不确定的故意 (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
事前故意&事后故意 预谋故意&突发故意 有条件故意&无条件故意
附加问题2:故意的认定
对行为的故意和对结果的故意 推断:根据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的心态
例:走私“明知”、伪劣商品、盗伐林木、奸淫幼女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
(三)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故意、过失 目的、动机
认识错误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 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附3、注意义务违反的判定
应以行为人本人为基准(注意能力)
(1)主观说:个人标准说 (2)客观说:社会一般人或平均人标准说 (3)折衷说:主观说为标准,客观说为参照
判断危险是否明显增加 过失与无罪过 (1)生活过失:对危险物品的妥善保管义力 (2)业务过失:是否违反操作规则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 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三)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理论上的区别 对结果的态度、认识因素的程度、客观上回避结果的措施
2、案例分析 3、胡斌案Vs.张伟铭案
(一)概念
无认识的过失
(二)构成: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未预见
1、具有预见义务 (1)业务上的预见义务:法律规范确定的义务 (2)日常生活中的预见义务 :社会规范确定的义务 2、预见能力:注意的可能性 (1)主观说:个人标准说 (2)客观说:社会一般人或平均人标准说 (3)折衷说:主观说为标准,客观说为参照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一)不可抗力 1、定义
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发 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 免。
(二)意外事件 1、定义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案例
六、罪过形式的区分和判断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与过失犯罪
法定 结果 信赖原则(允许的危险)、危险的分配(都有过错)
(一)概念
有认识的过失
(二)构成
1、认识因素:发生结果的可能性
(1)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果发生可能性小
2、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相信能够避免结果
(1)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 (2)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 (3)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
区别:认识因素 的程度(盖然vs 可能);对结果 的态度(不违背 意愿vs根本反 对);有无客观 防果依据
区别:有无预见 义务抗 力
不能预见
不能抗拒
(一)过失与无罪过(有无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和防果能力) 1.生活过失:对危险物品的妥善保管义务。 2.业务过失:是否违反操作规则。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 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张金柱皇冠案Vs.苏秀文宝马案
罪过:认识因素(程度)+意志因素(程度)
罪过形式
直接故意 故 意
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 认识程度
明知必然、可能 必然、可能 希望
明知可能
盖然性
放任
意志因素 意志内容 积极追求
不反对
过于自信 过 的过失 失 疏忽大意
的过失
无 不可抗力 罪 过 意外事件
预见到可能 没有预见 不能预见
可能性 无认识
轻信能够避免 根本反对
不能抗拒
根本反对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罪过形式
明知行为必然会发生结果
希望
直接故意
明知行为可能会发生结果 没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结果
放任 轻信
大意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1、必要的认识要素(对事实的认识)
(1)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自然性质) (2)以特定行为对象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要求
认识到特定行为对象
(3)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样态) (4)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时间、地点等
2、放任意志:容认结果发生 (1)不是确信结果可以避免,而是确信结果更可能发生 (2)对结果发生采取无所谓态度,听之任之 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认识、意志
(三)间接故意的通常表现形式
1、为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2、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 3、瞬间冲动下不计后果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