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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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

一、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处理

(一)债务重组的法律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基于此规定,债务重组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债务重组,否则就不可以进行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三)债权转股权的法务处理

1、债权转股权的法律含义及可以转为股权的三种债权类型

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4)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也就是说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债权有以下三种情形:

(1)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2、债权转股权的法律程序

(1)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2)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3)债权转股权,如果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则依法须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4)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

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如果是合同之债,则应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如果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如果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3、债权转为股权应准备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②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

②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③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④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及例解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主要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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