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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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检察权的重构——以俄罗斯检察制度的改革为视角

谈我国检察权的重构——以俄罗斯检察制度的改革为视角
而 俄 罗 斯 在 进 行 改 革 后 缩 小 了 一 般 监 督 的 范 围 。 一 “ 般 监 督 是 对 国 家 各 执 法 机 关 执 法 情 况 的 监 督 ,因 此
构 、 如何 重构 , 罗斯 的检察 制 度 的变迁 无疑 为我 竟 俄
们 提供 很好 的 经验 度 的 改 革 概 况
决 议 以 及 检 察 长 命 令 等 【。 《 罗 斯 联 邦 宪 法 》 在 l J 俄 是 19 9 3年 以 全 民 公 决 的 形 式 通 过 的 . 早 于 1 9 年 通 92 过 的 《 察 机 关 法 》, 此 在 此 后 俄 罗 斯 对 于 检 察 机 检 因
又 称 执 法 监 督 , 即 俄 罗 斯 联 邦 检 察 机 关 对 联 邦 各 部 和 主 管 部 门 、 邦 主 体 的 立 法 ( 表 ) 关 和 执 行 机 联 代 机 关 、 方 自治 机 关 、 事 管 理 机 关 、 察 机 关 及 其 公 地 军 监 职 人 员 是 否 执 行 法 律 实 施 监 督 , 并 对 它 们 颁 布 的 法
( ) 罗 斯 检 察 制 度 改 革 的 主 要 内容 二 俄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 于 同种 社 会 制 度 的 亲 缘 性 , 由 我
国 法 律 制 度 , 深 的 烙 下 了前 苏 联 的 印 记 。 前 苏 联 深 受
俄 罗 斯 的 检 察 制 度 在 经 历 了激 烈 的争 论 和 反 复 的 修 改 之 后 . 形 成 了 现 有 的具 有 本 国特 殊 的 检 察 制 度 , 革 的 内容 主 要 包 括 了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改 1对 于 检 察 机 关 的 地 位 重 新 定 位 为 护 法 机 关 . 在 前 苏 联 时 期 , 明确 规 定 了检 察 机 关 是 国 家 的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祝小茗姜杰来源:《桂海论丛》2016年第01期摘要:食品安全与人类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更是一个全球性课题,世界各国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创新。

文章通过列举发达国家用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归罪方式,总结了其中的有益经验:区分责任形式,严格责任制度,宽泛行为模式。

通过借鉴他国经验,启示我国应树立食品消费者至上的食品安全法律控制理念,借鉴执行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最终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事立法;行政监管;国外经验;现实启示中图分类号:D914,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6)01-0122-05众所周知,全球因食源性疾病所导致的问题层出不穷,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亦不容乐观。

多年来,世界各国针对食品安全犯罪通过优化监督手段和管理方式,在刑事立法与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一、国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举要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归属方面,不同国家还是有一定差异的,但总的看来在刑事规制方式上主要有三种范式。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是较为常见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西班牙、挪威、新加坡、美利坚合众国等国家都采用这种归罪模式。

1. 西班牙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西班牙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实施以下制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生命构成危险的,处1年以上4年以下徒刑,并处6~12个月罚金,同时剥夺其从事与工商业相关的职业及任务3~6年的权利。

第一项:提供不足量、违反法规更换组成成分或者过期的食品。

第二项:生产或者公开销售含有对健康有害物质的食品、饮料。

第三项:销售腐烂食品。

第四项: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会对健康造成损害的产品。

”[1]223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在食品饮料中掺杂对健康有害的物质,以供销售,按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罪犯是犯罪工厂拥有人的或者负责人的,另将同时剥夺其从事与工商业相关的职业及任务6~10年的权利。

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

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

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总趋势。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愈来愈引起关注,在我们不断地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理论和经验的同时,也应注意到我国的检察制度和俄罗斯的检察制度有着很深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民事诉讼在多方面也深受苏联的影响,借鉴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思考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不足,对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监督权20世纪末,我国的司法改革大幕徐徐拉开,十几年,弹指一揮间,21世纪的今天,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具体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本国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民事检察制度历史久远,建立并实施一套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对各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俄罗斯的民事检察制度历经数次变革已经获得大量经验和取得一定成就。

俄罗斯的检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沙皇彼得一世时期,当时检察长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和法律的遵守与执行,对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并无立法明文规定,相应的司法实践也十分匮乏。

1864年司法改革实施后,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民事检察制度的框架。

依据立法的规定,这一时期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是十分宽泛的。

在特殊案件中,检察长可以以当事人(原告或被告)的身份直接参加诉讼;在一般情况下,检察长可以应法院的要求或主动参加案件的诉讼程序并且提出结论,还可以针对法院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

但是立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反而增加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负担。

其后191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修改,对检察长参加民事诉讼的活动予以限制。

两大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比较研究

两大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比较研究

两大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比较研究作者:寇茜来源:《西部学刊》2018年第11期摘要: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研究其特点规律、主要经验和发展趋势,对我军军事检察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建议拓宽军事检察立法与普通法律、军事法律相结合的路子,研究制定军事检察院组织法,从“立、改、废”入手推进军事检察立法工作,从而为军事检察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两大法系;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8)11-0091-0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军,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军事检察制度是国家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立法则是发挥军事检察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军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当今世界主要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对其进行分析对比,研究其规律特点,对我军军事检察立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立法形式是指用于组合并表达关于司法的所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内容的外在形式。

”考察军事检察制度的立法形式,可以从与普通法律和其他军事法律的关系着手。

(一)大陆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采取的是与普通法律、军事法律相结合的形式,即军事检察制度的相关规定或存在于普通法律当中,或以与其他军事法律相结合的方式存在。

军事检察制度规定在普通法律当中的形式,即军事检察规范与普通检察规范合体,作为普通法的一部分存在,其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俄罗斯、匈牙利、保加利亚等。

以俄罗斯为例,由于俄联邦实行的是统一的司法制度,军事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下的专门检察机关,规定军事检察组织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俄联邦检察院法》,其中明确了军事检察机关为俄联邦检察机关组成中一个具有独立、自主地位的分支体系,规定了军事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检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管辖范围、职能权限与待遇等。

通选3、俄罗斯主要的政治制度

通选3、俄罗斯主要的政治制度

2、第二届总统选举 ( 1996年6月16日) 总统候选人11位,主要包括 俄罗斯在任总统叶利钦(二;53.8%)、 俄共主席久加诺夫、 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 “亚博卢”集团领导人亚夫林斯基、 前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 退役将军列别德等。

3、第三届总统选举( 2000年3月26日) 总统候选人11位,主要包括 代总统普京(一;52.94%)、 俄共领导人久加诺夫(一;29.21%)、 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 “亚博卢”集团领导人亚夫林斯基、 前联邦总检察长斯库拉托夫等
(二)俄罗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2、司法公开原则
3、司法平等原则
4、陪审团参加庭审原则
5、无罪推定原则
五、议会选举制度与议会选举
(一)议会选举体制的演变 1、苏联时期的“议政合一”与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2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 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苏联历史上第一部 有关公开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法律。
统一俄罗斯党主席格雷兹洛夫 第四、第五届国家杜马主席
六、总统选举制度与总统选举
(一)总统选举制度的演变 1、总统选举制度的初步确立 1991年4月24日,俄罗斯最高苏维埃 讨论并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 主义共和国总统选举法》和《俄罗斯苏 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法》。

总统由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根据普遍、 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 生;总统候选人的年龄限定在35周岁至 65周岁,任期为五年,且同一人不得连 任两届以上总统职务;设立副总统一职, 副总统候选人由总统候选人提名,两人 作为联盟者一同参加竞选;在选举方式 上,均采用由选民直接投票的绝对多数 制,即在选民参选率过半,且有两名以 上候选人参选的情况下,所得选票超过 投票总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当选。

法国俄罗斯政体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俄罗斯政体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俄罗斯政体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薛永奎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对于政体的概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认识①,本文认为政体是指一定国家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宏观体制。

在人类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出现了许多类型的政体,但主要可以归为两大类,即君主制和共和制。

半总统半议会制即是共和制中一种重要的类型,因其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故而受到学者们广泛的关注。

西方国家的的法治走过了漫长的历程,众多制度设计和法治理念在历史的试错中逐渐走向成熟,演化为人类文明共同的财富。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进行,整个世界的联系愈加紧密,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能再固执于自身的资源而在黑暗中摸索前行。

作为有一个有五千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发展中国家,要想尽快实现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我们不仅要对中国的传统保持足够的关怀,更要对适合我国国情的西方文明成果加以借鉴。

我们相信,只要做到了以上两点,我们就能建立起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正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关注,本文试图对实行半总统制的两个主要国家法国和俄罗斯的政体的法律特征进行简要的梳理,从而找出在一国的政治体制运行中权力配置的共同规律,以期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能有所裨益。

一、法国政体的法律特征1958年12月20日戴高乐当选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法国从此进入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时期。

第五共和国确立的半总统制政体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国家元首在法国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主要是解散议会;把法案直接交给公民投票表决;在紧急状态下行使非常权力。

同时,宪法规定总统由庞大的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1962年改为总统由公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这进一步加强了总统的政治地位),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他有权选择总理,任命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

(二)议会权力明显受到削弱戴高乐认为法国政体不稳的原因就在于立法权过于庞大,使行政权沦为其附庸,因此在平时政府不能实行连续的政策,而在危急时刻亦不能采取强力果断的措施来度过危机。

学习借鉴:国外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启示

学习借鉴:国外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启示

学习借鉴:国外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启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逐步落实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推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检察监督职能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主责与主业,考察研究不同国家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梳理比较检察监督的制度规定,寻找先进经验在中国社会环境下的适用性,以我为主,兼容并蓄,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一)法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法国是现代检察制度的起源地。

法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独立性。

法国宪法65条规定,最高司法委员会由管辖法官和管辖检察官的两个会议组成,协助总统来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检察机关享有明确的、不容置疑的宪法地位。

法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机关,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法国实行司法团体一体化原则,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由统一的法令予以规定,法官和检察官由统一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管理。

(二)美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属于立法机构,司法权属于法院,执法权属于行政机构。

检察官代表行政机构行使执法权。

美国的检察系统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检察官是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并且其主要职能是行政方面的,即确保法律的实施。

司法部是美国的一个行政部门,联邦检察长即司法部长由总统经过参议院提议并同意后任命,联邦检察长是司法部的行政首脑。

各州州检察长、州检察官的设立、职责一般由各州宪法予以规定。

(三)俄罗斯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俄罗斯联邦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分成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但没有规定检察权,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又明确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权力分支,检察机关作为集中、统一的国家机关的地位仍然得到保留。

在法制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被定性为护法机关的特殊国家机关。

二、国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讲,国外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体系,散见于各类法律、规章或者条例中,可以从其职权中选取与监督有关的职能,以区别于纯粹的诉讼职能。

俄罗斯反贪污贿赂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俄罗斯反贪污贿赂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俄 罗斯 反 贪 污 贿 赂 立法 及 其 对 我 国 的启 示
张福 刚
( 南 财 经 政 法 大学 法 学 院 , 南 郑 州 4 00 ) 河 河 50 2
^ l 奠 —舅 L
摘 要 : 新 颁 布 的 《 罗斯 反 贪 污 贿 赂 法 》 推 进 俄 罗斯 反 腐 败 进 程 中迈 出 了 关键 的 一 大 步 , 法 规 定 了一 系列 很 俄 在 该 有 特 色的反 贪 污 贿 赂 制 度 。如 何 加 强 中 国 的 反 贪 污 贿 赂 立 法 工 作 , 制 度 反 腐 之 路 , 罗斯 的 经 验 和 做 走 俄
第2 7卷第 6期
21 0 1年 l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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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5年 , 在腐 败 程 度 上 俄 罗 斯 更 是 和 塞 拉 利 昂 、 尼
E尔 、 l 阿尔 巴 尼 亚 并 列 。社 会 调 查 表 明 , 有 8 % 俄 0
以上 的官 员受 贿 , 且 俄腐 败 官 员 的贪 污 所 得 金 额 而 高达 12 0亿美 元 , 当于俄 国家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的 0 相 三分 之一 。仅 2 0 0 7年一 年 , 与腐 败有 关 的犯罪 案 件 就 多达 1 0 05 0起 。为此 , 原 总检 察 长 乌斯 基 诺 夫 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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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引进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其中,包括铁路运输检察制度。

而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俄罗斯联邦(苏联)一直都在进行“摸着石头过河”式的运输检察制度改革。

研究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或者说研究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制度改革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我国铁路运输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苏维埃俄国运输检察制度的初步建立(一)苏维埃俄国运输检察制度的初步建立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1917年11月24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依据马列主义关于摧毁旧的国家机关、建立新的苏维埃国家机关的理论,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撤销了十月革命前的检察机关。

但是,新的、对革命法制状况实施监督的专门机关并没有马上建立起来。

1918—1920年国内战争胜利、1921年进入新经济时期后,关于建立苏维埃检察机关以加强革命法制的问题被提上了工作日程。

1922年5月2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初步建立了包括运输检察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在同一年,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也通过了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同类似的检察监督条例,初步建立了类似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1苏维埃俄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依照《监督条例》第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拥有下述四类权限:以国家的名义对一切国家权力机关、经济机构、社会组织、私人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其途径是对犯罪者提起刑事追诉,对违法的决议提出异议;对侦查机关揭露犯罪的活动实施直接监督,对国家政治局各级机关的活动实施直接监督;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对是否正确监禁被羁押者实施监督。

2苏维埃俄国的检察机关体系1922年《监督条例》第18条规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即检察机关处,设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之内。

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免的司法人民委员兼检察长领导检察机关处。

但自1928年起,检察长由司法人民委员部的一名副司法人民委员兼任。

各省、州、自治州的检察长也直接隶属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长。

这就是说,1922年《检察监督条例》确认了检察机关体系的集中统一原则。

3苏维埃俄国的军事运输检察机关在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里,除上述区域性检察机关之外,还成立了军事检察机关。

当时,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法庭里,设有一名领导军事检察机关的共和国副检察长。

而在革命军事法庭和革命军事运输法庭里,设有隶属于上述共和国副检察长的军事检察长。

1921年5月25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和《监督条例》,都对军事运输检察机关作出上述规定。

这就是说,运输检察机关作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的一个结构性分支机构,是与区域性检察机关同时成立的。

二、苏联运输检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变化(一)苏联运输检察制度的确立进程1922年12月30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外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立了统一的联盟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

1924年1月,第二次全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由《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两个文件组成的《苏联根本法(宪法)》。

苏联的成立,要求将各加盟共和国的检察机关联合为一个统一的全苏联的检察机关体系。

作为建立统一的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过渡阶段,成立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是第一步。

1923年11月23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苏联最高法院条例》。

依照该条例的规定,1924年成立了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

当时,火车是那一时期最主要的运输工具,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线不仅成为苏联发展国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生命线,而且成为保障国家安全的生命线。

按照行政区划建立起来的区域性检察机关,无法对跨地区运输线上执行法律的情况实施有效的检察监督。

针对这种情况,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于1930年11月27日联合颁布了《关于铁路运输线法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决议》。

依照该决议的规定,苏联在各加盟共和国的检察机关体系中,设立了专门的铁路运输检察院。

其目的是加强与运输领域犯罪行为的斗争,使犯罪案件的审理更接近于犯罪现场以及缩短案件审理所需要的时间。

应当指出的是,在统一的苏联检察机关体系建立的过渡阶段里,加盟共和国关于成立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律文件的颁布要早于苏联。

例如,早在1923年1月1日,依照俄罗斯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法院组织条例的规定,西伯利亚铁路局就下设了军事运输法庭和西伯利亚铁路运输检察院。

军事运输法庭设立在鄂木斯克市。

建立统一的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第二阶段,是撤销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建立一个独立的苏联检察院。

1933年6月29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成立苏联检察院的决议》。

1933年12月17日,又进而通过了《苏联检察院条例》。

《苏联检察院条例》是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创立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背景下制定的,它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苏联的检察机关。

在这一阶段里,为了与水上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于1934年6月7日联合颁布了关于组建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的决议。

1936年4月7日,水上运输检察院转交给苏联检察院直接领导。

当时,苏联检察院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有:军事总检察院、铁路运输总检察院、水上运输总检察院、一般监督处、刑事司法处、民事司法处、侦查处、专门案件处、羁押场所监督处、申诉处、干部处、核算和信息处、特殊工作处、事务局、秘书处。

建立统一的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第三阶段,即彻底完成阶段,是1936年7月20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组建联盟——共和国性质的苏联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

该决议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检察机关从相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司法人民委员部中划分出来,直接隶属于苏联检察长,以使各级检察机关的联合进程彻底完成。

依照该决议的规定,苏联中央检察机关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改组。

1936年底,联盟国家一级检察机关(苏联检察院)下设lO个分支机构。

它们分别是:军事总检察院、铁路运输总检察院、水上运输总检察院,一般监督处、刑事司法处、民事司法处、侦查处、专门案件处、监所监督处、申诉处。

直接受苏联检察长领导的有:负责完成特别委托的检察长、负责重大案件的侦查员、各种专家和顾问。

至此,由苏联检察院的铁路运输总检察院、水上运输总检察院,各加盟共和国的铁路运输总检察院、水上运输总检察院,州级(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以及区(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等四级组成的统一的苏联运输检察机关体系基本确立。

应当指出,苏联当时建立的是单个种类的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

这种运输检察机关体系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符合铁路运输线、水上运输线是苏联最主要运输线的国情。

(二)苏联运输检察制度在卫国战争时期的改组1卫国战争时期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和水上运输检察机关的改组1936年12月5日,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苏联宪法(根本法)》。

首次确认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1936年苏联宪法,使苏联检察机关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展。

1936年《苏联宪法》颁布后,本来应该颁布包括苏联检察监督条例在内的各种国家机关组织法,使宪法原则得以具体化。

但是,德国法西斯的侵略打断了这一进程。

1941年6月2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了《关于实施战争状态的命令》。

在实施战争状态时期,即卫国战争时期,战胜德国法西斯的侵略,是苏联各族人民的总任务。

为了完成这一总任务,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各级机关进行了必要的改组。

例如,依照《关于实施战争状态的命令》的规定,在宣布实施战争状态的地区,区域性检察机关均改组为军事检察机关。

1943年,在铁路和水路运输领域开始实施战争状态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和水上运输检察机关在组织上也被划入军事检察机关体系,由红军军事总检察长领导。

为了强化纪律和执行纪律,也为了提高检察机关的威望和作用,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43年9月16日发布命令,授予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的检察长和侦查员以军衔。

检察长和侦查员也开始穿苏联红军制服。

1945年卫国战争获得胜利、1946年运输领域撤销战争状态后,军事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和军事水上运输检察机关被重新恢复为普通运输检察机关。

2卫国战争胜利后检察机关的强化和发展1945年卫国战争获得胜利后,正确贯彻执行1936年《苏联宪法》的宪法原则,进一步强化和发展检察机关的问题被提上工作日程。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在这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955年5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批准了苏联检察机关史上第一个《苏联检察监督条例》。

制定和通过苏联检察监督条例的目的是恢复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在查明和消除违法行为方面,特别是在一般监督领域,在实施初步调查和预审阶段,以及在对劳动改造机构的活动是否合法方面赋予苏联总检察长及其下属各级检察长以补充权限。

1955年《苏联检察监督条例》一直生效了25年。

它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苏联运输检察制度的变化与发展1运输检察机关体系的撤销1960年3月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关于撤销运输检察机关的命令》。

依照该命令的规定,运输检察机关被撤销,其职能被转交给区域性检察机关(加盟共和国检察机关体系的各级机关)。

但是,该命令授权苏联总检察长在必要时,建立一些独立的、拥有区级检察院权限,并隶属于相应区域性检察院检察长的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

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作用急剧提高,需要加强反运输领域犯罪行为的斗争,以保障铁路运输线和水上运输线的畅通无阻,另一方面,1960年撤销运输检察机关体系后,对护法机关反盗窃货物斗争的实践充分表明,没有检察机关对不同地区护法机关的协调行动,很难有高效的反盗窃货物的行动。

因此,在撤销运输检察机关体系后不久的1961年,在某些边疆区、州里,便重新成立了一些区级运输检察院。

例如,在俄罗斯联邦的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列宁格勒市和乌克兰的敖德萨州里,就重新成立了一些区级运输检察院。

2区级运输检察院的大批重建20世纪70年代中期,一方面由于当时苏联经济实力日益增强,客货运输量显著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取消了无产阶级专政,包括运输领域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出现了法制水平低下、治安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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