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罪过形式的区分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

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李 梁(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提要: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单一罪过说与混合罪过说之争。
在单一罪过说内部,又有过失说、故意说与择一罪过说之争。
过失说和故意说不但不能穷尽《刑法》第388条的文义,人为地缩小了处罚范围,而且不符合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混合罪过说的致命缺陷在于违反了定罪上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这一责任主义的基本要求。
择一罪过说主张,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规范层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能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确定。
从立法现状看,择一罪过说比较符合实际,不但最贴近刑法的文义,而且最有利于贯彻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有利于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理念。
但是,择一罪过说在有效贯彻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以及实现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建构性不足的问题。
为此,实现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从择一到二元的转变,从立法上明文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并根据不同罪过形式设立轻重不同的刑罚,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择一罪过说;二元罪过形式;责任主义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21)01-0108-08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以来,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就成了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先后出现了过失说、故意说、混合罪过说、择一罪过说等不同观点。
各种观点“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相持不下。
从理论上看,这种学术争议给如何确定个罪的罪过形式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对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的影响更值得思考。
理由很清楚,如果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过失,那么就无法把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会出现处罚漏洞;如果把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故意,那么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就无法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同样会出现处罚漏洞。
罪过的本质及其分类

罪过的本质及其分类传统罪过理论在形成和沿革阶段未能汲取心理学关于情感的研究成果,致使自由意志罪过理论与认识主义罪过理论作为罪过理论传统的本源具有先天的不足,在其之后的罪过理论无不继承了其阙如情感因素的缺陷。
当代罪过理论认为,罪过的本质是行为人认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体意识,在这种心理态度中,理智和情感的作用有大小之分,依此可以将罪过心理划分为理智罪过和情感罪过。
标签:罪过;罪过情感;理智罪过;情感罪过心理態度是犯罪的本质,〔1〕主观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2〕由此可见罪过在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中的重要性。
理性看待罪过心理,必须认识到罪过的本质,而传统罪过理论对于罪过本质的认识具有先天不足,因此对罪过本质的认识,应当打破传统习见。
对罪过心理认识的明确和深化,必然要对罪过心理进行分类,而传统罪过的分类方法因为没有考虑情感因素而失之偏颇,所以对罪过的种类,必须进行全新的划分。
一、罪过的本质在客观归罪的历史时期,人们没有主观罪过的观念,也自然没有对罪过本质的思考。
对罪过本质的拷问始于主观归罪之时,而关于罪过本质的理论说明直到罪过理论产生之后才开始形成。
(一)罪过本质的历史考证自十八世纪中叶刑事古典学派系统提出罪过形式学说迄今,也即在罪过理论相续沿革的时期,处在19世纪中叶以至整个20世纪,而这一时期正是科学心理学的创建时期,〔3〕科学心理学着重研究的是情绪的产生和发展的生理本质问题,其对情感研究的匮乏状况,使它不能向罪过理论输送成熟的情感研究成果,以至于罪过理论中情感因素的缺失,不仅得之于先天不足,亦受之于后天持续的营养不良。
1. 自由意志罪过理论的本质观自由意志罪过理论〔4〕基于“理性人”的经验假设,强调人根据理性选择行为的自由,把刑事责任的本质视为对自由选择为“恶”意志的非难。
在自由意志罪过理论的语境中,罪过的本质是行为人对造成危害结果行为的自由意志。
2. 认识主义罪过理论的本质观认识主义罪过理论〔5〕派生于近代实证派刑法学(即新派)的社会责任论,以实证主义的决定论为建立其理论的根据。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研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具有危害性的罪行,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
驾驶员的行为如超速、违章变道、酒驾、疲劳驾驶等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旨在探究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并列举最少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罪过形式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疏忽、过失和故意。
其中,疏忽是指驾驶员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错误,但是不具有过错性和预见性,无法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过失是指驾驶员在行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但是其程度不足以构成故意;而故意则是指驾驶员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危险后果,但是仍然故意实施。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杨某驾驶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超速、分心等行为导致车祸,致使多人死伤。
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处交通肇事罪。
杨某的行为属于过失形式的罪过,因其本身并没有故意的意图,但是行驶中的错误判断和驾驶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也是应该追究起来的。
案例二: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因驾驶失控导致一名行人被撞飞,并致死。
经司法鉴定,王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标准。
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处以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这是一个明显的故意形式的罪过案例,王某明知自己饮酒后驾车会对他人安全造成威胁,却仍然暴走行驶,导致人员伤亡甚至死亡。
案例三:张某经常疲劳驾驶大货车,因疲劳导致掌握不好车速,不慎碾压了道路边的多名行人,导致多人死亡。
经鉴定,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失行为。
虽然张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故意的标准,但是其长期疲劳驾驶的行为必须加以制裁,以免再次发生类似劫难。
总之,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过失和故意三种形式。
在实践中,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情况来判断罪过形式,找到适合的处罚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
同时,广大驾驶员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交通规则,避免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此外,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也需要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和经过,从而进行判断。
刑法罪过的名词解释

刑法罪过的名词解释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各种罪过及其名词解释是了解和理解刑法的基础。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罪过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增进读者对刑法的认识。
绝对性罪与相对性罪在刑法中,有些罪行具有绝对性特征,即无论任何情况下都将被认定为罪行,如谋杀、强奸等。
而有些罪行则具有相对性特征,即其罪与非罪的判断需要考虑特定的情境和条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这种区分在进行法律裁判时至关重要,以确保公正和公平。
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动因。
有些罪行的动机是因为个人欲望的满足,如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犯罪;而有些罪行则可能源于对社会不满、个人情感纠葛等,如恶意诽谤、报复等。
犯罪动机的解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罪行的背景和原因。
主观故意与过失刑法对罪行的要求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两个要素。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故意实施了违法行为,明知其结果将导致违法;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未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由其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后果。
以杀人罪为例,如果犯罪人故意使用武器袭击他人导致其死亡,那么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而如果犯罪人由于注意力不集中而导致手中的工具意外伤及他人致死,那么犯罪人具有过失。
趣味犯与徇私枉法趣味犯是指以满足个人好奇心、获取快感为目的而犯罪。
这类犯罪往往与心理扭曲、社会隔离等因素有关,如恶意侵犯他人隐私、故意捕杀宠物等。
相比之下,徇私枉法的行为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个人利益或满足他人要求而违背法律,如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
这两类罪行在司法实践中都应受到严厉打击,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蓄意犯与临时犯在刑法中,犯罪人将其犯罪行为谨慎计划、预谋并实施的被称为蓄意犯。
这类犯罪往往具有较高的预谋性和预见性,如预谋杀人、预谋抢劫等。
相比之下,临时犯是指犯罪人在被某种冲动或情绪支配下,在一时冲动之下突然犯罪,如情急之下的故意伤害。
这两类犯罪在量刑和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判断和裁定。
柏浪涛考点+真题

柏浪涛2010年刑法套餐第二季刑法100个星级考点 + 100道题复习资料:由于授课时间所限,100个星级考点无法一一详解。
详细内容可以参考柏浪涛著:指南针2010年《刑法攻略》(研究出版社)。
说明:试题都是不定项选择题。
应注意的是,不必用这份试题的答对率来检测自己的复习状况,否则会崩溃的。
因为题目很难,难在每项都是个考点,而司考命题不会如此。
所以,重要的是掌握其中的考点,而非答对率的高低。
答案解析在课堂讲解。
该套试题是修正版,与课堂讲解版的个别试题有差别。
总论一、刑法的解释方法★扩大解释走私弹壳解释为走私弹药、故意毁坏财物解释为包括动物、类推解释缩小解释特别自首中其他罪行仅解释为不同种的罪行补正解释纠正解释,减轻处罚解释为法定刑以下不包括本数当然解释反对解释【1】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属于类推解释同居:通奸加共同生活B. 将重婚罪中的“婚姻”解释为包括事实婚姻,属于类推解释扩大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加公开同居C. 盗窃罪中规定有“盗窃金融机构”的情形,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括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张解释D. 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括电子邮件,属于扩张解释答案:B二、罪刑法定原则★2个思想基础:民主主义,自由主义。
8个要点:(1)法律主义;(2)禁止习惯法;(3)禁止事后法;(4)禁止类推解释;(5)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8)明确性原则【2】下列情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有(A )A. 在适用刑法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解释取向应客观独立,只有在对被告不利的,但不是所有的都这样B. 在解释刑法的含义时,应从立法原意中去寻找,而不能从客观现实中去寻找正好相反C. 法官在判决书中将法学理论作为判决理由没说是法定依据,可以D. 在行政法中规定罪刑规范不可以答案:C三、罪刑相适应原则★1.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故意、过失) + 人身危险性。
复合罪过形式探析_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_储槐植

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储槐植 杨书文问题的提出关于现行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心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论说。
一种认为,滥用职权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0,玩忽职守罪/必须出于过失0;112国内大多数论著持类似观点。
另一种认为/玩忽职守罪多数是过失0(言内之意是并不完全排除故意)))引者注),/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者间接故意0;122/不论滥用职权罪也好,还是玩忽职守罪也好,主观上都是既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0。
132前一种观点是我国通行刑法理论的演绎:同一法条规定的同一罪名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不能兼有。
后一种观点与通行理论不相符合,却符合实际情况,也反映立法原意,142我们表示赞同。
然而持此论说者大都没有从深层理论上对这种/同一个罪名兼有两种罪过形式0的法律现象进行解读,因而忽略了这种与通行理论不/兼容0的新法律现象对通行罪过形式理论的影响。
本文拟在粗略介绍国外刑法罪过形式的基础上,对我国通行罪过形式理论进行反思,以解读这种新的法律现象。
一、国外刑法罪过形式概览(一)法国法国刑法理论中,罪过形式主要区分为犯罪故意与刑事过失。
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完成人们知道的为刑法禁止之行为或者放弃完成人们知道的为法律所命令之行为的意志。
所谓刑事过失,又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违警罪过失之区分。
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因笨拙失11212213214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修改研究小组0在1995年和1996年多次讨论并设想给玩忽职守和新增滥用职权两罪分别设计构成特征。
鉴于两罪主观要件均非单一罪过形式(即只为过失或者只为故意),尽管前者以过失为主而后者以故意为主;最终还是建议立法时放弃下定义的做法,并将两罪放在同一法条下(因它们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仿)以表示两罪的主观要件没有质的区别,即现在见到的刑法第397条的写法。
第八章罪过

4、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故意犯罪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正确理 解这一概念。 (2)有助于正确定讨论案例
被告人王素英,女,50岁 农民。被告人庄成,男32岁,农民。王素英在年轻时 就装神弄鬼给人看病,从中骗取他人钱财。后来停止了活动。从1993年开始,她又 重操旧业咱称“活菩萨”,仙人附体,到处装神弄鬼给人看病,骗取钱财。1995年2 月27日,被害人周淑兰(女28岁)精神病发作,在家中吵闹,周的丈夫和姐姐将周领 到王素英家中,让王给治病。王素英看过周淑兰后说周有男鬼附身,必须用酒火送 鬼。要周的家人将周的衣服脱光,只穿一条裤权。然后将白酒和醋兑在一起,用火 点燃后,抓起酒火在周的全身搓擦,并用树条抽打,致周身上多处被烧起水泡,疼 痛发抖。周淑兰治完病后被家人领回。3月1日中午,周淑兰对家人说自己心里难受, 浑身疼痛难忍。周的家人又将周送到王家中治病。王先是用香灰泡水给周喝,后又 说:“前次送鬼没送好,还得再送一次。”让周的丈夫买来白酒和醋。晚上,庄成来 到王家串门,王将庄留下帮忙为周淑兰送鬼,说周“不老实,好动,”让庄成冒充 “霸王神",唬住周。庄听后表示同意,尔后,王素英将庄领到周面前说,"霸王神 在这里,不许乱动。"遂即将2斤白酒和1斤醋倒进盆里点燃,令周脱掉衣服,并要周 的丈夫和姐姐分别按住周的双臂和两腿。由庄成抓起酒火往周的身上淋酒,王素英 在周的身上来回搓擦,周被烧得惨叫,"没有鬼了,不能再烧了,"王素英见状仍坚 持说,"没有事,伤皮不伤骨,继续用酒火为周淋酒搓擦。搓擦完毕后,王素英还叫 庄成用柳条和桃树枝抽打周淑兰,说是送鬼。周的胸、背、肩部和脸部多处被烧伤, 全身烧伤面积达百分之六十,由于剧烈疼痛,失水和电解质平衡紊乱,导致长时间 休克,于第2天死亡。
刑法中的第三种罪过推定罪过

罪过概念的界定是刑法学上的基本问题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必须要求其主观上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但是,当行为人的罪过难以确定为故意或者过失时,就衍生出一种新的罪过:推定罪过。它是传统意义上罪过的衍生概念。 一、刑法罪过理论的发展进程及其趋势在刑法发展史上,罪过并不是从来就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的。在封建社会,实行的是无罪过刑事责任原则。 从比较刑法史的观点来考察,不论东方还是西方的封建主义刑法,概无例外。在世纪的英国法律和习惯汇编中曾有这样的格言:无意中干了坏事的人,必须有意地对此作出赔偿。罪过的概念被引入英国普通法始于世纪末世纪初。在当时,一方面,刑事法与民事法相分离,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极为严酷,于是,在金钱赔偿时代其不合理性还不明显的严格责任,随着刑罚的严酷,日益显露出问题与缺陷。另一方面,受重视犯罪人主观罪过的教会法的影响,人们逐步认识到了由主观要件限定刑罚处罚范围的必要性。由此,无罪过即无犯罪便演变成为英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反映了人类认识的深化,从而把刑事责任与人的自由意志联系到了一起,无疑是一大历史进步。 但到了世纪末世纪初,英美刑法又开始突破无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在其刑事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出现了一种被称之为严格责任的制度。这种严格责任制度主要存在于公共福利方面的犯罪和道德方面的犯罪这两类犯罪中,其产生背景和原因一方面正如有的论者所指出:随着工商业的发达,工商业活动大量增加,危害公共健康及社会安全与福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急剧增多,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数量巨大,而且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也非常困难,如果让起诉方按照刑法一般原则对每一种这类危害行为都必须证明罪过,就很难起诉和定罪,容易使罪犯逃脱法网,也不利于保护公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英美刑法便采取灵活的态度,规定了触犯管理法规的严格责任,从而免除起诉方必须证明罪过的责任,同时让起诉方有广泛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去有选择地起诉那些有危害行为的人。另一方面,由于立法者认为在这两类犯罪活动中,需要保护的社会法益特别重要,而且行为人往往也存有过错,只是难以证明而已,因而为避免行为人以此为借口来逃脱惩罚,也为避免同类的案件在不同的场合得到不同的认定,立法者宁可冒有可能冤枉个别无辜的风险,也要从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出发,在立法上表明对这种行为不可容忍和统一处理的态度,可谓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现象实际上是以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为理论基础的。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介入促使推定罪过的诞生几个世纪以来(至少自年以来),不同的普通法在定义犯罪时,都要求被告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至少具备以下一种过错:蓄意,明知,轻率,疏忽。上述四种形式实际上也是现代刑法理论中所认定的罪过形式:故意或者过失。如果一个人连上述四种过错心态的任何一种都不具备,那么他就无从谈起犯罪。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也以此为通说。 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英美刑法一般有如下四种立法模式:一是明确地使用明知故犯或者过失这样的限定副词,以清楚地表明构成该罪所需具备的主观过错;二是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明知故犯或者过失 这样的字眼,但使用了类似的词句,仍然可以清楚地表明该罪的主观过错,如根据法律规定,允许自己的雇员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住宅实施犯罪行为,就会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允许表明该罪是明知故犯;三是明确规定某一犯罪是无过错犯罪,这种情形很少;四是省去过错方面的词句,实行过错空白立法,把构成该罪是否要求有过错留给法院去决定。-因此,本世纪以来,立法者经常在设置刑事责任时,不以过错作为相伴随的要件。法律可能仅仅这样规定: 任何人作(或者不作)某一行为,或者导致某一结果,即为犯罪,要受刑法处罚。有学者认为,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识或行为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他也可能被定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本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严格责任。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完全割裂了严格责任与主观罪过之间的联系,这种含义下的严格责任无疑会招致很多学者的批评与反对。因此,陈兴良教授反对其观点时曾指出: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严格责任,而且将来也不应采用严格责任。罪过责任始终是我国刑事责任的原则。(显然,他所反对的正是这种意义下的严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