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性垄断案例分析(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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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垄断法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垄断法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竞争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采取垄断手段,限制其他企业的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垄断法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反垄断法的实施。

二、案例简介某市A公司是一家大型饮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B公司是一家新兴的饮料生产企业,其产品品质优良,但市场份额较小。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B公司决定在市场上推出一款新型饮料。

然而,A公司认为B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垄断,阻碍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B公司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要求A公司停止垄断行为,并给予赔偿。

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垄断,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限制竞争;(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等行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提起诉讼,限制B公司的产品销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处以罚款。

3. 反垄断法的实施(1)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法律规定的行政垄断例子(3篇)

法律规定的行政垄断例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几个典型的行政垄断例子。

二、行政垄断的定义与法律依据(一)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行政垄断的例子(一)地方保护主义1.案例背景某市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利益,限制外地企业在当地市场开展业务。

市政府要求所有招投标项目必须由本地企业参与,外地企业即使符合投标条件,也难以进入市场。

2.分析该案例中,市政府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当地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二)强制交易1.案例背景某县教育局要求全县所有学校必须采购某家企业的教材,其他企业即使提供质量更好的教材,也无法进入市场。

2.分析该案例中,县教育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学校必须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排除其他企业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三)强制配套1.案例背景某市政府要求新建项目必须配套使用本地企业的产品,即使其他地区的产品质量更好、价格更低,也无法进入市场。

2.分析该案例中,市政府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强制项目配套使用本地企业产品,排除其他企业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垄断竞争法律分析案例(3篇)

垄断竞争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竞争作为一种典型的市场结构,在许多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餐饮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竞争尤为激烈。

本文以XX餐饮连锁企业为例,对其市场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垄断竞争在餐饮行业的具体表现及其法律规制。

二、XX餐饮连锁企业概况XX餐饮连锁企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餐饮品牌。

该公司以中式快餐为主,覆盖全国多个城市,拥有数千家门店。

其主要产品包括中式快餐、特色小吃、饮品等,以其独特的口味、便捷的服务和合理的价格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三、XX餐饮连锁企业市场行为分析1. 产品差异化XX餐饮连锁企业通过不断研发新产品,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其产品差异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菜品创新:公司定期推出新品,以满足消费者对新鲜事物的追求。

(2)口味独特:公司注重菜品口味,聘请专业厨师团队研发特色菜品。

(3)服务个性化:公司根据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2. 品牌建设XX餐饮连锁企业高度重视品牌建设,通过以下途径提升品牌知名度:(1)广告宣传: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提高品牌曝光度。

(2)公益活动:公司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加盟合作:公司通过加盟合作,扩大品牌影响力。

3. 价格策略XX餐饮连锁企业采用差异化定价策略,以适应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1)高端市场:针对高端消费者,推出高品质、高价格的菜品。

(2)大众市场:针对大众消费者,推出性价比高的菜品。

(3)促销活动:公司定期开展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

4. 市场竞争策略XX餐饮连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以下策略:(1)品牌竞争:公司通过品牌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

(2)差异化竞争:公司通过产品差异化,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3)成本控制:公司通过精细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四、垄断竞争法律规制1. 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反垄断法律责任案例(3篇)

反垄断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案件频发,其中腾讯垄断案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以腾讯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案件背景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我国领先的互联网科技公司。

旗下拥有微信、QQ、腾讯游戏等一系列知名产品。

近年来,腾讯在互联网领域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

2018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进行了反垄断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期间,腾讯承认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包括:(1)在社交领域,腾讯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限制用户在其他社交平台的使用,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2)在游戏领域,腾讯通过收购其他游戏公司,形成市场垄断地位,限制市场竞争。

(3)在广告领域,腾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广告平台,损害了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

2. 处罚阶段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亿元人民币罚款。

3. 整改阶段处罚决定下达后,腾讯积极进行整改。

具体措施包括:(1)在社交领域,开放微信、QQ等社交平台的接口,允许用户在其他社交平台使用。

(2)在游戏领域,减少对其他游戏公司的收购,避免形成市场垄断。

(3)在广告领域,遵守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不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三、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腾讯在社交、游戏、广告等领域存在垄断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为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3)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分立等方式,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

本案中,腾讯在社交、游戏、广告等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行为,即垄断组织或垄断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或者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通过操纵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垄断行为案例,探讨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电商A”)与某知名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B”)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物流B独家为电商A提供物流服务。

此举迅速引起了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的关注。

三、案例经过1. 监管部门介入接到举报后,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商A和物流B的合作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电商A和物流B的合作存在以下问题:(1)电商A和物流B之间存在垄断协议,限制其他物流公司参与电商A的物流服务,损害了市场竞争。

(2)电商A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制要求消费者使用物流B的服务,排除其他物流公司。

2. 调查结果及处罚经过调查,我国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电商A和物流B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商A和物流B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电商A和物流B立即停止垄断行为。

(2)对电商A和物流B分别处以1000万元罚款。

(3)对电商A和物流B的负责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案例分析1.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违反该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电商A和物流B的行为符合上述违法情形,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2. 责任主体在本案中,电商A和物流B均被认定为责任主体。

一方面,电商A作为平台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制消费者使用物流B的服务,构成了垄断行为;另一方面,物流B作为物流公司,参与垄断协议,限制其他物流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也构成了垄断行为。

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全球范围内,垄断行为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美国微软垄断案为例,分析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影响。

二、案例背景微软公司成立于1975年,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科技公司。

在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微软逐渐垄断了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引起了美国政府的关注。

三、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1. 捆绑销售:微软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其他软件产品捆绑销售,如Office办公软件、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等。

这种做法限制了消费者对其他软件产品的选择。

2. 限制竞争:微软通过降低竞争对手产品的兼容性,限制其他操作系统的发展,从而巩固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强迫计算机厂商预装其产品,如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四、美国政府干预与法律制度1. 司法审查:美国政府以微软垄断为由,对微软提起诉讼。

在长达数年的审判过程中,美国政府指控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莱顿反垄断法》。

2. 法律制度: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谢尔曼反垄断法》(1890年)、《克莱顿反垄断法》(1914年)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

这些法律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五、审判结果与影响1. 审判结果: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莱顿反垄断法》。

随后,美国司法部对微软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进行结构性改革。

2. 影响:- 市场竞争:微软垄断案的判决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 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获得了更多选择权,可以自由选择操作系统和软件产品。

行政性垄断案例(12财管001杨阳)

指导老师:曾建林报告人:杨阳中国石油业每一年垄断利润4378亿“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部门设立的垄断,即由某个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文件(如条例、规章或意见等)的形式授予经营主体——企业或兼有营利性活动的行政机构的垄断性权利,主要表现为进入壁垒的设置和对价钱的管制取得特殊的便利和优势,形成不同程度的垄断势力与地位的状况。

只要存在制度性进入壁垒,即便其他条件与完全竞争相同,行政性垄断在必然的需求条件下一样会形成高价钱、低产量和福利损失。

广义上,行政部门利用其起草立法草案的优越地位,通过较弱的立法机关设立的有利于某(些)企业的垄断权,也可称为行政性垄断。

一、行政性垄断的性质与原因中国主要的行政性垄断行业,几乎都是从完全的计划体制中演化而来的。

它是经济体制改革不完全的产物。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迫于财政收支的压力而产生与展开的,当中小国有企业的亏损造成庞大的财政压力时,政府部门则有动力将这些国企通过产权改革交由市场决定存亡。

但是,通过连年的财政体制改革,中央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已经变成征税收入。

将行政性垄断权作为一种优惠政策给予国有企业,则是减轻国有企业所带来的财政负担的方式。

因此,中央政府虽然还有改革国有企业的动力,却没有打破垄断的动力了。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庞大的国内市场逐渐显现出来,反过来凸显对这些市场垄断的价值。

由于不上交利润,也无需限制工资和奖励的发放,行政性垄断利益增加一分,拥有垄断权的企业就会分得快要一分;它们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就会有充分的动力去争取更大的行政性垄断权。

行政性垄断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院内活动”,采劝部门立法”的形式实现的。

“院内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通过游说行政部门官员而取得行政性垄断权的行为。

一个原因是,行业部门官员与所属行业的企业高管可以转换身份,彼此进入对方领域任职。

这在多个行政性垄断行业中都有显现。

所谓“部门立法”,就是行政部门主导乃至操控的立法;广义上,“部门立法”还意味着行政部门的行为实际上有着立法或修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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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性垄断案例分析(12篇)行政性垄断案例分析篇一地方保护主义(又称地区垄断)形成另一种行政性垄断形式。

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的企业和经济利益,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成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设置地区市场壁垒,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人,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及本行业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确保地方经济向前发展,确保地方财政的不断增长,滥用行政权力,采用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设置许可证,办案禁区,不当的或歧视性的质检和准销证,拒绝实施行政行为等多种形式,对外地商品实施地方封锁,强制外地商品办理准销证、贴花及防伪标志等,或对外地企业产品非法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以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削弱其竞争力,保护本地商品的高额垄断利润。

如果说过去更多的是所谓显性行政垄断,地方明目张胆地通过明文规定来阻碍竞争形成垄断,那么近几年更多的是一些地方动用行政力量通过幕后操纵制造隐性行政垄断,使其貌似市场垄断,或者是干脆动用行政力量制造所谓的市场垄断,让有关方面更加难以辨别和处理。

中国的行政垄断是经济转型时期国内各种冲突累积的表现,造成了大量隐性社会福利的损失。

首先,应对垄断行为立法,把反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用反垄断法限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最有效的手段,欧美及东欧一些国家采取这种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设立一个高度独立的、权威性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使其能有效地处理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这个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财政拨款,独立的执行机构及人事制度,这样才能不受制于一些强大的利益集团。

内部成立分别监管行业和地方垄断的两个执行部门,所在员工并不应是国家公务员,这样他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以雇佣形式聘请会计师、核算师、工程师、电脑专家等各领域的专家,反垄断工作是与拥有丰富资源的垄断利益集团较量,不是内行不可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同时成立相应独立于执行机构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应由社会上的各界代表组成,并注意吸纳社会名士、律师、学者,以定期、不定期形式检查反行政垄断工作的进展。

要解决好行政性垄断问题,需要健全的有效的反垄断的法律制度,严格的专业的执法机构,更重要的是要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鼓励充分竞争的市场氛围,这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根本.行政性垄断案例分析篇二面对日益增多的环境侵权事件,我国在追究环境共同侵权责任这一问题上并不完善。

在侵权责任追究上,针对民事环境侵权,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用现有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针对行政性环境侵权,主要是以《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为法律依据。

就绝大多数仅为单一的民事环境侵权或行政性环境侵权纠纷而言,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适用以上法律追究侵权责任时尚且存在一些困难。

然而,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现实中大量存在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共同致害的事件。

由于理论上的不成熟和法律的缺位,在出现类似事件时,在界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性环境侵权以及确定为行政权后,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责任应该如何分担,成为该类环境侵权案件处理时的一个难题。

有鉴于此,本文就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竞合时的责任追究进行探讨。

一、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竞合时责任追究之困境近年来,伴随着复合污染的扩大和其他环境违法现象的发生,共同环境侵权现象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而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共同环境侵权的行为也是共同环境侵权的一种,虽然此种环境侵权在整个环境侵权纠纷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却是环境侵权纠纷中最为复杂最难处理的一类案件。

第一,行政性环境侵权难以界定。

在共同环境侵权案件中,污染源呈现五花八门的复合形式,且由各种因素综合导致的结果,加害人人数众多且往往难以确定。

因此,在共同环境侵权案件中,一个首要问题就是确定侵权主体。

在实践中,会发现在许多环境侵权案件中,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定义务不履行行为也是导致环境侵权的因素之一,此时,行政主体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法定义务不履行行为能否界定为行政性环境侵权行为,到目前为止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没有清楚地界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针对行政机关的一些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也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为要件。

对于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这一问题无法可依。

因此,不作为的行政性环境侵权在界定上存在困难。

第二,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间责任分配无法可依。

责任承担是环境侵权案件处理的最终目的,只有在相关主体合理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受害人权利才能得到真正救济、受损害的环境才能得到真正修复。

但是,目前,我国在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共同侵权时责任追究的理论研究不多,立法也存在空白。

因此,即使环保法庭受理了此类案件,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侵权责任的分配也无法可依,此类案件的相关主体的责任也得不到追究。

二、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竞合时责任追究困境之原因分析有侵权必须有救济,在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共同致害事件中,只有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才能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环境污染事件得以减少。

为了使此类案件的受害者得到救济、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环境得到保护,通过上文对此类案件责任追究现状的分析,以下从行政性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认定以及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责任分担形态三大方面分析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竞合时司责任追究困境的原因。

(一)行政性环境侵权在归责原则上存在局限性归责原则是界定一个侵害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的关键。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以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条件,能够看出,我国在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上采取违法责任原则。

但是,在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共同致害事件中,行政机关致害不但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违法还表现为未履行法定义务即行政不作为。

如果违法责任原则仅仅适用于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那些因行政机关没有尽到法定义务而导致环境污染事件进而危害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机关的责任得不到追究,既不利于环境污染的预防,也使得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公平救济。

(二)行政性环境侵权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存在争议不论民事环境侵权还是行政性环境侵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环境侵权的复杂性使得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成为一个难题。

针对民事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问题,虽然存在“因果关系推定”、“疫学因果关系”、“间接反证说”等学说,各个学说之间存在一些争议,不过它们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共同致害的环境侵权案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判断标准。

有人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赔偿直接损失,主张应该以“直接因果关系说”作为行政性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有人认为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共同导致的损害是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因此不能适用“直接因果关系”,应适用“因果关系充分性理论”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只要国家机关违背其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受害人没有其他受偿手段,则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存在。

正是因为理论上在行政性环境侵权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存在争议,使其很难界定。

(三)民事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责任分担上存在分歧在多数人的侵权责任中,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是不一样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共同侵权中只有承担连带责任一种情形,此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有联络的,在民法领域,共同环境侵权分为两种联合形式,包括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前者的前提是侵权人有共同过错,因此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后者只是数个行为的偶然结合而致使他人损害,这种情形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存在争议。

在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共同致害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有意思联络的情形和无意思联络的情形,前者是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存在共同过错,进而造成环境污染使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后者是民事主体的行为造成环境侵权,而行政主体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未尽到法定义务。

在这两种情形下,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形态应该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在理论上也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为了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有的认为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减轻其赔偿责任,应适用按份责任。

还有的`认为不应加重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应适用补充责任。

责任承担是受害人得到救济的最终保障,而在责任形态上的分歧,使得侵权责任得不到公平追究,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完善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竞合时的责任追究之建议通过分析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竞合时责任追究的现状,分析其原因,主要是行政性环境侵权的界定上存在困难以及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责任分担上存在争议。

因此本文试着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以完善司法实践中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竞合时的责任追究。

(一)拓宽行政性环境侵权的违法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根据上述原因分析,可知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采取违法责任原则,依照此归责原则,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才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但近年来发生的漳州“px爆炸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天津危险品仓库爆炸事件,这一系列事件引起了我们对行政监管责任问题的思考,虽然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行为并非这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如果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前能及时行使安全、质量检查等法定职责,那么这一起起悲剧是否能够避免权力主体的上述失职行为,究其本质就是行政不作为行为。

此外,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为由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屡见不鲜。

这些都表明了行政不作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也会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义务都是法定的。

在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共同致害案件中,如果说行政机关违法颁发排污许可会造成环境污染从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

行政机关未履行监测、监管义务导致超标排污同样也会造成污染环境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机关违法失职行为与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都会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中,只规定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可以得到赔偿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是不合理的。

正因为法律规定上的缺位,使得实践中,在涉及行政主体的共同环境侵权案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受行政上的处分,而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这样的处理不仅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的义务,也不利于因环境污染而受损害的受害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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