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在我国不宜实行
“高薪”未必“养廉”

“高薪”未必“养廉”“高薪养廉”作为一项防止腐败蔓延的政策备受关注,一些国家和地区将这一政策制定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国内推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面对我国公共权力腐败日益蔓延滋长的严峻形势,有人提出应效仿如新加坡等国推行“高薪养廉”政策来加以遏制,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不宜实行“高薪养廉”,“高薪”未必“养廉”。
治理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加快法制建设、建立强力监督机制、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等方面着手。
一、我国腐败产生的根源分析1.历史文化根源行政权力腐败的历史文化根源,源于封建传统文化和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
我国的封建社会持续的时间特别长,对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极其深刻。
封建社会高官权力过分集中,势必导致腐败产生。
另外特权思想、官本位意识、人治观念等,也对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消极影响,造成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历史文化根源。
“养廉”始于宋代,兴于清代。
清代官员原有俸银、禄米收入,列为正俸。
但由于俸禄较薄,故官员在向民间征收银、粮时,形成加征耗羡等陋规,以补正俸之不足。
清代之“养廉银”并不全按品级,而是视职官之重要程度及事务之繁简逐步核准固定。
因此,养廉银便由附加俸一变而为官员的主要收入。
清雍正年间,皇帝更是为了遏制各地官员的腐败,颁诏增加各级官员的“养廉银”。
但这不仅没有保证官吏清廉,反而使腐败之风愈演愈烈,并远远超过了历朝历代。
国民党统治时期,官员薪俸是普通劳动者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结果却以中国历史上统治最为黑暗、官员最为腐败的时期而载入史册。
2.政治经济根源现行政治体制的某些弊端是产生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政治根源。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某些方面和环节存在着严重缺陷,给行政权力腐败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具体而言,就是权力高度集中,而对权力运行缺乏制约机制,造成权力失控;公共权力运行机制以及某些公共政策不完善、不配套;干部人事制度存在较多弊端和缺陷;政治透明度低等,均为公共权力掌握者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较多机会。
论高薪养廉在我国的不可行性_基于比较分析的视角

制,是很难保证公务员恪尽职守,廉洁 奉公。
香港和新加坡地区关于惩治腐败方 面的法律是相当的完备。 如前文分析,新 加 坡 在 20 世 纪 就 通 过 了 《 防 止 贪 污 法 令》、《不明财产充公法令》 等法律来遏制 腐败行为。 一旦公务员被查出有经济问 题, 不仅在社会上难以寻找到新的工作, 而且将没收公积金,使退休之后丧失经济 来源。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高薪养廉能够在香 港 、新 加 坡 地 区 得 到 推 行 ,是 有 相 关 背 景 的。 他们拥有雄厚的财力作为后盾,足以 支付高薪养廉所需要的费用; 另一方面 他们的配套设施相当完善, 如拥有完备 的法律监督体系、快速反应的机制,使得 能够与高薪养廉制度在反腐方面相得益 彰。 另外, 这还与长期以来文化传统有 关。 而这些在我国大陆都处在一个不断 完善的过程中。 因此在现阶段高薪养廉 在我国大陆还不并不适合, 即便是我国 财力达到了非常高的程度, 高薪养廉也 需要逐步有试点的推行,不能一下铺开, 同时要必须要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 设。 高薪养廉深层次的目的就是反腐, 然而反腐的措施也相当多, 我们还应 当着眼于其他方面的举措, 不能只局 限于高薪养廉。 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 时,同时有结合我国的实际,做到“有 所为 ,有所不 为 ”,把反 腐 工 作 向 前 推 进。 参考文献: 1、何 冲.论 “高 薪 养 廉 ”在 我 国 的 不 可 行 性[J].法 制 与 社 会 ,2006(9). 2、蔡定剑.被 误读的新 加坡[J].世界 有 色 金 属 矿 ,2010(1). 3、黄 泳 妍.关 于 我 国 公 务 员 “高 薪 养 廉 ”的 思 考[J].中 国 商 界 ,2009(3). 4、刘 宗 华.从 人 性 假 设 的 角 度 看 高 薪 养 廉 [J].新 西 部 ,2006(24). (作者单位:龚佳,四川大学公共管理 学院;严浩,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浅析我国“高薪养廉”的不可行性

浅析我国“高薪养廉”的不可行性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如何建立一个高效廉洁、职责明确的政府已成为当务之急,而近年来“高薪养廉”这个字眼又频频出现在公众眼前。
许多人都提倡效仿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制度,那么笼统地提出“高薪养廉”是不是科学的呢,对公职人员是不是应该实行“高薪”,这些都值得我们探讨,而本文主要就“高薪养廉”的不可行性进行一些分析。
关键字:公务员;腐败;高薪养廉;不可行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日益突出,虽然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腐败问题,并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但腐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于是,很多人就提出是否能够效仿新加坡等政治相对清廉的国家实行高薪养廉呢?一、高薪养廉的概念所谓高薪养廉,就是给政府官员提供较高的薪俸,教育其他论文使官员不仅能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且还能在此基础上维持较高的消费水平,从而不至于因经济状况而滋生腐败行为。
“高薪”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的数字。
本文认为高薪应当是公务员相对其他行业的平均薪金相比较的的得出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是比较合理的,因为高薪不能只保证官员一个人的生活消费水平,还要保证官员亲属能够享受高水平的待遇,以此来防止官员因无法满足亲属的生活问题而腐败。
二、高薪能否养廉提高公务员薪酬的一大好处就是能减少“寻租”现象的产生,从这个角度看,高薪养廉有其合理及必要之处。
“寻租”现象是指政府部门在其收人不足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其收人与周围相同能力的群体存在较大反差时,通过出售手中权力为本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政府部门“寻租”的直接结果就是政府职能部门效率的下降,而地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会问接受到影响。
因此,当公务员的薪酬得到提升后,政府部门以权谋私的现象就会减少,公共提供效率也会得到提高。
同时,高薪养廉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公务员的硬件,同时又让更多公务员有了更好的薪酬,公务员的物质基础比以前更殷实,腐败的动机自然会减少。
“财产公示”与“高薪养廉”为何难以实行

“财产公示”与“高薪养廉”为何难以实行对于研究中国廉政问题的人们肯定对于财产公示制度和高薪养廉制度并不陌生。
对于两个制度的优劣都有自己不同的见解,笔者现将这两项制度为何在我国难以实行做一简单总结,为决策者提供决策参考。
一、财产公示制度财产公示制度又叫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或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官员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必要时向法律规定的群体予以公示。
财产公示制度是一项深的民心的政策,也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但它在我国实行难度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灰色收入怕曝光。
灰色收入怕曝光是相当一部分官员抵制财产公示制度的主要原因,一旦财产公示,自己就相当于一只脚迈进了监狱的门槛。
而这部分人恰恰是对于法律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的群体,这个群体后面又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蛀虫”呢?因此出台此项法律的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二是家庭安全难保证。
还有部分人担心如果财产公示之后,在仇官仇富的社会心理下,自己的家庭就会暴露在公众视线下,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可乘之机,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伤害,因此这部分人也反对该项法律,认为时机还不够成熟。
三是监督保障未跟上。
如何保障财产公示制度能坚定不移的执行下去,对执行财产公示制度的官员可采取什么样的保护,也应该是法律考虑的范围,否则处于孤立无援状态下的法律必定会成为一纸空文。
二、高薪养廉制度高薪养廉在我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因为谁都知道高薪不一定能养廉,所以有学者说高薪养廉是一个混账逻辑,但不能否认高薪高低和与腐败程度之间是有一定关系的,在相同岗位和相同法律环境下,一个正常生活水平状况下而享受高薪的人,腐败的几率要低于低薪的人。
虽然该制度在我国部分地方早已实行,但截至目前仍处于试点状态,未大面积推广,笔者总结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的结果最为可怕,即使给官员再高的薪水也难填其欲壑。
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其犯罪成本大幅降低,任何人都有可能铤而走险。
中国高薪养廉的制度分析

中国高薪养廉的制度分析纵观当今世界推行高薪养廉制度的国家,它们大都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经济比较发达,有雄厚的实行高薪制度的物质基础。
二是公务人员素质较高、总人数不多。
这些国家大都重视精简机构,且对各级公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审查与考核制度。
三是法制化程度较高,大都属于法制国家。
这些国家尤其是在廉政建设方面制定了全面的、系统的、严密的法制体系,有打击腐败的强有力的法制手段。
从实际效果来看,高薪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达到了养廉的目的。
新加坡与香港特区在目前被公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廉政程度最高的国家或地区。
美、英、法等西方发达国家,其遏制腐败的效果同样十分明显,这些国家的腐败犯罪率比发展中国家普遍要低得多。
但是,这能否说明,高薪就一定能养廉呢? 如果对这些廉政建设卓有成效的国家所采取的反腐败的措施进行全面考察的话,就不难发现,养廉并非仅仅是高薪的结果。
这些国家除了实行高薪制以外,还采取了其他种种的手段,这其中包括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完善反腐败的法制建设等。
高薪只能做到使人不想、不必、不愿腐败而已,真正使人不敢腐败还得靠法制手段,得依靠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而且,单一的高薪制度往往还有可能诱发新的腐败。
其一,推行高薪制度,无疑会强化权力的利益属性,从而刺激人们的权力欲。
在此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想方设法来谋取权力,来争取公务员职位。
其二,推行高薪制,必须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
如果国力有限,且公务员人数众多,推行高薪制就必然会大大增加国家的财政支出,加重广大社会成员的负担。
一旦将这些负担全部转嫁到广大社会成员身上,群体性的腐败现象就势难避免。
其三,高薪制并不能对所有的公务人员起到防腐的作用。
对那些贪欲极强的人来说,工资再高也难以达到他们的要求,此即所谓"欲壑难填"。
由上可见,高薪可以养廉,但并非必然养廉。
如果不考虑到这一点而盲目地照搬高薪制度,其结果就只能是事与愿违。
我国还不具备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条件。
高薪养廉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高薪养廉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刘庆志我认为,高薪养廉在我国不具有完全的可行性,应该实行适度从高的公务员薪资水准,而对极少数特别专业岗位和急需公务人才可实行市场化的高薪报酬。
一、高薪养廉比较早在香港和新加坡实行,但在我国不具有完全的可行性。
1、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不具有高薪养廉的经济基础。
我国人均GDP刚刚突破1000美元,排名在世界100位以后,远远低于香港、新加坡等地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当然决定上层建筑分配关系,在经济不发达国家不能实行高薪养廉政策。
2、我国财政能力有限,不具有高薪养廉的财力基础。
我国财政能力为32000亿元,远远不能满足国家教育、国防、医疗卫生、就业、农业和农村发展建设、社会保障等基本的公共支出的需要,公共财政建设仍缺乏基本的财力支持,当然不能把公共支出的方向和重点调整到公务员收入和消费水平上。
而香港、新加坡等地区具有相对雄厚的财政支持。
3、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不可能实行普遍的高薪养廉制度。
按照新的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范围已经扩大到政党、政协、人大及其他政治和社会团体,总数已经达到600万人,高居世界前列,绝对数远远高于香港和新加坡。
并且我国公务员的总体素质还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现代公共管理的需要,公务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具备实行高薪养廉的主体条件。
4、我国老百姓传统文化心理和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不认可高薪养廉。
老百姓和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认为公务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是西方国家的政治特权阶层,不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
全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10800元,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约为3200元,如果对公务员实行高薪养廉政策,将导致多数人的不认同感。
香港和新加坡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公众需要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当然认可公务员高薪酬政策。
5、公务员制度建设不成熟,不宜实行高薪养廉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只有十几年的历史,时间短,仍处在建立和建设阶段。
试论在我国实施高薪养廉的利弊

简,冗受剔除 。完善备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高薪养廉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麓词 高薪养廉 合理性 局限性 反腐保廉 高薪养廉 。一个令人关注的词组。而高薪养廉
的行为 。目前 多数 发 达 国家 都 在做 。据考证 ,古代 中国的几 个王 朝也 做 过 。于是 ,高薪 养廉 。成 为时 下各 种名 目繁 多 的加 薪行 为 的最 好理 由。 比如 。一
物 ,官 员 的薪水低 、待 遇差 不是 腐 败 的主 要 原 因。
实行 “ 高薪”解决不 了腐败 问题,不符合 中国国
情 ,会 遭致 群众 的反 对 。他们 认为 “ 薪养廉 ”是 高
一
种 “ 荒唐认识” 。会 为党风 、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
斗争带 来 “ 扰 ” 和 “ 导 ” 干 误 。笔 者认 为这 两 种 观 点都 有 所偏 颇 ,高 薪 养 廉 利 弊 参 半 ,不 可 一 慨 论
斯洛指 出 ; “ 于 我们社 会 中的 大 多数 正 常人 来说 对
次事业单位 与大型国有、集体 企业 职员的涨薪行 为 ,其终极 目的之 一也 是为 了高 薪养廉 。 当前 ,对待 “ 高薪养廉”主要有两种态度 ,一 种认 为 “ 廉必 靠 高薪 ” 养 ,一 种 认 为 “ 薪未 必 养 高
一
个主 要原 因是 实行 高薪 制 ;后 者 认为腐 败是 一种
。
“ 取钱 财 ,不如给予 他们 优厚 的待遇 。 ”在这 一
历史现 象 。从 本 质上 说是 剥 削制度 、剥 削阶级 的产
思想 指导下 ,政 府对官 员实行 高 薪制 。该 国包 括政 府领 导人在 内的 各级官 员 的工资 水准在 发展 中国家 都是 相 当高 的 ,中高级 官员 薪金 比西方 发达 国家还 高 。新 加 坡 总 统 月 薪 为 345新 元 ( 92 1美 元 约 合 19 .5新元 ) ,总理 月 薪为 325新元 ,部 长为 2 1o 87 2o 至 275 元 。洼 政 府 官员 的 薪金 与私 营企业 雇员 82 新 (” 薪金 不相上 下 。此外 ,政府 还 给公务人 员 以各种补 助金 。公务 员退 休后还 有数 量可 观 的养老 金 。特殊 部 门公 务 员 ( 警 察 、外 交 官 、 反 贪 污 调 查 局官 如
中国能否高薪养廉,你的态度是什么?

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中国能否高薪养廉,你的态度是什么?一、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总的来说,公务员与工作性质、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类似且处于相同地区的企业同类人员相比,工资水平确实不高,尤其是在大城市和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公务员的工资总体是低于具有可比性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的,而且有些差别极大。
一般来说,只有在一些落后地区,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或经营不稳定,才存在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高于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的情况。
在国际上,我国大陆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一般。
欧盟国家的公务员相对来说待遇薪酬最好,被称为“世界上待遇最好的公务员”,另外,与英国、泰国等国家相比,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也不算高,更不用说与新加坡、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相比。
二、对于我国高薪养廉的态度第一,目前我国做不到高薪养廉,现在的发在水平如果实行高薪养廉是不现实的,高薪养廉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制建设、公务员素质等息息相关,显然,我国的条件不够成熟。
第二,高薪对于养廉确实能起到不小的作用,但只是公务员廉洁的辅助手段,并不能保证杜绝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
三、高薪养廉的作用(一)主观作用高薪会减少官员腐败动机。
高薪使官员不致因收入不能满足养家重任而演绎成需求性贪污。
使之不必贪。
其次。
高薪将增强官员对理性的把握。
正如马斯洛边际效应一般,高薪将使官员看清并抵制金钱的诱惑,在贪污的风险面前选择理性和廉洁。
使之不想冒险去贪。
再次,高薪将增强官员的责任心,使官员更加勤恳工作,廉政自律,为人民负责。
(二)客观作用首先高薪有利于挽留和吸引人才,提高官员的整体素质。
高薪可以更好的吸引和挽留德才兼备的人才,从而使官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其次,高薪有利于推行更严格的吏治改革。
高薪可以更好地促进监督体制的完善,因为优厚的待遇不仅可以使人们加强对自我的约束,更会提高整个社会对这项职位的关注度,从而相应的提高监管力度,促进反腐养廉。
再次,高薪也利于隐性收入的显性化的执行。
当公务员告别了隐性收入,没有了三公消费和来无影去无踪的不明账目,以此达到廉政建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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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在我国不宜实行
摘要:当今社会,作为应对腐败现象日益猖獗的措施之一,高薪养廉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纳,有的效果不错,如新加坡、香港等。
于是在我国就有许多人提出我们也应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然而,高薪可以养廉,但并非必然养廉。
要实现高薪养廉,必须同时具备多种条件。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高薪养廉”在目前的中国还不具备合适的政治、经济条件,不能推行。
如果不顾现实条件盲目推行,不仅起不到养廉的效果,反而会造成不可收拾的后果。
关键词:高薪养廉;概念;制度;条件
目前,“高薪养廉”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中国的腐败现象也比较严重,那么“高薪养廉”在我国是否可行呢?最近几年来,不断有人提出在我国推行高薪养廉制度,甚至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还将遏制腐败的希望寄托到这一制度上。
似乎实行了高薪制度,就一定能达到养廉的目的。
然而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条件。
一、高薪养廉的概念分析
“高薪养廉”是指给政府公职人员以优厚的待遇,使其不仅能够养家糊口,还能维持较高的消费水准,不致因为经济状况不佳而以权谋私,滋生腐败行为。
从而安心工作,不贪污、不受贿、秉公办事,保持廉洁。
从哲学意义上说,“高薪养廉”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它实质上是政府预先支付的反腐败的机会成本;而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它也符合关于“经济人”的人性假说,高薪养廉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认为人都是理性的,由于人在作决定的时候都是出于理性的考虑,高薪养廉才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的理论,再加上在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国内一些学者和不少公职人员提出在我国也应该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
其实,在我国,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看,这种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
高薪不一定能够养廉,高薪养廉是与无产阶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的职业道德背道而弛的;而且,高薪养廉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二、高薪养廉比较分析
单纯的以高薪来养廉是不现实的,必须有相应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精干高效的行政官僚体系等客观条件,以及历史传统、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等主观条件来配合,否则就是缘木求鱼,抱薪救火。
目前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还不具备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条件。
(一)我国的干部人数总和与我国的人口总数一样,居世界第一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要大幅度地精简机构,并一改以往的做法,首先从中央机关开始。
这种做法是十分明智的,但无论如何,作为13亿人口的大国的管理干部来说,其总数不可能是一个很小的数目。
在干部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要大幅度地增加他们的工资收入,就必然会加重广大人民的负担,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不具有可实行性。
(二)公共部门机构臃肿。
史载,我国官民比例在汉代是1:7948人,唐代是1:3927人,明代是1:2299人,清代是1:911人,1949 年是1:294人,而现在是1:30 人,从横向比较来看,以1999 年为准,中国的官员比例是1:30 人,印尼是1:98人,日本是1:150人,法国是1:164人,美国是1:187 人。
公共部门的过于庞大,使得我国很多地方的财政支出属于“吃饭财政”,在这种情况下,对政府的投入基本上都用于人头费,对行政效率的提高没有帮助。
(三)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
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大幅度提高各级干部工资的财力。
首先,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我国各级财政的支付能力还相当弱。
其次,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并不高,少部分人还处于贫困状况。
在此情况下,如果从有限的财政收入中再拿出相当数额的资金来增加各级干部的工资,不仅要影响到今后的经济建设工作,而且还有可能诱发新的、群体性的腐败现象。
在财政收入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一些领导部门便会“自谋出路”,其结果往往是向管理对象“伸手”,腐败也就相伴而生。
新加坡和香港能够很好的实行高薪养廉,是因为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
然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区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贫富差距的发展中国家,如果政府把财政的钱全部用来发工资,用于高薪养廉,那么国家的基础建设和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就会投入不足。
因此,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高薪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
(四)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在反腐败的法制机制建设方面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
无论在反腐败的行政立法、经济立法,还是反腐败的专项立法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而在反腐败的执法方面,则存在着不少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上,不仅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权力与独立性,而且也缺乏具体的监督法规,存在着大量的“虚监”现象。
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只寄希望于通过高薪制来约束各级领导干部,使其不去腐败,那就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五)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有一定的缺陷
管理体制的缺陷决定了在我国还很难具备推行高薪养廉制度所需要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权力获得方式上,我国目前主要仍以任命制为主,而且在任命的具体程序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这首先导致了一些干部的低素质,对低素质的干部来说,工资再高也难以起到有效的养廉作用。
同时,在此情况下实行高薪制,必然会吸引大量的社会成员谋取权力,这使那些掌握着人事任命权的领导干部常常要受到“糖衣炮弹”的攻击,在其权力较少受到制约与监督时,腐败就会不可避免。
在这种制度下,高薪制对他们是难以起到应有作用的。
政治法律制度不完善。
仅有高薪,缺乏监督和法纪威慑,领取高薪的官员们仍然会寻租、搞腐败。
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使人腐化。
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强大、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制约政府权力的执行,提高寻租的社会成本。
我国现今在廉政建设方面还没有制定出一整套严格系统的法制体系,单靠“高薪”而缺少筛选机制,约束与监督机制,并不能保证国家公务人员勤于职守、廉洁奉公。
新加坡是一个法律相当完备的国家,强调以法立国。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之中,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备,全体国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及执法队伍的素质都亟待加强与提高,若在此基础上实行高薪养廉,不会收到实际效果。
三、总结
通过上面的分析,“高薪养廉”在新加坡、香港等地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是有相关背景的,那就是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这些在中国大陆都还处在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中国行政管理》1994年第6期载文,将新加坡管得严的经验总结为五条:第一,高层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执法,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法规多达400多种,周密完备,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及百姓日常生活等各个领域,而且十分明确,便于操作;第三,执法严明,对违法者一视同仁,不询私情;第四,惩处严厉,使之触法如触电,使犯法者望而却步;第五,建立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及素质精良、实权在握的监督稽查队伍。
在新加坡,任何行贿、受贿最高可判五年监禁或至少10万新
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或两罪并罚。
一旦被查出有问题,公务员就不仅要受到经济惩罚或刑事处罚,而且丢尽脸面以后将很难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特别是退休公积金将同时被没收,这对一个公务员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通过对比得知,在现阶段“高薪养廉”在中国大陆并不适合,除了上述的原因外,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国家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
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共同富裕,现在国家的政策是先富带后富,但是公务员无论如何不应该是先富的那个群体。
面对当今社会严重的腐败问题,在进行反腐败这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中,借鉴外国的经验是必需的,但是应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立足自身,强化教育,健全法制上。
高薪未必能养“廉”,“廉”也不是靠高薪养出来的。
我们不能孤立的、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
高薪养廉在我国这个人口多、底子薄,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可行的。
只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官员的素质,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形成“不敢贪,不能贪”的社会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