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纳税处理问题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纳税处理问题一、债务重组的定义以相关问题
(一)债务重组产生的背景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种不确定因素经常使得企业面临经营失败,而经营失败的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偿债困难。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不在两种权力之间进行选择,要么依法尽可能收回债务,采取法律等手段,要求债务人破产,以求的债务的清偿;另一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给债务人一定的让步,增强其财务能力,助其重整事业。
这样就设的债权人及债务人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在某些债务问题上达成共识,以尽可能地求得双赢。
(二)债务重组的定义及方式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从我国的会计实践及会计准则中,我们可以将债务重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让步的债务重组。
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直接或通过修改偿还条件间接放弃部分债权,以换取债务人能够及时或延期偿还部分债务。
但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企业均要遵循同。
“债务重组”经典例题解析

【典型案例 9】甲公司是一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率为33%,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15%提取,其中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为10%,任意盈余公积为 5%。
甲公司每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 800 万元。
每年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4 月 16 日,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 3 月 11 日。
1.甲公司2001 年9 月 1 日赊销商品一批给丙公司,该商品的账面成本为 2800 万元,售价为 3000 万元,增值税率为 17%,消费税率为10%,丙公司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时偿付此债权,双方约定执行债务重组,有关条款如下:(1)首先豁免 20 万元的债务;(2)以丙公司生产的A 设备来抵债,该商品账面成本为 1800 万元,公允售价为2000 万元,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取得后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设备于2001 年 12 月 1 日办妥了财产转移手续。
(3)余款约定延期两年支付,如果2003 年丙公司的营业利润达到 200 万元,则丙公司需追加偿付30 万元。
(4)甲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8 日办妥了债务解除手续。
(5)丙公司在 2003 年实现营业利润 230 万元。
2.甲公司将债务重组获取的设备用于销售部门,预计净残值为10 万元,会计上采用5 年期直线法折旧口径,税务上的折旧口径为10 年期直线折旧。
2003 年末该设备的可收回价值为1210 万元,2005 年末的可收回价值为 450 万元。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始终未变。
3.甲公司于 2006 年6 月 1 日将A 设备与丁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交换,转换当时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 288 万元。
丁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余额为 330 万元,已提减值准备 40 万元,公允价值为 300 万元,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率为 5%,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另行支付补价 12 万元。
财产交换手续于6 月 1 日全部办妥,交易双方均未改变资产的用途。
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一、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处理(一)债务重组的法律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基于此规定,债务重组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债务重组,否则就不可以进行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三)债权转股权的法务处理1、债权转股权的法律含义及可以转为股权的三种债权类型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但是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4)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也就是说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债权有以下三种情形:(1)合同之债。
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债务重组涉税问题分析(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涉税问题分析(税务处理)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一)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一般性税务处理关键点:公允价值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在这一交易中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处理中,应该按照债务人转让相应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2.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案例1】A公司欠B公司货款300000元。
由于A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11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
2011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
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实际成本为120000元。
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B公司于2011年8月1日收到A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分析上述事项对A公司、B公司的影响。
【解析】(1)债务人:A公司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①业务分解a.销售产品产品公允价值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b.按其公允价值偿还债务,并计算债务重组利得: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 3000000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 200000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 34000债务重组利得300000-200000-34000=66000②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3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66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贷:库存商品120000③计算企业所得税因该债务重组事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产品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000)+债务清偿利得66000=146000(元)应纳所得税:146000×25%=36500(元)(2)债权人:B公司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①业务分解: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购入库存商品和债务重组损失两项业务。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引言:企业破产重整指的是企业由于财务危机无法继续经营时,采取统一管理、调整债务及进行重组,以期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这个过程中,债务重组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其中包括税务问题的处理。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进行解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为一家以生产高科技产品为主的制造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内部管理等原因,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并且负债累累。
为了避免公司破产,该公司决定进行债务重组,并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重组债务。
债务重组方案:该公司与其债权人(包括银行及供应商)协商,由于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同意对债权进行重组,并将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
具体的债权转股比例根据债权人的认可情况而定。
涉税处理:债务重组涉及税务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务重组时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是债务重组后公司股权变动所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债务重组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转股造成了公司的股权变动,这是一个应纳税的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纳税,纳税义务人是股权转让人。
按照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由于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状态,面临破产走向,纳税义务人无力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该情况,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免。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发布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债务重组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在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将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相应的,债权人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债权转股所取得的利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解决此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个人所得的具体金额难以计算,可以采取估算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解析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总原则:债务人确认债务利得,债权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或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付出资产(一以现金清偿债务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付账款等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借方差额记入“ 营业外支出” 科目,贷方差额记入“ 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
借:银行存款坏账准备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贷:应收账款等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1.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 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 应付账款” 等科目, 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固定资产清理” 等科目, 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记“ 应交税费” 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 营业外收入” 等科目。
非现金资产相当于是按公允价值处置做相应的处理。
2.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借:××资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如果债权人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票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借方差额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税费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例题 1·计算分析题】甲公司(债务人与乙公司债权人,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债务 1 000万元, 同意甲公司用存货偿还, 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为 800万元, 成本为600万元。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企业发展和经营环境变化,债务重组成为了企业解决债务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企业需要面临各种税收问题。
本文将重点论述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二、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定义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是指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由于企业以资产转让或债务置换等方式获得收入所产生的税务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遵守税法规定,并进行税务处理。
三、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分为两种情况:1. 资产转让情况下的所得税计算方法当企业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所得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得税=(收入-成本)×所得税率其中,收入为通过资产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成本为相关资产的原值或公允价值,所得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税收政策确定。
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债务置换情况下的所得税计算方法当企业通过债务置换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略有不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得税=(债务减少额-债务置换资产公允价值)×所得税率其中,债务减少额为企业通过债务置换所减少的债务金额,债务置换资产公允价值为企业获得的新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结果,所得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税收政策确定。
四、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资产转让或债务置换方式,根据税法规定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2. 在进行债务重组前,尽可能进行详细的税务规划,减少企业的税负;3. 注意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法规;4.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债务重组的时间节点,以避免税务处理上的困难。
五、总结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处理是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企业重组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重组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债务重组的方式有现金清偿、非货币资产清偿和债转股及上述方式混合,这里着重介绍一下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即现金和非货币性资产清偿两种方式。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一般为债务的面值或本金、原值,如应付账款;如有利息的,还应加上应计未付利息,如长期借款等。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未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直接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二)以现金清偿债务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划分为一般性债务重组和特殊性债务重组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二、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按特殊债务重组处理,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论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都应该首先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债务重组的收入和损失;不同是,特殊重组的前提条件是可持续经营,因此确认的收入才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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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一、公司债务重组的法务处理(一)债务重组的法律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财会[2006]3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基于此规定,债务重组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债务重组,否则就不可以进行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三)债权转股权的法务处理1、债权转股权的法律含义及可以转为股权的三种债权类型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但是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4)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也就是说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债权有以下三种情形:(1)合同之债。
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2、债权转股权的法律程序(1)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2)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3)债权转股权,如果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则依法须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4)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如果是合同之债,则应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如果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如果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3、债权转为股权应准备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②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②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③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④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及例解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主要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具体分析如下:(一)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收入,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特殊性税务处理具备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这里特别要注意,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是针对各项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但实际上,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需要符合第一项条件,即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其他几项条件中,第二、三、五项条件并不涉及债务重组业务,主要是针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第四项条件规定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应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但文件对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比例并未作要求。
2、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全部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仅指每次的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呢?财税〔2009〕59号文并未强调“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照正常的理解,“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指企业当年发生的全部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
更全面的说法应当是指与以支付股权清偿债务方式相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是不包括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所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按照此规定,债务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那么债权人也需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反之,亦然。
而能够使债务人与债权人适用相同税务处理的保障就是按次计算确认。
[案例]甲公司于2015年1月向乙企业购入A商品,A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为12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销合同规定,甲企业须于2015年4月1日向乙企业支付货款。
同月,甲企业又向丙企业购入商品B商品,B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为25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销售合同也约定,甲公司须于2015年5月1日向丙支付货款。
但是甲企业发生了财务困难,不能如期履约,因而甲企业先与乙企业约定进行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甲企业于2015年9月1日以现金400万元,同时以持有的成本价200万元、公允价850万元的丁公司的股权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