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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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

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于欢案的二审审理无疑是近年来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事件,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公开、透明的审理方式,让公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严谨、公开、公正,从而有力增强了法治信仰、树立了司法权威,更大的意义还在于通过让公众充分参与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正当防卫这一关涉公民基本权利行使法律条款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有效提升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这在大力倡导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今天尤为重要,切实体现了司法注重指引、规范人民生活的重要功能价值。

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理论和实务界在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准、可以防卫的不法侵害范围、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上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于欢案二审裁判文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防卫的目的、时机、对象、限度等方面对于欢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既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又充分吸取了学术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有益观点,同时,充分考虑了天理、人情等伦理道德因素,切实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遵循“国法”、不违“天理”、合乎“人情”的要求,对类案的审理将起到重要指引作用。

这里,笔者仅从学理角度,对裁判文书中的一些观点作简单述评。

一、如何把握正当防卫条款的立法精神。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三处重要修正,其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就是为了强化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实施正当防卫。

应当看到,刑法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鼓励,不能简单理解为法律要求公民不考虑面临的危险程度和自身反击能力,一味选择防卫,所以刑法第二十条也仅是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这种鼓励,应理解为,法律通过豁免或减轻防卫人的责任,为防卫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保障,从而为公民实施防卫行为扫除后顾之忧,使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勇于斗争。

论正当防卫中特殊情况

论正当防卫中特殊情况

论正当防卫中特殊情况论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强有力的武器对于国家也起到了稳定发展防止犯罪的作用对与每个人来说,起到了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合法权益,积极与犯罪做斗争但是,在防止行为时要根据对自己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实际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超出了一定范围,就会出现防卫过当,也就造成了自己犯罪正当防卫也有特殊情况,如无限防卫等长期以来正当防卫的标准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主要焦点在本文中主要以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的和其他防卫三方面的情况来进行了一些阐述本文还列举出了如逆防卫等的一些情况,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统一,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正当防卫的标准是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论的焦点,有关问题作一些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正当防卫的基本内容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国XX年刑法①典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XX年刑法第17条虽然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但是规定得相当原则、笼统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尤其是必要限度上掌握过严把一些正当防卫行为当作防卫过当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正当防卫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了鼓励公民自觉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更好地保护被侵害的利益新刑法典对正当防卫作了修改新刑法②典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两个概念比较新刑法的规定在被保护利益的主体上增加了“国家”在被保护的对象上增列了“财产”在防卫对象上明确规定为是“不法侵害人”这样新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较XX年刑法典中的规定更趋全面和科学,也更加完善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1 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2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3 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4 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 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5 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二防卫过当的特殊情况防卫过当是针对正当防卫而言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合法的行为但是防卫的合法性又受着一定限度的制约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的,就是防卫过当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为标准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结合司法实践,本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特征主要有:1 防卫过当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行为是在防卫不法侵害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它是在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被迫防卫性的情况下实施的过当行为,这种过当行为防卫强度,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没有全面地衡量不法侵害的强度,没有约束和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只是片面地根据侵害行为的方法、手段、工具和后果等因素来决定防卫强度在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工具、后果等对防卫行为的强度的影响是很难大的,但它不是全部的影响因素,特别是它不能脱离整个行为事实、行为过程而独立存在,甚至于在防卫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总是要受行为的目的、行为人的特点、作用力量的程度以及作用的部位等因素制约的,因此,我们在确认防卫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一定要坚持全面分析、结合判断一切单纯、孤立的以防卫的方法、手段、工具或者后果,机械地与不法侵害的方法、手段、工具或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仅片面,而且它也与以事实为根据的构成犯罪必须是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相违背,很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泥坑中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防卫行为是否也随时终止,这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受到控制或约束的一个表现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防卫行为没有彻底终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就不是正当防卫了2 防卫过当是有罪过的行为防卫过当不仅是行为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这是防卫过当的主观条件认为防卫过当只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罪过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人的思想意识支配行为,因而不仅不同性质的行为是不同的思想意识的表现,而且同一性质的行为如防卫过当在不同的情况下,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也是各不相同的,当防卫强度在违反了自我约束性所造成的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一般地说,不是行为人直接故意的表现,而是意接故意或者过失的结果因为违反防卫强度自我约束性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所造成的过当,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的侵害,但不是希望或追求防卫的强度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虽然有时这种行为是明知,但对后果也仅仅是放任;有时这种行为虽然是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由此可见,防卫强度在违反了自我约束的情况下所造成的防卫过当,是行为人主观上的间接故意或过失的反应3 防卫过当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防卫过当的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也是达到了违法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我国刑法才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有这样一个案例:村民王××与村民于×系同村人,二人因日常琐事素有矛盾XX 年6月的一天傍晚,于×饭后从自家走出,当他来到村头时,正好看见王××赶着马车过来,于×故意挑衅,漫骂王××,王××于是停下车来与其争论于×见王××不服气,顿时恼火,自知身强体壮,将王×打倒在地,并继续殴打王×一边躲闪,一边从地上捡起块石头打向于×,于×被打倒在地这时王×从地上爬起后,又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砸向躺在地上的于×的头部,到致于×当场死亡一审法院认为:王×与于×在打架过程中,动用石头将于×砸死,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后果严重,已成伤害致人死亡,故判处王×有期徒刑事处分XX年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只是对王×的行为性质与原审法院不同二审认为,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只是所采取的手段和强度超过了必要限度,因而按伤害罪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故判处王×有期徒刑事犯罪2年,缓期3年根据新刑法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王×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是正确的因为于×将王×打倒在地,属于不法侵害,对此,王×用石头砸于×属于正当防卫但当王×从地上爬起后,又用石头砸尚躺在地上的于×时,其防卫行为的强度显然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所以,说王×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造成于×死亡,因此王×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其他防卫的特殊情况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的实行了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对于假想防卫而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即如果属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应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对实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被害人有权实行正当防卫事前防卫即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进行先行防卫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严密防范,不能“先下手为强”对于事前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逆防卫是指犯罪人为免受来自于防卫人正在进行的不当防卫的侵害,在必要限度内所实施的防卫行为近年来,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已告一段落,特别是立法上对如何完善及优化受害人的正当防卫权投入了较多的注意力,而对于侵害者合法权益在不当防卫威胁下可能受到的侵犯,各方的关注较少无限防卫新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特定情况下的无限防卫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状态刑法鉴于目前社会治安的实际善和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确立了无限防卫原则这对于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运用法律武器保户自身的合权益,维护社会治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符合针对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暴力犯罪内容实施的防卫行为,即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为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其防卫行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四结论正当防卫制度例来都是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特别是新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增设了“无限防卫权”后,学界及实务界对此反应更加强烈,褒扬称颂成为主旋律虽然该项权利对保护防卫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它对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的威胁同时作为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的防卫过当条款也受到相当冲击,这种状况的出现与刑事立法、司法理念的扭曲具有直接关虽然逆防卫与公众观念格格不入,但是“在科学研究中排除所有成见,即一般道德的观念与先入为主的观念,都不能拿来观察社会事实”,而且“如果这个现象是病态的,我们就有科学的论据,证明我们的改良计划是正确的”因此,着眼于维护犯罪人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人权的主旨,熔铸现代刑事立法及司法理念,建构逆防卫理论体系以弥补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以及取消对必要限度的放宽、对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进一步明确化都是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因为“哪怕是对一个可能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我们是否也有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勇气?这一点看似微小,实际上却关乎法治的根本”注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于XX年x月x日修订,自XX年x月x 日起施行) 文中称为新《刑法》参考文献1、《刑法学》张明楷2、《刑法基础论》杨春洗3、《正当防卫论》彭卫东4、《刑法总论》陈兴良北京法律出版社 XX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XX年武汉大学出版社 20XX年人民出版社 20XX。

法律硕士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法学)

法律硕士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法学)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 -20小题,每题1分,共20分。

以下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方式不缴纳税款,处……”该条文的罪状属( )A. 简单罪状B. 叙明罪状C. 引证罪状D. 空白罪状【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罪状的分类2.甲因行为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交代了与乙丙一路贩毒的事,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把乙、丙抓获,属于( )A. 自首B. 准自首C. 建功D. 坦白【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自首12. 2020年9月9日甲创作完成小说《坚硬的泡沫》,2021年5月4日甲归天,该作品高作权爱惜期截止日( )A. 2060.9.9B. 2060.12.31C.. 2062.5.4D. 2062.12.31【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知识产权的爱惜期限13. 申请专利发明制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下类情形,其中致使新颖性丧失A. 国内过时产品 ( )B. 规定学术会议向第一次发表C.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二泄露其内容D. 在中国政府主办国际展会上首席展出【参考答案】A【考查知识点】专利发明制造新颖性丧失1六、甲、乙兄弟二人居住于院落中,四面南房为甲所有,无间北房为乙所有。

甲在外地打工,乙独自在家。

某日,院墙因连日暴雨倒塌建路人丙砸伤,丙方的损失应由( )A. 以单独承担责任B.甲、乙承担责任C. 甲、乙承担按份责任D.丙自己承担责任【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侵权责任的承担17、某公司货车在途经完工不久的高架桥是,大桥突然坍塌,货车倾覆,汽车重伤,货物受损( )A .施工单位单独承担责任 B.建设单位单独承担连带责任C.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D.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侵权责任的承担1八、家在网吧上网,邻店乙、丙发生吵架并互殴,但无人制止,几家被误伤,甲的损害应由( )A.网吧单独承担责任B.网吧、乙、丙承担连带责任C.网吧承担责任,乙、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D.乙、丙承担责任,网吧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侵权责任的承担1九、甲向乙银行贷款,以其别墅设定抵押。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一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案情」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

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

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

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

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

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

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

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

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

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

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

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

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

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审判」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

论假想防卫过当

论假想防卫过当

[ 文章编号】08 6820 )3 07 — 6 10 —82 (090 — 0 8 0
某某基于臆断, 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而误
认 为存在 , 出于 防卫 的 目的致 人 重伤 , 被告 人 谢某
某对此应 当预见 而 未 预见 , 疏 忽大 意 的过 失 , 属 已


立 法上确认 假想 防卫过 当存在 的必要性
没有关 于假想 防卫过 当的立法 。就本案而 言 , 有些 问题值得 我们思 考 : 想防卫人在 防卫 的过程 中有 假 没有限度 要求 ? 比如本 案 , 对一个 盗窃行 为是否有 必要用 如此大 的重 伤 害后 果 来 防卫 呢?我 们 还可 以设想 , 如果谢 某某 不是将被 害人打伤 , 而是打死 ,
罪过 形式通说 认 为有 三 种 : 忽大 意 的过 失 、 于 疏 过
人重伤罪 , 判处 有期 徒刑一 年 , 刑一年 。 缓 我们 要肯定 一 点 , 本案 不 是事 后 防卫 , 当 防 正 卫针对 的是正在 进行 的不法侵 害 , 不法侵 害不仅指 盗窃 的实行行 为 , 还包 括实施 盗窃后将赃 物带离现 场等后续 行为 。在 盗 窃行 为人 即将 要 离 开现 场时 也是正在 进行 的不法 侵害 , 时针对盗窃 人 的防卫 此 行 为不是 事后 防卫 。所 以, 本案 是假想 防卫 。根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4卷第 3期 20 0 9年 5月
J OUn TI A VE
C ) RE NS TI I 0F P I TI E OLI CS A D AW r TI I
V0.4. 12 No. 3
车离开 , 遂用 铁权 向史头部 打去 , 正击 中史 的 嘴部 , 致史某某 7颗 牙齿 脱 落 。随 后赶 至 的邻 居认 出 史 某某 系送 奶员 , 谢某 某也发 现 了 自行 车倒 下后从篓 筐中散落 在 地 的牛 奶 瓶 , 知 道 史 原 来 是送 牛奶 才 的 。经法 医鉴定 , 某某 的损伤 已构成 重伤 。案 发 史 后, 谢某某 已赔偿 史某某 的经 济损 失 1 元 。无 锡 万

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一、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

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

同时服刑期间制止了他人犯罪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

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3、或者是疏忽大意的的防卫过失行为等。

三、防卫过当致人轻伤如何判
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正当防卫

06-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出法定限度,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该定义科学地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肯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概括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是防卫意识和防卫行为的统一。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要件,也是正当防卫之所以能够取得正当性的根据。

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各种防卫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可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前提,也是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客观基础和根据。

所谓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是指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防卫。

心须注意的是,对实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被侵害人有权实行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通常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当不法侵害人正在预备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已经实行完毕侵害行为,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合称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是保护合法权益,即防卫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比如,防卫挑唆、互相斗殴、偶然防卫等,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当然,这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

(四)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通常认为,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客体或者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得针对第三人。

正当防卫论文

正当防卫论文

论正当防卫制度【内容摘要】正当防卫①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

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②、有限防卫③、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

从正义与秩序的对立统一出发,才能进一步理解这种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的道义根据,也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同时,又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

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

正当防卫制度的成立,也反映了在解决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冲突时,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和私力救济的必要性,二者结合,使得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处于相对合理配置的平衡状态。

正当防卫本身是一种权利行为,正当防卫在整个犯罪构成评价中的地位,应当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外得到解决。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④;防卫过当⑤;犯罪⑥;1.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

《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⑦”而在《唐律》中“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⑧”的规定,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封建法律确定时期的基本标志。

《清律》有“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⑨”的规定。

在古代西方也有类似规定。

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人者是合法的。

而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早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

该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伤害而杀人时不为罪。

⑩”这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泛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象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还有利于国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排除,被认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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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浅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作者:姜瑞卿 1

目 录 内容摘要 ................................................. 2 引 言 ................................................... 3 一、 防卫过当的含义和本质 ............................... 3 (一)防卫过当的含义 ..................................... 3 (二)正当防卫的本质 ..................................... 4 二、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纷争 ........................... 5 (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学术界的纷争 ............... 5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 7 三、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我见 ............................. 8 (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故意 ............. 8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 ............... 9 (三)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 ................... 9 (四)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 11 (五)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11 结 语 .................................................. 12 参考文献: .............................................. 12 2

浅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姜瑞卿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某种行为要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这两种基本的罪过形式之一。但是,不同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不同故意或过失,既使其行为造成了相同的危害后果,那么其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同。可见,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影响防卫过当定罪量刑的关键。在本文中笔者将探讨防卫过当的含义及本质,分析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各国刑法中的体现以及我国学界的不同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进而提出笔者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看法。 关键词:防卫过当 罪过形式 故意 过失 防卫目的 3

引 言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过当。①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指防卫人对其所实施的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各国刑事立法上不尽一致,在刑法学界众说纷纭,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解决正当防卫的罪过形式这一问题,不仅是刑法理论上的突破,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结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运用刑法理论关于罪过的学说,解决防卫过当主观罪过问题。

一、防卫过当的含义和本质 研究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就必须弄清防卫过当的含义和本质,因为只有犯罪行为才存在罪过形式。所以我们要讨论防卫过当是否存在刑事违法性,是否具有刑法当罚性及社会危害性。 (一)防卫过当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这些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刑法所允许的合法行为,但是当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时,就会转化为应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行为。也可以说防卫过当是明显突破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它相当于正当防卫因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笔者认为,防卫过当存在以下两个含义: 首先,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

①陈兴良:《刑法疏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页。 4

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①。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其次,防卫行为的不正当性,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二)正当防卫的本质 要正确认识防卫过当这一行为的本质,必须要明确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在我国,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是一种合法、合理、合情的行为。正是因为正当防卫合法、合理、合情的内在本质,法律才加以鼓励和支持。同时法律将正当防卫分为防卫适当和防卫过当,还表明法律即主张保护防卫人依法享有和合法权益,也主张保护不法侵害人依法应有的合法权益,要求防卫人把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使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也要求防卫人应注意和约束自己的防卫程度。“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有时不可挽回,而有效阻止侵害的发生为人类必须,法律因而允许个人的防卫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防卫权以及对防卫权的限制因而产生。”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立法意图在于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从国家各人民利益出发,解除思想顾虑,敢于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刑法规定对于正当防卫的过当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又是对正当防卫的补充,以防止防卫人滥用防卫权。因而,对于防卫过当的本质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

①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8页。 5

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①,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二、关于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纷争 我国刑法未对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规定,同样,其他大多数国家也没明文规定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只有少数国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但即使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了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别,其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是在总则规范规定防卫过当主观罪过为过失。1941年《巴西刑法典》第21条附款规定:“行为人过失地超越合法防卫限度,如果实施的行为应受过失罪处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样,意大利刑法第55条也把防卫过当规定为过失犯罪。② 第二种是在分则规范将防卫过当规定为过失犯罪。如蒙古刑法第72条规定:“过失杀人和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杀人的,处3年以下剥夺自由。”该法第74条规定了过失重伤及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重伤罪。③ 第三种是在分则规范将防卫过当规定为故意犯罪,如1954年阿尔巴尼亚刑法第153条规定:“因超过正当防卫范围,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④ 可见刑事立法并没有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作出明确的结论,因而在学术界众说纷纭,纷争更为激烈。 (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学术界的纷争 我国刑法未对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规定,但在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争议颇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故意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故意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人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也

①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页。

②彭卫东:《论正当防卫》,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103页。

③甘雨沛:《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9页。

④郑德豹:《也论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界限——与金凯同志商榷》,载《法学评论》1984年第2期。 6

是故意的。防卫过当是防卫人把自己的防卫行为发展下去,超过必要限度,这也是故意的。所以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表现为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并对此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而,防卫过当可以由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构成。① 间接故意说,认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中的“明显”的意思是“清楚地显露出来,容易让人看到或感觉到”。这说明,对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来说,不仅司法人员和其他人在事后能清楚地认识到,而且防卫人也能清楚地看到并感觉到其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有认识但是仍然在这种认识因素的作用下实施其过当防卫行为这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是间接故意。② 过失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防卫过当同正当防卫一样,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这一防卫目的,决定了防卫过当只能构成过失犯罪,而不能构成故意犯罪。 “根据放宽对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限制,鼓励公民积极主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对防卫过当人从宽处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立法精神”,“从政策上考虑,对防卫过当一律以过失犯罪论处,是比较适当的。”③ 疏忽大意的过失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认为防卫过当虽是犯罪行为,但行为从整体上讲仍具有防卫性质,防卫过当行为的前提条件及目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的动机和目的不可能和故意犯罪的罪过形式共存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并且,由于防卫人对制止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只能预见其合法性,而未能预见其可能产生的非法性,所以,轻信的过失也不能构成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④ 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认为防卫过当具有的防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并不妨碍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是无犯罪目的的,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轻信超过必要限度能够避免或者放任超过必要限度,都与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正当目的不发生冲突。而直接故意具有犯罪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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