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禁养区畜禽养殖搬迁工作的函
养殖场搬迁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场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致力于养殖业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养殖业的不断壮大,我场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品种日益丰富。
然而,由于原养殖场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限制,已无法满足我场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求。
为优化养殖环境,提高养殖效益,现申请将养殖场搬迁至新址。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搬迁原因1. 地理位置限制:原养殖场地处城市边缘,周边环境噪声、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养殖场的正常生产。
2. 基础设施落后:原养殖场基础设施老化,供电、供水、排水等配套设施不完善,制约了养殖场的发展。
3. 规模扩张需求:随着养殖品种的增多和养殖规模的扩大,原养殖场场地狭小,已无法满足我场的发展需求。
二、新址优势1. 优越的地理位置:新址位于我国某知名养殖产业园区,交通便利,周边环境优美,有利于养殖场的可持续发展。
2. 完善的基础设施:新址基础设施齐全,供电、供水、排水等配套设施完善,为养殖场的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3. 政策支持:新址所在园区政策优惠,有利于养殖场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搬迁计划1. 搬迁时间:预计于2022年1月开始搬迁,2022年6月完成全部搬迁工作。
2. 搬迁步骤:首先进行新址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调试,然后逐步搬迁养殖品种,最后完成配套设施的搬迁。
3. 搬迁费用:预计搬迁费用为XXX万元,包括设备搬迁、人员培训、场地租赁等费用。
四、搬迁后的预期效益1. 提高养殖效益:新址环境优美,有利于养殖品种的生长,提高养殖效益。
2. 降低生产成本:新址基础设施完善,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养殖场的盈利能力。
3. 促进产业升级:搬迁后将进一步优化养殖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
综上所述,为满足我场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求,现申请将养殖场搬迁至新址。
恳请领导审批,给予大力支持。
敬请领导批示!养殖场名称: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章总则1.1任务由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1.3.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渝环〔2019〕187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环保局、农林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以及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相关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确认禁养区、限养区(一)明确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或超范围设定划定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依据。
(二)严格开展自查自纠。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照本地区已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自查自纠,逐条对照梳理,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划定的情况,应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九龙坡府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8〕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7〕45号)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1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面提升全市投资便利化水平,结合近年来国家和市出台的产业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我委牵头汇总编制了《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应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要按照《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要求,在办理投资服务时,进一步完善规程,创新举措,缩短周期,为企业投资提供便捷服务。
要建立高效务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助,增强工作合力,优化全市企业投资政务服务环境。
要结合产业投资政策的调整、法律法规的修订等情况,及时提出分区域、分行业的产业投资准入政策调整意见,进一步提高产业准入政策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22日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一、总说明(一)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分区域范围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等文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 87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农牧、商牧兽医)厅〈局、委) .断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进-步做好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 改革。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超过96% 的生猪养殖项目(年出栏量5000 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针对当前生猪生产形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创新环评管理思路,进一步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相关要求,精准发力,推动生猪养殖项目尽快落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推动生猪养殖绿色发展,共同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
二、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
对年出栏量5000 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时间自通知印发之目起至2021年12 月31 日.三、统筹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
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服务和指导,形成政策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前介入,指导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10.29
•【文号】农办牧函〔2018〕29号
•【施行日期】2018.10.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
关问题的函
农办牧函〔2018〕29号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牧函〔2018〕7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选址问题
动物饲养场选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符合对相关场所距离的要求。
但是,对于人口集中区域等特殊地方建立动物饲养场可以根据所选场址与周边场所的地理和人工屏障等情况,经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确认能够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可以对动物饲养场与周边场所的距离要求作适当技术性调整。
二、关于动物饲养场围墙
种畜禽场区周围应当建有实体围墙,其他动物饲养场场区周围应当建有能够防止畜禽出入的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
特此函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29号)
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 015〕69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发展和农村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因地制宜、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整治任务。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现有畜禽养殖场(含养殖小区)(以下简称“畜禽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粪便污水收集、贮存、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养殖专业户应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设施,鼓励和支持采取种养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管工作按照相关现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行政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从产业布局、环境准入、技术模式选取、管理制度制定、生产过程监管、监督执法等环节,规范现有和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环境管理工作。
二是统筹兼顾原则。
按照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者和环保主管部门的环保责任,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之间关系,促进畜牧业生产和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长寿府办发〔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畜牧业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6〕214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已经区政府1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2日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为促进我区畜禽产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切实解决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我区生态红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着力推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养殖,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原则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具体如下:(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二)坚持种养结合、生态养殖的原则;(三)坚持畜禽养殖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总量控制、分区管理的原则;(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永政办〔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7〕7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3日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美丽永城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35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打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2017〕20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合力推进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步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任务。
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宣传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
各乡镇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各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二)依法依规,限时完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10]3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10〕3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及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严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一)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全部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涉及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的区域,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重新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
(三)上述区域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继续执行《通知》有关规定。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一)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和涉及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区域的畜禽禁养区:1.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2.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年底前全部取缔或搬迁;3.现有存栏量20头以上生猪、5头以上肉牛、3头以上奶牛或200只以上禽类的畜禽养殖场,应按照《通知》以及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目标任务要求,分期分批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取缔或搬迁。
(二)在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区域的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存栏量20头以上生猪、5头以上肉牛、3头以上奶牛或200只以上禽类的畜禽养殖场的粪便污水必须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全部生态还田,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取缔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